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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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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回家的路上,我边开车边与妻子谈这件事:“不公平,判得太不公平了,我一定要上诉!”    
    “你累不累啊,干吗那么较真呢?”她仰起脸看着我,好像我是一个天外来客。在她眼睛里显现出那么多的不解。    
    “他判错了我不能吃哑巴亏啊!”我把风挡玻璃后的判决书拿起来扔到后座上,同时猛踩油门,车“嗖”地蹿出去老远。    
    “你干吗?不活了?”她也大声地嚷嚷起来。    
    我没吭声,仅用右手扶着方向盘,左胳膊放在车窗上。风呼呼地往车内灌,将后风挡玻璃下面的报纸吹得跳起了舞。    
    “就那几个钱,你至于吗?”她又补充一句。    
    结婚都10多年了,我没想到她竟如此不理解我。她觉得100元不是钱,3万元才是钱,可我这个事儿,怎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呢?牡丹交通卡就我一个人有吗?    
    我不再争辩,开始保持沉默。我们俩看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短时间内我说服不了她,让时间来证明一切吧。我想。    
    放暑假了,儿子没人照看,我们在右安门一带给他找了家学校,每天学学奥数,完了就呆在学校,下班时我们再去接。此时儿子也坐在车里,看着我们俩“吵架”。8岁的他,对此似懂非懂。    
    儿子说饿了,我把车开到京良路旁的一家餐馆前停下。这是一家主打牛肉产品的餐馆,墙上挂着一幅牛的图画,旁边用大字标明了牛身体的各个部位的名称。    
    一盘盘香喷喷的牛肉端上桌来,儿子与他母亲吃得大快朵颐。    
    餐馆里正在放着一首老歌,叫《小雨来得正是时候》。那声音显得忧虑而伤感,也很无奈。音乐飘进我的心里,就像海水渗进有裂缝的船舱里一样,一点一点地上升。一曲未了,我就被这伤感呛着了鼻子。    
    没有一点食欲,我拿出判决书细细地看起来。这一看不要紧,我竟从中发现了法官的“软肋”。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2)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那段里有如下表述:“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到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在牡丹交通卡丢失后到被告下属储蓄所办理申领补卡手续时,储蓄所向原告出示了补卡通知单,其上载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在原告签字确认后,储蓄所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规定向原告收取100元的补卡费并为其补办了牡丹交通卡。”    
    温法官认定事实后,开始推理:“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纵观双方交易过程,可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且该补卡行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故原告在补卡通知单上签字后即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后原告交纳100元及被告为其补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于合同的合法履行。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了一种合法有效的服务性质的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收取100元补卡费的依据即是双方间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面两大段文字表述看似头头是道,实则一点也站不住脚。    
    温法官继续写道:“审理中,原告称工商银行执行的高额补办收费标准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补办收费办法。就此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二被告与北京市交管局联合推出的‘牡丹交通卡’业务,该卡功能较多,科技含量较高,第二被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制卡成本高等实际情况收取合理的办卡费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9月28日开始实施的。鉴于第二被告于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本院对原告就此点意见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要求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补办收费办法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了这两点“本院认为”,温法官似乎已经成竹在胸,于是水到渠成地作出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喻山澜的诉讼请求。”    
    看完温法官的两点认识,我哑然失笑。这不是认定事实不清么?这不是缺少法律常识的表现么?    
    只有稍加留意,就能发现这样的判决十分牵强,并且在有些地方根本站不住脚。虽然我在“补卡通知单”上签了名,与被告方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根本不像法官所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    
    为什么?因为牡丹交通卡是北京市交管局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方便对驾车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刷卡处罚的一个载体,驾车人必须持有并必须在驾车时携带,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发行牡丹交通卡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工商银行独家获得发卡权。在交管局的强制性要求下,在工行垄断经营的情况下,我只能在被告方草拟的补卡通知单上签名,这显而易见是一种格式合同,其中不公平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平等的合同。《合同法》的五大基本原则中,第一条是平等原则,第二条是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申领与补办牡丹交通卡怎么会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呢?换句话说,不管是当初申领牡丹交通卡还是后来去补卡,都不是我的自愿行为,至于向被告方交付100元更是迫不得已。    
    换句话说,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证的持有者,我是交管部门的管理对象,我是在按照交管部门的要求去办理牡丹交通卡(尽管交管部门的这一要求已受到多方人士的质疑),自始至终我都处在一种被动的地位,法官凭什么说补办牡丹交通卡是我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3)

    牡丹交通卡补卡通知单背面所载的“使用须知”洋洋洒洒近千字,但没有一处提及补卡收费标准,温法官凭什么说被告向原告收取100元补卡费的依据即是双方间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说,根据北京工行的规定,牡丹交通卡的使用受牡丹灵通卡章程的约束(补办牡丹交通卡要填写牡丹灵通卡申请表),可牡丹灵通卡的章程写得很清楚,补发牡丹灵通卡的手续费只需5元(这一章程直到今天还可以从工行的储蓄所里看到)!这两兄弟的身价为何如此悬殊?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快到了工行可以随便向司机伸手要钱、快到了法官断案可以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地步。    
    辩证法早就告诉我们,看问题不能只看表象,更应该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正确的认识事物的方法。如果蜻蜓点水,就可能被事物的表面现象迷惑,就容易犯认识上的错误。一审判决书正反映出这一问题。    
    一审法院的另一个错误则是十分明显的。关于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一审法官对这一部门规章显然并不持异议,而只是认为“1999年第二被告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实际情况定价之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这一判断本身并没有错,但2001年9月这一规章就开始实施,第二被告必须在此之前废止与此规定相悖的“家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经非常明确地载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由于第二被告的“家规”没有被废除,导致我在《管理办法》实施两年之后还受着其“家规”的束缚,不明不白地签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自愿行为”的“补卡通知单”。我真不明白,一审法官对如此有违法理的做法居然会视而不见!    
    毫无疑问,我认为这个判决是缺乏依据的,是无理判决。我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不久前在一次会议上讲的话。他说,要杜绝无理判决,严禁歪曲事实、玩弄法律的行为。的确,在一些地方,歪曲事实、玩弄法律的行为人们时有所见、时有所闻。    
    另外,在法庭辩论时,被告方曾一再声称牡丹交通卡整个系统投入巨大,包括320万张的免费发卡量,交通罚款项目的系统开发、软硬件投入等,他们为此给自己100元的高额补卡收费寻找依据。一审法官对此显然是认同的。但他们忘了,《管理办法》的第十条有这样的规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对这句话的含义难道两被告及一审法官都不明白吗?    
    此外,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于2004年4月15日立案,7月15日之前应该审结,但判决书上的日期是7月26日。    
    一句话,本案中两被告仅凭借自己独家发行牡丹交通卡的垄断地位强行收取高额补卡费用之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属不当得利,一审法官如此断案更是难以使人信服。    
    不平则鸣,鸣则鸣到底。不为我一人,在我的身后,还有北京市300多万名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    
    我肯定要上诉!    
    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一审判决是7月30日,我应该在8月14日之前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怎么写?这又是我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于是,我又求助于“画中人”。在北京法院网上,我查到了一些有关上诉状写法的文章,于是依样画葫芦。8月3日,第一个版本的上诉状就大功告成。    
    这篇上诉状有2000多字,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说到适用法律错误,条分缕析。然后,我把它传真给几位律师朋友,向他们求教。    
    很快就得到反馈意见,说写得不错,不足之处是文字太长,五六百字即可。写得太长,怕法官太忙碌看不过来,详细的情况可以到法庭上去讲。    
    俗话说,听人劝得一半。我把上诉状作了修改,仅剩七百余字。上诉请求的第一项是“撤销宣武法院(2004)民初字第2471号判决书”,另两项与一审诉讼请求相同。8月10日,我把上诉状交到了广外法庭蔡小姐的手里。    
    一审能否立案,是我当初最担心的;二审立案却基本上是顺理成章的事。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只要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都会被受理。    
    “你去宣武法院那边交50块钱。”蔡小姐平静地收下了上诉状,并让我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广外法庭不收钱,需把钱交到宣武法院那边去。    
    我急忙跑到宣武法院。交完钱后,我按约定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王亦君发了条短信,告诉了她这一消息。第二天,王小姐写的追踪报道就刊登了出来。    
    


第三部分:一审判决书几多冤和屈中院发传票质证留遗憾(1)

    对记者这一职业,我在小时候就怀有憧憬之情。长大以后,特别是真正成了一名记者之后,我才逐渐懂得了,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中,记者并不能想写啥就写啥,想说啥就说啥,有时甚至还会为此而感到痛苦。    
        但是,记者这一职业又的确具有吸引人的一面,在我看来,能不断接触新事物、认识新的朋友,使人眼界开阔,这就是这一职业带来的好处。祖国的山河美景可以更多地欣赏到,生活中的新鲜事物能不断地碰到,自己也能不断地把一些新的东西通过媒体传播出去,这毕竟也是一件非常让人欣慰的事情。    
        这不,我又接触到一件新事物——传票。    
    2004年10月底,一封信寄到了我的单位。打开一看,是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我以前没有打过官司,没亲眼见过传票;在本案的一审中,宣武法院是电话通知我出庭的,也没给我寄过传票。我当然知道传票为何物,也知道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可以被“拘传”——当然,我一直盼着一中院早点开庭。    
    这张传票为A4纸大小,上面写着“案由:不当得利”,“事由”一栏则填写了“开庭”两个字,时间为11月2日上午9时。    
    说是开庭,实际上本案在二审中并不开庭审理。与传票一同寄来的,还有一张“民事二审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上面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可以经过询问当事人,核对清楚事实后,进行判决、裁定。询问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询问结束后,由合议庭评议并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经合议庭研究,本案采取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的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上诉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诉讼须知”上,我知道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情况,我也“认识”了法官白云,她是本案的承办人。    
    我特别注意到“诉讼须知”里的一段话:“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新证据,应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看到这句话,我立即感到自己有了新的学习课题。    
    最高法院对二审中的证据提交有何新的要求?我赶紧上网查找。这一次远比当初查找《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来得容易,一输入题目,答案就出来了。    
        这一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说得更明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中提出;二审不需要组织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我将这些规定好好地学了几遍,并牢记在心。不过,我的手里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我手里有的仍然是那把“尚方宝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凭着它,我就有打赢官司的把握。    
    11月2日,我拿着“宝剑”,一大早开车上了路。    
    北京的道路交通有两个出行高峰,即早上7点至9点,下午5点至7点。一中院远在八宝山,从我家到一中院大约有二十六七公里,从公主坟往西还有五六公里路。而公主坟以南的西三环和整个西二环,每天在早上上班的时间段里常常车满为患。为了在9点之前赶到法庭,我7点半就出发了。为避开堵车点,我开车把妻子送到位于南二环的上班地点后,返身又住南。    
    四环路是北京的申奥大道,申奥成功前开通的,双向八车道,是一条交通大动脉。在修好前,很多人觉得这条路很宽,修好后一定畅通无阻。然而,道路开通没几天,拥堵就出现了,在北四环、东四环一带尤其严重。再往后,西四环、南四环有时也开始堵车。为了能顺畅地赶到一中院,我连四环也不走了,直接驶上了南五环。    
    南五环果然车少,跑起来一阵风。但当行驶过卢沟桥后,我有点迷路了……说实话,这条长达100公里的高速路修通一年来,我还没有完整地跑过一次呢。    
    很快就驶到了首钢所在的区域,我赶紧找到出口,可出来一看,眼前一片陌生的景象:远处是新盖的居民楼,近处则是一条条小路,还有乱糟糟的马路市场。哪条路通向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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