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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贫困、不平等与社会权利
贫困和不平等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问题之一。但贫困和不平等的现象从何而来?过去,人们更多地将这些现象看作是一个经济问题。而近些年来,一些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与人们在拥有社会权利上的差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更有社会学家列举了与贫困、不平等相联系的12项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工作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晋升权、迁徙权、名誉权、教育权、娱乐权、被赡养权以及平等的性别权等12大类。
在“非典”流行期间,原来可能已经不怎么为人注意的社会权利问题,再一次以最鲜明的方式体现了出来——在社会由突发的疫情而陷入一场危机的时候,谁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谁不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明白无误地凸现出来了。
在北京,行政机关和国有的事业单位,有许多都不正常上班了,对于这些单位的干部职工而言,许多人等于是休了一个长假。这时,不但薪水是照发的,而且消毒液、口罩等也是免费发放的。在有钱的机关单位,一个工作人员得到的免费防“非典”用品,一家人都用不完。甚至有的单位可以为某些级别以上的干部注射一两千元的预防药物。而在其他体制的企业或单位中,人们享受的福利就会少得多。有的也放假了,但工资也减少或不发了,甚至还有的职工因公司业务不景气而被裁减了。但尽管如此,只要是城市居民,仍然有权利享受由街道和居委会提供的免费消毒服务。如果不幸因周围的人感染或疑似“非典”而被隔离观察的话,日常生活也自会有居委会照顾,包括生活用品的购买。与平时不同的是,农民工在这次享受了特殊的关照,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他们不但享受到了免费的消毒措施,而且居住条件也得到了一些有限的改善。
而农民,则更多的是自己照顾自己了。应当说,从社会权利的观点出发,分析和认识目前中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在当今的中国,所谓社会权利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体制性权利。人们在研究我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的时候发现,我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群体性。这种群体性,一般是与我们过去所说的体制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而体制因素的背后则是有关社会权利的不同安排。比如,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有“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说法。其实,这样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什么叫“体制外”?“体制外”也是一种体制,不过是另一种体制,一种与过去占支配地位的体制不同的体制。
但这个不合逻辑的说法,却点出了由不同体制所折射出的社会权利的不平等。“非典”不过是一个特例。而在我们常规性的日常生活中,这种体制性权利不平等则是构造巨大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机制。首先,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首先存在于城乡之间。多少年来形成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壁垒,将一个有机的社会人为地分裂为两个生活的世界,同时也就将全体国民分为体制权利非常不同的两种国民。中国的城乡差别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体制性权利的不平等。
巨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对于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就不去说了,就以人们经常讨论的农民负担而言(这一般被看作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就是与体制性权利的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农民的沉重负担是哪里来的?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要承担由体制性权利不平等而造成的额外负担。比如,城市中的教育是由国家来办的,而农村的教育则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负担的。每年国家3000多亿的教育经费,绝大部分是用在城市,而农民每年自己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几百亿元。
城市的公路等公共设施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来建设的,而农村的道路则是由农民自己来修建的。城市居民享有程度和范围不同的社会保障,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各类社会保障花费上千亿元之多,而农村的居民很少能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次,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也存在于城市中的定居者和流动者之间。有关城市对于外来打工者的歧视,以及对于他们就业机会的限制等问题,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下两点:第一,尽管这些外来工在这里就业和创造财富(收入达到一定标准者甚至也是纳税人),但城市中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是与他们无缘的。第二,由于缺少公共权力对他们维护自己权益行为的支持,他们要比其他劳动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据调查,在这些打工者比较集中的乡村工业和私有、外资企业中,很少有工会组织。他们往往是一盘散沙,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无从谈起。对于他们来说,最迫切的是获得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新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但尽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遇到种种问题。2002年,一些媒体报道浙江省瑞安出现了一个叫做“瑞安市外来工协会”的外来工自治组织。
这个协会在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及处理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甚至一些本地企业主也说,他们其实并不愿在劳资纠纷上纠缠,只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让外来工和资方都信任的中介出面调停。当地派出所也表示,许多矛盾纠纷都通过协会协调解决了。本来,外来工在与本地资方对话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协会的出现,使得外来劳工有了与本地资方进行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机会。但这个消息见诸报端之后,马上有地方有关部门出来声明这是违法的。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还存在于城市中的不同体制之间。在城市居民内部,“非正规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的体制性权利也是明显不同的。这特别表现在社会保障上。有学者估计,在未来的10~15年中非正规就业会接近城镇就业总数的50%,如果加上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那么非正规就业人员将占全部企业雇员的80%以上。尽管非正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但这种非正规就业也往往是以牺牲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权利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权利,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讨论社会公平问题的时候,人们常常说,公平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而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状况,无疑是促成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前提。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权利缺位与非制度化生存
一次与几位商界的朋友聊天,说到如果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如何解决。回答几乎是不约而同的:首先是在脑子中过一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塞钱”或其他的交易了。
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伎重施”做好准备。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为“非制度化生存”。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就企业而言,从理论上说,这种非制度化生存可以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情境之中。一种我们可以称其为“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
前面所讲的例子就是典型的“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企业在这样的行动中,是为了规避掉对自己的惩罚。另外一种我们则可以称之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非制度化的手段来获得利益。这在90年代初以来的“圈地”运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最近有业内专家估计,80年代末以来,土地出让、转让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保守的估计每年也达100亿元以上,“比走私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据国土资源部初步统计,1999~2002年,全国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达549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22万公顷,即达122亿平方米。对土地违法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3433人,刑事处罚的363人。可以说,这些国有资产中的绝大部分,就是在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中流失的。但在现实中,这两种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区别不开的。
比如,一个民营企业要在银行贷一笔款。假设从项目本身来说,这个贷款风险很小,银行是应该贷给他的。但在现实中,要真正贷到这笔款,有时候又需要向银行的有关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贿的行为是趋利还是避害?从本应该按正常程序就应该得到贷款的角度说,这是一种避害,即避开了应得到贷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对那些应该得到贷款的企业和项目却得不到贷款而言,这又具有趋利的含义。其实,非制度化生存环境的魔力也就在这里。正如我们在一开始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这时候是否可能都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能找到谁来疏通和解决问题。从逻辑上来说,趋利与避害越是交织在一起,它的威力也就越大。
企业非制度化生存与我们几次讨论过的权利缺位问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为基础的。如果没有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官员权力的滥用几乎就是必然的。从社会成员的角度来说,得到社会某种程度的保护,是为获得安全感所必需的。在社会生活制度化程度高的社会中,这种保护是来自于制度。而在制度化程度低的社会中,这种保护则是来自社会中某些能够提供这种保护的群体或个人。一般地说,在现代社会中,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一是掌握权力的官员,二是黑社会。在一个社会权利严重缺位的社会里,无论由谁来提供保护,都必然会导致庇护主义关系的盛行。
我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在目前的转型时期,行政权力在某些方面弱化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强化了,特别是权钱关系要更为密切了。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在缺乏对企业活动制度化保障的情况下,开始形成由官员与企业主个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近些年来有许多调查表明,在民营企业家所结交的朋友中,政府官员均占第一位。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看出这种庇护主义的普遍性。而在这种庇护主义关系中,实质的内容则是腐败性交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成员的权利越是缺位,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而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程度越低,对于建立庇护主义关系的需求就越强烈,腐败性交易的机会也就越多。近些年来以庇护主义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腐败性交换无疑是以瓜分国有资产为目标的。
那么,随着瓜分国有资产过程的大体结束,庇护主义关系的模式是否会终结?可以说,瓜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形成庇护主义的唯一原因,庇护主义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权利的缺位。只要权利缺位的现象存在,庇护主义就是不可避免的。最近一位商界的朋友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现在大部分要开发的土地已经基本被瓜分完了,剩下的也已经在开始实行比较规范的招标拍卖,而瓜分国有资产也已经基本完毕。这时候,企业家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的好处已经越来越少了。他问我这个时候私营企业家的独立性是否可能会增强。我的看法是,如果可以将非制度化生存分为“趋利型非制度化生存”和“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两种类型的话,那么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趋利”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可能会走向衰落,而以“避害”为取向的庇护主义关系却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有可能发展起来。因为提供好处和不提供害处,都会造就对“保护”的需求。事实上,非制度化生存不仅仅存在于民营企业当中,而且也存在于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只不过由于其太日常生活化,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只有到某些“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最近发生在南京的拆迁户自焚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实际上,由于拆迁导致的群体性或个体性抗拒事件,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屡屡发生。对此,有人将其称为“野蛮拆迁”。实际上,还不仅仅是拆迁的方式野蛮不野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拆迁对象的权利如何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从已经发生的拆迁纠纷来看,首先是拆迁对象很难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是什么,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其次,是在遭遇到问题的时候,缺少制度化的解决机制,缺少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目前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似乎就是上访,而上访的渠道却往往并不畅通。这是拆迁纠纷发生的更基本的制度背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解决权利缺位的问题,对社会成员的权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护,是我们重建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权利均衡:低水平与高水平
在当今社会中,社会分化的加剧是一个相当普遍的趋势。这种社会分化加剧的趋势,往往最后凝结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富人和穷人的关系问题。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这个问题对于当下中国的现实含义是:在过去20多年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分化在明显加剧,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一方面,是由农村和城市中的贫困人群所组成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则是由富人所组成的强势群体。
而且,由于市场转型本身的不规范,财富积累过程明显地带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将其称之为财富的“原罪”。而社会对这种财富积累过程的不满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新的产权关系的出现,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劳资关系出现了。因此,如何处理穷人与富人、资方和劳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我们这个社会必须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在《贫富悬殊与权利失衡》一文中我已经说明,在贫富悬殊日益加剧的背后,是不同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这一点的目的在于,在关注贫富悬殊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够仅仅将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尽管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须将其背后的社会权利问题纳入关注的视野,因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会权利的分布。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通过社会权利关系的调整来不断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过程。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社会也出现过严重的贫富分化。但在后来的发展中,特别是在20世纪下半期,社会公平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这种改善与两个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续不断的工人运动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劳工之间的权利均衡,并最终形成了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主义制度框架。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大体保持权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权利均衡,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都知道,在最近的几十年中,西方社会中罢工之类的工人运动已经越来越少,原因之一就是这套权利均衡机制在起作用。说到权利均衡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区分权利的低水平均衡与高水平均衡。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