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走婚-第16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按理说,在摩梭人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结婚的男女都不能再找阿注,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都找阿注,或明或暗地过走婚生活。因为他们在结婚前都养成了走婚的习惯,婚后不习惯于单偶婚生活。事实上,当地的父系家庭,很多是在长期阿注或对偶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拉伯乡伯亚、拉卡西和三家村的149对夫妻中,有115对由阿注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占70%左右。这表明,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是直接脱胎于对偶婚的,因而就难免仍保留有对偶婚、以至群婚的遗留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的男女仍然介入走婚生活。尤其是夫妻感情不好的,往往是晚上妻子在家接待阿注,丈夫出去走访女朋友。一般地说,这种走婚是秘密进行的,不能声张。夫妻对于对方的外遇经常采取容忍的态度,有些互相默认,各寻方便。有些心宽的男子或女子,公开支持配偶另外找阿注。至于公婆,往往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所以,流行姑舅支持儿媳找阿注,为她提供方便条件。例如洛水阿洒达结婚后,仍然与上洛水的普米族妇女翁吉池补过走婚生活,同时让自己的妻子与上洛水普米族男子加阿阿补为阿注。同村妇女扯塔斯格甲嫁给扯塔高若为妻,夫妻感情冷淡,同吃同住不同床,丈夫公开在上洛水找阿注,妻子也先后接待自己所喜欢的阿注。总之,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绝没有伴随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实际上,摩梭人的个体婚方兴未艾,距离“胜利”还相去甚远。因而走婚还相当活跃,并且不断冲击着脆弱的一夫一妻制。    
    群婚影响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存在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现象。拖支阿栽家有采儿、得马、布特尔和阿达四姊妹,没有兄弟。后来招比衣村枯若家采皮措为女婿,他与布特尔和阿达两姊妹为夫妻关系。    
    在母系制尚存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夫一妻制,是难于确定自己的绝对统治的。结果只能是一夫一妻婚与阿注婚同时并存,互相影响,使单偶婚老是拖着一条群婚的尾巴。    
    2.流行姑舅表婚。    
    摩梭人的一夫一妻制,有两个规定:一是同一父系血缘内的近亲不能通婚,这是氏族外婚制的具体反映;二是追求亲上加亲,即流行姑舅表婚。摩梭人称这种婚姻是:“木若若尼弱达达耳”,即哥哥的儿子与妹妹的女儿婚配,是最合理的婚配关系。在这里,既可以是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为妻,也可以是姊妹的儿子娶兄弟的女儿为妻。在金沙江的加泽,称姑舅表婚为“木若木尼”,也是指兄弟的儿子娶姊妹的女儿。但与泸沽湖不同,他们是姊妹的女儿必须嫁给舅舅的儿子,舅舅的女儿不一定嫁给姑妈的儿子,这样就形成了单方面的姑舅表婚,世代联姻。    
    这类例子说明,最初出现的姑舅表婚,往往产生于双系家庭内部,即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互相婚配,当父系家庭取代双系家庭之后,姑舅表婚才在两个家庭之间发生。    
    姑舅表婚在各个民族中间都有许多遗迹可寻,尤其在母系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早期,这种通婚形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之所以如此,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由于实行男娶女嫁,同胞兄弟姊妹在婚后已经分居于不同的氏族了。兄弟仍然留在本氏族,姊妹却分别嫁给其他氏族,这样兄弟和姐妹的子女可以通婚。这完全符合氏族外婚制的原则。二是有助于巩固夫妻关系。在刚刚实行男娶女嫁的时候,夫妻间的结合是很复杂的。两个氏族的陌生的男女的结合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女子往往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反抗。但姑舅之间通婚却有所不同:一来双方的姑舅表兄弟姊妹,从小就有较多的接触,彼此有一定感情,而双方的亲属关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夫妻间的矛盾;二来双方的长辈为兄弟与姊妹,出自一个血统,彼此亲如手足,互相对对方的子女爱惜备至,他们与成亲的子女也有相当的感情。    
    在泸沽湖盆地是严禁姨表婚的,因为按母系传统,姐妹的子女,属于一个根骨,不能婚配。不过,在加泽乡已突破了旧制,出现了一些姨表婚。他们认为姐妹分别嫁给不同的家庭,根骨已变,可以通婚。很显然,这是依父系血统讲的。    
    3.杀婴现象的出现    
    在母系氏族时代,男子对自己的子女是没有感情的,当时还没有父爱。摩梭人有句民谚说:“男子的孩子是人家的,女人的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母系制下男子对孩子的关切,集中体现在甥男、甥女上。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才改变了互相脱离的父子关系。    
    在摩梭人男子娶妻的家庭里,父亲已经成为家庭的主人,也是子女的公认父亲。他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子女严格管教。父亲生了儿子,欢天喜地,大办满月酒;生了女儿也很高兴。一方面,他们认为儿子是根根,没有儿子有女儿也好,仍然可以招赘继嗣。他们民谚中所谓“有儿靠儿,无儿靠女”就是这个意思。另一方面,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私生子的合法性。新娘在出嫁前生的子女,可以随母亲“嫁”到男方去,即子随母嫁。新郎家必须准备一套小孩衣服,给小孩穿上。迎娶那天由女方派一人背着孩子,跟随新娘出发。背孩子的人,一边背孩子走路,一边回头呼叫孩子的名字:“×××,跟妈妈走了;×××,同妈妈嫁人!”在他们看来,只有把孩子的灵魂一块带走,小孩到父亲家里才养得活。如果这个新娘中途逃婚或事后离婚,她也要把这个私生子带走。    
    应该指出,私生子随母亲“出嫁”,这是泸沽湖中心地区的情形,在距湖区较远的地方就不同了。在金沙江岸边,由于一夫一妻制相当发展,群婚势力不断削弱,父亲关注子女,有歌可以为证:    
    没有娃娃是痛苦的事,到了晚年怎么办呢?    
    手心手背都是肉,生男生女都一样。    
    有儿依靠儿子,有女儿依靠女儿。    
    母亲是子女的依靠,女儿是家庭的根根。    
    树虽然没有结果,但开的花十分美丽。    
    两棵树勾挂在一起,在树枝上开一朵花。    
    母鸡不孵蛋,打断腿也没用。    
    孩子是你的,也是我的。    
    不是为了孩子,我早就回妈妈身边了。    
    在那些地方,还普遍歧视私生子。妇女生私子,必须到野外的山洞里分娩,然后将私生子丢到金沙江里;在洛水和长柏村,不仅要把私生婴儿丢在山岩下,还可以追杀奸夫。从历史上看,杀婴的原因很多。但金沙江边的杀婴则是父权制对私生子的残酷惩处,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父系血统的纯洁性,是对母系制的压制。    
    不难看出,泸沽湖东边杀奸夫,西边杀婴习俗的出现,表明泸沽湖畔的母系制已处在周围父权制的左右夹击之中。母系制正在走向衰落,父权制正在缓慢然而却又是顽强地发展着。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2节 母系家庭(1)

    过去,学术界多把“衣杜”称为“母系家庭”,这是众所周知的。现在改称“母系亲族”,难免有标新立异之嫌。然而,这个立论的依据不是机械套用某种理论,而主要是以调查实践为基础,并且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思考过程。    
    1963年在永宁调查之初,我们也是将“衣杜”称为母系家庭的。当时认为摩梭人有三种家庭形态:母系家庭、母系父系并存家庭和父系家庭。在深入核实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当地的家庭形态不是三种,而是四种:(1)纯粹由母系血亲组成的“家庭”;(2)以母系血亲为主,掺入了女成员赘夫的家庭;(3)母系、父系成员兼而有之的家庭;(4)纯由父系成员组成的家庭。对于后两种即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是没有什么争议的。问题在于前两种:它们究竟是一种形态(母系家庭)还是两种形态?也就是说,在母系家庭之外,是否还存在一种成员结构类似氏族缩影的组织?为了弄个水落石出,我们又于1980~1981年几度重赴泸沽湖地区,在更大范围内对母系“衣杜”与母系家庭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核实。结果进一步证实,当地确有四种“家庭”形态,而且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有重大区别。母系“衣杜”较之于母系家庭更为古老,所以,除母系家庭外,我们又使用了母系“亲族”和母系“衣杜”的名称。    
    母系家庭    
    如果说母系亲族是纯母系的亲属集团,那么,母系家庭则既以母系血缘为纽带,又以姻缘为纽带(包括夫妻及父子关系)。这样的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是对偶婚发展为对偶家庭引起的必然结果。    
    当走婚仍然是唯一的婚姻形态时,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母系氏族,或者是母系亲族。然而,一旦从男子走婚发展为男子出嫁,配偶双方组成对偶家庭,这就产生两个结果:一是配偶双方开始共同生产和生活;二是原来母系亲族的单一血缘关系被姻缘关系所突破,从而使母系亲族蜕变为母系家庭。    
    举例来说,永宁区拖支乡阿栽家历代母系相传。这一家的前六代,每代都有男女成员。但他们女不赘夫,男不娶妻,一直维护母系亲族的结构。到第七代,只有采尔四姐妹,没有兄弟。她们的舅舅达石为四个甥女招来一个赘夫采皮错。达石对采皮错说:“得马四姊妹,任你为妻”。采皮错当时只有15岁,而采尔和得马已经成年。采皮错没有把她们当作妻子,任随她们自找“阿注”。他成年后,也只与布特和阿达组成家庭。他们的下一代既知其母,也知其父,夫妻双方共同抚育子女。又如温泉乡的阿古瓦阿衣家,属于萨达布母系血统,世代母系相传。至解放前四十多年,老舅舅格土去世,因家中缺乏男劳动力,遂由长姊泽珠马引男阿注良马入居,由此突破了单一的母系血统。只有一个女成员引男阿注入居,她的兄弟姐妹均未效法她的做法。也就是说,良马的入居对其他成员没有影响。这样的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包括一对配偶构成。    
    这种母系家庭并不是个别现象。据1980年我们对四川左所、屋脚的调查,各种“家庭”的数据和百分比如下:    
    村名 全村户数 母系亲族 母系家庭 双系家庭 父系家庭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奢  垮 86 22 28 31 5     
    喇  瓦 56 13 6 32 5     
    布  束 18 4 1 6 7     
    木  支 25 13 2 8 2     
    多  奢 125 59 9 41 16     
    洼  夸 29 14 6 8 1     
    前  所 39 12 7 13 7     
    屋  脚 13 2 0 10 1     
    利加嘴 20 7 4 6 3     
    合  计 411 146 35。5 63 15。3 155 37。7 47     
    母系家庭是由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它继承了母系亲族世系由母系传递、财产按母系继承的特点。然而,二者的差别仍然很大:    
    1.母系家庭虽然仍以母系血缘为纽带,但由于女子招进丈夫,使姻缘纽带得到正式承认,从而突破了母系亲族血缘的单一性。    
    2.女招男赘的配偶双方,相互之间已不再是单纯的性生活关系。他们同居共处,有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一起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这样的配偶就不再是“共宿的朋友”,而是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夫妻了。    
    3.母系亲族内部无父子关系,但在母系家庭内部不仅有父子关系,而且父子之间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父亲不再是夜至晨离的过客,而是子女的亲人。    
    4.在母系亲族制度下,财产由母系成员集体继承,子女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母系家庭虽仍实行母系承继,但已孕育着父系继承制。    
    5.在血缘观念上,母系亲族只承认母系血亲;母系家庭则既承认母系血亲也承认父系血亲。    
    这些已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不同了。我们以阿衣家为例,具体看看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亲属结构的异同。    
    这原是由一个女始祖生育的裔组成的亲族,亲属关系包括母与子女;姨母与姨侄、姨侄女;舅与甥儿女;母祖与孙;姨母祖与孙;舅祖与孙;曾母祖与曾孙;曾舅祖与曾孙;兄弟姊妹;姨兄弟姊妹;再姨兄弟姊妹。这些亲属关系,显然是以母系血缘为缘为纽带的,没有父系和姻亲关系。后来,由于泽珠马将阿注良马引入同居,又增加了以下父系血亲和姻亲关系:夫与妻;父与子;岳母与女婿;舅父与甥女婿;小姨与姐夫;内弟与姐夫;姨父与姨侄女;姨祖父与姨侄孙;祖父与孙;曾祖父与曾孙。    
    过去,在走婚关系中,良马只是阿衣家的过客,他与其他阿注一样,对这家人的亲属结构毫无影响。当他入居进来,成为这家人的正式一员,就突破了原先单系亲属结构,从而使父系血亲和姻亲得到承认。尽管亲属称谓仍然借用母系的一套,但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新的内涵。从此,阿衣家的性质也就起了变化,它不再是母系亲族,而是母系家庭了。    
    与之相适应,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起了变化,由单纯的性关系,发展为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和共同居住。他们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由朋友关系发展为休戚相关的夫妻关系。    
    在走婚状态下,生父与子女分属于两个经济单位,在一起相处的机会极少,彼此关系疏远,感情淡薄。在子女的心目中,生父是一个外人。生父入居后,情况就不同了。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3节 母系家庭(2)

    母系家庭与母系亲族一样,实行母系继承。不过,母系家庭的母系继承制也含有父系承制的萌芽,与母系亲族中单纯的母系继承制显然不同。    
    对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加以区别,可以认清泸沽湖摩梭人事实上的家庭形态。除了晚起的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外,还有时代较早的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既要看到两者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差异。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会妨碍我们正确认识摩梭人母系家庭的来龙去脉。    
    那么,母系家庭的原生形态是什么样的呢?     
    美洲易洛魁人的“奥华契拉”在欧洲人进入美洲后才经历了由母系亲族到母系家庭的演变。这一点表明“奥华契拉”并非氏族本身,而是一种比氏族小、包括在氏族中的血亲集团。这是实行走婚的“奥华契拉”的原生形态。摩梭人的母系“衣杜”在人员构成上与它相类似。这就是说,这个血亲集团中进入了赘夫,使它由母系亲族演变成了母系家庭公社。    
    云南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族,也盛行对偶婚和母系家庭公社,象巴卡乃的热那帕·那珠朴家庭公社,有130多个成员,包括25对从妻居的配偶以及他们的子女。他们住在一幢庞大的公共住宅中,房长约23米,宽10米。房内两侧用木板隔成若干单独房间,每一个对偶家庭——“底谷”各自住在自己的单间里。中间为宽敞的走廊,公共火塘也设在这里。这种公共住宅与易洛魁人的长屋的布局相似,说明两者大体上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 。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有明显的差别,但就基本特征而言,两者的共性还是主要的:(1)以母系血缘为基础、以女子为中心组成家庭或家庭公社;(2)集体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财产由母系传递;(3)实行妻方居住的对偶婚,只要一方坚持即可离异;(4)对偶家庭依附于母方家庭或公社,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两者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致。这些共性表明,它们是同一种家庭形态,即母系家庭公社或其变型——母系家庭。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与易洛魁人的母系家庭公社一样,都是由母系氏族分裂产生的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则是上述公社在近代条件下的畸形化。    
    在氏族公社时期,最早实行“两合外婚制”,即两个氏族的男女实行集体婚配,婚姻集体——两合组织与生活集体——氏族是分开的,更谈不上组成家庭。只是到了母系氏族晚期,对偶婚发展到对偶家庭,才以男子出嫁的形式组成了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家庭。但是对偶家庭仍依附于母方的亲族。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始于私有制产生、母系制解体的条件下形成的父权家庭。古汉字中的“家”字,就是在一个房子里关养着猪,说明私有财产从动物——牲畜开始。这一点从考古发掘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无论是大汶口文化,还是齐家文化,其中的私有财产都以猪下颌骨为标志⑦,说明男子是在积累私有财产后才实行娶妻和建立家庭的,    
    氏族产生之后,配偶双方就不存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