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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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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数所载,唯宪宗元和时户数在三百万以下,这是因为当时用兵,好几道户
口未计入的缘故。除此以外,两税法后户口数一直是上升的,从三百八十多
万升到四百多万,武宗会昌时将近五百万。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户数中增
加了客户这八等或九等的户数。所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规定,意
味着封建专制主义国家适应社会历史新的情况而对劳动人手的重加编制,并
加强对直接生产者的榨取。
自唐代客户定籍后,宋代的户口统计中,更明白标明主户、客户各若干。
到了宋、元之际,封建后期的居民户籍法趋于常态,“客户”之名才不出现
于史册。直到十六世纪一条鞭法施行之时,基本上官田、民田有混一之势, 
户籍法就要重新改订了。
客户过去是非法的流动户,或被大族豪强所非法荫占,或形成暴动的主
力。因此,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为了保证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就和豪族地

主对劳动力的隶属关系展开了斗争。宇文融括户时,有不少贵族反对。杨炎
建议施行两税法时,也有不少贵族反对,说:“租庸之令,四百余年,旧制
不可轻改。”(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在两税法推行以后,还有不少官僚
责难变法为违背王制或高祖初制。这正反映出推行两税法时封建专制主义政
府和大族豪强是经过一番斗争的。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无法倒转过来的。这
项变法之所以能够使“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同上),有利于封建专制主
义,就因为它不是单由皇帝意旨而决定的,而是相对地适应了客观现实的发
展的。
客户既从非法的荫庇下转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正式编户(以见居为
簿),他们的人格,在法律形式上的假定是被相对地提高了。然而列入等级
的客户及其人格系属关系的变化,在背后却是以更重的负担做代价的。这样
的记载很多,这里就不举例了。
这里更须究明的是,主客户在字面上好象是“平等”的,他们都以“见
居”为标准,代替了过去法律上的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客户有等级,总比没
有等级而隶属荫庇于主户名下作为“私属”好得多。而且可以在“见居”的
“实际上属于自己的生产场所内,他自己所利用的土地内”“独立地”经营
生产了。这就说明,客户的政治隶属关系有了改善,他们既然是“在自己的
所利用的土地内进行生产”,因而相对地摆脱了旧式的荫附。至少他们的徭
役劳动在一年中缩减为少数短的“中断期间”,而不是如过去在主户户籍名
下不中断地被任意剥削了。他们“将会有更大的活动范围可以获得剩余劳动
的时间”,从而使其一部分归为己有;同时,“各个别直接生产者的经济情
况,也将会出现很大的差别。至少已经有变成这样的可能性。并且,这种直
接生产者,也有可能获得手段来直接再榨取别人的劳动”(参看资本论第三
卷,页一○三八)。同时,这也刺激农民的侥幸的小私有心理,八、九等户
希冀变成了六、五等以至四、三等户。因此,从均田农户或从逃户改变为客
户,从直接隶属的户籍改变为独立的“见居”户等,意味着农民人身自由的
相对的提高。在这样历史意义之下,剩余生产物的形态,就具备了实物地租
的特征条件,两税的征收,也就更具备着实物地租形态的榨取性质了。
第三,“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又有什么涵义呢?这就是就, 
不再以过去“一夫一妇”、“一床”、“匹夫匹妇”、“匹庶”等等作为劳
动力的单位而代以分类式的“色目”了。以户丁来计算的“匹庶”劳动力单
位,意味着“匹夫匹妇”的封建的人格隶属关系是在原始自然形态之下编制
起来的,意味着劳动力的原始编制和劳役地租的剥削形态,即男耕女织的家
庭单位和租调的榨取形态,是直接联系着的。然而“色目”之征就不同了。
对于“各色人户”等各式生产单位的剥削,是经常要通过从货币折纳的折光
或蒸溜而达到的。这里,封建的人格隶属关系就被外来的现象所掩盖,而使
有些学者居然发现这里有资本主义的“私有权”在支配了。唐代租庸调制虽
以“人丁为本”,不象齐隋以“床”计算,但谷帛兼输,仍然依靠夫耕妇织
的结合单位。两税法既然在征取制度上不重视“人无丁中”的家族式的差别, 
则差别就着重在劳动力(史称“功力”)的高低,而代替过去陈旧的原始的
家长形式。
至于“以贫富为差”,在封建制社会的唐代,只不过是个漂亮的口号, 
绝不意味着财产税。因为剥削广大劳动人民而采取财产税的形式,是资本主
义社会的现象。当时人陆贽也指出实际上是不能真正核实各户财产依财产征

税的。不过这个漂亮的口号,对于当时被剥削的农民特别是刚取得合法地位
的客户,不能不是一种很有诱惑力的骗术。恩格斯指出,“当一定的生产方
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之时,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
里面受到损失的那些人,也会赞美这种生产方式”(反杜林论,页一五二— 
—一五三)。这理论也适用于封建制度。农民在两税法下的剥削不是减轻而
是加重,也会被户等法和两税法所迷惑。这可以说是上升时期的现象,然而
这是暂时的。随着剥削的增加,这种迷惑作用不久就消失了,农民起义就出
现了。
既然超经济的剥削不可能“以贫富为差”,那么究竟是依据什么为差别
呢?从形式上讲,那就是按“色目”以进行有差别的剥削。
我们且先看一下上引两税法的内容。这里将所征收的税分做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不分主客丁中,收居人税,商贾的税也归在这里面。第二部分依大
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垦田数为准,收田亩之税。第一部分是将庸调户
税的剥削等等一起折钱定税,可说是“钱色”一类(实际上主要是绢帛一类)。
第二部分是将租、地税等合并征收斛斗,就是“斛斗之色”一类。两税就是
将以前各种征科色目一起合并为“钱”和“斛斗”这二大“色”。不但杨炎
建议的内容如此,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赦文的内容也是如此,并遣使
去实地施行这种规定。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载此赦文税: 
“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正月五日赦文:宜委黜陟使与观察使
及刺史转运所由,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
税。。。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
多少,为夏秋两税。。。共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 
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 
可见两税法是将以前名目繁多的诸色钱物,统一归并为“钱色”和“斛斗色” 
两大色。试看此后皇帝的诏令,如全唐文卷六八敬宗御丹凤楼大赦文:“京
畿诸县应今年夏青苗钱并宜放免,秋青苗钱并河南府夏苗钱每贯放二百文。
其京兆府路所放青苗钱外,更放钱五万贯、斛五万石。河南府除所放青苗钱
外,亦更量放钱三万贯、斛。。三万石。”这里所放免的当然是两税正税,而
两税正税就是“钱色”和“斛斗色”二大类。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有许
多折来折去的花样,这儿就不谈了。以后宋代的二税制中所谓田赋之征、丁
口之征、城廓之征、杂变之征等,实际上就是几项大色。
第四,两税所征收的,虽折钱计算,实则是以实物为主。这一点当时陆
贽已经说得很清楚:“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又说: 
“而乃定税计钱,折钱纳物,是将有限之产,以奉无恒之输。纳物贱则供税
之所出渐多,多则人力不给;纳物贵则收税之所入渐少,少则国用不充。”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也有许多事实上的
记载: 
“其年(元和六年,即公元八一一年)六月,令京兆府,其两税宜
以粟麦丝绢等折纳。” 
“(元和)十一年(公元八一六年)六月,京兆府奏:今年诸县夏
税,折纳绫绢絁紬丝绵等。” 
不必再多举例了。两税法征收的剩余生产物,乃以耕织的实物为主,不过涂
上了货币的颜色而已。我们在前面已经根据一般历史事实和马克思主义的地
租理论,说明在实物地租形态之下依然存在着间断性的大量劳役,也存在着

货币折算制度(这种地租形态有时难以转化为货币地租),因此,货币作用
在这里是不能夸大的。两税法以前的“一床”或“匹庶之征”,是用扩大斗
尺的简单的方法去诛求,而两税法时对诸色人户的“折钱”、“折纳”之征, 
就不是这样简单地用大斗长尺来增加剥削,而是在匹幅升斗的货币比值上着
想了。正由于这样的“折纳”折算,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巧妙
的曲折的几番折算,剩余劳动生产物便更多地落入他们的手中。封建专制主
义国家的库藏中尽是从农民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产品。如大历十四年(公元七
七九年),“内庄宅使奏:。。有租万四千余斛,。。上令分给所在,以为
军储”(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元和十年(公元八一五年),“诏出内库
缯绢五十五万匹供军”(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下)。这种库藏,正如马克思
所指示的:“在亚洲。。货币贮藏不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作为总生产机
构的附属机能出现,这种形式的财富倒是当作最后的目的而保持着的,在那
里,金制的和银制的商品实质上不过是贮藏货币的艺术形式。”(政治经济
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版,页九八) 
上面主要是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典来研究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地
租形态,来研究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的过程、途径和为法律所固定了的
型范。至于史书上所说的“官田”以外的“民田”的地租形态,还没有来得
及专述。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简括地把这个问题加以探讨。
在中国旧史书中,大量存在着土地“兼并”的记载,也大量存在着对土
地“兼并”的攻击或批评的言论。特别是列朝皇帝的诏令和臣僚们的奏语, 
把“兼并”都看做破坏国家制度的非法行为。在一定时期还夺取这种所谓“逾
制”占有或限外占有的土地,以给予贫民或百姓。因此,由“法律虚构”的
封建主义的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对于由法律限定的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和非法
占有权,是长期处在矛盾之中的,而历朝统治阶级对之都企图解决而又不可
能解决。我们认为忽视了这种矛盾,就难以对中国封建国家的特点进行研究。
按“兼并”一语,丝毫并不意味着土地交换关系,而只意味着非法的侵
夺。这一概念和合法的“占”有是相对立的。所谓“占”有,不仅有一般的
占有性质,而且还有“限”有的性质。“占”在制度的意义上即同时指“限” 
的范围。这在历朝法律上都有明白规定,或按品级,或按官爵,或按封赐, 
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均田制也不例外。前面所谓的“逾制”侵夺不仅是对
于土地占有权的滥用而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劳动户口或劳动人丁的掠夺
而言。上面我们讲的在均田制下的逃户转为豪族品官的荫附和私属之所以形
成严重问题,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从地主阶级的逾制的大土地占有(一般译为“大地产”)方面讲来, 
唐代地租形态的表现又有什么变化呢? 
研究这一问题,入手的地方有多方面,这里我们仅从“私属”这一农民
的范畴讲起。
第一,均田户大量成了贵族官僚和其他地主阶级的“私属”,这意味着
农民的直接依附关系有了转移。陆贽所谓“依托豪强,以为私属”,即说明
相对地破坏了过去依托于封建国家而为国家“编户”的情况。
第二,“私属”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王莽废除奴隶占有的诏令中。“私
属”即指农民的人格依托于豪强隶属之下,其地位仅高于奴隶的地方只在于
形式上的不得买卖。唐代的“私属”也是人格的隶属关系,也即“财产关系
同时就必然会当作直接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直接生产者则当作不自由的人而

出现”(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一),这就有利于劳役地租的“直接强制
的”剥削。“私属”的概念是和宋代主客在祖佃关系之下的客户完全不同。
第三,“私属”是没有独立户籍的荫庇户,没有法律保障的劳动力单位。
他们虽然逋逃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课调重租的负担,而成了隐瞒的不课
户,但他们的非法地位,却更使他们要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不可能在自己
利用的土地上或实际上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场所内进行生产。
第四,“私属”之依托于豪强,既然其劳动力失去了一切“法律的规定” 
的限制,因而豪强对他们的剥削特别沉重,即陆贽说的“倍于公赋”的高额
地租率。他们对于自己的劳动时间是没有多少权利来自由支配的。
从两税制使户等制合法化以后,情况就有了转变。农民有了自己的新的
户籍,从罪犯地位逐渐相对地取得法律的保障。他们虽然在九等户制中是最
卑下的等级,但因了括户,成为合法的客户,他们就可以成为“自己的土地” 
的“占有者”(占有者加括号是根据经典著作来加的),他们可以同在两税
法之下“由法律的规定”交纳地租。这就说明他们有了一定的劳动时间的支
配权利,有了少许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的条件。因此,实物地租的形态, 
在户等制确立之后,不论主客户都在形式上一般化了。
然而,这却不能了解为从此主客户就一样平等起来,特别不能了解成为
有特权免役免课的高等户和客户一样有平等地位。相反地,特权贵族以及高
级主户依然对客户有程度不等的隶属关系。到了宋代,主户和客户之间,“形
势户”和客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接近于封建制晚期的佃客隶属关系了。这
种转变,应另作专题研究。
从上面各点所论证,实物地租形态的确立是两税法规的主要历史意义, 
以后各代直到明末一条鞭法为止。都继承着这种制度而未有大的改变。至于
两税中夏秋二季所征收的剩余生产物的类别,应在细节上进行研究。以后各
代劳役法令对于两税制的补充,也须专题讨论。
最后,我们应该知道,在中国后期封建主义社会,地租形态也时常处在
混合的不纯的情况之下。除了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公共职能这一原因之外, 
农村公社的存在是主要的原因。由租庸调制转到两税法时,农村公社的完整
组织受到了一次冲击,这是由户等制劳动单位之代替自然形态的血缘单位可
以看出的。然而中国的农村公社是长期地存在于后代的。受到了一次冲击之
后,它又在家族的形式上重新组织起来。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记宇文融请
行剩田法说: 
“请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其剩地者三分请取其一分以下,其
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以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 
并为造一两口室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 
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以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十丁于近坊更
共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
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之,计平收一年不减百石。” 
这里很明显地表示出,在均田破坏时,统治阶级还想利用农村公社这种形式
再把公社农民编制起来,以剥削其每年百石之租。后来如宋代张浚的营田法
就采用这种办法。这就说明农村公社既有破坏而又维持的情况。因此,在两
税法施行后,公社虽不能维持原状,但耕织相结合的公社组织,依然是实物
地租所以实现的基础。中唐以后诗人描写的这种农村公社情况的诗还很多, 
白居易的朱陈村诗可为典型: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扎
扎,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人俗淳。
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
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
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
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所以多寿
考,往往见玄孙。。。一生若如此,长羡陈村民。”(白氏长庆集卷一
二)这里诗人将农村公社美化了,男耕女织的公社中农民生活是极苦的。杜
荀鹤的山中寡归一诗中描写得很深刻:“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后尚征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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