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国的城市风貌,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是一个面孔。
子曰:“盗亦有道。”对于一个行业来说,缺乏行业学科相当于人缺乏灵魂,无论它再怎么凶猛,都只是草莽匹夫型动物,连盗匪都做不好。对于行业来说,其危险程度则可以致命。回过头来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被社会保留下来成其为行业的生意,都有相应的学科体系。前途大一点的行业,其学科体系在大学里传授,比如营销、旅游、飞行、电子维修、机械、餐饮等等。前途小一点的行业,比如走街串巷的剃头师父、刮面掏耳的,也有其相应的行业经验,但多以师父带徒弟的方式世代流传。
健全的行业学科,其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第一是该行业的产品到底是什么,第二是产品好坏的标准,第三是如何制造出好的产品。框架非常简单,但肯定会涉及太多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同时又被不同时代人的需求变化所左右。所以,任何行业的学科体系,都是厚厚的几本书,并且不断更新。
因为房地产没有建立学科体系,所以大多数开发行为都出现了方向性的偏差。有走建筑道路的,有走资金链条道路的,有走消费者心理战道路的,甚至有专门走政策擦边球道路的,相互不交叉,一条路走到天黑。而房地产学科的内容只有两个元素,一个是“城市”,一个是“人”。
没有城市,就没有房地产。农村也修房子,除了没有政策法规内容和批量化生产因素外,其流程几乎和楼盘开发一样,农村所有建筑工程需求累加起来,可能比城市建筑工程大得多。但那不是“房地产”,原因何在?因为房地产是“城市”成为社会语境之后,通过伴随而出现的,房地产行为必须为城市服务,光有建筑,是算不上房地产的。
城市已经成为社会的重点,农村在一百年前还是中国的中心,但如今已经沦为城市的附属。农村创造的财富,都流向了城市;农村出产的人才,也都为城市所用;农村的生产,几乎都是为城市人口定做的,农村只是城市的粮仓和补给站。
“城市”成为社会代名词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当今所有政治、文化、科技、法律、经济制度、意识领域的体系,都是以满足城市发展为原则而制定的。简单点说,科技发明,大多是为城市所用的;法律,也主要是以城市需求而制定并且更改的;连文字用语,都是以城市话语模式为蓝本;当今的农村美女,也只嫁城市里的有为男人;连道德观念,也是根据城市的习俗变化而变化的。
在“城市”当家的社会里,“人”也特指“城市里的社会关系总和”。如果你不幸和城市没有任何关系,不具备城市人口思想体系、价值标准、交往习惯,那么,很抱歉,可能你在此社会里寸步难移。无论你多么善良,你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会招来奇怪的眼光,他们会觉得你不是“城市人”,而是一个奇怪的他乡生物。
“城市”以及“人”,是房地产学科的基础,房地产的开发行为,就是为“人”建立适合的“城市平台”。光有建筑知识、营销知识、开发知识、物管知识、销售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学科的探索者,更需要具有基于“商业、居住、政治、意识形态”综合起来的城市知识。
具体“房地产学”内容,因为不属于本章内容,所以就此打住,但实效顾问愿意与所有有志于研究这门学科的人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一锤子买卖的经营思想
每年的“3·15”,都是各大房地产公司吃不香喝不辣的日子。房地产投诉,已经和电信行业一起飞跃到行业投诉之首了。人们投诉通信行业,更多针对其霸王条款而言,而对房地产,投诉的则是欺诈行为。霸王条款,是明里欺负人,还不算欺诈;而欺诈行为,是暗地里伤害人,甚至设计圈套来伤害购房者。
收集消费者的抗议,愤怒的词语此起彼伏,诸如“承诺的绿地没有了”、“承诺的服务不到位”、“不该修建房子的地方修了房子”、“面积缩水不愿意退房”、“交的定金不退”、“产权证办不下来了”、“一房二卖”等等。以上或多或少属于触犯了法律法规,购房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力。另外一种情况,法律完全管不了,购房者只能打掉牙齿和着血往肚子里吞,比如,窗户后面就是高压线,周边的空地在入住后施工,旁边有巨大的垃圾处理场,刚入住的新房有裂缝。这些属于开发商有义务告知的,但为了销售,大部分开发商拼命地掩藏。
我不愿意用“欺诈”这个词语来定义开发商的种种行为,那是法律的事情,也是小范围内的事情。我觉得“无良”这个词语更适合概括某些开发商。“中国房地产总公司”的无良心态表现为:“不该承诺的敢承诺,该明说的偏偏不说。”这和江湖游医行径相同:“俺的仙丹,从妇科病到皮肤皱纹,啥子毛病都可以医治。只要你掏钱。”与江湖游医不同的是,开发商们不心虚,他拥有众多资源,有一股“南霸天”的气魄,他不但要乱说,而且敢乱说,需要他说但他不想说的,就是打死也不会说。
某些开发商以无良心态,对很多人做了很多事情,其中触犯法律的,只是极小的一部分,尚有大量打了法律擦边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光针对购房者,也针对其他群体,甚至包括政府,比如将房价上升的罪过推给“招、拍、挂”政策,这让该政策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尴尬之中,左右不讨好。
拿破仑尚且和战士们一起喝汤,矛头只对外不对内。而开发商不一样,他不但这么对消费者,甚至也对跟着自己干的“房地产食肉群体”,那些帮助开发商吹风的媒体,谁没有开发商的有钱不付的死账烂账?那些加班加到吐血的广告公司,拿到的广告招标协议,绝大多数是为了骗取推广思路;那些在最危难时刻来救急的销售代理,在项目尚有起色的时候,就被炒了鱿鱼;还有那些拿不到过年钱的民工,以及那些吐血做方案的建筑规划师。这些群体,和普通购房者一样,明里被欺,暗里被坑,更悲惨之处在于,限于身份和生存圈子,他们很少诉诸法律。
再来说说最近很热门的于凌罡,作为中国民间集资建房的第一人,火了一阵就被打压下去了。最近又开始火了,但不算是真火,只是关于他的帖子很多罢了,而且大部分帖子是来自开发商群体,话语中无不充满对他行为的嘲笑和讥讽。其实创建自己的家园,于凌罡们何错之有?况且他们说得很清楚,之所以集资建房,是因为买不起商品房。但正是这一点才点了火,因为它无形中触犯了霸权开发商的利益,开发商们想得很清楚,要是于凌罡们成功了,中国将出现千千万万个于凌罡,如果那样,房地产将不是房地产了,这是公开对开发商利益的挑战,危害何其大也。所以,于凌罡们一定不能成功。欺哄和嘲讽只是开始,或许“中国集资建房第一人”将来还会遇到更多意想不到的麻烦。
通常,只有两种人可以与“无良”沾边。一是霸王,权力在握,顺我者未必昌,但逆我者一定亡,所以霸王们完全可以不讲良心道义,权力才是一切。另一种无良的人,就是骗子,他们为什么敢于无良,因为他们做的都是一锤子买卖,无后顾之忧。为了这一次将钱捞够,“不该说的敢说,该说的就是不说”。
很明显,开发商不是霸王,也不算真正意义上的骗子,但他们至少是一锤子的买卖人,将智者的可持续道路抛在脑后,只管今天,不管明天。所以夸张一点说声“无良”,也不算过分。
第二部分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尘埃落定
编者按:明天就是“3·15”了。在今年的“3·15”里,房地产的咨询和投诉又居于榜首,再次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为此,本报“3·15”特别报道将目光聚焦在房产维权——开发商将抵押房卖给购房户,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书面告知购房者买卖的是抵押房,属欺诈行为,由此判决开发商付出双倍赔偿。据悉,此案是我市首例商品房买卖双倍赔偿官司。
花钱买到抵押房
市民何彦兴看好江北区金泰成灯饰广场的门面。2003年10月16日,他通过中介公司,与江北区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给他提供一个128平方米的门面,而他将付出1。88万元/米2的房价,而且双方约定,何先生首付40%房款,剩余部分通过银行按揭付款。
合同签订当天,何先生通过转账支付了48。32万元房款,可开发商一直没有给他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将购房合同交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无奈之下,何在去年4月2日函告开发商,书面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两月后,何起诉到江北区法院。
何后来才得知,他所买的这套门面已经抵押给银行。为此,他除了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提出了双倍赔偿已付房款的请求。
不能证明已告知
昨日,记者采访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时,这位赵姓律师称,他们委托了一家公司在代理销售房屋。在售房时,代理公司已将抵押实情口头告知购房户;而且在售房现场,也张贴了房屋所有权证,上面记载了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购房户,仅仅是程序上的失误,开发商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不构成欺诈。
他还说,按照房屋买卖的一般惯例,购房户应当对房屋信息进行了解核实,如:谁的房屋、谁在销售、房屋的各种状况,而购房户在已经知道被抵押的情况之下仍购买了该房屋,就应自担风险。
而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出售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开发商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由于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以书面形式和明确告知过购房户,何也矢口否认开发商曾口头告之,为此法院认定,开发商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判开发商双倍赔偿何已经交纳的购房款——开发商除了返还48万余元购房款外,还要支付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原告被告已言和
由于输了官司,开发商觉得很冤。他们在去年8月接到判决后上诉到市一中院。市一中院也认为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并维持原判。
昨日,何告诉记者,他和开发商原本是朋友,他是赌气才打的官司。二审后,他们已握手言和。而开发商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房屋已解除抵押。现在,开发商已经把门面交给了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赵律师也证实双方已经和解。
法官:隐瞒就是故意
此案虽然划上了圆满句号,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
江北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必元称,何先生购房时,房屋已被抵押,而开发商自己知道却未告知购房者,就是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引起纠纷,购房人可请求开发商归还已付房款、利息及其他损失,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不超过1倍房款的损失——人们通常说的双倍赔偿。
第二部分三种行为属房产欺诈
房屋维权一直是市民关注度非常高的话题,消委、法院、媒体也不断接到有关投诉、诉讼。究竟那些情况属于房产欺诈?面对欺诈,购房户该怎么办?
江北区法院张必元庭长称,最典型的欺诈行为包括隐瞒房屋抵押事实、隐瞒房屋出售事实(就是常说的一房二卖)、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这三种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卖人(包括开发商和个人)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签定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欺诈行为要受到重罚。
双倍赔偿,就是对开发商恶意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在房屋投诉中,被购房户集体炮轰的还有房屋面积“缩水”,这是否属欺诈行为?
张庭长称,面积“涨水”、“缩水”属于质量瑕疵,而非欺诈行为。法律对误差值有明确规定,正负误差不超过3%(含),超过误差值,开发商就是白送;而低于误差值,开发商应双倍返还交纳“缩水”面积房款。比如:购房户买100平方米房屋,实际面积有103平方米,购房户应当按103平方米交费,但超过103平方米部分,开发商就为购房户买单。若实际面积只有97平方米,开发商就要退还3平方米的钱,但若低于97平方米,开发商要对少于97平方米的“缩水”部分双倍赔偿。
消法第49条过于笼统
“在商场买到假货,可否要求双倍赔偿?”昨天,在市高院民一庭和江北区法院数十名法官的咨询台前,很多消费者提出,即使知道商家在欺诈,要获得双倍赔偿也很难。
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可索取双倍赔偿。
“由于消法第4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要认定欺诈行为很难。”市高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在具体案件中,要找到有力证据证明商家欺诈有一定难度。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是由消费者来举证,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即使消费者在商场买到假货,商家也会辩解说,他们是被骗才进的假货,也是受害者。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很难认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偿也就很难实现。
该负责人称,不过这也不是说商家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据此,如果制定出相关的行业标准,只要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就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也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明确。“这样就可让商家的各色欺诈无处遁形。”市高院民一庭负责人提醒商家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双倍索赔。
资料来源:《重庆晚报》,记者吴子敬、易守华,2005年3月14日
第三部分成为上帝:天堂里面有什么?(1)
几乎是一夜之间,原本叫着“勤劳的大众”,突然就变成上帝了。
“上帝”这个词本来是宗教用语,代表掌管一切的神,人们膜拜和尊敬他,他也会宽恕人们的过失和罪孽。不过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个称呼被体面地移植到了消费者头上。热情地给我们戴上这个伟大帽子的,就是那些对着我们钱包流口水的生意人。
请为我们的上帝身份而欢呼吧,刚刚经历一盒火柴都需要计划配额的商品短缺时代,被商品骑在脖子上的劳苦大众,以上帝的身份骑在了商品的脖子上,我们有理由去高兴得忘乎所以。商品房的出现,使得大家猛然惊醒——原来我们不光是生活日常用品的上帝,还成为了房子的上帝。趁着劳动人民的狂欢,住房也悄悄地从社会福利摇身变成了商品——一个必需品,而且是中国人民传统意识里筹码最重的生活必需品。
当我们还在为上帝的身份而狂欢不醒时,商品也趁机发生着变化。
遥想当年,虽然还不具有上帝的名分,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收入不高但还可以时不时潇洒一下,撮上一顿,酒足饭饱之余还可以消遣一把。没有压力的生活,微薄的工资满足基本生活是绰绰有余了,虽然没人把我们叫做上帝,但生活是真实的,天堂般悠闲自在。
所以在十多年前,人们还在为下海还是留在机关而徘徊时,大家并没意识到很多引以自傲的资源福利,都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变成了商品。而我们的身份,也从主人变成了上帝,大多数人嘲笑一时冲动的弄潮者,也在替他们失去了包括住房、福利、过年过节的一大堆的农产品、洗衣粉而惋惜。
自1998年最后的福利分房制度结束后,我们做为主人翁的最后一项福利——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