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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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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entum)与占有权(Besitz)的区别。
第一,这样的封建的土地占有权之成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法律
而授予的,而这种所授予的权力不是财产平权的法律形式,而是一种基于名
分和传统的地位的特权形式。在中国历史用语叫做“唯名与器,不可假人” 
的名器,君主有最高的名与器,同样地主也有其名与器。马克思在描述了封
建的土地占有之后,接着就指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 feudale 
Grundeigentum),象君主国授与名义给君主一样,授与名义给他的主人〔指
土地占有者,如领主〕。他的家庭底历史,他的门第底历史等等,这一切给
他把土地占有权个性化起来,并且把土地占有权正式地弄成他的门第,弄
成一个人格”(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译本,页四六,重点是引者加的)。
因此,土地占有权通过了封建的权力授受,才“正式地”成为特殊的土地权
力。
第二,合法的占有与不合法的占有必须严格地区别开来,前者具有封建

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后者则不过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我在别的论文
中提到,法律上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是一回事,实际上的占有又是另一回事, 
即依据此处所讲的原理而言,提法上并没有矛盾。)二者在封建制社会经常
引起统治阶级的内讧。
第三,在一般涵义上,“所有”和“占有”是有联系的,占有是私有财
产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机的前提,但经典著作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总是异常
审慎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资本论中,马
克思往往往“所有”、“占有”、“所有者”、“占有者”等字的下面加重
点号,以提示人们应注意其间的区别;在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
年第一次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列宁更指出,“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
支配权、使用权诸概念间的区别”,就会发生误会(参看此书莫斯科一九五
○年中文版,页一四四)。特别对于如中国这样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更须
对这些概念作审慎的研究。企图否定这些概念的区别,不会在科学分析上带
来益处。
第四,在所有和占有相统一的地方,马克思有时用“享有”(Aneignung) 
一词,如“对自然的享有”(AneignungderNatur)(政治经济学批判,德文
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有人译为“利
用”,有人译为“占有”)①。
中世经“私有时产”的实质 我们已经探索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在法律
规定下之“私有财产的性质”,它是在一般意义之下的私有财产。但还须进
一步明辨: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私有财产?问题不在于抽象地论证在封建制度
之下私有财产的存在,而在于具体地揭示其实质。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中世纪私有财产的实质作辩证的理解。一方面,从
一般的广泛的意义而言,封建私有财产是作为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待的。
马克思谈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时,曾用讽刺式的语气描写它的特征,曾把私
有财产的涵义扩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至精神、法权、人的活动都列入私有财
产的对象之内。然而中世纪的私有财产之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反而是
这样的特定的权力所表现的所有权: 
“各种类型的商业和工业是各种特殊的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宫廷
官职和审判权等等是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省是各别的诸侯等
等的私有财产。掌管国家大事的权利等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精神是僧
侣的私有财产。我履行自己义务的活动是别人的私有财产,同样,我的
权利也是特殊的私有财产。主权——这里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财
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八一;德文第
兹版,页三一四)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单看封建的私有财产所表现的外观,既然什么也是私
有财产,那就好象没有问题了。其实不然,马克思已经在上文反复地强调这
种私有财产的等级的、特权的实质,指出它是“某等级的私有财产”、“各
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甚至最后指出“主权是皇帝的私有财产”等等。
马克思还这样写道: 
“人们常常说,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
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
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吻合的一
般基础是什么呢? 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

(Gattungdasein)。
凡是在国王(如法国)侵犯私有财产的独立性的地方,国王总是在
侵犯个人财产以前先侵犯同业公会的财产。但是,侵犯同业公会的私有
财产,同时也就是侵犯作为同业公会、作为社会联系的私有财产。
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显示出王权
中既隐藏着一般权力的秘密,也隐藏着各个国家集团的权力的秘密。” 
(同上,重点是引者加的。) 
从这些经典的论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或所有权, 
跟严格意义的近代的私有财产和所有权比较起来,其实质是如何的不同。在
近代,是“真正的私有权”、“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是说,它在法权上
有形式的自由和平等,而在中世纪,私有财产就不具有这种“真正的私有权” 
性质,而实质上是特权、例外权的同义语,不过从经验的事实看来,以私有
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科学的分析不能满足于经验的事实,所谓私有财
产的封建形式——“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①即是特权、例外权的品级存
在。中世纪经院哲学把自然分别成若干“类”,这便是形而上学的幻想的虚
构,把居民分别成若干“品类”,这便是所谓“法律虚构”的人格划分(顺
便提一下,冯友兰先生的四种境界说,即是这个古老的传统)。例外权表现
得最明显的是所谓宗法的长子继承制、封建国家的职官制,以至最高的君权
或国家主权,即上引文说的王权所隐藏着的权力,或作为皇帝的私有权的所
谓主权。因此,马克思又这样写道: 
“在长子继承制中,私有财产是对国家官职的关系这一事实竟使国
家的存在成了直接的私有财产即地产(Grundbesitz,即土地占有)的
属性、偶性。这样一来,国家就在自己的顶峰上表现为私有财产,其实
在这里本来应当是私有财产成为国家财产。”(同上,页三八三;德
文第兹版,页三一六) 
可见在封建制社会的“私有财产”本来应该是“国家财产”,在有些国
家如封建专制主义表现得突出,而在有些国家表现得隐藏罢了。研究封建主
义,能够离开王权的隐藏的权力形式和王权的公开的权力形式么?为什么要
把封建的主权作为所有权来规定的形式否定了呢? 
这里已涉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法律虚构与品级结构问题,这些问
题将在下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买卖的现象在中世纪怎样理解 把握了这些总的原理,我们再探
索中世纪土地买卖的历史意义。
在封建制社会,有土地买卖,在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土地买卖。其买卖
的形式都体现着法权的形式。前者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经济的)为依据;后
者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态)为依据。然而在二者,法权形式都是骗局。结
果是:土地在买卖的名义之下为支配阶级所垄断。在封建制社会是“安定的
垄断”,在资产阶级社会是“不安定的垄断”。所谓“安定的垄断”,即是
如马克思所说的缺乏“自由的私有权”的表现,同时又是土地所有权依于军
事的以及行政的特权的表现。
因此,在封建制社会,土地也曾通过买卖或让渡的形式。然而自耕农民
的小土地买卖或他的份地的出卖,正是大土地垄断的温床。最使人困惑不解
的是:封建国家的法令还时常反对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某些“运动的”倾向, 
责骂“民得买卖”是一种反常现象,好象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不是由于封建

“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而是由于土地买卖。
但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在“安定的垄断”之下,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土地
买卖,这就有别于“不安定的垄断”之下的商品式的土地买卖。
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 
“浪漫派关于这种情形流着伤感的眼泪,我们不去参预。浪漫
派经常把潜存在土地之诡诈买卖(Verschacherung derErde)中的可耻
情形,和包含在土地私有权之诡诈买卖( Ver -schacherung des 
Privateigentums an der Erde)中的完全合理的、在私有制里面必然的
并且被期望着的后果,混淆起来。首先封建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已经是
由诡诈买卖得来的土地(die verschacherte Erde),这种土地是对人
异化了的(dem Menschen entfremdete 指例行逆施了的)、并且是以少
数大主人公的姿态站在人的对面的土地。”(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
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九一;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 
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五——四六)① 
这里,马克思指的是:“在衰落的中世纪和兴旺的资本主义生产时期, 
产业资本家的富的急速增加,都有一部分要由他们直接诈欺地主的事情来说
明”(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三联书店版,页三五三),在这种土地的
诡诈买卖和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买卖中,则包含着必然的、合理的后果,即土
地所有权转化为商品、旧贵族的复灭、货币量族底最后完成。马克思讥笑浪
漫派的西斯蒙第只看见土地之诡诈买卖的可耻情形而伤感主义地批评资本主
义(参看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中译本,页七六——七七),并把这种可耻
情形和其合理后果混淆起来。在这里同时指出了,在中世纪,土地已经在本
质上是由诡诈买卖,即巧取豪夺得来的土地,而不是商品交易的土地。
这一论断向我们所提示的是:(一)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的买卖是诡
诈性的,而中世纪的土地买卖更在本质上早已就是诡诈的,它决不能和资本
主义土地买卖的商品形式相类比。(二)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
性是暴露到表面上来了,但它却由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交易而导致出了所谓合
理的后果;至于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性是“本质”的,它虽然隐藏在道
德的、荣誉的外观之中,但如俄译本所正确意译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已经是
“对土地进行卑劣阴谋之结果”。
即使是这样,中世纪的土地买卖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和各种形式上受到法
律的限制。土地和特权联结在一起,领地被禁止出卖,因此,如恩格斯所指
出的,“资产阶级废除了长子继承权或不许出卖领地的禁令,取消了贵族的
一切特权,这样便消灭了特权贵族、土地贵族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六二)。和欧洲的情况不同,买卖的诡诈性, 
在封建社会还可以看出另一种迷人的情况。例如在中国宋代,一方面国家的
土地可以出卖;另一方面,则通过职役的收夺,实际上又把土地权力收回到
国家手中。“普遍的职能”也可以出卖。国家主权者通过出卖“官告”让渡
了一种“官户”的特权,或通过出卖“度牒”让渡出另一种属于假相的僧道
的特权,因而把全国性的徭役转嫁于表面上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利的占有者。
这样的土地买卖表明,如果没有同时以高价取得“官户”特权的地位,实质
上没有土地的权力。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的现象,就渲染宋代已经在人民中间
确立了所谓土地私有权。

第三节 论封建主义在土
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
封建主义和国家法律规定的等级制 研究封建主义的历史规律,在政
治经济学、历史科学中,存在着便利的条件,也存在着比较困难的条件。
马克思说:“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生产有机体,是更
简单得多,更容易理解得多”(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 
页六三),但同时也指出,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阶级矛盾却不象资产阶级
时代那样单纯而明显。如在上面所指出的,封建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权、
例外权的类存在”,这一点反映在经院哲学上是这样的一种幻想的虚构,即
自然现象的所谓“地上、天上、超天上”的品类存在;而通过法律的折射时, 
则表现为品级或等级的上下虚构。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系列的虚构,便给
人一种荣誉式的假象。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近代革命的“古典自然
科学”就从打破自然现象的品类虚构入手,哥白尼以至牛顿批判经院自然哲
学的颠倒意识就从这里入手。
封建制社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后者无实际上的平等权利而有形式上
的平等权利;前者的权利不但没有实质上的平等,而且还有形式上的不平等。
列宁说:
“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
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
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
一些特别的等级。”(列宁全集第六卷,页九三注①,重点是原有的。) 
因此,封建生产关系既受着军事编制的影响,也和法律以及政治的特权等寻
常联结在一起。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等级的法律划分,即“由各种不同的社
会地位构成的整个阶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
版社版,页四六六),乃是按照封建主特权阶级的阶级利益制订出来的一种
阶级支配方式。与这种等级制结合的便是封建主土地权力的品级结构,如马
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中所指出的:“土地占有权的教阶式的结构
以及同它相联系着的武装侍卫制度,提供了贵族以统治农奴的权力。”(马
克思、思格斯德意志思想体系,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二○)这里,“教
阶”一词是指基督教封建国家而说的,在中国相当于礼教的爵服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权与法律虚构 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所媒介出来的方式便
是一种“法律的虚构”。关于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虚构,马克思谈到“非
运动的所有权”时就说它是“愚蠢的所有权底神秘所媒介的方式”(参看经
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八),在谈到地租形态时更明白地指
出土地所有权和法律虚构的关系: 
“地租不管属于何种特殊的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这个共
通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并且地租又总是
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别的人对于地球某些部分有所有权这一个事
实,作为假定。。。不同各种地租形态的这种共同性——都是土地所有
权即不同各个人所凭以排他地占有土地一定部分的法律虚构的经济实
现——叫人们忽略了区别性。”(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页八
二八,重点是引者加的。)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虚构”是马克思论述前资本主义社会时常用的术语,

这里指的是:在古代,在中世纪,统治者总是企图借法律的规定,从实际的
占有中描绘出有利于那一时代支配阶级的合法占有或所有权的神圣性。中国
封建制社会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条绳索①也是“愚蠢的所有权底神
秘所媒介的方式”或土地权力的法律虚构。应该指出,这种“法律的虚构” 
同样是历史的范畴,德意志思想体系中说:“随着封建制社会向资产阶级社
会的过渡,一切立法越来越多地抛弃了这个法律虚构(例如,请比较拿破仑
法典)。”(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思想体系,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
三七九) 
了解了这种“法律虚构”的涵义,我们再来进一步考察封建主义土地权
力的品级结构。为了便于具体的理解,我们在下面略举中国的史实作为按证。
封建主义土地权力的“阶梯”是有层次与结构的。从最高的皇权(最高
的君主或主权者),即上面引文中所指的“国家财产”、王权所隐藏的权力, 
经过一层降似一层的“荣誉婚姻”,形成了把土地占有人格化的各种等级, 
到了末层的直接生产者,就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了。
封建的品级结构和倒行逆施的土地权力 封建的法权对土地占有者
赋以主人的名分,这即是合法的占有——所有;越出了主人的名分而分外侵
夺逾制,便成为实际的占有,甚至是非法的占有。所以层层的地主阶级是占
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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