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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法律环境-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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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究竟起源于什么时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环境?    
    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自由民和自由合伙的记载。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那么企业的历史就有近4 000年了。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企业以及企业法律制度也是一样,我们现在的企业及企业法律制度与那时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也不一样,我们只是为了便于理解,借用现在的名词去说明过去的事。那么,《汉穆拉比法典》有关自由民合伙的规定,应该就是最早的企业法律制度了。除此之外,古希腊人把各方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投入合伙的称为“共同体”。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达,罗马法中把合伙作为一种无需任何法定形式的诺成契约,罗马人常采取合伙的形式,经营奴隶、粮食、油店。另外,他们还以“船舶共有”的方式进行航海经商,船舶共有人须对受其委托的航海者在航海经商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合伙以外,独资经营在任何时代都有。至公元17世纪,随着公司的出现,现代企业制度开始发展并逐渐地成熟起来。    
    由此可见,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企业的法律形态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像人一刻也离不开空气一样,企业也一刻离不开法律,企业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每一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法律环境。所以,可以说是“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    
    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    
    企业是一个开放系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环境条件。法律环境是指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对相关事物所形成的外部客观条件和基本氛围。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环境。法律是制约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条件,企业既要受到它的保护,又要受到它的限制,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准则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作为企业本身,它的成立、变更以及消亡,就更加离不开规范其自身的法律企业法了。    
    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一、企业的一般问题〖*2〗(一)企业的含义纵观历史长河,企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欧洲文字中用以指称企业的单词“enterprise”早在中世纪就已出现,“enterprise”一词最初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如海上运输,后来一般泛指艰巨、复杂或冒险性的事业。尽管这个词的原意与今天已大不相同,但它所强调的风险性却仍然隐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汉语中“企业”一词则是近代从日文中引入的,《辞源》中将其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企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会产生现代企业组织的。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社会基本经济单位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的要求,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的资本主义企业,这为资本家提供了不断榨取剩余价值、不断攫取高额利润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结构条件和生产场合。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也得到不断更新和发展,由早期的单一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逐渐形成以公司为主的多种企业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必然大量存在着并不断地发展着。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企业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有的国家,企业与公司就是同义词。而在我国,企业的涵义要比公司广泛得多。一般而言,企业指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依法设立,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如工厂、矿山、农场、铁路、航空公司、银行、贸易公司等。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以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组成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商品经营以及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社会组织体,因此,营利是必然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而不在于利益的归属和利润的分配及用途。因此,“营利”的普遍概念应当是为销售而制造或购进商品,或者为获得金钱而提供劳务,并以利润多少为衡量效益的尺度。    
    (2)从企业结构来看,企业是由物质部分生产资料和人的部分劳动者和经营者组成的,但并不是这两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凭借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至于企业财产的归属以及企业是否应该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因企业法律形态而异的问题。但企业财产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已脱离消费领域,置于一个经济实体的支配之下,而且筹集企业财产的目的与组建企业的宗旨是一致的。    
    (3)从组织形式来看,企业的外延要比公司广泛。在我国,公司尚不是企业的主要形态,到目前为止,非公司形态的企业仍然为我国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像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尽管它们具备人和物两大要素,并且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关系性契约组织,但由于它们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而它们不是企业。而且,从企业存续的时间看,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或者虽无明确期限,但必须有法定的为法律认可的企业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5)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行为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除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外,企业与银行等债权人、与技术监督部门等国家机构、与消费者等客户、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等等,存在着更多的各种复杂的关系,如果这些关系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将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国家对企业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立,才能够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享有其独立的企业权益,并承担其相应的义务。


第一章 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企业与企业法(2)

    (三)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三个: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二是企业的组织制度;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    
    企业制度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企业的产生来看,作为生产的基本经济组织形式,企业从诞生之初,就被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即企业制度而确立下来。    
    (2)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制度属于企业经济形态的法律范畴,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通常都是指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基本法律形式。    
    (3)从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上看,企业制度是相对于市场制度和政府直接管理制度而言的。市场制度是指在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下,根据供求关系,以非人为地决定的价格作为信号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政府直接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采取直接的部门管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    
    当市场交易成本小于企业组织成本时采用市场制度最好;反之,当市场交易成本大于企业组织成本时,采用企业制度则最好。由于政府直接管理制度不但要规定人们干什么还要规定怎样干,因此政府直接管理成本很高,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直接管理是低效的。只有当政府直接管理成本既小于市场交易成本,又小于企业组织成本时,政府直接管理的资源配置方式才是有效率的。政府从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则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费用。因为,一般来说,政府直接管理的成本比较高,而政府间接管理的成本则相对较低,所以,企业制度的引入,作为市场制度和政府直接管理制度的一个中间层次,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    
    二、企业的类型    
    对企业进行分类,即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划分,以从各个层面去理解和把握企业的特质与属性。下面仅对我国的企业加以分类。    
    (一)按所有制性质分类    
    按所有制性质分类,企业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企业。    
    国有企业又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依法登记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组织。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对国家负责,经营目标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集体企业即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所有权属于人民群众集体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性组织。它目前在我国主要分为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和工商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其中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现在主要是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性组织。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由于属于私人企业主,其资金规模一般不大。    
    混合企业是指所有者中可能既有国家和集体等公有制成分,又有个人与外资等私有制成分的企业,是不同性质所有制之间的联合。正由于其混合所有的性质,使其组建和经营更加灵活,有活力,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合理调配,应变能力较强。    
    (二)按资本来源的国别分类    
    按资本来源的国别分类,企业可分为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资企业是指资本来源于我国境内,所有者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生产经营性组织。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是中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方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股权式方式组成,其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契约式的中外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用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投资者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双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按信用基础分类    
    按信用基础分类,企业可分为人合型企业、资合型企业、两合型公司。    
    人合型企业的信用基础是人,投资者组建的基础主要是凭借相互的信任,合伙制企业即属于人合型,合作双方拥有平等的决策权。这种企业由于受人际关系、信用程度和个人财力的限制,融资能力较差,一般规模比较小。    
    资合型企业组建的基础是资产,其信用基础是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公司的融资能力较强,规模一般比较大。    
    两合型公司是指兼有人合与资合两种性质的公司,其主要股东即经营者是以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为基础,而一般股东则是以资产为信用基础。这样的企业兼有人合型企业与资合型企业的优点,但在实际组建和运营中存在固有的缺点,两合型企业并未形成气候。    
    (四)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分类    
    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分类,企业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仅以各自的出资额或出资额加上所承诺的担保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两部分股东组成,其中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完全掌握在无限责任股东手中,其有限责任股东的地位远不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愿参加两合公司。实际上,采用这种公司形式的企业并不多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交易或转让,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在股票上并随股票的转移而转移。每股有一份表决权,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人数有法定的最低限制,但无上限。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建立在股东投资的基础之上,公司的信用全部来自公司的资产,与股东个人无关,它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竞争能力较强。


第一章 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企业与企业法(3)

    (五)按组织形式分类    
    按组织形式分类,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企业财产及收益归投资者一人所有,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我国的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只有一个,即国家。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股东会。    
    (六)按企业间的从属关系分类    
    根据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企业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并形成为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企业可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对而言的。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所以亦称为控股公司。受母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叫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一般是依据其掌握的子公司的控股权,通过其在子公司股东会及其董事会中的席位而产生的决策权,对子公司实施控制的。而企业集团就是以母公司为核心,通过股权纽带把多个企业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多法人的企业群体(Pony)。企业集团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本身并不是法人。企业集团是建立在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之上的,其成员企业在法律上各自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2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也是相对而言的。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一个公司内部,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其分支机构就是分公司,而负责并掌管整个企业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分公司一般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主体;分公司对外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的结果由公司整体承受)。    
    三、企业法概述    
    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国家都会支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否则经济就不会繁荣发达,国民经济结构就会失去合理性;每一个国家都会制定颁布关于企业的立法,否则因企业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经济秩序会遭到毁坏。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曾经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名叫“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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