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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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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很多专家、学者都十分关注集体诉讼、公益诉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就是其中的一位。周泽说,从法律概念上讲,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对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恶性事件提起的诉讼。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权主体,如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可以直接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类是私权主体,就是发动民众的力量来提起这样的公益诉讼。    
    但我以为,提倡公益诉讼不应该只是一句空话,因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方很可能会“吃力不讨好”:一方面,在现在法律框架下,官司胜诉的概率不大,司法审查可能只治标不治本;另一方面,即使赢了官司,往往是收益极小,讨回几十元、几百元算多的,拿回几角钱的事也不鲜见,但为打官司付出的往往十倍、百倍、千倍于这个数,这就是人们经常说的“胜败皆赔钱”的情况。但是,有一种收获往往是巨大的,即道义上的胜利与社会舆论的称赞。    
    但我们毕竟不能指望每个人都能为了大众的利益而站出来与侵害他们权益的行为“叫板”。也不能仅仅给他们一些社会荣誉,对他们公益诉讼的行为,应该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如果打公益官司的人不管胜负都吃亏,由于这一示范效应,绝大多数人可能就不愿意再站出来。另一方面,在公益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往往是一些财大气粗的垄断企业,如果法院仅仅判它赔胜诉者几十块钱的话,虽然败诉者自己脸上无光,但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惩处的话,公益诉讼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公益诉讼的意义也会失去不少。而由于只是“个案”,败诉方只需返还对方一点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义务向所有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退款与赔偿,即使败诉也有可能不会影响他们继续乱收费——这在本案中曾有集中地体现——这样一来,公益诉讼就成了“赔本赚吆喝”,很难体现法制的完善与时代的进步。    
    在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方面,美国人为全世界树立起了好的榜样。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2002年1月,49岁的美国妇女比尔·威尔逊在驾车时出现翻车,结果车顶坍塌后砸到她的颈部,导致其腰部以下肢体永久性瘫痪。伤者告上法庭,指责汽车生产商以牺牲乘车者的安全来换取利润。法庭经审理,陪审团裁定,汽车生产商向伤者提供1226亿美元的损失赔偿以及246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达3686亿美元!    
    但在我国,现在的法律还没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判决就是一个例子。败诉的北京工行仅有的法定义务是向我退还多收的69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这一判决没有任何惩罚性,很难起到惩罚侵权者的作用。一句话,违法的成本太低!而对我来说,真的是“赔本赚吆喝”、“胜负皆赔钱”。    
    针对这一问题,周泽提出了解决方案。他说:“应该明确,民众在公益诉讼中胜诉后,一切合理的付出都应该得到赔偿,以避免民众在公益诉讼中陷入得不偿失的窘境。为了鼓励民众乐于站出来维护公众利益,甚至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让败诉的侵害公共利益者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众予以高额赔偿,使提起公益诉讼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以激励民众关心公共利益。对在公益诉讼中被认定侵犯了公众利益而败诉的企业、部门和组织,法院除了判令其对胜诉的民众和公益组织进行高额赔偿外,还应该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或直接对其作出罚款、追缴非法所得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    
    周泽建议,作为配套制度,可考虑设立公益诉讼基金。政府拨款、社会捐助、追缴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业、部门、组织的非法收入或对其所进行的罚款,均可作为基金来源,用以奖励和支持民众进行公益诉讼。完善的公益诉讼,应当足以促使顽疾缠身的一些行业、部门、组织转变观念,改善服务,自觉守法,从而使我们的社会更加文明,更加公平,更加和谐。    
    的确,公益诉讼是社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它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再完善的社会,也难以保证公共利益免于不法侵犯,关键是权益被侵犯后如何寻求救济和出路。    
    专家的建议是很好的,也是可行的,但是,远水不解近渴,眼下正在进行和已经结束的公益诉讼,却走的是一条艰辛的路。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3)

    这些年,零星的公益诉讼案例一直发生,其中不少还影响很大。近两年大家熟悉的就有:2002年,中小股民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003年3月,上海消费者朱雀翎诉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识,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案;2004年9月,项某诉金龙鱼111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等。而在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往往是最有力的推动者,甚至有时候,律师就是直接的发动者。牡丹交通卡“六大不公平”一案中,两位原告都是律师。    
    上海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2004年10月20日,律师陶鑫良和斯伟江一纸诉状将上海的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驾车从虹桥机场出来,没走延安路高架,却因为高架路收费口设置不合理,照样得交15元“机动车辆通行费”,而这个收费口的存在已经有4年。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个路口日均车流量大约2万多辆,其中约一半车辆都不走延安路高架,可所有的车主都选择了吃哑巴亏。立案材料送至法院后,法官主动打电话给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鹏彬律师,说对方愿意协调。陶鑫良和斯伟江志不在此,坚持要打。可立案后一直没有开庭。让人意外的是,2005年2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延安路高架收费从此取消。于是,延安路高架收费案被视作“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典范。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位律师并没有赢,甚至可以说是输了。    
    同样是在上海,2003年3月,消费者朱雀翎了解到,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识,认为此举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于是委托律师去起诉。此案的立案过程就很有戏剧性:律师先到上海市一中院立案,中院立案庭看了材料后说,知情权的案子应该到基层法院立案。因为产品是在长宁区的超市购买的,律师去长宁区法院立案。长宁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却说,该超市注册在虹口区,应该去虹口区法院立案。不料虹口区法院立案庭又提出新的意见,说3个被告中包括瑞士雀巢公司,属于涉外案件,应该归中院管辖。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只有涉外经济案件才在中院管辖,其他涉外案件还是基层法院管辖,最后终于在虹口区法院立案。此时上海市二中院又认为这个案件有典型意义,主动提审。然而,该案最后还是以朱雀翎败诉而告终。    
    2004年7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宋德新从河南荥阳站上了开洛高速公路,准备到中牟县政法机关搞调研,然而这段不足60公里的路有6段在维修,其中4段是大修,长约10公里,宋的车速始终保持在每小时20至40公里,致使正常情况下只需要半小时的路程,却用了一个多小时。宋德新认为他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交通服务合同,他履行了30元的缴费义务后,但该公司没有提供宽敞、高效优质的高速路,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同长度的普通路收费是20元,故他请求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他直接损失10元。    
      2005年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市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但是宋德新不服,很快就提起了上诉,截至2005年4月底,二审还没有开庭。    
    然而就在2005年初,河南省出台了《高速公路条例》,其中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高速公路不高速要暂停收费。这一新规定中不能不说有宋博士的功劳。    
    春运涨价河北律师向铁道部讨说法一案也是原告败诉,但它的积极影响却相当深远。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节前后部分直通列车票价上浮20%至30%。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销票价上浮通知。一中院一审判决乔占祥败诉后,他又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遂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是全国法院系统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认为侵权而被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原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    
    用虽败犹荣来形容乔律师,一点都不为过。    
    当然,公益官司虽然不好打,输多胜少,但也有成功的先例。被誉为“公益诉讼第一人”的邱建东就曾打过著名的“一块一官司”、“一块二官司”。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4)

    1996年元旦刚过,福建龙岩消费者丘建东在龙岩市人民法院状告龙岩街头一家公用电话代办点和它的委托者龙岩市电信局。原因是该代办点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打长途电话应半价收费的规定,多收了他06元人民币。丘建东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加倍赔偿,共计12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一块二’官司值不值得打”在全国引起了广泛讨论。龙岩市电信局随后对该市公话市场秩序进行了大力整改。媒体称丘建东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    
    1996年12月,丘建东在北京出差时,发现北京的公用电话也是不分昼夜、节假日一样收费。31日晚,他在北京前门附近一电话亭打长途,被多收取055元,随后他一纸诉状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电话亭主王汉金及电话亭所属单位北京市厂甸电话局双倍赔偿,计110元。此案被新闻界称作“一块一官司”。    
    1997年12月1日,法院审理认为,王汉金作为公用电话亭代办户,在向丘建东提供长途电话服务时违反规定,多收电话费,属欺诈行为,王汉金应赔偿丘建东所受损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王汉金赔偿丘建东110元,厂甸电话局承担连带责任。    
    无独有偶,郑州消费者葛锐打的“3毛钱如厕官司”也胜诉了。1998年10月的一天,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候车室如厕时,被管理人员索要3毛钱如厕费。事后,葛锐经多方调查咨询得知,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于1993年明令取消火车站厕所收费,但铁道部自行发文,允许对火车站候车室厕所收费,郑州火车站还领到了郑州市物价部门的站内厕所收费许可证。当月,葛锐一纸诉状把郑州火车站的上级郑州铁路局推上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郑州铁路局赔礼道歉并退回3毛钱如厕费。    
    一审败诉后,葛锐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葛锐胜诉。法院认为,郑州火车站候车室在郑州火车站范围之内,候车室内的厕所收费违反行政法规。此时距离葛锐起诉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半时间。    
    “3毛钱如厕官司”胜诉后,葛锐向郑州市物价局递交了举报信,请求郑州市物价局查处郑州市火车站高架候车室厕所乱收费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然而,几个月过去了,郑州市物价局没有查处这一乱收费行为,也没有给葛锐任何答复。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了法院。这次诉讼立刻引起了原河南省计委的高度重视,经调查,计委依法做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这都是公益诉讼取得胜利的典型案例,看着就让人心花怒放。老百姓是弱者,仅凭自己的绵薄之力要打败铁老大们谈何容易!正因为如此,他们的胜利才特别值得称道,特别值得赞扬!       
    提到公益诉讼,还必须提到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郝劲松。2004年以来,郝劲松这个名字屡见报端。他死盯住火车和地铁不放,一连打了几个“连环官司”。    
    2004年5月18日和29日,郝劲松在北京地铁复八线交5角钱买专用币如厕。当他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称地铁厕所没有发票。于是他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并书面道歉,就此问题他也向税务机关举报。调查后,西城区地税局要求地铁公司补交2万余元税款,同时处罚款1000元。12月10日,西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给郝劲松出具面值为5角的发票两张。同时,地铁公司当庭向郝劲松致歉,并表示复八线的移动厕所全部配齐了发票。    
    2004年12月27日,郝劲松拿着厕所使用费的发票再次状告地铁公司,索要5角如厕费。理由是地铁复八线没有设计免费厕所而使乘客上收费厕所,把弥补不设计厕所缺陷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就在这起官司审理期间,郝劲松因在火车上用餐消费索要发票未果,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局补开用餐发票,并书面道歉。2004年11月28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郝劲松的起诉,理由是郝劲松不能证明自己索要过发票。郝劲松不服,提起上诉。但在2005年4月,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5)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郝劲松以火车上不开发票、涉嫌偷漏国家税收为由,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但未得到答复。于是,郝劲松又把国家税务总局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他又以火车退票费无发票为由,再次将北京铁路分局起诉到法院,索要发票。    
    今年2月18日,他因在火车上消费没有正规发票,第三次状告北京铁路分局,证据里有3张盖着列车长工作章的消费白条。吸取了前次败诉的“教训”,郝劲松这一次显然是有备而来。    
    2005年3月4日,此案在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但庭审仅进行了7分钟,法官就宣布休庭。理由是涉及铁路的案子,管辖权应该在铁路运输法院。    
    郝劲松一口气打了6个官司,目前仅赢了一个。说来奇怪,这惟一的一个胜诉案是在地方法院里取得的,其他几个告铁路部门的案子,他都没赢,或正在审理中。在郝劲松看来,让铁路运输法院来审理北京铁路分局,它们哪有“内讧”的理?自己的败诉基本上在预料之中。在与铁路部门的较量中,郝劲松虽然没有胜诉,但他的力量已经凸显。2004年10月28日,铁路部发出《关于重申在铁路站车向旅客提供餐饮及出售商品必须提供发票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铁道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站车经营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站车经营餐饮和商品等应出具税务发票。    
    有良知的小老百姓一次次地努力,一次次地抗争,用自己的司法实践,呼吁着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2005年召开的“两会”上,面对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污染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等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在提案中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梁从诫委员建议,一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保证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二是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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