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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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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基本法的肯定;二是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三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要使侵犯国家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四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五是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违法者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将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予以确认。    
    2005年3月初,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透露说,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启动,其中就要将公益诉讼纳入进去。检察院、民间机构和个人都将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或者采取由普通公民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的形式,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去年年底,四川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公益诉讼人办法,今后凡有涉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强势方侵害的案件,检察官将以公益诉讼人的名义,出庭支持起诉。这是对检察机关不能代表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规”的一个突破,也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公益诉讼的一个有益的尝试。    
    据该省检察院的统计,从2003年到2004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32件,涉案总标的6563万多元,而这些案件大多与保护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李顺江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可以期待,从葛锐告火车站,从乔占祥告铁道部,从郝劲松状告铁路及检察院推出公益诉讼人办法的尝试,再到消费者协会关于代理消费者集团诉讼的吁求,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最终将在各界的推动下成为现实!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尾声

    演出一幕戏剧,总有谢幕的时候,但对本案来说,虽然大幕已经拉上,但并没有最终合拢。所以,这里写下的文字,并非真正的尾声,或许叫“并非尾声的尾声”更恰当些。    
    4月19日,北京市发改委的网站上刊载出《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复函》,从中得知牡丹交通卡的补领换领收费标准已经核定为3080元。    
    这一消息仿佛意味着牡丹交通卡官司尘埃落定。    
    但未必。    
    我认为这一批复价格过高,且在批复程序上有失公允。    
    据《竞报》报道:市发改委有关人士对该报记者说:“牡丹交通卡的定价不需要举行听证。”我认为这值得商榷。牡丹交通卡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目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牡丹交通卡的定价为什么不进行听证?    
     当然,北京市有一个价格听证目录,那里面没有牡丹交通卡,然而,未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项目并非就不应该进行听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牡丹交通卡的定价事关近400万人的利益,我认为进行听证是有必要的。    
    即使不进行听证,有关问题也应该对公众讲清楚。十分明显,3080元这一价格是交管局(也就是工行)上报的,而工行则认为这就是卡的成本价(或者说进货价)。我不知道发改委对这一成本进行调查没有:工商银行的供货商是谁?供货价格是多少?发票价格是否是实际价格?为何这一价格高出很多业内人士的分析与预测?与交通卡“同出一门”的牡丹灵通卡的补卡收费仅5元,为何它的“兄弟”的补卡收费标准要高出6倍……这些问题发改委在批复中只字未提,这是不符合政务公开原则的。没有公开,如何监督?    
    如果再回过头来看看3080元价格本身,或许人们还能从中悟出更多的东西。    
    在牡丹交通卡推出后的第二年,即2000年,工行即遭遇一个影响巨大的官司——擅自使用摄影家李海泉的摄影作品《安慧立交桥》作为牡丹交通卡的正面图案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当时李海泉诉请法院判令销毁已经发行的200多万张牡丹交通卡。工行举证说,每张卡的成本是3080元,200多万张卡的成本即达7000多万元,如销毁损失巨大。我对四五年来这一价格一分钱没有变十分不理解,甚至持怀疑态度。汽车在降价,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手机和电脑等高科技产品一直都在降价,为何工行一直宣称的“科技含量高”的牡丹交通卡一分钱没降?    
    另外,发改委的函是批复给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也就是说,当初是由交管局上报给市发改委的,而不是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从交管局出面申报到发改委核定,这一系列程序都表明,牡丹交通卡的定价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无权擅自定价。既然没有定价权的北京工行擅自做主定价,违反《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多年来违规收取补卡费,工商银行的这一行为应该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查处。补卡费究竟收了多少、这些钱的去向都应该有个说法。眼下,价格主管部门是否在关注这一问题?    
    从发改委的批复来看,交管局(实际上是工商银行)希望驾驶员初领牡丹交通卡时就收取费用的要求没有被批准。从第一次领卡(即初领)就收费,这是工行在官司败诉后在媒体上发出的一个信号,但他们的希望落了空。交管局上报的材料题目是《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初领及补、换领牡丹交通卡收费的请示》,而发改委的批复只是“因丢失、损坏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收费标准为每卡3080元”,压根儿没有提“初领”一事。    
    交管部门,不,工商银行再一次打错了如意算盘。    
    但是,垄断仍然在继续,工商银行仍然在做着独家买卖。    
    我这本书的书名叫《我告赢了工商银行》,我真的赢了吗?或许可以说我已经给了垄断经营以狠狠的一击,但并没有击败它。    
    然而,它也不是没有被动摇。    
    近日有两条消息传出:一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正准备在6月份招标采购可以识别两张芯片的POS机,一是央行准备明年将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业务推广到其他银行。    
    这说明了什么?两条消息殊途同归。第一则消息说明交管局正在为增加牡丹交通卡的发卡银行作技术上的准备,一个POS机可对应两张不同银行的卡或一张卡上的两种芯片;第二则消息则意思明了,无需分析。    
    没有我的努力,能出现今天这种局面吗?垄断的好日子真的是长不了了。    
    4月下旬的北京,早已是风和日丽,气温也在节节攀升,4月27日这天达到了32摄氏度。树叶已经茂密地长满了枝头,一朵朵桃花正灿烂地开放,散发出迷人的香味。马路上,车流不断,车玻璃在阳光的照射下泛着白光,一溜烟就跑到了远处。    
    “春来了,春来了,大地在欢唱,大地在欢唱……”“五一”黄金周里,走在兴城广场的林阴小道上,施特劳斯的圆舞曲从舞场闪烁的灯光中飘出来,弥漫在夜空里,流淌在休闲的人流中,欢快,热烈,舒心,令人陶醉。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后记(1)

    经常有人问我:打官司累不累?    
    当然累。我在接受许多媒体采访的时候都这样说。看过本书的人,肯定也会留下这样的印象:起诉状一遍一遍地改,法院一趟一趟地跑,有关部门一次一次地联系,太累了!    
    不错,的确有累的一面。但是,如果辩证地看,也可以说打官司并不累。    
    此话怎讲?    
    首先,打官司并没有影响我的工作,不仅如此,还促进了我的工作。这一年来,我几乎天天都在正常上班,该编的版编了,该写的稿子写了,甚至该玩的也玩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先后写了十余篇新闻稿刊登在本报上,其中绝大部分都发在头条位置,这直接促进了每月工作量的完成。    
    就官司进展情况而言,如一审开庭后,3个月没有消息;我提起上诉后,也是3个月没有动静。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几乎不用再为官司操多少心。即使是为官司的事情与各方联系,那也是在空余时间进行,并没有多大压力,也谈不上有多累。    
    还有,打官司的经历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从未打过官司的我此番却走了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使自己增加了见识,获得了更多的诉讼感性认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收获与付出相比,还是值得的,这还不包括官司的公益性质及最后收到的良好效果。    
    我这样说,既是对官司的一种总结,同时也是想告诉读者朋友,不要把打官司想象得太复杂、太累人,有的时候可能还相反,不仅不累人,而且还能从中找到不少乐趣!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公众的利益需要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有人说我比较幸运,那么多人与银行打官司都输了,我却“侥幸胜出”。的确有这种因素。但是,幸运带有偶然性,坚持真理取得胜利,这,才具有必然性。工商银行不违规经营,它会输掉官司吗?我手里没有《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我能赢吗?    
    曾经有一位擅长打公益官司的律师这样说:“由于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力量悬殊,没有律师的帮助,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独自完成公益诉讼,更不可能通过公益诉讼保护自身权益。没有律师的帮助,公益诉讼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我想,律师的这番话是想说明打公益官司的难度,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在本案中,我并没有聘请律师,我一个人走上了法庭,照样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有人说我的记者身份促进了我赢得这场官司,这种说法或许并非没有一点道理。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身为当事人且兼有记者身份的我,先后写出十余篇新闻报道;数家媒体的朋友也为我“两肋插刀”,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由此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我所进行的是一场公益诉讼(也有评论称是一场“准公益诉讼”)。在目前看来,公益诉讼本不以胜负论英雄,只要法院立案、媒体报道,也可视作一种成功。为什么?只有在法院立上案,案件才能引起媒体的重视;当媒体报道以后,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才会大幅提高,这既是对原告方的巨大鼓舞,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的言论和诉讼行为更严谨,某些政府机构不敢再随便影响诉讼,法院的审判也会更为慎重和公正,当事人因此才能获得更为公平合理的判决。促使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媒体的作用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为此,我要感谢曾经支持过我的人,特别是在我一审败诉后给我力量的媒体朋友,他们是:《中国消费者报》的副总编辑李祖培及记者姚敏、《南方周末》记者王小飞、《北京晨报》记者代小琳、《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北京晚报》记者杨昌平、中央电视台记者赵广强……    
    这似乎有点梁山英雄排座次的味道?也有点唐僧西天取经后悟空等“加官晋爵”的意思?不不不,都没有,有的只是发自内心的感谢,有的只是对“路见不平”勇士的感激,有的只是对坚持真理的人们的敬仰。


第五部分:公益诉讼难何时成利剑后记(2)

    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喻山澜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纪家庙民族:汉性别:男职务:记者电话(略)工作单位:中国工商报邮编:100070    
    第一被告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南滨河路3号电话:63480658邮编:100054法定代表人姓名:果志刚职务:行长    
    性别:男    
    第二被告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地址:北京复兴门南大街2号电话:66410055邮编:100031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职务:行长性别:男    
    案由不当得利    
    诉讼请求:    
    一、 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0元;    
    二、 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办法,并遵照有关法规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    
    三、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7月30日,本人由于牡丹交通卡丢失,前往被告北京市分行宣武区白纸坊储蓄所办理补卡手续。该储蓄所在补办时,收取了100元的费用。事后本人了解到,工商银行执行的这一高额补办收费标准并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北京市发改委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牡丹交通卡作为工商银行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发行的不单独收费的IC卡,理应执行这一规定。    
      两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在补卡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按照这一规定,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喻山澜    
    2004年4月15日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喻山澜汉族中国工商报记者住所 (后略——作者注)    
      第一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负责人果志刚住所北京市广外南滨河路3号电话63480658    
      第二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人李晓鹏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电话66410055    
    原审人民法院宣武区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    
      案由不当得利    
    上诉请求    
    一、 撤销宣武区法院(2004)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    
    二、 依法判决第一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1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 依法判决第二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牡丹交通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虽然上诉人在补卡通知单上签了名,与被告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根本不像法官所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这说明一审法官对牡丹交通卡的性质及其发卡方式的认识出现严重错误。    
      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方便对驾车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刷卡处罚的一个载体,驾车人必须拥有并必须在驾车时携带,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商银行独家获得发卡权,由此形成垄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只能在被上诉人拟定的补卡通知单上签名,这显然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    
      从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对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收费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显然并不持异议,而只是认为“1999年第二被告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注意,是“当时的法律法规”)。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补卡的行为发生在去年,理应按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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