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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5-王芳回忆录(选载)-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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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商定,先确定了3人:    
    黄荣波,“文化大革命”前在省公安厅政保处工作10多年,做过预审工作,1965年7月我代理温州地委书记时,带他去温州做秘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任温州地委常委,兼地委、行署办公室主任;    
    王汝良,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解放前在部队担任我的警卫,我们一起渡江南下,一直在市公安局做侦察工作;    
    夏仲烈,时为我的秘书,又任省人大法工委委员兼办公室主任。    
    后又选调了2人:    
    吴瑞琪,杭州市公安局二处处长;    
    史芳春,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在基层从事侦察预审工作多年。    
    一切安排定当后,我们一行6人于1980年4月19日乘火车赴京,按规定的时间到公安部报到。    
    公安部把大院内东侧的5号楼(单独一个小院,20世纪50年代初曾作为英国驻华代办处)作为审理“两案”的专门用房,门口加设了武装警卫。一楼是领导开会、值班、联络和文书处理的地方;二楼作为我们地方去的6个负责人的住处。    
    4月21日下午,首批从浙江、江苏、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和北京市公安政法机关抽调来的60余名干部,集中在公安部东大厅小礼堂开会。    
    公安部长赵苍璧传达了中央胡耀邦、彭真同志指示,凌云副部长传达了中央书记处的文件。林彪、江青“两案”原由中纪委二办牵头审查,党中央考虑到“两案”审查中暴露出的严重罪行,决定依法公开审判,并决定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等移交公安部预审,依法提起公诉;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仍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政治部保检法部门组织力量实施预审,然后并案起诉。    
    “两案”审判,是一项极其严肃、极为复杂的工作。为此,中央决定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伍修权、王鹤寿、江华、黄火青、赵苍璧等7人组成。下设审判工作小组,由刘复之、凌云、洪沛霖、于桑、朱穆之、曾汉周、江文、冯基平、史进前、王芳、卫之民、姚伦、王汉斌、郝苏、王照华、陈卓、穆青、高富有等同志组成。刘复之、凌云,后又增加洪沛霖,为审判工作小组召集人。    
    根据彭真同志意见,公安部决定分6个预审组审讯“四人帮”集团主犯:    
    一组组长洪沛霖(时任江苏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负责审江青;    
    二组组长王芳(时任浙江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负责审张春桥;    
    三组组长卫之民(时任黑龙江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负责审王洪文;    
    四组组长白钧(时任河南省公安厅厅长)负责审姚文元;    
    五组组长左昆(时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负责审毛远新;    
    六组组长王文同(时任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负责审陈伯达。    
    原先,彭真同志意见,要我审江青,我说我与江青太熟悉了,她耍起赖来不方便对付!这样,改由江苏组洪沛霖审江青,我带领浙江组审张春桥。每个预审组都配有副组长,我们浙江组(二组)由黄荣波担任副组长。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前介入,派出审判人员到各预审组了解案情。先后到我们二组的有湖南省的检察长马纯一、浙江省的副检察长闫光明、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刘焕之等6人。


《王芳回忆录》 第三部分进驻秦城监狱

    进驻秦城监狱    
    4月29日,全体预审人员到秦城察看监狱设施,了解“两案”主犯和涉案人员关押情况。    
    秦城,坐落燕山南麓,群峰绵延相接,处处险峻。近处树木葱茏,远处灰黄荒秃。极目北望,最高处,有军委测绘局设置的一个三角点。最远处,有古长城断续横亘。向南,一脉平川。这里到北京市郊35公里,到昌平19公里,到怀柔27公里。监狱南面500多米处,有一条河把密云水库的水送到京津,并肩又有一条铁道,连接北京与塞外。    
    秦城监狱是公安部直接管理的,1958年建成。在二道门内,有独立的四个监区、400多间监房和一应配套设施,戒严十分严密。这里,本来是关押危害党和国家、破坏社会秩序的重要案犯的,可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却关押过党和国家高级干部500多人,1968年又加建了两个监区。据公安部的姚伦同志说,其间有34人被整死,60多人被刑讯逼供折磨成精神病或终身残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残酷迫害干部,冤狱遍于国中,秦城监狱是一个缩影。    
    在审理“两案”时,除两个监区关押着两案涉案人员约六七十人外,其余几个监区和监舍都空着。    
    那时,从公安部到秦城,由于交通拥挤,路况不好,汽车要走一个多小时,遇到堵车需时更长,来往很不方便。于是,决定在公安部5号楼保留值班、联络外,全部预审人员移师秦城。5月26日进入,除少数负责同志入住监狱一道门内的招待所外,其余预审干部都住进监区的监舍,每人一间,在监狱的大伙房用餐,这样办起案来方便多了。    
    从4月23日到5月底,主要是阅读材料,熟悉案情;而我们领导层的活动是相当频繁的,主要是开会,听取各方面的情况介绍,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制订各种处置预案。由于有全国揭批查积累的大批材料,中纪委二办又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又得到中央各部门和北京、上海等有关省市的积极配合,大力支持;预审组正副组长还可持证到中办、中纪委查核材料;各预审组紧密结合,整体作战,及时沟通;所以,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    
    为有利于弄清案情,对在押的毛远新、王力、关锋、戚本禹、迟群、谢静宜、金祖敏等7名嫌犯同时开展了侦查预审。将上海的徐景贤、王秀珍两名嫌犯押来北京作证。对与案件有直接牵连的郭玉峰、肖木、廖祖康、缪文金4人进行了审查。    
    又从北京、上海等13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政法机关,分两批抽调充实预审干部,总数达170人。来我们二组的有公安部张庆五、陈若林、周诗裳、潘俊等4位处级干部,到了6月初,又调来了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陈天友和两个处长。    
    提审张春桥    
    张春桥在“四人帮”中以“军师”著称。他老奸巨猾,“策划于密室,点火于基层”,其罪行擢发难数。    
    我们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6月2日开始对张春桥的提审。这天上午9时,我、黄荣波、王汝良和担任记录的陈若林、周诗裳等在预审室坐定后,即由警卫把张春桥带入。我让他面对面坐下,我首先向他宣布中央决定,讲明他的案件由公安部依法受理;同时向他原文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2、34、35条和第64条,特别强调《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或作无罪的辩解”,“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我向他宣读后,问他听清楚了没有?    
    这时张春桥有气无力地说:“我不是反革命。”    
    停了一下,张春桥又说:“你讲的我都不接受,我没有违反你这个法。”    
    此后,张春桥便不说话,不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其间,我反复阐明政策和法律,也驳斥他所谓“不是反革命”的言论,他也一声不响。这次预审僵持了一个小时,在宣布将他带下去前,要他在预审笔录上签字,他说“不签”。    
    张春桥在预审中可能不开口、不交代问题、不签字等,我们是有准备的。因为张春桥从隔离审查那天起,就不说话,但他曾表示“不到说话的时候”。    
    1977年3月1日,张春桥写给中央的信中曾申明:“未经我签字的材料,我不能承认对处理我被审查的案件有效性。”    
    1978年5月,中纪委二办审问张春桥时,他说:“我不说,以后再说。”    
    1979年9月,中纪委的张启龙、刘顺元、李士英等几位老人曾集体找张春桥谈话,张表示“没有必要说”外,即不吭声①。    
    我们曾多次分析过张春桥的思想活动。张说“不到时候”,那么什么阶段才算“到时候”,这个“以后再说”又是什么时候?我们当时认为公安预审可能是一个时候,因此做了两手准备,准备他不说话,争取他说话,即使他反扑、狡辩,我们都不怕,只希望他开口说话!    
    第一次提审他后,大约隔了半个月又第二次提审,他还是那副样子,闭口不言。我们就估计他在预审中不会开口了。    
    张春桥拒不回答问题,以沉默对抗预审。我们的对策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采取揭露性的预审方法,即在审问过程中揭露其所犯下的罪行和玩弄的阴谋手段,完整地记入预审笔录,构成法律文书。    
    我们从调查掌握的材料入手,经过多次讨论、筛选,抓住张春桥多次鼓吹“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组织策划上海反革命夺权;制造上海康平路武斗,打伤91人事件;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秘密接见蒯大富,指使他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迫害大批干部和群众;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押干部群众388人;1976年,伙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伙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为基地,建立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等等罪行,具体而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们事先写出审问提纲,包括在审问过程中,什么时候宣读证词,什么时候出示证据,什么时候证人出证等等,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完整地记入预审笔录。    
    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必须有多个经查验确凿的证据方可,对原始书证、笔记,要经过技术鉴定,以证明确凿无误;对证人的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    
    到9月中旬结束了对张春桥的侦查预审,其间一共提审了11次。每次预审,张春桥除表示“不看”预审记录、“不签字”外,始终耷拉着脑袋坐着,紧闭着嘴。连与他的同伙王洪文、徐景贤面对面对质时,仍是那副样子。    
    与张春桥相反,江青在谈话或预审中,一直是胡搅蛮缠,东拉西扯,喋喋不休,有时胡说八道,把责任推到毛主席、周总理身上;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虽能交代问题,但往往是避重就轻,竭力推脱罪责,姚文元常常表现出只认错不认罪。    
    在审讯中,允许申辩,不搞诱供、逼供,更不侮辱人格,如实记录口供,允许修改补充。监管工作始终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工作充分,手续完备,成竹在胸,做到紧张而有序,周密而有力,稳妥而服众。    
    在各预审组工作即将结束时,审判委员会的江华、黄火青、伍修权等三位领导和审判工作小组的刘复之、凌云等八九位同志,在5号楼集体听取各预审组的汇报。要求各组按照起诉意见书所列各被告人的罪行,逐条讲清认定罪行的根据和掌握的证据,汇报一条,议论一条,逐条过筛,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做到事实清楚、符合实际、证据确凿、铁证如山。这样讨论了10多天,为以后特别检察厅起诉和特别法庭的庭审,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前提条件。


《王芳回忆录》 第三部分严格区分罪与错

    严格区分罪与错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办案的最大困难是,林彪、江青一伙的许多罪行和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也即坏人做坏事和好人办错事纠缠在一起。为打掉林彪、江青一伙把他们的罪责往党中央、毛主席、周总理身上推,而施金蝉脱壳计的一切口实,克敌制胜,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分犯罪和错误,区分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纪,这是关键所在。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显示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预审工作开始,中央就为我们确定了几项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与党在工作中的错误分开;二是把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犯罪活动与好人犯错误分开;三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伙进行篡党篡国活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还有康生、谢富治等,都是一丘之貉。只有分工负责,并案审理,才能弄清全案,做到稳准狠地打击敌人。彭真同志在对我们谈话中,还引用马克思的教导:“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这就从理论上告诉我们:对林彪、江青一伙,最好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顺序,从后向前研究,较易看清问题。这就是我们办案的指导方针。我们始终掌握的一条,就是只审理江青一伙直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不管路线错误,包括江青一伙犯的路线错误及其造成的恶果。对延伸的罪行,原则上也不予追究。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如与党的路线错误有具体、直接联系,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错误和责任有直接牵连的,即使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也不予起诉。    
    1967年7月21日,江青接见河南三派群众组织代表,煽动说“革命群众可以拿起武器自卫”,“文攻武卫口号是对的”,造成河南武斗升级,全国全面内战,原拟作江青罪行认定。但经查,中央领导人在此之前,就同意“文攻武卫”口号,在江青讲话后,还给江青一信,要召开全国性会议,给所谓“左派”发枪。故不能作为江青的罪行起诉。上海“一月夺权”,由一连串事件组成,是张春桥先斩后奏,谎报情况,欺骗中央,造成了既成事实,进而发展为全国全面夺权。上海市委已认定为反革命夺权事件,中央发过文件。后经查,中央领导当时先后有过10多次讲话,表态支持“一月夺权”。我们只把与中央领导没有牵连的、张春桥直接遥控指挥制造的康平路镇压群众事件,从“一月夺权”中分离出来,列为张春桥的罪行起诉。此外,如以“中央文革”碰头会代替书记处、政治局、“二月逆流”、“七·二○事件”、“杨、余、傅事件”、“天安门事件”等12件影响恶劣的大事,由于牵涉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都没有作为罪行起诉。其中,虽有林彪、江青一伙乘机兴风作浪、破坏捣乱,但同好人失误、失察有关,因两者的性质、手段、目的截然不同,也没有起诉。我们对此是牢牢把关的。    
    用事实和罪证说话    
    江青一伙犯罪时间长,惯耍反革命两面派手法,问题牵涉面广,两类矛盾交织,他们还自称是“过高级政治生活”,情况确实复杂。    
    接收案件之初,我们曾视为畏途。中央为我们制定了正确的方针,还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冲破“禁区”。江青一伙已是阶下囚,我们是代表人民行使正义的审判。我们的主要法宝是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江青、张春桥,预审组的力量重点是放在调查取证上,用事实和罪证说话。    
    开始时,党内绝密的档案和资料仅允许少数同志看,有一定身份、地位和影响的人,也不能直接查找取证,特别是与中央领导同志有牵连的问题,其中个别的“禁区”也未打开。    
    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经中央批准,问题还是逐步地基本解决了。这使我们弄清了许多复杂问题的全貌,了解了背景,这对统筹全局,正确认定江青一伙的罪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2项重大事件不列入起诉,就是经过周密的调查、验证、核实而决定的。陈伯达在“文化大革命”中写过23篇“重要文章”,查背景、查责任、查危害,逐篇验证,逐步压缩,最后认定1966年6月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危害严重,陈应负直接罪责,才予认定罪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根本的是把事实搞清搞准。    
    我们强调多方取证,反复核实,力求做到每一项材料都过得硬、打得准。对犯人口供或线索,经过查对,得不到印证的,或没有确凿证据判明真伪的,一律不用,坚持少而精。戚本禹交代,江青曾单独向他诬陷朱德同志“朱毛、朱毛,真正是朱反毛”, 并指使、煽动人民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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