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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手续,认为这是“没事找事”,多此一举,甚至害怕引起非议等等。
事情都是有利也有弊。不登记一时方便了,也容易引出诸多麻烦。一是容易产生重婚现象。有人已经结婚,有了配偶,合法婚姻关系没解除,隐瞒真相,欺骗对方,与其结婚,使对方受骗。人民法院对这种重婚现象处理时,难度较大,不利于打击重婚犯罪。二是没有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生育子女,子女上户口也会遇上麻烦;如果两人离婚,财产不易分割;如果一方死亡,不存在财产继承问题,其遗产不好处理,如此等等。三是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名不正,言不顺,社会影响不好。四是没有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稳定。双方随时可以分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总之,不按国家法律规定登记结婚,会带来许多麻烦,容易出现许多不好处理的问题。对此,人们应当充分重视。
第二,虚荣心太强。
目前,有人选择配偶只注重外表,忽视道德、品质、思想修养等方面的考察。这些人选配偶、结婚,好像是为了给人看,以求得亲友、邻居的夸赞和好评。要求对方具备的条件只是外表的,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如身材、面貌、文凭、举止风度、家庭条件等等。至于许多必须考察的重要方面,如是否志同道合、是否能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展现才能、有发展前途、性格上是否适应、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是否能和睦相处,对双方各自的创业、工作是否会带来帮助等等。对这些却考虑不多。由于该考察的地方不考察,不该用精力的地方用了精力,这样,就可能为离婚埋下种子。
第三,宿命论观点影响太深。
有人对婚姻持消极等待的态度,不积极争取。他们原先并不是决定终生不娶或者不嫁的,只是在“等缘分”、“等机会”,等来等去,错过了时机,错过了很多好时光,最后年纪大了,人老了,只好是“不遇如意人,宁可不娶、不嫁”。所谓的“缘分”也确实有些偶然性,婚姻上的偶然性不是纯粹的偶然,它是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如果缺少主观上的积极主动,消极地坐在家里等缘分,这样的缘分则很少主动来到。我们提倡晚婚晚育,只是提倡晚结婚、晚生育,而不是要求晚一些谈恋爱。人生要走的路程,有十分清楚的自然段。在读书阶段,就得上学读书,两三岁上学太早,二三十岁以后再上学又太晚。在处理婚姻问题上也同样,到了该处理时,就得积极主动,那些把学习、工作、创业与婚姻对立起来的做法,不可取。在青年时期或者适当的年龄段,应当把婚姻问题处理好。
第四,受迷信思想影响较大。
有人认为,属相不合的、生辰八字不匹配的不能结婚;还有人认为,有些属相不好,会使对方遭恶运;也有的认为男女双方在年龄上,谁比谁大几岁、小几岁也有说道;还有姓名等方面也能找出说法。这些毫无科学根据的谬论,使人作茧自缚,束缚着人们正确处理婚姻的手脚。有些顽固者,还会列举身边的实例,说明哪对夫妻因为属相不合、生辰八字不匹配,最后出现了婚姻悲剧、人生恶运、事业不成等现象。
我曾经主审过一起夫杀妻的杀人案,丈夫最后被枪毙了。于是有人说,“不怨天,不怨地,就怨妻子的名字起得不咋的。”原来,被害的妻子姓史,叫史琼。“琼”字可以分成“王”、“小”、“二”、“口”几个字,再加上她姓史,形成了“死亡小两口”,这注定夫妻二人不能好。面对生活中一些偶然的巧合现象,有人编出了曲折离奇的故事进行宣传。有人听了,不加思考,就盲目相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许多人本来可以成为理想的夫妻,可是,就因为有人相信迷信,或者他本人不信,但其亲属相信迷信,硬是把一对本来应该成为夫妻的二人给搅散。还有的已经结婚,生活和睦幸福,这时不知谁说了一句什么“夫妻相克”之类的话,于是就离婚了。
第五,有人过于注重金钱地位。
谁都想有钱,谁都想有权。即使自己没有,找个配偶也应当有。于是有一些人愿意把婚姻的大楼建筑在金钱、权势之上。有人深信,“爱情之花靠金钱浇灌”。可是,金钱、地位是不稳定的。今天,他是百万富翁;明日,他可能生意赔本成了穷光蛋。今日某某人大权在握,明日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婚姻要求相对稳定。目前,因为对方有钱、有权才跟他结婚;也有因为有钱、有权而离婚另求新欢的。其实,这些人不懂得婚姻、爱情。爱情,是奉献。因为相爱,可以献出一切,乃至生命。其实,“一提钱,便无缘”。既然婚姻成了市场上的金钱交易,有钱相聚,无钱分离。建立在金钱、权势上的婚姻是变味的、苦涩的。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了解对方途径多试婚方法非上策
结婚之前,应当充分、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人不能与一个自己不了解的人结婚。但了解的途径、方法很多,拉长恋爱时间也是一个好方法,用试婚的方法来了解,并非上策。
所谓试婚,就是男女双方没有结婚,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在一起共同生活,按照已婚的方式先尝试一下婚后生活,包括性的尝试。如果双方都称心如意,这才登记结婚;如果认为在某些方面还不适合,不能成为夫妻,那么则“Bye…bye”了。试婚的目的,是检验一下双方是否适应在一起共同生活。
据有关资料记载,试婚曾经是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婚姻习俗,并不是新生事物。我国婚姻法没有允许试婚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试婚。因此说“试婚违法”,尚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样的情况,人们对目前出现的试婚现象则褒贬不一。有赞成的,有反对的,都是从一个方面去强调它的合理性或者荒谬性,也有人采取不反对、不支持的态度。认为试婚合理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把婚姻当儿戏,为了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应该有个试婚阶段,防止婚后性格不合再离婚。他们认为,当前离婚的较多,这与婚姻质量不高有极大关系。为了借鉴他人的婚姻悲剧,只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一步一步向结婚目标走去。他们认为,即使到商店买衣服、买鞋,还允许试一试,穿合适了才能买。处理婚姻问题,要比买衣服、买鞋重要得多。男女二人一旦结婚,就要永远生活在一起。因此,对以前素不相识的两个人来说,不经试婚,直接结婚,然后就不管是否适应,都得永远在一起,这是拿婚姻当儿戏,太不严肃了。
第二,试婚失败而分手,要比离婚给双方带来的痛苦小。由于许多人婚后离婚,使他们的孩子无家可归,或者是失去应有的父爱或母爱,失去应有的家庭教育。面对这些,主张试婚的人就说: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协调,最好及早散伙,千万别等婚后有了孩子再离婚。试婚失败,对双方、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
第三,试婚不违法,不损害别人利益,不破坏他人家庭的和睦,是两厢情愿的事,不违反社会道德。男女青年婚前是否要有一段试婚阶段,应由双方个人决定,其他人的说三道四,纯属吃饱饭撑的,没事找事。他们认为,试婚与已有配偶者的通奸、同居、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等,不可同日而语,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与那些违反社会道德,甚至是违法行为相提并论。这正像一个人吃饭、吃菜,各有各的吃法,各有各的爱好,没有必要强求统一。
因此,认为试婚合理的人认为,试婚是一些人处理婚姻问题的一种方法。至于这种方法可取不可取,可行不可行,完全由要结婚的两人决定。
对任何人、任何事,总是有人说好,有人说坏,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认为试婚荒谬不可行,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能拿婚姻当儿戏,说试就试。他们认为,往家娶媳妇,可不是往家买衣服、买鞋,随便穿,随意试。衣服和鞋是物品,没有感知,人则不同了。人有尊严,有人格,不能把人与物相比。一个未婚处女经过试婚被淘汰了,即使不怀孕、不流产,对她的损害也是很大的。因为人们都知道,没有结过婚的男人,都愿意与处女结婚。试过婚的女人,应当知道她的损失有多大。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试婚以后,然后再跟另一个女人试婚,也有玩弄女性、不道德之嫌。婚姻是涉及人的尊严、品质的大事,应当谨慎严肃对待。如果硬要与买东西相比的话,可以试想,我们从商店买回来的衣服和鞋,如果不是新的,是被人穿过一个月、两个月了,那么心里会是什么滋味?甘心情愿吗?允许其他人在购买之前随心所欲地试吗?
第二,试婚的失败与婚后的离婚没有太大区别。结婚与试婚确实不同,但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得到了一张结婚登记证。有了一份结婚登记证再离婚,与没有结婚登记证在经过较长时间的试婚之后再分手,这两种情况区别不太大。如果怕婚后离婚给孩子造成损害而试婚,那么,所谓的“试婚”也可以放在结婚之后,生育子女之前进行。以怕离婚给子女造成痛苦而先试婚的理由不充分。
第三,试婚分两种,一种是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的试婚;另一种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开始非法同居生活。试婚虽然不违法,但没登记而试婚,其关系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告吹,说分手则分手。这样,在试婚阶段出现的许多法律问题不好解决。因为试婚失败之后,肯定会出现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分担、租房的房租费分担等问题,有的还有可能出现子女的落户、姓名、抚养等问题。
第四,试婚与结婚相比,双方的责任感相对较差。已婚的双方,有孩子、共同财产和结婚证书等做纽带,把二人牢固地捆在一起。而婚前的试婚就不同了。为什么要试婚,双方都明白:就是为了一旦处不好,分手时方便,不需要向对方负什么责任。至于对方将来生病了、找不到工作了、生活上遇到什么困难,这些都与自己无关。这种相对较差的责任感,会随着试婚时间的拉长,逐渐养成习惯,使结婚以后,夫妻之间的责任感也相对较差。处不好就分手的思想,在结婚之后仍然不能完全清除。因此,有人做过调查,婚前试婚的要比没试婚的离婚率高。
第五,和睦的家庭、健康的夫妻关系,需要用宽容、忍让来维持。而在试婚中,宽容和忍让相对较差,因为双方都有“处不好就分手,各奔东西”的想法。而试婚时间一长,在生活、工作等诸多方面,必定会出现一些分歧意见。这不仅使试婚成功率大大降低,还会使这种不愿忍让宽容的作风延续到婚后,影响婚后家庭的和睦和婚姻的稳定。须知,男女结婚的基础是爱,而不是性。有性关系的男女,不一定就有爱情;互爱的男女,性生活也不一定和谐。试婚将爱与性位置颠倒,二者一错位,性显得枯燥无味,爱也很难牢固地树立起来。
第六,试婚不易被人们广泛接受。虽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许试婚,但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许多人对未婚先同居的现象不理解、不接受。当然有人会说:生命是我自己的,我愿怎么活就怎么活。他们只顾低头走自己的路,我行我素,不管他人怎么说。人,毕竟要生活在社会之中,毕竟要有自己的父母、亲属、朋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们抬不起头见人,这也不好。
人在低头走自己路的时候,最好也听听别人怎么说。如果周围的人不赞成,这样的事最好不做。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人人懂干涉婚姻法不容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制度。
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者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这种自由也不是超越法律与道德之上的绝对自由。它仅仅是针对那些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婚姻而言的。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恋爱自由。恋爱是婚姻问题的序幕,跟谁恋爱,怎样恋爱,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不违反社会道德,不侵害他人利益,当事人有广泛的自由,他人没有理由干涉。当然,恋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不能搞“三角恋爱”、“多角乱爱”,更不能以恋爱自由为幌子,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玩弄异性而乱爱。因为这样做会欺骗他人感情,会影响他人婚姻,侵犯他人利益,缺少应有的社会道德,必然会被千夫所指。
第二,结婚自由。男女二人的结婚,不管是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还是与谁结婚,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德,那么,就享受广泛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
第三,离婚自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男女二人如果自愿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男女二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只好去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自由也是对双方相对而言的,任何一方不能以离婚自由为由而损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复婚自由。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有些事情会发生变化,影响夫妻二人和睦的客观条件有可能消除。男女二人如果是出于自愿,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即在法律上恢复了婚姻关系,至于是否举行仪式等等,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他人不得干涉。但如果认为复婚自由,男女二人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以夫妻关系继续生活,那么,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第五,独身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处理自己婚姻问题的自由,而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结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人选择了终身不结婚的生活方式,这是一个人婚姻自由的体现,他人不得干涉。
为了确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对严重妨碍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近亲结婚不行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了更好地执行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旁系血亲”,以及为什么要禁止近亲婚配。
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为直系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直系血亲之外,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为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等同出一源的亲属。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统称为近亲或者血亲。
近亲婚配是原始的、愚昧的婚姻形式。我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仅是对落后的、愚昧的、违反传统伦理观念的婚姻习俗的改革与宣战,也是具有重要优生意义的。
经过科学研究发现,人体内有一种基因遗传物质,其中有一类叫隐性致病基因,每个人身上都带有多种隐性致病基因。血缘关系越近的人,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如父母和子女有1/2的基因相同;兄弟姐妹有1/4的基因相同;叔侄、舅甥有1/8的基因相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有1/16的基因相同。身上带有相同隐性致病基因的人结婚,生下的子女就会患上隐性遗传病,并且传给后代。近亲婚配,双方身上相同的基因越多,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越大。血缘关系越远,身上相同的基因就越少,患隐性遗传病的比例也就越小。医学研究和数字统计表明,近亲婚配所生的子女患先天性残疾、痴呆、精神病的比例比非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高十几倍、几十倍乃至百倍。近亲婚配对后代的素质、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国家的繁荣昌盛都极为有害。因此,我国婚姻法才做出近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人们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对国家、社会、自己都是大有好处的。
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主动寻找恋爱对象红娘媒体均可找找
人到了一定年龄,婚姻问题便摆在面前,聪明人会根据自己的条件,主动寻找与自己基本上“门当户对”的异性交朋友、谈恋爱,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