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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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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最后一种平民政体,具有以上所有的共同点,但每一个城邦都不能推行这种政体,没有诸种法律和习俗的完善结合它就难以维持长久。那些导致这种政体以及其他政体覆灭的原因,在前面差不多全部都讲到了。为了造就这种平民政体及壮大平民的势力,那些领袖们习惯于尽可能多地扩充人口,不仅让合法的人成为公民,而且让不合法的人和只有单亲…我指的是父亲或母亲…是合法公民的人成为公民,而对于这样标准的平民,这些人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平民领袖们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可是本来应该做的是把民众人数维持在不超过显贵和中产阶级人数的基准上,不再越此一步。平民人数一旦超出,就会造成政体的混乱,显贵阶层就会觉得处境局促并对平民政体感到难以忍受,这正是在库兰尼造成动乱的原因。祸患方小时人们视而不见,而它一旦大起来就会赫然入目。此外,这样一类措施对于这种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比如克勒斯泰尼在雅典为了增强平民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库兰尼的开国者们为增强平民势力所采取的措施。许多新的部族和宗社建立起来了,私下的家族祭祀规模逐渐减小,被并人公共的祭祀。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使全体公民相互往来,并且废除原来的联系方式。再者,僭主们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似乎都与平民制相近,我所说的例如在奴隶方面放任不管(这也许是有一些益处的)和在妇女与儿童方面的放任,以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生活。这样一种政体会有众多的支持者,因为对多数人来说,没有约束的生活比循规蹈矩的生活更加舒心惬意。

六05
  立法者和那些意欲创立某一这类政体的人并不仅仅以建制安邦为最大功业,更重要的是将政体保持下去,因为一个政体持续存在一天、两天或三天倒也不是什么难事。所以,立法者们应该从我们先前关于政体的保持和灭亡的论述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巩固其政体。一方面要小心防止导致灭亡的因素,另一方面又要确立一系列法律,包括不成文的和成文的,这些法律要尽可能地包容保持政体的方法,并且不要去考虑这种措施是平民主义的或是寡头主义的,以及它使城邦大大地平民化了还是寡头化了。应该看到的是,它能使政体长时间地延续下去。而眼下的那些平民领袖们,为了取悦民众,通过法庭没收了许多财产。由此城邦中的财富阶层必然要奋而反击,立法规定那些被审理的财产不是公家的,不能纳入公库,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于是,行不义之人就不能少去那份小心(因为他们将来都要受到惩罚),附和的群众由于将来什么也得不到,就不那么热心于判决那些被审理的人了。那些公开的审判永远应该尽可能少地进行,诬告陷害之徒要加重处罚,因为被牵连人诉讼的通常都是显贵之人,而不会是平民大众。而且,公民们应该对他们的政体在一切方面尽可能心存善意,如果做不到,至少也不应把他们的统治者当做敌人。
最后一种平民政体拥有众多的人口,这些人没有津贴就极不情愿出席公民大会,当公共财政收入不足时就给显贵阶层造成了负担(因为所需款项必然要来自征收、没收和法庭不正当的判决所得的财产,这种做法已经导致了许多平民政体的覆灭),所以,在公共财政收入缺乏的地方,应当少举行公民大会,陪审员人数众多的法庭应该减少审理天数(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方面在于,富有的阶层不必担心巨大的开支,即便是这些富人领不到津贴而穷人可以领到;另一方面的好处是,讼案大多可以得到更好的审判,因为富人们都不愿一连数天丢开自己的私人事务,时间一短他们就愿意参与审理了)。当公共收入充足时,要防止那些平民领袖像今天这样作为(他们把盈余的收入分给众人,大家一而再地得到,必然无休止地想再得到,这样周济穷人就好比往漏杯中注水)。而真正的平民主义者应该看到民众极度贫穷是造成平民政体水准低下的原因。因而应设法让平民保持富裕。并且,这对富有阶层也有好处,增长的公共财富可以集中起来分配给穷人,最高可到这种程度,使一个人能够购买一块地产;如果达不到,也至少可以使他能够从事买卖或农耕。如果不能分配到每一个人,也可以依部族或其他什么划分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富人要为必须举行的集会支付津贴,反过来应该为他们免除那些没有实际用处的公共捐款。迦太基的当政者们就推行了有些这类性质的做法,从而受到了平民的爱戴。他们不断地把平民中的某些人送到附属的城镇去发财致富。而且,显贵阶层中心胸慈善、慷慨大度的人常常周济穷人,使他们有了某种生计。塔兰顿人也非常值得效法,他们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让穷人们也能使用富人的财产,这种办法博得了民众的好感。此外,他们把所有的官职分为两类,一类由选举产生,一类依靠抽签;抽签可以便于平民参与,选举则是为了较好地执政。还可以这样来达到这种效果,把同一职位分成两半,既由抽签产生的人又由选举产生的人出任该职。

六06
  应当如何组建平民政体,就已经说清楚了。从上面的这些论述中大致可以明白,应当如何来组建寡头政体。因为只需从相反的方面来设想将每一种寡头政体比做与平民政体相对立的形式。寡头政体中最好的也是最前面的一种与所谓的共和政体相近似,它区分了两种财产标准,一种财产少些,一种多些,财产少的人只能充任那些主管日常必需的官职,而财产多的人则担任那些更为重要的官职。有了规定财产的人就能获得公民资格。借此让多数平民有公民资格,从而使他们的力量比没有参加进来的人更加强大。而且要不断地从较好的平民阶层中挑选出新的公民。只要采取措施,限制更严一些,就可以得到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后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相对应,是寡头政体中强权和暴政最为彰著的一种。由于恶贯满盈,就需要处处提防。譬如强健的体格或配备优秀水手的船舶能够多次历经失误和挫折而不因此受到损坏,而病弱之躯或残败的船舶偏又配上糟糕的水手,即使犯最小的错误也会葬送自身。因此,最恶劣的政体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警惕。一般说来,为数众多的人口对各种平民政体起了保护作用(这与依价值而定的公正原则正相反对),与之相反地,寡头政体显然只能凭借良好安定的秩序来维持其自身。

六07
  民众最主要地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雇工;与此相应,用于战争的部队也可以分成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在其境内地域适于骑兵作战的地方,天然适合建立起最大的寡头政体(因为那里的居民需要依靠这一政体的强大力量来保障他们的安全,而且只有富有钱财的人才能养得起马匹)。在适于组建重装步兵的地方,可以建立次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重装步兵更容易从富人中而不是从穷人中组建);而轻装部队和海军完全适合于平民制。所以,如今在轻装步兵和海军队伍强大的地方,一旦纷争发生,他们经常能挫败寡头势力。这种情况下一个补救的办法可以从某些将军们的做法中找到,他们在骑兵和重装步兵中也配备轻装步兵。正是凭借这一点,平民在同富人的力量竞争中才占了上风,因为轻装步兵比骑兵和重装步兵战斗起来更加敏捷、灵活。
因此,如果寡头政体从这些下层人民中组建这样一支队伍,就无异于给自己培植了反对力量。应该按年龄分组,一部分年长一些,另一部分年轻一些,而且要让富家子弟在尚年少时就学着操练一些轻微的轻装步兵的运动,等到他们脱去童稚、长大成人时,就已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轻装步兵了。寡头政体也应该让民众参与进来,或者照我们先前所说,让拥有固定财产的人充当政府官员;或者像在忒拜那样,限于那些脱离了工匠之类的贱业一定时间的人;或者像在马撒利亚采取的判定方法,让有价值的人获得参政资格,不论他们已经在还是不在公民之列。而那些必须由政体之内的成员担任的最重要的官职,应该附加大量的公益捐款,从而使得平民无心问津,并且,看到那些官员们为官职付出了大量的钱财,他们也就觉得可以容忍了。此外,新官上任时,应该大张旗鼓地举办献祭活动,并修建一些公共建筑,这样做是为了让平民也能分享一份快乐,而且平民们目睹城邦为这些奉赠和富丽堂皇的公共建筑装饰一新,就乐于看到这一政体继续存在下去;而显贵阶层也因自己的善施得以名垂于世。然而今天的寡头主义者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不同于此,而且正好背道而驰,他们攫取实利不亚于追逐名誉。因此可以很恰当地把这类寡头政体称为缩小了的平民政体。 

六08
  接着要论述的是对种种官职的合理划分,对它们的数量、性质和管辖范围的划分,这些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一个城邦如果不设置必需的官职,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而且如果不设置那些负责维护良好的秩序与和睦气氛的官职,城邦就得不到妥善的管理。在地方小的城邦,就应当少设官职,而在幅员广阔的城邦,就应多设官职,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一样。哪一些官职可以合并,哪一些需要分设,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一种必需的官职负责管理商市,需要指派某位官员来监察各种契约和维持良好秩序。因为几乎所有的城邦都要从事买和卖,以满足彼此的必需,对此最简便的办法是达到自给自足,人们正是抱着这个愿望才结合于一个政体之内的。接下来的另一个与此相近的官职主管城镇的公共和私人建筑,维护其良好的面貌,保持和维修破旧的房屋和道路,划分各种建筑相互间的界限,这些事情他们要做到处处无可挑剔。此外他们还负责与此类似的所有其他事务。大家把他们称为〃城市法监〃,在人口繁多的城邦,他们之下分设为数众多的部门,不同的部门由不同的人分任,例如,一些人主管城墙,一些人主管水井或喷泉,一些人主管港口。另一类必需的官职与前一种类似,管辖同类的事务,不过是在城镇之外的乡间,这些官员既被人们称作〃乡村法监〃,又被称作〃林木法监〃。在上述三种官职之外,另外一种官职负责征收公共的财政收人,其管辖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别的部门,他们被称为〃收钱人〃或〃司库〃。再一类官职负责注册登记各种私人契约和法庭的判决,以及此外的一切诉讼案例和法庭预备审理程序的记录。这一官职有时又分为若干部门,所有部门由一名官员总管,他们被称为〃神圣的注册者〃、〃书记官〃或〃登记者〃,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称呼。
  随后的一种官职在所有官职中最为必需也最为艰难,它执行各种司法判决和登记在册的种种罚款,并且负责监管犯人。其艰难之处在于,它招致了许多憎恶,以致如果没有高薪厚酬就没有人愿意出任此职,也没有人愿意严格执行法律。可是这种官职是必要的,因为倘若对于讼案的判决一点也不能生效,它们就什么作用也起不到;而倘若没有这些诉案,社会共同体就不可能维系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倘若没有实际的执行,结果也是一样。这一类官职最好不要托付给单一的机构,而应由一些人来执行另一些人所定的刑罚,有关登记那些欠交公款者的事务也应依同样的方式来分开执行。而且,对于某些要由这些官员来执行的刑罚,也应交给另外的官员,由后任官员来执行前任所定的刑罚,而在任官员所做出的判决则应由其他官员来执行,例如由城市法监来执行乡村法监所做的判罚,而前者所做的判罚则由别的官员来执行。因为执行刑罚招致的憎恶愈少,其执行就愈能见效。要是让同一些人既是判决者又是执行者,就会招致双倍的憎恨,倘若让他们负责所有的事务,他们就要招致所有公民的憎恶了。在许多地方,对犯人的监管也与实施判决分开,例如在雅典,有所谓的〃十一人〃负责典狱。所以,将判罚与执行分开,在这类事情上寻求圆通之术的做法是比较妥当的。因为这些事务并不亚于前面所说的实施判罚之类的事务,而事实是那些合适的人选纷纷想方设法逃避此职,但用那些平庸邪恶之辈又很不保险,因为他们自身需要监管更甚于能够监管别人。由此可知,不应固定委托一位官员负责这些事务,也不能让其终身连任此位,但在那些对青年人进行过分组警卫训练的地方,可以从这些青年中选人担任此职,并且让不同的官员轮流执行看管任务。
  上述这些必不可少的官职要首先设置,接下来的一类官职在必要性上也不逊于上述官职,在官阶次序上则更高一级,要求具备更多的经验与忠忱。这就是城邦的防卫以及一切军事行动的指挥。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都需要有人守卫城门和城墙,召集和指挥调遣城邦的公民。有的地方在军事方面设置了应有尽有的官职,有的地方则仅仅设置了少数几种,例如那些很小的城邦在整个军事方面只设有一个官职。人们给这些官员冠以将军或统帅之类的称呼。此外,如果一个城邦拥有骑兵、轻装步兵、弓箭手和海军部队,有时就在每一种部队分设官职,人们称之为海军将领,骑兵将领和轻装步兵将领。这些将领之下又分别设有舰长,骑兵队长和百夫长等职,它们之下还有分职。所有这些官职形式上都从属于一个部门,即战事指挥机构。
  关于军事方面的官职就说这么多。有一些官职…即使不是全部…要经手巨额的公共款项,故必须设置另外的官职来核算和审查财务事宜,这一官职不插手任何别的事情。人们把这类官员称作〃审查官〃、〃会计〃、〃稽核〃和〃财务长官〃。在上述全部官职之外,是所有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一官职经常征收赋税款项,在平民当政的地方,负责主持公民大会,因为必须有人来召集城邦的决策者。在一些地方,他们由于主持预先的议程而被称为〃筹议官〃,而在举行公民大会的地方,更主要地被称为〃议事官〃。
  掌管城邦政治的官员大致就有这么些,另一种官员则专管宗教事务。例如祭司和祀庙主持,负责保护和修缮开始破旧的神庙和其他一切与祭神有关的建筑。掌管这类事务,有的地方只需一名官员,比如在那些小城邦;有的地方则分别设置许多官职来行使祭祀的职能,比如祭祀主持、坛庙守护、用于祭祀的财物监管等等。与此相近的是任命总管所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祭司权限之外的公共献祭事宜的一个官职,有的人把这些官员称为〃执政〃,有人称之为〃君王〃,也有人称之为〃主事者〃。
  诸种必需的管理职位就有上述这些,可以这样来总结和归类,它们主管宗教事务、军事、财政收入和支出;主管集市、城镇、港口和乡村;主管法庭审判、契约的注册登记、刑罚的执行、犯人的监管和核算审稽行政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最后一类主管公众的议事活动,在城邦闲暇时,尤其是在城邦繁荣时各有一些特殊的职能。有时它们安排得井然有序,譬如监护妇女、保护法律、监护儿童和主管体育训练,在这些事务之外,还管理体育竟赛和狄奥尼索斯节竞赛,如果有其他某些类似的活动,他们也要负责管理。显然,这些权限中有一些与平民主义不相合,例如妇女和儿童的监护,因为穷人们由于没有奴隶,不得不让他们的妇女和儿童去做那些应由仆从来做的事情。
  因而,有三种不同的官职…有些城邦只选取了最重要的一些官职,即〃护法者〃、〃筹议官〃和〃议事官〃。〃护法者〃有贵族政体性质,〃筹议官〃属于寡头制,〃议事官〃则属于平民制。关于官职的设置,大体的方面我们几乎全部讲到了。

七01
  想要研究最优秀的政体的人必须首先规定,什么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就必然弄不清楚什么是最优秀的政体。因为只要不出现反常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那些生活在其周围环境所允许的最优秀的政体之下的人具有最优良的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在这些间题上达成共识,即对于所有人来说,什么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随后的问题是,最值得选取的生活对于社会共同体与单独的.个人来说是同一种呢还是并不相同。
  在学院外的那些讨论中,可以认为我们关于最优良的生活已经说得够多了,此处不妨沿用其论点。由于言真论凿,任何人都不会在任一方面对我们提出异议和非难,善分为三类,即外在诸善,身体中的诸善和灵魂中的诸善,而至福之人拥有全部这些善。任何人都不会说,至福之人压根也不具有勇敢、节制、公正和明智,而一有蚊蝇飞过便躲避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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