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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精神生活·意志-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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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力量和激情或欲望的力量。对于自明的真理,我们没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自由,而在激情和欲望中,如果理性不“强迫”我们,那么我们将被本性所战胜。但是,留给我们的自由空间是非常狭小的。我们仅仅考虑达到目的的手段,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不能选择目的。没有人考虑把健康和幸福当做自己的目的,虽然我们可能思考健康和幸福;目的内在于人性之中,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相同的。《优台谟伦理学》,1226b10。 至于手段,“有时,我们必须明白(它们)是什么,有时,我们必须明白它们是如何被使用的或以何种方式才能被获得的”同上书,1226b11—1226b12。参见《尼各马科伦理学》,1112b11—1112b18。。 因此,和目的不同,手段不是已知的,我们的自由选择仅仅与在手段之间的“关系”选择有关;proairesis是几种可能性之间的裁决者。    
    在拉丁文里,亚里士多德的选择能力叫做liberum arbitrium(自由意志)。每当我们在中世纪关于意志的讨论中遇到这个词语的时候,它不是指创造某种新事物的一种自发能力,也不是指由其本性决定的和服从其内在规律的自动能力,比里当的驴就是一个最荒诞的例子:可怜的牲畜处在两捆等距的、同样散发出香味的干草之间,如果一定要追究它选择哪一捆干草的理由,它最后就会饿死;它之所以没有饿死,是因为它感到饥饿,因而放弃自由选择,相信自己的欲望,取得在可及范围之内的东西。    
    Liberum arbitrium既不是自发的,也不是自动的;我们在康德那里发现了理性和欲望之间的裁决者的最后痕迹,康德的“善意”处在一种奇特的困境中:要么它是“没有先决条件的善”,在这种情况下,它享有绝对的自由,但没有选择;要么它从“实践理性”那里接受其规则——绝对命令,因为实践理性能告诉意志应该做什么和说什么:不要把你自己当做例外,应该服从矛盾律,自苏格拉底以来,矛盾律一直支配着无声的思想对话。更多地在亚里士多德的nous praktikos的意义上,康德的意志实际上是“实践理性”;在康德那里,关于意志和自由的详细解释,参见Lewis White Beck的《评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A mentary on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芝加哥,伦敦,1960年,第十一章。 在康德的意志中,其强制力量的表达方式借自自明真理或逻辑推理施加给精神的强制性。这就是为什么康德反复强调,不是来自外面、而是在精神本身中产生的“你应该”意味着“你能”。显而易见,成问题的是:我们相信取决于我们和仅仅与我们有关的东西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这种信念基本上是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所共有的,尽管他们对人间事务领域的重要性的认识截然不同。只有当人们开始怀疑“你应该”和“你能”的一致时,只有当问题“仅仅与我们有关的东西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吗”被提出,自由才成了一个问题,作为一种独立自主的能力的意志才被发现。


《精神生活·思维》 第二章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1)

    8。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    
    在本章的开头部分,我提出一个问题:何种经验能使人意识到人能形成意志力?对这个问题的第一个基本回答是:这些经验源于希伯来,既不是政治的,也不是关于世界的,不管是现象世界和人在世界上的位置,还是其存在取决于行为和行动的人间事务领域,而仅仅在人自己之中。当我们考察与意志有关的经验时,我们探讨的经验不仅仅是人本身拥有的、而且也是在人之内的经验。    
    这样的经验不为古希腊人所知。在本书“思维”部分,我相当详细地讨论了苏格拉底发现的合二为一。这种合二为一,我们今天称为“意识”,最初具有我们今天叫做“良知”的东西的功能。我们知道作为意识的纯粹事实的这种合二为一是如何实现和表达自柏拉图以来我们叫做“思维”的“无声对话”的。只有当孤独的时候,只有当离开我们通常和其他人在一起、我们作为个体呈现给我们自己和其他人的现象世界的时候,我和我自己之间的这种思想对话才能发生。但是,思想对话的内心世界使哲学成为黑格尔的“孤独的工作”(尽管有自我意识——笛卡儿的cogito me cogitare[我思我思]和康德的Ich denke[我思]无声地伴随着我所做的任何事情),它在主题方面与自我无关,而是与作为现象之一的这个自我感觉到的和需要检查的经验和问题有关。对每一个给定事物的沉思检查可能会被生活中必须要做的事情打断,被其他人的在场打断,被所有迫在眉睫的事情打断。不过,所有这些干扰精神活动的因素都不是来自精神本身,因为合二为一的是朋友和伙伴,保持这种“和谐”,是思维的我最关心的问题。    
    使徒保罗在《罗马书》(写于公元前54年到58年之间)中详尽描述的发现再一次涉及这种合二为一,但是,其中的两个不是朋友或者伙伴。它们始终相互争斗。当保罗“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罗马书》7:21),因为“如果法律没有说‘你不可起贪心’”,他“就不知何为贪心”。因此,法律的诫令引起“所有的贪心。因为没有法律,罪是死的” (《罗马书》7:7,8) 。    
    法律的作用是含糊的:法律是“善的,以便罪显示出真是罪”(《罗马书》7:13),但是,因为法律以命令的口气说话,所以法律“在我里头发动贪心”和“使罪复活”。“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罗马书》7:9—10)结果是“我不理解自己所做的(‘我对自己来说已经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憎恨的,我倒去做”(《罗马书》7:15)。问题的要点是,这种内在的冲突不可能通过选择服从法律或屈从罪恶来解决;按照保罗的说法,这种内在的“苦恼”只有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来解脱。正是这种明智见解“开导了”一个名叫扫罗的大数人,正如保罗所说的,他以前是一个“十分热心的”法利赛人(《加拉太书》1:14),属于“我们的宗教中最严厉的教派”(《使徒行传》26:4)。他追求的东西是“正义”(dikaiosynē),但是,正义,即“按照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东西去行事”(《加拉太书》3:10),是可能做到的;这就是“法律的诅咒”,而且“如果正义是通过法律得到的,那么基督的死就是徒然的”(《加拉太书》2:21)。    
    不过,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保罗之所以成为基督教的创始人,不仅仅因为他自己宣布他的使命是“传福音给那些未受割礼的人”(《加拉太书》2:7),而且也因为他想到处传授“复活的道理”(《使徒行传》24:21)。与福音书里的东西形成鲜明的对比,他所关心的主要东西不是拿撒勒的耶稣及其传道和事迹,而是被钉在十字架上和复活的基督。他的新教义就来源于此,“在犹太人为绊脚石,在外邦人为愚拙”(《哥林多前书》1:23)。    
    这是关于永恒生活的问题,也是当时的罗马帝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它把新时代与古代断然地区分开来,成为把许多东方新教派汇合在一起的共同纽带。保罗对个人复活的关注并非源于犹太传统;在希伯来人看来,不朽仅仅对人来说是必要的,也仅仅只有人能得到;个人满足于其后代能延续下去,满足于老死和“尽其天年”。在古代世界——罗马世界或希腊世界,人们向往或追求的唯一不朽是英名和伟绩,以及制度——城邦(polis)或国家(civitas)——不被遗忘,因为这些东西能保证记忆的连续性。(当保罗说“罪的工价就是死”的时候[《罗马书》6:23],他可能回想起西塞罗的话,西塞罗曾经说过,虽然人是终有一死的,但国家[civitates]必须永存,仅仅作为其罪恶的一个结果,国家才消亡。)在许多新信仰的后面,显然有一种对走向衰败或走向灭亡的世界的共同认识;在末世论方面的基督教“福音”说得十分清楚:你相信人是终有一死的,但相信世界是永存的,所以你需要改变信仰,相信世界有一个末日,但相信你自己将有永恒的生命。当然,“正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值得拥有这种永恒生命的问题,具有一种全新的、与人有关的重要性。


《精神生活·思维》 第二章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2) 

    关于人生的和个人的不朽问题也出现在福音书中,所有的福音书都是在公元1世纪的最后三十余年里撰写的。耶稣经常被人问起:“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例如,《路加福音》10:25),但耶稣似乎没有传授复活的道理。他反而说,如果人们按他的教诲去做——“这样去做吧”或“听我的话”——“神的国就在你们心里”(例如,《路加福音》17:21)或者“神的国临到你们了”(《马太福音》12:28)。即使有人进一步要求他回答,他的回答也是相同的:就像你们所知道的那样全成法律,以及“变卖你所有的一切,分给穷人”(《路加福音》18:22)。耶稣的教诲包含在这个“以及”里,把众所周知的和被人接受的法律推到了内在的极端。这就是当他说“我不是来废除法律,而是来全成法律”(《马太福音》5:17)时他所表达的意思。因此,不要“爱你的邻舍”,而要“爱你的仇敌”;“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拿去”。总之,“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路加福音》6:27—31)——显然,这就是“爱你的邻舍如同爱你自己”的最完美版本。    
    保罗显然意识到,在拿撒勒的耶稣的说教中,全成法律的古老命令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可能也突然认识到法律的唯一真正全成就在于此,然后发现法律的全成在人的能力范围之外:从而导致“我愿意但我不能”,尽管耶稣本人似乎从来没有告诉他的门徒说,他们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因此,在耶稣那里,有一种对精神生活的全新强调。他没有像一千年之后的埃克哈特那样走得很远,断言只要有做的意愿就足以“做到永生”,因为“在上帝面前,根据我的能力行事的意志和实际所为是同一回事”。耶稣还强调,“你不可起贪心”,在十诫中,只有一条与精神生活有关,并在这方面指出:“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8)同样,埃克哈特认为,一个人有杀人的念头,但实际上没有杀人,他犯下的罪行并不少于他已经杀死整个人类的罪行。 《埃克哈特大师著作》,551页。    
    也许,耶稣把虚伪当做法利赛人的罪恶的教诲和他对表面现象的怀疑具有更大的意义:“为什么看见你兄弟眼中有刺,却不想看见自己眼中有木梁?”(《路加福音》6:41)。 “他们好穿长衣游行,喜欢有人在街市上向他们问安”(《路加福音》20:46),由此提出了法律界人士都熟悉的一个问题。问题是不管你做得如何好,向其他人或你自己展示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值得自己怀疑的。Hans Jonas:《奥古斯丁和保罗的自由问题》(Augustin und das paulinische Freiheitsproblem),第二版,哥廷根,1965年;尤其参见附录III,以“关于保罗的《罗马书》第七章的哲学沉思”(Philosophical Meditation on the Seventh Chapter of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为标题发表于《我们宗教史的未来》(The Future of Our Religious Past),James M。 Robinson编,伦敦,纽约,1971年,333—350页。 耶稣了解这一点,“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马太福音》6:3),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应该隐瞒,甚至对自己隐瞒,不打扰就是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没有人是善的”(《路加福音》18:19)。但是,当为善和做善人已经成为战胜死亡和做到永生的必要条件时,这种珍贵的隐瞒几乎不能保持。


《精神生活·思维》 第二章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3) 

    因此,当我们讨论保罗的时候,重点完全从行为转到信仰,从生活在现象世界中的外表人(他本身是现象之一,因而可能受制于假象和错觉)转到人的内心世界,按照定义,内心世界从来不显现,只能被同样从来不显现的一位上帝察看到。这位上帝的行为方式是不可理解的。在外邦人看来,上帝的主要特征是他的不可见性;在保罗看来,最不可理解的东西是“在没有法律之前,罪已经在世上了;但如果没有法律,罪也不算罪”(《罗马书》5:13),因此,这是完全可能的:“本来不追求正义的外邦人反而得到了正义……而追求法律的正义的以色列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正义。”(《罗马书》9:30—31)法律不可能被全成,全成法律的意志引发了另一种意志——罪恶的意志,一种意志始终伴随着另一种意志——这就是保罗在《罗马书》中讨论的问题。    
    确实,保罗不是用两种意志,而是用两种法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精神的法律使他发现“在其内心深处”的上帝的法律,而他的“同类”的法律则告诉他在其内心深处所憎恨的东西。法律本身被理解为要求别人服从的一个主人的声音;法律的戒律要求和希望一种服从的意志行动,一种表示同意的“我愿意”(Iwill)。旧的法律说:你应该做;新的法律说:你应该愿意。对要求自愿服从的命令的体验导致意志的发现,内在于这种体验中的意志是古代人——希腊人、罗马人和希伯来人——没有认识到的一种奇妙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有了这样的一种能力,就能无视必然性和强制性,能说“是”或“不”,对实际存在的东西,包括人自己的自我和自己的存在,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种能力能决定人将做什么。    
    但是,这种能力本质上具有一种奇特的矛盾。它是通过一个不仅仅说“你应该”——例如,当精神对身体下命令的时候,正如奥古斯丁后来所说的,身体好像不假思索立即服从——而且也说“你应该愿意”的命令实现的,这已经意味着:不管我实际上可能做什么,我都能回答“我愿意”或“我不愿意”。“你应该”的命令,使我面临在我愿意和我不愿意之间,从宗教方面说,也就是在服从和不服从之间的选择。(我们记得,不服从后来被当做死罪,而服从是基督教道德的基础,“所有德性中的德性”[埃克哈特],顺便说一句,与清贫的仁爱不同,这种德性几乎不是来自拿撒勒的耶稣的说教和传道。)如果意志不选择说“不”,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意志;如果“你应该”的命令没有在我心中唤起一种相反意志,用保罗的话来说,如果“罪”不是住在“我里面”(《罗马书》7:20),那么我就根本不需要一种意志。    
    我在前面提到心理活动的自反性:cogito me cogitare(我思我思),volo me velle(我愿我愿)(在三种心理活动中,连自反性最少的判断也反省本身的活动)。我们将在后面看到,判断的自反性低于意愿的我的自反性;重要的是,每一个“我愿意”都源于向往自由的天生倾向,也就是说,源于自由的人对服从某人命令的天生反感。意志始终自己针对自己;当命令说“你应该”的时候,意志就回答,命令说的是“你应该愿意”——而不是不假思索地立即服从命令。这就是内心冲突产生的时候,因为被唤起的相反意志有一种类似命令的作用。因此,“凡以法律为本的,都被诅咒”(《加拉太书》3:10)的推理不仅仅是“我愿意和我能”,而且也在于“我愿意”不可避免地将遇到“我不愿意”,因此,即使法律被遵守和全成,也仍然有这种内在的抵抗。    
    在“我愿意”和“我不愿意”之间的斗争中,结果可能仅仅取决于行动——如果法律不再起作用,那么意志就是无助的。因为冲突是在velle(愿意)和nolle(不愿意)之间,所以劝说就不像在理性和欲望之间的旧冲突中那样起作用。因为现象本身,即“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反去作”(《罗马书》7:19),并不是新的。在奥维德那里,我们差不多发现了同样的说法:“我看到更好的东西,我赞同它;我却追随更坏的东西。”奥维德:《变形记》(Metamorphoses),第七卷,II。 20—21:“Video meliora proboque; / deteriora sequor”。 这也许就是欧里庇得斯的《美狄亚》中的著名段落(1078—1080行)所体现的:“我确实知道我想作恶;但是,比我的愿望(b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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