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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lius
Antonious,120—180)语,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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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西方社会思想史
与国土就是罗马;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城邦和国土就是这个世界。“
①总之,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鼓荡着哲学家们大同社会理想的想象力的正是大一统社会取代城邦制狭小社会的历史趋势。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政治观与世界公民论反映并切合当时的实际情形,故能得到实际政治的运用。罗马帝国的建立,使世界法与世界公民思想成为政治的现实。
“四海之内皆兄弟”
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罗马斯多葛主义的社会思想A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其主要取径有两条,其一,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其二,它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当然还包括罗马法的编纂者)
;后者的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就法的情况而言,从古典希腊思想中汲取灵感的罗马斯多葛派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并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
在道德理论方面,罗马斯多葛派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
①转引自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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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36
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在这两个方面,斯多葛主义的人性(平等)概念和自然法概念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罗马法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指出: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用人类的立法来抵销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试图废止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容许的,而想要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法律,而在雅典又立一项法律;也不会今天是一种法律,而明天又是另一种法律。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
①
西塞罗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都是正义的。他似乎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引导他注意被斯多葛正统所放弃的实定法问题。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萨宾(Sabine)认为,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它是罗马思想的贡献,而在希腊思想中尚无与之相似的观念。
②事实的确如此,罗马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几乎无一不模仿希腊,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14页。
②参阅萨基:《社会学思想史》,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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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西方社会思想史
而在政治、法律方面却有真正伟大的创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
①这主要指罗马法,按西方学者的共同见解,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及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②
罗马法的遗产是多方面的,就我们的兴趣而言,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有明显的划分;国家与社会亦有所区别;主权国家则成为法律的制定者。第二,法人观念。罗马思想既不接受柏拉图的有机体论,认为个人已被国家所吸收,只有通过国家才有个人的存在;也不赞同伊壁鸠鲁的观点,认为国家非人民生活所必需,个人离群索居仍可生存。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这种规定个人与国家的公法观念,以及独立主权者(法人)
具有固有权利的观念,在希腊思想中并无地位。
希腊的国家观念不是基于国家主权与人民的关系,而是基于个人与社区的关系;权力的最后所在,也是在于法律而不是在于个人。第三,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把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
①李约瑟:《四海之内》中译本,第13页。
②参阅同上,第56页;德尔马(C。
Delmas)
:《欧洲文明》中译本,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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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希腊罗马时期社会思想56
的效力的交易行为,这纯属罗马人的发明。罗马人甚至将宗教崇拜亦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崇拜者对天神履行一定义务并举行一定仪式,由此换取天神对他们的庇佑与其它好处。
(2)道德哲学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即不是国家,而是社会;其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至多是一种必要的祸害,不能视其本身为善的事物。他力图挽救他生活时代普遍沦落的道德,但他嘱目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而非作为一种制度设施的国家。但是正如他自己所叹息的那样,“我们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
我们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
①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
“我们在斯多葛的著作中已经可以寻到绝望之最初的呼唤——厌世主义的第一声了。……
它使得多数人心易于来接受基督教。“
②
与古典希腊思想相比,希腊化思想与罗马思想因其赋予作为人类共同体之成员而非城邦共同体之成员的人的概念一种至尊的地位,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一个是人
①转引自《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第107页。
②克鲁泡特金(Kropotkin,1842—1921)
:《伦理学的起源和发展》中译本,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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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概念,另一个是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都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国家概念的系统发展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另一方面,在奥勒留和塞涅卡那里,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最后势之所然地汇入宗教运动的洪流中,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 74
第三章 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76
第三章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
31奥古斯丁: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A基督教原先只是流行于罗马世界内诸多彼此竞争的宗教中的一个默默无闻的和受到迫害的教派,后来突然成了罗马的国教,成了一种占优势的力量。这一惊人事件的原因,向来就是令史家着迷的话题。在勒基(Lecky,1838—1903)的《欧洲伦理史》、吉朋(Gib-bon,1737—1794)的《罗马帝国衰亡史》、罗素的《西方哲学史》等西方名蓍中对此都有精到的议论。这些探讨所涉及的大多数问题属于一般历史学的范围,就我们的旨趣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a)
基督教起于下层社会,不承认任何种族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坚持慈善、布施和救贫的要求,这对于深受种族、阶级和奴隶制奴役的劳苦大众有巨大吸引力,因此,基督教不只是一种群众运动的意识形态,更成为令社会各方都不能忽视的一支社会力量。罗素正确地指出,影响君士坦丁(Co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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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tine,306—337年在位)
大帝确立基督教为国教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军人是基督信徒,他想借着袒护基督徒,便可以获得一个为基督徒所组成的单一组织集团的拥护。
①
(b)基督教宣传来世的教义,将主要兴趣从尘世转向天国,从现世幸福转向在超感世界中寻求灵魂得救和解脱,这类观点从本源上说来自希腊(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亚里士多德的精神一神论及斯多葛派的拯救哲学等)。
然而视时空中世界为幻觉,在希腊大概只是少数哲人的信念,大多数公民是在日常生活上发现喜乐和美并纵情享用的;希腊化—罗马时期,更多的心智敏感的人发现了命运的不定、世界的不幸和人生的无奈,一改希腊人的向外进取而转向内在精神的持守和提升,不过,这仍不是大多数罗马人的心态。罗马人尚武,视荣誉重于生命,这种精神激荡他们是要在尘世建立伟业的,他们也的确征服了世界,只是到了罗马衰亡的后期,厌世不幸感才真正成为一种社会的心理。罗马的苦难、罪恶和堕落都达到了极点,谁也感不到人生的兴趣。这种普遍的绝望和厌恶增强了人们对宗教的感情,产生了一种深沉的、强烈的、解放灵魂的要求,一种超越凡尘仰望来世的饥渴。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心理氛围中,基督教的来世说和救世福音能如此深深扣动千百万人的心弦。勒基说得好,“基督教的胜利,十分简明易解,根本不需要搬出什么超自然的力量。当时,宗教、哲学和道德都已解体,需要重新调整。基督教便以最令
①参阅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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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96
人信服和最吸引人的方式作出了这种调整。
①(c)
吉朋认为基督教的兴起有赖于基督教会社团的团结和纪律;这个社团在罗马帝国的中心逐渐变成了一个独立而日益强大的国家。
②
吉朋的观点符合历史事家。当基督教还是少数的时候,他们就已有了一种组织,这在当时是新颖的。罗素说:“组织赋予他们以一个压力集团所有的无与伦比的政治势力。”
③罗马在当时实行宗教宽容,唯独对基督教例外,就因为基督教有组织,征服者的罗马当局对于臣民之间的任何社团组织极端疑忌和不信任。然而基督教正是凭借其严密的组织,成为席卷罗马帝国的群众宗教运动,因此如果不被罗马消灭就必然会取得压倒的优势。
果然,在坚持了数世纪的有组织的抵抗后,基督教不仅赢得了罗马国教的地位,甚至还取得了教会对于国家的独立。
教会权力的出现和教会的独立,不仅对基督教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整个中世纪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可以恰当地把基督教哲学称之为教会的哲学,而关于基督教的社会思想亦可恰当地称之为关于教会这一社会组织的思想。人们公认把原始基督教义发展为一个完整的阐释体系的是奥古斯丁。
正如文德尔班所说,“奥古斯丁是中世纪真正的导师。他不仅将基督教和新柏拉图的思想线路,与欧
①转引自汉默顿编《西方名著提要。历史学部分》中译本,第117页。
②参阅同上,第178页。
③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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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根①和普罗提诺②的概念联结在一起,他还以创造性的精力集中了当代关于救世的需要以及教会实现这种需要的整个思想。他的学说就是基督教哲学。“
③
这里不是详细讨论奥古斯丁神学的地方,我们也无意卷入其神学义理的争论之中,令我们感兴趣的是在这种以来世与救赎为首要关怀的教义中所包含的有意义的社会学问题与社会学的洞见。
基督教的救世论的基础是原罪论的人性论,这与古典希腊的人性观大异其趣,后者是人文主义的或理性主义的,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任何人只要善加利用其理性,他就能使其生活成功。依希腊的标准,他就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力量并成为历史的创造者;而依希腊化—罗马的观念,他就在一个邪恶的世界里由于自身理性的庇护而成为一个有德的人。基督教抛弃了古典理性主义的人性观,认为人性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人类行动的盲目性,它不是出于个人缺乏洞见的那种偶然盲目性,而是人性中固有的永恒的因素。这就是奥古斯丁所强调的原罪,他还把这一原罪与自然欲望的力量联系在一起。根据这种见解,每个人将败坏的本性随身带进这个尘世,此本性靠自己的力量或意志是不可能变好的;一切善来自上帝。因此,整个人类都需要救赎,但
①欧利根(Origen,185?—?
254年)
,基督教希腊教父,其学说后被视为异教学说。
②普罗提诺(Plotinus,205?—270年)
,新柏拉图主义创始人。
③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上卷,第354—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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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世纪基督教社会思想17
人无力自救,需依靠神恩。而神恩是天启,是在历史中展开和确证的(由创世的天启到摩西律法及先知预言的天启,到最后基督的道成肉身和末世审判)
,这样,人类的活动通过救世这根红线就有了历史性的整体意义和终极性的价值意义,救世史被认为是衡量一切有限事物的标尺,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问题就这样被人与上帝的关系的问题所代替,在时空中产生和消亡的东西,只有纳入人与上帝的关系的架构中和短暂的尘世与永恒的来世的概念结构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意义。这就是说,中古思想中凡可称之为社会分析的东西都须通过这一概念结构才能获得理解。
奥古斯丁救世论的中心概念是教会,即教会是上帝所指派的拯救人类的工具,一个人若不成为教会的一员则绝对不能得救,教会是上帝与信徒个人之间的媒介。这种“教会中心论”
,从教义的脉络上说是上述原罪论和神愿论的必然结论,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其历史的起源和社会的脉络。我们已经知道,教会开始时只是一个很不令人注目的宗教社团,但它坚定不移的努力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统一的组织,趁政治生活崩溃之机,以坚强的和自信的唯一权威出现。在罗马衰亡时期的普遍混乱中,教会代表着秩序;而在蛮族入侵造成的文化的普遍衰退中,教会又成为古典文化的传承者与卫护者,代表了当时最文明的力量。因此,教会独自担负起教育人民的重任,并且使哲学信念与社会的、政治的事务较前后时期结成更密切的联系,这是历史的情势所造成的,这时文明的罗马已经衰弱,而有力量的蛮族还不拥有足与基督教抗衡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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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的脉络来分析,教会是一个建立在一种教义上的社会组织,即“通过对赎罪的共同信仰而被召在一起的团契(信徒公会)”
,①种完全依人们共有的价值而建立的信念的共同体,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我们以前分析的城邦共同体或罗马国家,没有仅作为信仰和或道德的共同体而不同时是功能的、阶级的和法人的结构的。在基督徒的眼里,一共同体的成员,其优于他人的地位不再取决于不能由他控制的外部条件,如社会身份、财富、权力、种族等,而是取决于他的宗教信念和生活方式。在基督教思想家看来,信念共同体乃是最完美的团体,一切其它的社会关系都失去了重要性,因其都与尘世的事务联系着,只有基督信众的团契开辟了通向永福的道路。先前用之于一个整体社会的有机体类比,现在只适用于价值共同体。然而问题是,一个基督徒还生活在尘世中,作为一名官吏,一个士兵或一个农人,是否还应承担其对尘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