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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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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题】有判断题说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应当判断为错,可教材不是这么讲的吗?    
    【解答】注意教材是讲: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⑴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⑵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⑶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税收的特征并不等同于税法的特征。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自己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⑴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在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⑵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税收征管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所以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    
    ⑶税法规范的技术性: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⑷税法的经济性: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税收不仅能满足财政收入,更重要的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2。【问题】什么是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解答】(1)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3。【问题】教材讲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如何理解?    
    【解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谁也不享有任何的特权。但这是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的。具体到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根源在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或收益,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才能达到目的。赋予税务机构较多的权利和要求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恰恰是确保税收强制性,以实现税收只能通过法律得到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仅表现在税法总体上,而且表现在各单行税法、法规中;不仅表现为实体利益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对等。但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只能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    
    4。【问题】请问老师,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个意思吗?    
    【解答】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和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变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5。【问题】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解答】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附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税法答疑解惑增值税法

    1。【问题】增值税有什么样的特点?    
    【解答】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    
    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所谓中性税收是指国家在设计税制的时候,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施加任何干预。政府在建立税制的时候,完全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额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叠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即使采取了两个档次的税率,但绝大部分货物一般都是按照一个基本税率征税,这样不仅使得绝大部分的税负都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得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点。    
    3。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增值税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4。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看,无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是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税额逐次征税。    
    2。【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100件,每件10元(不含税),价税合计1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20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10% ,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3。【问题】请问面粉和挂面属于农产品吗?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是否按13%计算增值税?     
    【解答】面粉属于农产品,挂面不属于农产品。关于农产品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专门的文件加以规定,请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  财税字'199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以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拦、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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