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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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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在群众运动中的地位。
  
  政府对于群众运动应是扶植的态度,所以不应对群众运动采取旁观或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态度。但是群众运动应该是群众自觉自动的运动,所以政府也不要采取干涉或代替包办的态度。
  
  敌后抗日民主政府,是统一战线的政权,是在我党政治领导之下的政权,它的施政纲领和法令,是符合于党的政策的,是既照顾了工人、农民又照顾了地主、资本家的,所以是有利于基本群众的。我们在群众运动中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有利于基本群众的事情,就是在执行政府的法令;而政府在公布了这些法令之后,还必须保障其实现,所以把群众运动和政府态度对立起来是不对的。党和群众团体在指导群众运动中,政府在扶植群众运动中,都是保证这些法令的实现,都是要把群众运动约束于政府法令之内,亦即是约束于统一战线范围之内,所以群众团体和政府对群众运动的立场是一致的,只是在各自的岗位上有其不同的态度和作法。
  
  政府对群众运动的正确态度是什么呢?
  
  (一)当某一地区还没有实行减租减息、合理负担等法令时,应派人下乡解释政府法令,督促实行,并坚决表示不准不实行的态度。
  
  (二)当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实行减租减息等斗争时,政府人员应尊重这种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尊重群众自觉自动的阶级觉悟,不应采取自上而下的干预或包办群众斗争,不应利用政府权力,采取行政手段去过早结束群众斗争。这种干预、包办的方法在表面上可以使群众容易得到利益,但是妨害了群众的自觉性,使群众不会相信自己的伟大力量,更不能提高群众的觉悟达到政治斗争的阶段,这是有害的方式。
  
  (三)在群众斗争中,政府人员的工作是加强政府法令的解释工作,这实际上就帮助了群众运动。
  
  (四)当群众与地主发生争执时,政府采取坚持法令秉公办理的态度,这也实际上帮助了基本群众。
  
  (五)当群众运动中发生过左行动时,政府人员首先应通知党或群众团体加以说服纠正,或商定互相配合加以纠正,切忌简单地采取行政方式处理。但当这种“左”的行动影响太大,特别是为反动派利用,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时,政府就应出面干涉制止,制止后仍须对群众进行充分的解说工作。
  
  (六)在群众运动中,政府人员应对地主士绅进行工作,主要是解释政府法令,劝说他们遵行。不能在地主面前去打击或批评群众团体及其干部,以致增高地主气焰。如群众团体或干部有失理处,可以加以解释,同时指出地主的不合理。
  
  (七)政府人员在群众面前应处处尊重群众领袖,帮助培养对群众领袖的信仰。同时,党及群众团体在群众运动中,亦应提高抗日民主政府的威信,如在群众中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是非常有害的。
  
  军队参加群众运动还是很重要的。过去取消民运部门,是因为当时对地方工作成绩估计过高,加上军队干部有些工作方式生硬,影响到有些地区要求军队不要打乱了地方工作的步调,今天看来这是不妥当的。今后军队不仅要派干部以群众团体(主要是农会)的面目,或由群众团体介绍,去参加地方工作,而且军队还应参加群众斗争。这不仅可以帮助群众运动,
  
  更主要的对军队本身是很好的活的教育。当然在参加时,不一定要抬着机关枪和大炮。军队派到乡村工作的干部,必须统一于当地党的领导之下,在当地群众团体的工作计划之下步调一致地工作。
  
  六、村级工作。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村,我们必须注意村级工作的领导。关于村级工作的一般原则,彭德怀同志的小册子中都提出了。村级工作是很复杂的,各级党必须继续研究与解决村的工作问题。
  
  我们在简政中,把行政村扩大,固然增加了工作上的一些困难,但不如此会增加人民很多负担,所以不必改变,而要注意于讲究在大村条件下,如何进行领导工作的方式。
   
 
    钱建文E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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