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物证。第四,他们有私生子吗?如果有,私生子在哪里?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法院不会仅以单方一人之言就定案。况且,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对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人民法院还要审查核实。法院要靠证据定案,这无可非议。而作为一方当事人去获取这些证据,也确实难于上青天。于是就会演出妻子跟踪、盯梢、捉奸之类的闹剧。
妻子发怒就爱“泼妇骂街”,让所有的亲属都知道,到底谁对谁错!“二奶”发怒宁可鱼死网破,不怕把乱子捅大;男人发怒便听天由命,不怕天塌地陷。“包二奶”的结果,先是引出了“姑奶奶”,再由“姑奶奶”把事儿闹大。男人的事业貌似毁于女人之手,其实,人生竞争就是大浪淘沙。一些人,事业心不强,贪恋女色,当然事业难成。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非婚性行为危害大造成了损害应赔偿
非婚性行为危害不小,有时对身心健康还会造成损害。例如导致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等措施,引发不孕不育等后遗症、传染性疾病等。造成了损害,责任人应予赔偿。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损害赔偿有重大区别,处理起来难度也相对较大。处理这类损害赔偿,一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正确对待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以非婚性行为不犯法而不处理,歧视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处理这类赔偿,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就肯定非婚性行为的正确、合法。不能把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教育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要避免以道德上的批评取代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用批评、教育、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但在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违犯社会道德的人,其人身权利等一切合法权益,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人身权利如遭到侵害,同样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双方都有错误,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责任,都不是故意的,这种危害后果不是双方所期望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想到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者手段予以防止,但由于对这种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则应该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受损害者自己有过错,自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的,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我们应该看到,非婚性行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大多数是由性行为间接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了正确解决这类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这种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作为损害来对待。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怀孕坠胎,并且造成其终身不育后果的,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要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不能离开证据,不能离开调查案件的事实,但也必须注意,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干涉婚姻自由违法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婚姻自由是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则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殴打、捆绑、扣押、禁闭或者抢掠等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常常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有丈夫、妻子,也有的是族人或者基层领导干部等。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它特有的四个构成要件,暴力干涉婚姻罪也不例外。这种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婚姻自由权和人身权利。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不是说只要有暴力就构成本罪,还必须分析使用暴力的程度与所造成的后果。第三,犯这种罪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第四,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故意使用暴力来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我们判断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划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情节轻微,如只是一般的打骂,暴力程度不足以对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造成实际危害,则不能以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严重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这里需要注意,对于一般的干涉行为,如一般的打骂,被害人因为心胸狭窄想不开,本来不会出现自杀这类情况的发生,却意外地发生了,这不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对这种情况,是否要追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过失地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伤害、过失地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因为使用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对被干涉人可能会出现自杀这种现象应当想到而没有想到,或者虽然想到了,但认为这种现象不会轻易发生,从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最终导致出现了被干涉人自杀的现象,出现了这些情况,应当认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人故意将被干涉人打成重伤、重伤致死,或者是故意剥夺了被干涉婚姻自由人的生命,目的是使其无法行使婚姻自由权,这种行为远远超过了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的界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以此处罚。
第三,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况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采取“生米做成熟饭”的办法,以强奸他人逼其就范的方法,企图达到迫使被害人与自己结婚、不能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这种行为虽然也干涉了他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但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处罚。
第四,丈夫因为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对妻子实行了暴力,鉴于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丈夫虽然干涉妻子的婚姻自由,但在一般情况下,不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等犯罪的要件,可以按虐待罪等犯罪处罚。
第五,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对抢婚事件如何处理。对抢婚事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性质正确处理。如果是因为向女方求婚遭到了拒绝,便纠集众人使用暴力,强行将女方劫持或者绑架到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这应当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是由于种种原因,女方已经和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女方又不愿与男方结婚,或者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家中,强行同居,对此,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讲到这里,对这种犯罪有两点说明:一是犯本罪而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处理,如果不起诉,法院不应主动审理。二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由于后果严重,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为了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我国刑法第257条做出明确规定,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诉才处理,被害人不告诉的,法院不主动处理。二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判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重婚犯罪进监狱非法婚姻要解除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一是这种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的重婚,也叫做法律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是事实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解除。
三是本罪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了,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
四是犯这种罪的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而结婚,或者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并且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犯罪,被骗的一方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犯罪。
我们在认定重婚犯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重婚与通奸的不同。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已经有配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只是一种秘密行为。
第二,要分清重婚与非法同居的不同。事实婚姻的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公开同居,还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同居的行为。这种同居,不是单纯以满足性生活为目的,往往还有经济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关系,但他们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关系比通奸更进一步,但还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例如,某县政府机关干部于某,已有配偶,但经常夜不归宿,编造开会、值班、公出等理由,欺骗其妻,到一个独身女子家与其同居,长达两年之久。当地居民委员会认为,于某这种行为有损于政府机关形象,要求司法机关处理。县人民法院认定于某犯重婚罪,并判处刑罚。于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没重婚,只是有通奸或者同居行为。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没有人证实于某与那个单身女子是夫妻关系,认为他们只是“猫洞来,狗洞去”见不得人的行为。由于缺乏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于某无罪。这说明,通奸和同居不是犯罪,不能以犯罪惩处。
第三,因为自然灾害,被生活所迫,为了谋生而重婚,或者是因为受到虐待外逃再婚,或者是因为被拐骗、被贩卖以后再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以重婚罪惩处。还有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因此与他人又结婚的,对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处理重婚案件时,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对重婚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对其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破坏军婚国法不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59条规定,“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所谓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在客观方面,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结婚的丈夫或者妻子,包括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尚未举行结婚仪式的人。本罪中的同居,是指双方公开或者秘密的共同生活,而不是一般的一次、两次通奸。三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对有错误的军人配偶,一般不作为本罪的主体,不以本罪处罚,而主要是靠批评教育。如果军人坚持要处分其配偶,并且提出离婚的,应当尊重军人的意见。因为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保护军人婚姻。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同居或者重婚的是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一般不把现役军人当作犯罪主体来按破坏军婚罪处罚,可以按照重婚犯罪论处。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认定这种犯罪时,有以下一些问题应当注意:
第一,若是仅仅与军人配偶偶然有通奸行为,并没有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如果虽然没有与军人配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在一起公开或者秘密共同居住生活的,又不是偶然的一次两次,应当视为与军人配偶同居的破坏军婚罪;对于不知道是军人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应当以本罪处罚,而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第二,本罪与重婚罪不同。本罪尽管基本上也是重婚行为,刑法将这种犯罪与重婚罪区分开,主要是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本罪与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本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二是本罪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是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婚罪中的对方,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即可构成重婚罪。另外,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也重于重婚罪。
第三,如果是利用职务上的权利,或者在工作单位、家庭中从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采取胁迫手段,以下岗、阻碍招工、改变工种、停职降薪、收回住房、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忍辱屈从,从而达到奸淫目的,则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依靠法律
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手段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或者占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杀人、伤害、殴打、捆绑、禁闭、独占家庭共有财产等。
以前人们有一种错觉,认为“打老婆,骂孩子”,进行凶残“窝里斗”的是没有文化、粗野无知的蠢汉干的事,但大量事实向人们展示:那些有较高文化,取得一定学位或者官职的人,那些貌似温柔文雅的人,也有施行家庭暴力的、也有杀人、大逆不道的。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国家的各种法律在家庭中都适用。在家庭中出现的伤害、杀人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从妇联部门获悉,有许多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有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是感情破裂,互相摧残,或者父母对子女的伤害、杀害等等。二是子女为了占有父母的财产,或者为了摆脱对父母的赡养,从而对父母产生的伤害。三是兄弟姐妹为了抢占父母的财产或者继承权,互相推卸对父母的赡养责任而发生的严重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