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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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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一般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没有对地产征税,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产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来说对同一地产,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只缴纳一种。    
    5。【问题】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6。【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法答疑解惑房产税法

    5。【问题】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6。【问题】如何理解房产税中“房产”的含义?    
    【解答】“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7。【问题】教材中提到“征收房产税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收房产税的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具体如何掌握它们?    
    【解答】这里所说的“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这里所说的“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其所辖的行政村。    
    8。【问题】对于纳税人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尚在使用中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税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已提足折旧的房产只要尚在使用仍按规定依法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与否与房产是否提足折旧无直接联系。    
    9。【问题】请问企业的职工宿舍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房屋的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个属于企业自用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10。【问题】如果纳税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房产没有房产原值和税务机关估值,从而导致没有计税依据,这类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如果纳税人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依法纳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也应该缴纳房产税。    
    ……    
    


税法答疑解惑车船使用税法

    3。【问题】如纳税人的车船使用中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的车船如有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变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确认,否则一律视同未变更,由车船拥有人(所有权人)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4。【问题】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根据《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5。【问题】纳税人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纳税人领取行驶执照,或者上公路行驶的,则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税法答疑解惑 印花税法

    1。【问题】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是否贴花?    
    【解答】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这类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问题】企业日常采购行为,就是经常固定在同一商家购买大量物资(如向电业局买电),双方未签供需合同,是不是不需缴纳印花税?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纳税人虽然不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商业企业开具的货物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规定贴花。    
    3。【问题】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解答】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及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两种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  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⑵  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4。【问题】对一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货物运输等单据,如何贴花?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对这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5。【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双方往往不签订合同,是不是不用贴花?    
    【解答】印花税法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税法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这里所说的运费结算凭证一般指运费发票。    
    6。【问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解答】在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由于印花税属于按照列举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不用纳税,所以非金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借款不用贴花。    
    7。【问题】教材中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涉及了技术、专利等,考试时应如何区分和掌握适用税目及税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    
    


税法答疑解惑契税法

    5。【问题】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解答】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6。【问题】由于股权变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契税法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契税。    
    7。【问题】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税法答疑解惑企业所得税法

    1。【问题】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应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2。【问题】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纳税调整时是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调整?    
    【解答】如果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已经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则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为什么要并入企业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解答】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由于两者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有差异所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产计价的规定如下:“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税法以固定资产竣工的时间作为固定资产计量标准,这是和会计规定所不一致的,因为竣工使用不一定是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比如一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敢肯定就一定能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也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4。【问题】关于企业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有关企业捐赠的规定: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5。【问题】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公司2002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1997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与会计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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