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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人世间最苦的是相思,可我觉得最恼人的是寻找。寻找是一个充满着急与焦虑的过程,寻找也是一个不断失望的过程。李清照不也发出过“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的感叹么?秦始皇派人东渡大海,却找不到长生不老之药;孟姜女哭倒了长城,也找不回自己的夫君。而我,真的找不到那张补卡收据了。
一阵急火攻心后,我慢慢平静了下来。细细一想,忽然发现“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手里有补卡通知单和补办的新卡,两者的卡号完全一致,而工行的收费标准又是100元,这不就能证明工行收了我100元补卡费吗?事实不是明摆的吗?很快,我就从《中国公民法律援助手册》上找到了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几种事实是无需证明的,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免除。这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我虽然找不到交款收据了,但这一事实很容易就能推定出来。
这一起诉障碍很快就清除掉了。
北京的4月天,已经有了些炎热的味道,气温经常在二十五六度以上。想保持肌肤美白的女孩,出门时都打起了阳伞。我不打伞,汽车就是我的伞。
拿着刚写好的起诉状,我开着车,直奔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距离白纸坊储蓄所并不远,或许还不到一公里。但不常与法院打交道的我还是先了解了法院的具体位置。法院在右安门的正北方向几百米处,与有名的旅游景点大观园隔街相望。
到宣武区法院时,已经是12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匆匆走进单独面街而设的法院告诉庭,屋子里仅有一两个办事人员,显得比较安静。我将状子递入窗口。
“你告宣武支行?牡丹交通卡是在全北京市范围内发行的,发卡的政策肯定是工行北京分行在制定,你是不是应该去告分行啊?”接待我的法官像是自言自语。
“告分行?可是,收我钱的是宣武支行的储蓄所,分行怎么可能退我的钱呢?”我一时也有点摸不着头脑。
“但你告宣武支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啊,因为发卡及补卡的政策肯定不是宣武支行自己制定的。”
一开始,我以为法官是在推托,不想立案,但仔细想想他说得也有道理。
从法院出来,已快到下班时间,法院所在的南菜园街上已是车水马龙。三三两两的女中学生骑着车,从我身边驶过,留下一串银铃般的笑声。她们无忧无虑,充满朝气,而我却在为找一个能说理的地方犯愁。远远望去,大观园门前的右安门立交桥上,一辆辆汽车在飞驰着,驶向复兴门。路边的树上早已长满绿叶,树枝随风摇曳,发出一阵阵轻微的哗哗声。
这时,一位同事的电话打了进来。
“白跑一趟吧。我早跟你说过,打官司太麻烦了,你偏不听!”
“麻烦是麻烦,可我不能半途而废啊。”
“你现在上班已经够忙的了,打官司可不能影响工作啊。”他的话进入了正题。
是啊,打官司肯定要投入不少精力。但冯·耶林曾这样说:有1000人迎战时,若其中一个人逃跑了,不会有大的影响。但其中100人弃甲曳兵的话,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随之增加了难度,抵抗的负担完完全全地压在了他们的肩上。在司法领域存在着法与不法的斗争,需要万人团结一心的团体、国民共赴斗争。在此,逃跑者无论是谁,都是对共同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因为他长了敌人的信心和士气,增加了敌人的力量。因此在司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的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执行人。
是的,我不愿意当逃兵,我要做法律的看守人与执行人。
当天晚上,我即着手修改起诉状,将被告的名字换成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分行的经营地址在复兴门南大街2号,属于西城区。我决定第二天中午去西城区法院递交诉状。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5)
周萍对我打官司满支持的。第二天中午,我的这位年轻女同事开着自己刚买的西耶那,带着我顺着西二环路由南往北,驶过广安门、复兴门、车公庄,直抵西直门立交桥南的人民医院。在它的北门外有一条东西走向的街道,叫西直门外南街,西城区法院就在连接这条街道的一条南北走向的胡同中。
与宣武法院一样,西城法院的立案庭同样不在办公大楼内,而是在办公楼北面一建筑物中。走上二楼,我心中不免有些忐忑。
2004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因广告词“一卡在手,走遍神州”被人起诉,受理法院就是西城法院。满有获胜把握的原告没有料到,一审判决自己却输了官司。事后这位原告说,法院和工行是“官官相护”。
这也是我所担心的。不管是工行总行还是分行,都在西城区,想必与西城法院的关系不错。我的官司能在这里立案吗?立案后能打赢吗?说实话,这些问题头一天夜里我已经想过,但没有办法,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就是这样。
这里的条件比宣武法院要好一些,因为办事人员不必像在宣武法院那样,站着说话。这里有椅子,可以坐着与法官交流。我坐到皮椅上,从包里拿出状子,递了进去。
接待我的是一位30多岁的女法官。她大致看了一遍起诉状,然后将状子递出来,客气地对我说:“我们庭长在右边那间屋里,你进去问问她,看你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立案。”
我有点不解。能不能立案,立案庭的法官自己心里应该有谱啊,怎么自己做不了主呢?
我拿着起诉状,同样忐忑地走进右手边的里屋,小心地问:“请问庭长在吗?”
屋里有两位女同志,大约都有40多岁。我不知道我要找的是哪一位。
“你有什么事?”坐在第二张办公桌后面那位女同志问我。
原来她就是庭长。我给她讲了原委,并将起诉状递给她。她大致看了一遍,说:“你这个不能立案。”
“为什么呀?”我一听有些急了。
她解释说:“你起诉要求工行向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这应该算是一个公益诉讼,不过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还没有公益诉讼这一正式法律用语。按法律的规定,是谁的权利谁自己主张,别人的权利你怎么能替别人去主张呢?”
女法官的解释是对的,但在当时,我对此并没有完全理解,于是着急地说:“那工行违反规定乱收费,你们法院不该管管吗?”
“你说是乱收费,可什么叫乱收费?如果工行定的标准是50元,它却向你收100元,这才是乱收费。现在人家定的标准就是100元,它并没有乱收费啊。”
我赶紧搬出《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辩解说:“国家有规定,收费必须报批,没有报批当然属于乱收费啦。”
“如果你认为它乱收费,你可以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它。”
当时我想,行政解决是一条路子,司法审查也是一个办法,现在工行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选择我认为更好的解决办法。你西城区法院为什么要把我往门外推呢?但女庭长不再听我的解释。
没有办法,只好再一次打道回府。此时才中午1点半左右,西二环上畅通无阻。周萍把车开得很快,我的思绪也在翻腾着。
我想,可以受理我这个案子的,就只有宣武和西城两家法院。一是因事情发生在宣武区,一是因为无论是工行总行还是分行都在西城区办公。其他十几个区县的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倘若这两个法院都不给我立案,我的官司可就打不了了。
我感到沮丧。
但我不甘心,决定到宣武区法院告宣武支行。4月14日下午快下班时,另一位同事禹凯锋开车带着我再一次来到宣武区法院,我把已将被告名称换回到工行宣武区支行的起诉状递给法官。这一次接待我的是一个年轻的男法官。他看了我的诉状,说:“你的起诉书应该有个案由啊。你怎么没写案由?”
说实话,当时我有些发蒙。案由?从没打过官司的我对此并不熟悉。我说,我就告它乱收费,这不就是案由吗?
“乱收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能成为案由。”年轻的法官解释道,“案由的意思就是你为什么要告对方。你看看墙上贴的。”
顺着他手指的方向,我看到身后的墙上,贴着几张“打官司须知”。其中有一个离婚案件起诉状的书写格式,案由一栏写着两个字:“离婚”。
至此我才恍然大悟:我的起诉状上还缺乏案由一栏。这是重要的一项,没有它,起诉状就是不完整的。可我心里也想,朝阳区法院的网页上没有提到过案由一事啊。“被误导了。”这是一句自我解嘲的话。
“再说,你可以去西城法院告啊。”这位法官也有同样的看法。
我不敢告诉他我已经去过西城区法院,因为那样一来,我“败走西城”的事就会暴露无遗,他也会从中受到“启发”,也不给我立案。
“不,钱是在宣武区被收走的,我要在宣武区起诉。”
“其实你可以这样,把宣武支行作为第一被告,把制定政策的北京分行作为第二被告,这样就比较好了。”
就像陶渊明所著《桃花源记》里的那个划船人,见到桃花源后一下子“豁然开朗”一样,听了法官的话我同样眼前一亮。告一个再捎带上一个,这不全结了吗?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6)
案由怎么定呢?回到单位,我又琢磨开了。禹凯锋也对我说,案由一定得找准。几年前,他曾出面替报社打过一次官司,所以他有一些实战经验。
我想到了我另外一个朋友,律师王丽娟——她曾经是我的同事。我打电话给她,与她讨论起案由的事——
按说,工商银行多收了我的钱,我要求它退还,这表明它欠我的债。这一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民法中,债权关系分为好几种,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合同之债等。我的起诉案由该确定为哪一种呢?
无因管理之债?显然不是。
侵权行为之债?对,很像。我的钱被违规收取,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或许就是一种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也像。我去补办牡丹交通卡时在一张补卡通知单上是签了名的,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个合同却没有合法的依据,因为工行的收费办法没有报物价部门批过。
不当得利之债?工行没有合法的依据向我收取补卡费,使我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工行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而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受害人。
经商量,最后我决定,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工商银行。第一被告是宣武支行,第二被告是北京分行,要求第一被告退还我的100元补卡费,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重新制定标准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这就是今天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的“工行牡丹交通卡补卡收费不当得利案”。
不过,在这个版本的起诉书里,已经没有了“判令被告向北京市所有补办过牡丹交通卡的人退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一则是因为我听取了西城区法院那位女法官的劝说,不再去替别人主张权利,我也没有这个权利;再一个是因为我听了王丽娟的解释——如果要求向所有的人退款,退款额可能有几百万元之巨,这意味着诉讼标的额一下子从三位数蹿到了七位数,案件受理费用也会急剧膨胀——我哪有那么多钱去打官司?
4月15日下午,带着新写好的起诉状,我在单位门口打了一辆夏利出租车——这天妻子把车开走了。
“去宣武法院。”一上车,我就给司机指路。
“去打官司?”这位司机也有新闻敏感。
我把情况给他简单讲了讲。
他很惊讶地说:“是吗?会收那么多?工行真黑!”
老百姓的话就是直白,虽然难听一点,却也形象。不像我等爱文绉绉地说:工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后来我了解到,绝大多数人都有工行收费“太黑”这种感觉。
约15分钟后,我第三次走进宣武区人民法院。
“你要告的是宣武区支行还是宣武支行?”仍然是那位年轻的法官接待我,这一次他起诉状看得很仔细。
“这不是一回事吗?”我不解地问。
“这可不一样。一字之差,人家可以说你告错了对象。”
哦,问题还很严重。
但我的确不知道有没有“区”字。事关重大,当然得查清楚。好在我妻子的单位离此不远,我赶紧打了辆出租车赶过去。我用她的电脑查找一番,也没找到答案。后来给几个工行的储蓄所打电话才弄清楚,是宣武支行而不是宣武区支行,因为支行的设置不是依据行政区,而是按片划分。
我立即用电脑把被告的名字改了改,第四次走进了宣武区法院的大门。
“交50元受理费。”那位年轻的法官收下了我的起诉状,很平静地说。
终于立案了!我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忙了一个来月,总算盼到立案这一天。我想,只要立上了案,我就一定有打赢官司的把握。《左传》里有句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一定要让违法者曝光于天下,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二部分:怒写起诉状平生第一遭安惠桥照片勾出老官司(1)
若干年前,著名歌手蔡国庆曾唱过一首脍炙人口的歌,叫《北京的桥》。北京的桥的确多,有名的也不少。卢沟桥的名气大约数第一,天安门前的金水桥也是全国人民瞩目的地方。除此之外,就数北京的立交桥有名了。
北京市数百座立交桥中,有一座居然与牡丹交通卡有着渊源,那就是北四环上的安慧立交桥。1995年,部队摄影师李海泉拍摄了安慧立交桥;次年4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李海泉编著的《北京的桥》画册,安慧桥照片就收录其中。1999年7月,北京市交管局与北京工行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正面使用了上述照片,与照片惟一不同之处,是照片中的一根高高的电灯杆被删掉了。
李海泉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不满。明明是自己的作品,却被工行拿去使用,既不给自己署名,也不给自己报酬,岂有此理?2000年10月,李海泉一怒之下把工行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征得其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并进行修改,发行牡丹交通卡数量巨大,具有获利性,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李海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收回并销毁全部印有原告摄影作品的牡丹交通卡;赔偿原告120万元人民币;登报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李海泉看来,当时全北京市有240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牡丹交通卡的发行量一下子就达到了240万张,由于这张卡兼具消费功能,所以工行之举自然具有获利性,要求其赔偿120万元并不为过。
这是自牡丹交通卡问世以来遭遇的第二场官司。
用了著作权人的照片,没有给人家署名,也没给人家报酬,这一点工行想赖也赖不掉。在法庭上,其诉讼代理人只得承认使用的系原告作品,同时承认未采取适当方式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他们不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据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牡丹交通卡是交管局推出的,兼具交通管理与金融服务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两种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
有了这一“护身符”,工行自然不愿意掏钱。
当年12月26日,一中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由于被告使用该卡通过金融服务功能获利与使用原告摄影作品没有必然联系,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没有合法依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发行有原告李海泉摄影作品“安慧立交桥”照片的牡丹交通卡,但已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