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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25s08-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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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电强行励磁装置的灵敏性,也可采用正序电压或复合电压(全电压和负序电压)起动的继电强行
励磁装置。
    3。7。4。3电压互感器一次或二次侧发生断线故障时,继电强行励磁装置不应误动作。
    3。7。4。4当备用励磁机代替工作励磁机时,继电强行励磁装置应切换到备用励磁机上。
    3。7。5发电机和调相机的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应接到机端民压互感器上。
    当由电压互感器供给发电机励磁功率时,应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专用的电压互感器。
    当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只由电压互感器取测量信号时,可不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专用的电压互
感器。
    3。7。6复式励磁装置应接于发电机机端电流互感器上。
    3。7。7同步电动机应装设继电强行励磁装置。
    带冲击负荷的同步电动机,宜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不带冲击负荷的大型同步电动机,也可
装设自动调节励磁装置。
    3。8自动灭磁
    3。8。1发电机应按下列规定装设自动灭磁装置;
    3。8。1。11MW以下的发电机,可仅在盛磁机励磁回路内串联接入灭磁电阻。
    3。8。1。21MW及以上、6MW以下的发电机,可采用对电阻放电的灭磁方式,也可采用只在发电机励
磁回咱和励磁机励磁回路串联电阻的方式。
    3。8。1。36MW及以上的发电机,可采用对电阻放电的灭磁方式,也可以采用对消弧栅放电的灭磁
方式。在励磁机励磁回咱内可采用串联接入电阻的方式。对于大、中型汽轮发电机和水轮发电机、
励磁机励顺路,可采用对电阻放电逆变灭磁、非线性电阻灭磁等灭磁方式。
    3。8。2灭磁电阻应符合以下要求:
    发电机励磁回路的灭磁电阻,其电阻值可约为发电机励磁绕组热状态电阻的4~5倍,通流容量宜
为(0。1~0。2)倍发电机额定励磁电流。
    励磁机励磁回路内串联接入的灭磁电阻,其电阻值可约为发电机励磁绕组热状态电阻值的10倍
,通流容量宜为(0。05~0。1)倍励磁机额定励磁电流。
    3。8。3当采用对消弧栅放电的灭磁方式时,灭磁过程基本结束后,应投入异步电阻。异步电阻值
可为发电机励磁绕组热状态电阻值4~5倍。异步电阻学作为过电压放电器的放电电阻使用,通流容量
宜为(0。05~0。2)倍发电机额定励磁电流。
    3。8。4调相机和同步电动机的自动灭磁装置应符合的要求,与同类型发电机相同。
    3。9自动故障记录
    3。9。1为了分析电力系统事故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在事故过程中的动作情况,以及为迅速
判定线路故障点的位置,在主要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民所和110KV重要变民所,应装设故障录波
器或其它类型的自动故障记录装置。
    3。9。2电网中装设的故障录波器或其它类型的自动故障记录装置,在电力系统故障时,应快速起
动,在系统振荡时,亦应可靠起动,记录的参数应根据系统运行要求确定。
    3。9。3300MW及以上发电机和330KV及以上变民所,应具有故障时的事件顺序记录,220KV重要变
电所,也宜具有上述功能。
‘h    4二次回路
‘T    4。1本章适宜 和于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有关的二次回路。
    4。2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4。3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秀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工作准备等级所规定的负荷
范围。
    4。4发电厂和变民所,应采用铜芯的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
    4。5按机械强度要求,控制电缆或绝缘导线的芯线最小截面为:强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1。5mm
2;弱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0。5mm2。
    电缆芯线截面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流回路:应使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符合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此时,如无可靠根
据,可按断路器的断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b。电压回路:当全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考虑到发展,电压互感器的负荷最大时)
,电压互感器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c。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电源引出端至分、合闸线圈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4。6屏(台)上的接线,以及断路器、隔离开关等传动装置的接线,除断路器电磁合闸线圈并,应
采用铜芯绝缘导线。
    在经缘导线可能受到油浸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绝缘导线。
    4。7安装在干燥房间里的配电屏、开关柜等的二次回路,或采用无护层的绝缘导线,在表面经防
腐处理的金属屏上直敷布线。
    4。8当控制电缆的敷设长度超过制造长度,或由于配电屏的迁移而使原有电监狱工度不够,或更
换电缆的故障段时,可用焊接法连接电缆(在连接处应装设连接盒),也可用其他屏上的接线端子来
连接。
    4。9控制电缆应选用多芯电缆,并力求减少电缆根数。
    对双重化保护的电流回路、电压回路、直流电源回路、双套跳闸线圈的控制回路等,两套系统
不宜合用同一根多芯电缆。
    4。10屏(台)内与屏(台)外回路的连接、某些同名回路(如跳闸回路)的连接、同一屏(台)内各安
装单位的连接。
    屏(台)内同一安装单位各设备之间接 连接,以及电缆与互感器、单独设备的连接,呆不经过端
子排。
    对于电流回路、需要接入试验设备的回路、试验时需要断开的电压和操作电源回咱,以及在运
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护,应装设必要的试验端子、试验端钮(或试验盒)、连接片和切换片。其
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属于不同安装单位或不同装置的端子,应分别组成单独的端子排。
    4。11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连没触点、端子排和接地线时,应能在不断开3KV及
以上一次接线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地工作。
    4。12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并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但对于有几组
电流互感器连接在一起的保护,则应在保护屏上经端子排接地。
    4。13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对电压及功
率自动调节装置的交流电压回路,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电压互感器一次或二次侧断线时,发生误强
盛或误调节。
    4。14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绕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接地方式分直接接地和通过击穿
保险器接地两种。向交流操作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操作回咱供电的电压互感器,其中性点应通过
击穿保险器接地。采用B相直接接地的星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其中性点也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
线上。
    4。15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形绕组和另有专门规定者9例如自动调节励磁装置)
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有距离保护时,如有必要,宜装设自动开关。
    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能的设备。当采用B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装在互感器绕
组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形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4。16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或自动开关,其配置原则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
    4。16。1在发电厂和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
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4。16。2对具有两个跳闸线圈和采用双重快速保护的安装单位,宜按双电源分别设置独立的熔断
器或自动开关。
    4。17发电厂和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
装置。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重要设备和线路的断路器合闸回咱,以及装有自动合闸装置的断路器
合闸回路,均应装设监视回路整性的监视装置。
    监视装置可采用光信号或声光信号。
    4。18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中,应采取降低操作过电压的措施,例如对电感大的线
圈并联消弧回路。
    4。19在有振动的地方,应采取防止导线接头松脱和继电器误动作的措施。
    4。20屏(台)和屏(台)上设备的前面和后面,应有必要的标志,标明其所属安装单位及用途。(屏
(台)上的设备,在布置上,应使各安装单位分开,不允许互相交叉。
    4。21接到端子和设备上的电缆芯和绝缘导线,应有标志,并避免跳、合闸回咱靠近正电源。
    4。22当采用静态保护时,根据保护的要求,在二次回路中宜采用下列抗干扰措施:
    4。22。1在电缆敷设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必要时,可与保护用电缆平行设置
专用屏蔽线。
    4。22。2采用装铅包电缆或屏蔽电缆,且屏蔽层在两端接地。
    4。22。3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宜合用同一根电缆。
    4。22。4电缆芯线之间的电容充放电过程中,可能导致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使用不同的电缆中
的芯线,将相应的回路分开;或采用其他措施。
    4。22。5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应同层敷设。
    4。22。6保护用电缆敷设路径、尽可能离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如避雷器和避雷
针的接地点、并联电容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结合电容及电容式套管等设备。
‘h‘C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补充件)
‘T‘L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2月颁发的《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规程中的用
词说明如下:
1  表示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
1。1  表示很严禁各;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不得”
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表示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表示非必须按照所指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为“可参照…”。
3  连词的用法:
    “和”;“与”字;一般用于两个类型相同的词和词组的连接;表示并列的关系。
    “及”字;一般用于前后不能颠倒过来的两个词或词组的联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科技司、能源部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起草。
    主要起草人:李云龙、李向贤、王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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