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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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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敢从这战场上逃走,
  我就把他的臭皮囊扔去喂野狗,
  杀人就看我张不张口。
  这是君主制的一种形式,即终身的统帅职务;这类君王中,有的为世袭,有的要经过选举。
  另一种形式的君主制在野蛮人中间常常可以见到,同僭主或暴君制很接近。但这种君主制仍然依据法律,并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的性情天生就比希腊各民族更具奴性,其中亚细亚的蛮族更甚于欧罗巴蛮族,所以他们甘受独裁专制,并无犯乱之心。这些君王因而多为暴君,他们可以通过世袭或依照法律安安稳稳地占据王位。根据同样的原因,王室的卫兵也与僭主的卫兵不同。这些君王可以武装自己的臣民来保护自己,而僭主们却不得不雇佣外邦的武士。因为这些君王依据法律统治着甘愿臣服的民众,而僧主们统治的是不愿臣服的民众;故一者只好在公民之外募集卫士,另一者则可以放心地从公民中挑选。
  以上提到了两种形式的君主制,另一种形式的君主制见于古代的希腊各邦,被称为民选邦主。简单说来,这种君王如同通过选举产生的僭主。它与蛮族的君主制的不同之处并非在于其王位依据法律,而是在于不通过世袭。这种君王有的是终身任职,有的有一定的任期,或以某种行为或功业为限。例如,当安提美尼德和诗人阿尔凯俄斯率领米提利尼的流亡者攻来时,米提利尼人就曾推举毕达库斯为首领以保卫其城池。阿尔凯俄斯后来在他的一首"醉歌"中明确提到,毕达库斯是临时选出来的邦主(或僭主),他愤愤然地责骂道:他们把死气沉沉的城邦交给那个低贱的毕达库斯执掌,还一个劲儿把他赞扬。
  以上的几种君主制由于其专制都类同于僭主制,但就它们经过了选举和受到臣民拥戴而论,它们又的确是君主制。
  第四种形式的君主制度见于史诗(英雄)时期,它是世袭的、依据法律的王制,并受到其臣民的拥戴。王室一般都由在技术或战争方面的诸多功绩起家,君王们或者把民众结合到一起,或者是立国建邦,从而就成为受人拥戴的君王并且世代相袭。他们统领军事,主持宗教祭祀活动,除非设有专门的祭司职位。他们还仲裁各种讼案。断案时有的君王要宣誓,有的毋需宣誓;他们起誓时,要举起他们的权杖。在古时候,他们权力无边,辖及城市、乡村,甚至包括毗邻的外邦;后来他们的权力缩小了,让另一些人掌握某些权力,在别的一些城邦,君王们仅仅有权掌管祭祀方面的事务;如果还可以说他们是王的话,那就是在战争期间他们在邦土之外拥有统帅权。
  以上一共论述了四种形式的君主制。第一种是史诗(英雄)时代的君主制,其君王受到臣民的拥戴,但权力有一定的限制,君王就像是一名统帅和法官,并主管宗教祭祀事宜;第二种是野蛮民族的君主制,其君王的职位在王族中世代相传,依据法律实行独裁专制;第三种君主制是民选邦主制,其君王类同于民选产生的僭主;第四种是斯巴达式的君主制,简而言之,其君王是在王族中世袭、终身任职的统帅。这四种形式的君主制之间的差异正如以上所述。
  还有第五种形式的君主制,其君王独揽一切权力,正如每一个民族或城邦由一人掌管公众的共同事务;这种体制同家长制一致。家长就像一位管理家政的君王,而君王就像一位管理一个或多个民族和城邦的家长。

三15
  关于上述几种形式的君主制,大致上只须考察其中的两种,即大权独揽的君主制和斯巴达式的君主制,因为其余各种君主制大多处于这两者之间,其君王的权限或者不及拥有全权的至尊君主,或者超过斯巴达诸王。因而我们基本上只须考察两点:第一,设置一位终身任职的统帅对城邦是否有利,以及这样的统帅应在王族中世袭还是应由公民轮流担任?第二,由君王总揽一切大权对城邦有利还是不利?第一个问题更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政体来裁定,因为在所有的政体中都可能有终身任职的统帅,所以暂且撇开它不谈。余下的问题涉及的君主制,是政体的一种形式,故需要在此进行讨论,并指出其中存在的种种疑难。首先让我们从这一问题入手,即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比由最良好的法律来统治是否对城邦或国家更为有利。
  认为君主制较为有利的人觉得,法律只是一些普遍的规定,对于诸般物象往往并不切合,因而墨守成规在任何技艺中都是愚昧的。而且在埃及,医师在按成规开处方的第四天就可以酌情改变处方,当然如果早于这个时间他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根据同样的理由,显然可见墨守陈规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不过,统治者总是要遵循一些普遍的规则的;而且不受激情支配的统治者总的说来比易于感情用事的统治者要强。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激情支配,但一切人的灵魂或心灵难免会感受激情的影响。
  或许有人会反过来说,个人的主意在个别的情况下往往更加妥贴。其结果显然会是,君王即应是立法者,其制定的法律为全邦共同遵守;但是法律一旦逾越其界限,就会失去仲裁的权威,尽管在其他场合仍可保持其权威。在法律一般而言不能起裁决作用或者不能很好地起裁决作用的情况下,是不是该由最优秀的人来主宰一切呢?目前的情况是,公民们举行审理各种问题的集会,审议和裁决一应事宜,而且他们裁决的都是个别的事例。公民大会的成员,单独而论恐怕是不如他人;但城邦原本是由众多的公民构成,正如由众人筹资举办的宴席胜于由一人出资举办的宴席一样,在许多事情上众人的判断要优于一人的判断。
  此外,多数的事物较之于少数的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易腐坏。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这类激情所左右,以致破坏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很难设想,所有的人会在同一时间发怒并且犯错误。假设这些群众都是自由人,他们从不违法行事,只是在法律不得已而有所疏漏的地方才有所发挥。若是难于指望众多的人都会如此,也可以假设多数人都是善良的公民,那么,是一个人做统治者不易腐败,还是由人数众多的善良公民的全体来做统治者更加不易腐败?难道不是众人的全体吗?有人会说,人一多就可能分成各种党派,但一个人就不可能有党派之争了。对此大致可以这样答复,这些人的灵魂或心灵同单独的那一人一样贤明。如果我们把由众多善良公民的全体来统治的政体确定为贵族政体,把由单独一人来统治的政体确定为君主政体或王制,那么对于各城邦来说,贵族政体就要比君主政体更为可取,无论其统治是不是凭借武力来维持;我们的假设只需要找到众多的同样善良的公民即可。
  或许是出于这个原因,即古时候的城邦只有少量的居民,因而难得发现德性超群之人,所以君主制的起源更为久远。而且,成为君王的人一般都凭借其光辉业绩,而只有善良之人方能做出光辉的业绩。然而随着在德性方面堪与王者相媲的人不断增多,他们就不再甘居人下,转而谋求某种共和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政体。但他们很快就堕落了,从公共财产中大饱私囊,便自然而然地转向了寡头政体,因为财富已成为荣誉的象征。各种寡头政体首先又产生出僭主制,从僭主制中随后又产生了平民制,因为当权者贪婪成性,导致权力集团的人数不断减少,相应地扶植了群众的力量,以致最终受到平民大众的践踏,从而形成了平民政体。既然今日诸邦的规模业已增大,在平民政体之外,就很难再建立其他形式的政体了。
  即使有人坚信王制对于各城邦是最优良的治理方式,那么王室的子嗣应处在什么样的位置呢?王位是不是该由王族后裔来继承呢?可是倘若他们正好是才德平平,就会危及城邦社樱。宣扬君主制的人大概会说,君王也可以不把王权传给自己的子嗣。然而这种事毕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而且对人的本性也实在是一种奢求。关于武力的使用也存在着一个疑难:君王是否应当在自己周围组建一支武装力量,以此来弹压那些不愿臣服的属民?没有武力的庇护,他又怎么可能维持其统治呢?即便是一切听凭法律裁决,没有根据自己的私意做什么违背法律的事情,一位君王也仍然需要一支武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在王权受到限制的地方,这个问题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应该让君王拥有这样一支武力,它强过每一人或聚在一起的多于一人的数人,但是弱于民众的力量。在古时候,人们为城邦拥立一位所谓的民选邦主或僭主时,都给他配备一支这样的卫队;当狄奥尼修斯要求叙拉古人给他一支卫队时,有人就曾建议只给他这么多人的卫队。

三16
  接下来要考察那些在所有事情上均凭自己的私意行事的君王。照我们所说,建立于法律之上的君主制不能算作政体的一种形式,因为在一切政体中,比如在平民政体或贵族政体中,都可以设置终生任职的统帅,而且许多地方都设置了一名最高官员来裁决城邦内政。在埃庇丹诺斯就有这种官职,在奥浦斯也有,但其权限不及前者。但是,所谓的全权君主…即凭自己的私意在所有的事情上拥有统治权的君主,在由彼此平等的人组成的城邦中,一人凌驾于全体公民之上,对某些人来说就显得有悖于自然。他们认为,天生平等的人按照其自然本性必然具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价值。因而,在名位方面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不平等的人,或以不同的方式对待彼此平等的人,就好比是给体质不同的人以同等的衣食,给同等体质的人以不同等的衣食,其结果只会是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因此,人们认为统治者并不比被统治者具有更正当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家轮流统治和被统治。由此便涉及法律,因为一种制度或安排就已经属于法律范围了,所以法治比任何一位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根据同样的道理,即使由个人来统治更好,也应该使其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护者。城邦或国家必须设置各种官职,但是人们认为,由某一个人来统治与其平等的所有人是不公正的。在法律未能作出规定的地方,人也同样不可能作出明断。法律教导人们遵循这一目的,委任各种官员根据其最公正的判断来裁决法律自身未能涉及的其余事例。此外,人们还完全可以根据其经验修正或补充现存的法规。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惟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人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即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由各种技艺提供的例证看来是靠不住的,它们表明按成规行事的医生是庸医,而善于运用各种技术的医生更受人们欢迎。但医生们不会由于偏爱而违背理性,只限于收费治病,替人恢复健康。在位的政治家们则不然,他们的作为往往是出于怨毒和偏好。而且,倘使人们怀疑医生由于受贿站到了自己的仇敌一边,施害于他们,也尽可以从书中得到查证。而假如医生本人生了病,他可以求治于别的医生;体育教练本人进行操练时,可以求助于别的教练;因为身处非常遭遇之中,他们无法就自己的事情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寻求正义的人即是在寻求中道,这是十分明显的事情。而且,约定俗成的法规比成文的法规更具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加重要,所以人治也许比依据成文法的统治更加可靠,但不会比依据习俗的不成文法可靠。 
  而且,让一人事必躬亲也不会没有困难,他将不得不委任许多下属的官员来共同治理城邦。那么,让这些官员一开始就存在与等这位惟一的统治者来以这种方式任命他们又有什么区别呢?这里又要重提旧论,即假如贤良之人由于比他人优越而成为统治者是公平合理的,那么两个善良的人就会优于一个善良的人。古诗云:两人同行;又如阿伽门农的祷词:愿得良谋十人。如今有一些官员,例如陪审员,裁决一些法律未能对之作出规定的事例,而依然没有人会怀疑,法律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起着统治作用,并能作出最妥善的裁决。然而由于在一些事情上可以援引法律的权威,在另一些事情上则不能,这就造成了一个难解的疑问,即应该采用最优秀的法律来统治还是应该选用最优秀的人来统治。无可否认,法律不可能详尽人们需要对之加以审议的一切事例,这样的事例必须由人来裁决,但是,不能只设一名裁决者,而要设置多名。
  每一位在法律方面受过教育的统治者都能作出良好的判断,可是说用双目看、用双耳听、用双手和双足行动的一个人竟然优于拥有众多的耳目和手足的众人,那也未免太过荒唐。事实上,今天的统治者们想方设法使自己拥有众多的耳目和手足,他们让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拥护其统治的人与其共治邦国。这些人如果不是君王们的朋友,就不会遵从君王的旨意,如果是他们的朋友,就会是与君王平等或同等的人;因而,既然君王们认为这些人可以参与统治,同样就应该认为,与自己平等或同等的人均可参与统治。不赞成王制或君主政体的人,大致就有以上这些反对意见。

三17
  然而上述意见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在另一些情况下也许就不适用了。因为在主人的统治或其他形式的君王统治或共和政治的统治中,存在着某种公正和有益的因素。但是僭主制或任何其他蜕变了的政体,由于其产生就违背了自然本性,就不可能符合人性。从上述论述可知,当人们彼此同等或平等时,以一人凌驾于一切人之上就既无公正亦无利益可言;无论有还是没有法律,他自己即是法律;也无论这一统治者善良还是不善良。而且,即使这人德性超群,除非是在某种特殊情形下,他来统治一切人也无公正和利益可言。至于这种特殊的情形是什么,前面曾经有所涉及,这里将再次予以说明。
  不过首先让我们来考察,什么是君主制,什么是贵族政体,什么是共和政治。适于君主制的地方有着这样一种群众,从他们中可以自然而然产生出德性超群、适合作政治领袖的人物;适于建立贵族政体的地方,其群众自然而然地造就一种人,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接受那些德性出众、适合政治统治者的统治;适于共和政治的地方,其群众自然地造就出一种人,他们在共和政治中既能胜任统治,又能受人统治,这种统治以法律为依据,处境优裕的人们根据各自的才德分享各种官职。所以,倘若某一家族全体或别的某个人正好才德超群,远在其他所有人之上,那么以这一家族为王族或以这人为君王来统治所有的人,也没有什么不公道的地方。因为照我们先前所说,这样做完全符合各种政体的缔建者们惯常持有的公正观念,无论是贵族政体、寡头政体还是平民政体的缔建者,因为他们都尊崇超越,只不过各自侧重某一方面的超越;不仅如此,而且这种做法也符合我们已经确立的公正原则。杀掉或流放这样的人,或者诉诸陶片放逐法都是不公正的做法,而且也不能要求这些人倒过来受他人统治。部分超过整体并不是一件自然的事情,但是这种卓越非凡的人正巧做到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办法就是心悦诚服地奉其为主宰,不是在轮流当权的意义上,而是在单纯或无条件的意义上的主宰。
  关于君主制有哪些差异,它对各城邦有利还是不利,以及君主制适用的对象和君主制的方式,就作以上这些说明。

三18
  我们说,正确的政体有三类,其中最优秀的政体必定是由最优秀的人来治理的政体,在这样的政体中,某一人或某一家族或许多人在德性方面超过其他一切人,为了最值得选取的生活,一些人能够胜任统治,另一些人能够受治于人。在最初的论述中,我们已经阐明,善良之人的德性与最优良城邦的公民的德性必然是同一的,故在同样的意义上,通过与人们成为贤良之人的途径相同的途径,一个人显然可以由此组建贵族式的统治或君王式的统治。所以,造就贤良之人与造就政治家或君王所需的教育和习惯训练也是完全相同的。
  明确了上述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而论述最优秀的政体,讨论它是由什么方式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以及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要想对这一问题作出恰当的研究,就必须……。〕

四01
  一切的技术和科学,只要其研究不限于事物的部分,而是以某一终极的种为对象,那么隶属于每一个种的事物就应由单一的一门技术或科学来研究。例如,体育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训练对什么样的身体有利,什么样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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