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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事实的存在,而所在的国家又不是别的,而是一个很年青的国家。
就事业的兴旺、民智的开通、公德少与责任心的发达而论,可以说比任何白种人的国家要高出一筹——岂不是可以教我们深长思考,而对于所谓开明的性道德所趋的方向,不也可以得到一些暗示么?9 自由婚姻与女子的地位有时候听人家说,或至少旁敲侧击的说,这种自由的运动里。女子是被动的,主动的完全是男子,而男子之所以发难,目的是在躲避婚姻的责任。
这话和事实差得很远。
在路德会各牧师的很详细的调查报告里,他们再三提到德国女子在性的活动中的自动的能力。在但泽一带,据说“年青女子献身给男子,甚或引诱他们,使堕入壳中”。军队的调动与驻扎,往往是乡间淫风发达的一大因缘,“但此中责任并不全在兵士的身上,大部分的责任还应该由乡间的女子自负,她们瞧见个把士兵,一半的心神就入了疯狂状态”。这是从德累斯顿(Dresden)一带得来的报告里的话。就德国东部的大概情形而论,这报告又总括的说:“青年女子的淫荡并不亚于青年男子;她们实在极愿意被人诱入奸情;成熟的女子往往肯和半成熟的男子勾搭;有的女子往往连一接二献身给好几个男子。诱奸的主动人物不一定老是男子,女子也不在少数;她们不一定老在自己屋子里守着,静待男子的来到,却往往先到男子的卧处睡下。
女子对于性交的兴趣既如是其大,所以便有许多人相信,在这一带的女子中间,到十六岁以后,便找不到一个处女,这一点虽无真实的统计,但知道了这一带的大概情形以后,也就不觉得骇人听闻了。总之,在乡间的工人阶级里,不贞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而男女之间,究竟谁的成分大些,倒也难分轩轾”①。
在知识阶级的女子中间,情形当然有些不同。行为上的限制,不论发自内心的或外加的,要比乡间女子多得多。处女的形式,至少在生理方面,总是保持着的,并且往往保持到很大的年纪,即使有错失,以至于不能保持,她们也必多方的加以掩饰,那方法之多和周密,是乡间的劳力女子所万想不到的。但是把假面摘去以后,基本的倾向还不是彼此一样。就英国而论,毛迭穆(Geoffrev Mor…timer)说得很对:婚姻以外有性的经验的女子,无论其为(一)用心专一的一种或(二)因欲性发达、不畏人言、因而不求专一的一种,“在数量上实在比我们所猜测的要多得多。在任何社会阶级里,总有一些挂名的处女。有的名义上守身如玉,从没有接近过男子,实际上却已生过孩子,甚或不止一个;但大多数都能采用节制生育的方法。在外省市镇上悬壶的一位医生对我说:在他的区域以内,此种不规则的男女关系实在是①参看普威士(powys)在《生物量学杂志)(BiOmetrika,1901—2年,第·一卷,第30 页)上所发表的文字。①《德国的性与道德的关系)(ixebechlechtlichensittlichenverh1tnisieimDeutschenReiche),第一册,第218页。一个常例,而不是例外”②。在德国也有类似的情形,有一位女医师,亚当雷曼夫人(Frau Adams…Lehmann),在德国抗拒梅毒会的工作录③里说:“至我诊察所里来的未婚女子,三十以上依然是处子的,我可以说是很少。”她又补一句说:“这些女子是有眼力的,很勇敢,很真率,往往是女性中的铮铮佼佼者;我们应当与她们以精神上的援助,她们正为着一个新的时代努力迈进”。
常有人说,目前此种废除仪式,非到万不得已决不举行的倾向是很不幸的,因为它对于女子的地位很有妨碍。目前的社会环境既以无仪式的婚姻关系为有乖风化,这见地当然是不错的,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要是社会舆论对于正式的婚姻确能拥护的话,它也就会供给一种动力,使以自由结合始的,都以正式婚姻终,那也就没有多大的妨碍。总之,妨碍之来,是由于社会的视听,而不由此种倾向的本身,假若本身会产生妨碍的话,则自由结合的风气,便决不会像今日之盛。且就熟知此种风气的人所告诉我们的种种事实而论,可知此种不斤斤以仪式为重的结合,对于女子的地位反而能多加体贴,并且甚至于对于双方的忠贞与婚姻生活的寿命,也有帮助。这样一个结论似乎是到处可以成立,初不限于任何阶级,或任何种族。这其间也许有相当心理事实的根据,一样做一件事,自我发动做的兴趣大,奉了别人意旨做的不但兴趣要小,日久且不免引起厌恶反抗。至于婚姻的仪式究属有没有自然的事实做依据,究属有多少,那是另一问题,将来别有讨论的机会。
自由结合对于女子要比带有强制性的仪式婚姻为有利,我们还可以举一两个例证。在伦敦的工人中间,这是早经承认的。婚前即发生性关系的例子,在他们中间并不希罕,社会对他们也很宽恕。布思(C。Booth)的那本巨著,《民众的生活与劳作》(Life andLabour of the People)的最后一册里(41页),便有这样的一句话:“甚至于做粗工的工人,据说也是若和早就同居的女人结婚,结果最为圆满。这种见证特别的可以教人发生深刻的印象,因为说话的人当时并没有什么推求结论的意识,所以丝毫没有罗织成谳的嫌疑。在这最后的一册里,作者又引一位牧师的话说:“这些男女,要是不正式结婚,便可以凑合着相安无事,但若一旦结婚,结果似乎总不免恶声相向,拳足交加。”也许有人说,这种比较良好的结果并不是自由结合本身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它并不是自然法则的行使的表现,乃是大城市与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所影响而成的。文化中心的道德势力极大,所以就是在合法的婚姻制度以外的人,也能被其泽惠。姑不论这见地对与不对,我们至少认为是可以搁置一边的。因为不在大都市里,不在文化中心里,我们也发见同样的情形。例如在牙买加(Ja…maica),岛民大多数是黑种人,高度文化的影响在那里是可以说没有的;不正式的婚姻自然要比伦敦还要来得多,即生了子女,岛民也大部不用婚姻的方式使他们取得法律的地位。以前地方上组织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本地的婚姻法,据他们调查所得,五分之三的婴儿是私生的,这就无异说,法律上的所谓私生,在社会上已无所谓不道德,因为早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公认的一种风气。男子对于法定婚姻的衰歇,很表示赞成,因为他们发见自由结合的女子管家要管得好些;女子对它也不可惜,因为她们发见自由②《人的恋爱的几章调ChaptersonHuman1xive)。1898 年出版,第117 页。③载在《性教育学》(Sexualpadagogik),第271 页。结合的男子要比较靠得住,比较不会有外遇。这些事实,李文斯东在他那本很有趣的《黑的牙买加》(w。P。Livingstone,Blark Jamaica 一八九九年)里,叙述得很清楚。他说,当地的民众承认“男女两人彼此以忠诚态度同居,便是婚姻”(210页),他们又说,他们是结婚了,但并没有劳牧师的法驾”①。他们所以不赞成法定婚姻的理由之一,是他们很不愿意出那笔取得官家准可的手续费①往往有过了一二十年、子女已经成人以后,他们才补行正式的婚礼②。在牙买加和其它类似的地方的这种情形,还有一个有趣之点,就是女子的地位特高。上文所引的李文斯东说:“农民中间的女子到现在还是几乎完全不倚赖男子,在体力与智力上,她们往往比男子强”(同书212页)。男子的好歹是不能预料的,也许前途会变做一个坏蛋,不但不能帮忙,反而添一沉重负担,所以她们便不愿意大倚赖他们,以致太受牵制。但凡属自由的结合,也不致中途离散。但若一旦经过法定的束缚,婚姻生活就会渐渐的不容易忍受,终于不免彼此批离。可见婚姻偕老的保障并不在法律,而在“彼此的相爱与相忍所造成的一种局势”(李氏书,214 页)。但此种情形,晚近也有改变的趋势,在宗教与社会势力的制裁之下,牙买加的民众己逐渐的切心于接受所谓“冠冕的”性关系的种种观念,那就很可惜了,因为参考李氏在上文所说的话,可知“冠冕的”观念一多,真正的道德也许就不免减少。但即就牙买加原有的情形而论,李氏以为也有美中不足的一两点,就是不道德的男子很容易躲避他的做父亲的责任,推原其故,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把父亲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同书256页)。在任何私生率占半数以上的国家,这一点,就是把父母的姓名登记在出生证上,是万不可少的。所以牙买加政府在这方面的失察,是很难原谅的,不费挥手之劳,他们便可以使“每一个婴儿有一个法定的父亲”(李氏书258页),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根据上文所叙的一切,可知在今日之下——一半因为经济的原因,一半也因为文化过程中更深遵的种种趋势,我们已经进入一种新的境界,在这境界以内,女子一方已经往往能超脱以前的法定的性关系的束缚,而男女两方,即使缔结法定的性的关系,也大都能维持他们各个的独立性,讲起澳洲的土人,克尔(Curr)说:“在白人未到与原始的风俗未崩溃以前,我从没有听见过一个女子过了十六岁还没有丈夫的”①。在今日的欧洲,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也还有同样的情形。这些当然谈不到这个境界。但是在富庶一些,比较富干活力、善于进取的国家,情形便大不相同。不但结婚结得迟,并且一部分的男子,和更大的一部分的女子(在一般的人口中间,女子原比男子为多)始终不走上婚姻的路②。
①原文作“MarriedButnotParsone1,无法直译。——译者①在甫美洲的委内瑞拉国(Venezue1a),大多数的婴儿也是正式婚姻以外的产物,据说最大的理由并不是道德的荡驰,而是怕出那一笔正式婚姻的费用。②据德罗(HuguesdeRouX)说,在非洲阿比西尼亚(Abpeinia),民众信奉基督教,而认婚姻是一件能结而不能解的行为,但因为费用太大,大家总要等到中年以后、老年快来到的时候,才举行婚礼。见《性的问题》(见前),1908 年4 月,第217 页。①野蛮民族与半开化民族中,几乎没有独身的现象,证据甚多,可参考的文字亦不少,例如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HistoryOfHumanMamage)第七章。②例如法国有不婚的女子二百万,比利时有全数女子百分之三十,德国有时候高至百分之五十。10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一──母权论平议大批的成年女子不走上婚姻的路,他们纵有性的关系,也不受国家和舆论的承认,并且这种人数一天多一天,这当然有它的严重的意义,值得我们加以推敲。但在推敲以前,我们不妨先把历史上对于女子的身分有密切关系的两派倾向,先约略温习一遍。这两派倾向,一主张两性的社会平等,一主张女子的社会服从,到现在还都在西洋人中间活动。无论在行为方面或见解方面,用实际道德的立场或用理论道德的立场,来追溯这两派倾向、都是不难的。
有一个时候,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见解,以为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初期里,在父权时代确立以前,另有一个“母权”的时代,在那时代里的女子不但不受男子的庇护,并且有极高的权力③。五十年以前,德人巴霍芬(BachOfen)便是此种见解的最有力的说客。他读希腊史家希罗多德(Herodotus)的著述以后,在小亚细亚的古吕西亚人(Lycians)中间发见了一个最可以代表的“母权”的例子,因为希氏说,吕西亚人从母受姓,也因袭母的身分,而不从父,不因袭父①。巴氏相信这一类的民族是“女子政治”的②,治权是在女子的手里。这种见地,尤其是像已氏的那种说法,到现在已经不能说有多么大的力量。至于从母受姓的习惯,即所谓母系的制度,确乎在有一个时代是很普遍的。但我们很早就知道,系虽从母,一族的治权却不一定在母亲手里,往往在各式公权的制度里,我们可以找到母系的同时存在③。巴氏的说法虽去事实大远,近年以来,一部分见地,却又走了另一极端,把母系制度下女子分有应得的权利否认一个干净。这当然又是和事实不符的,即使没有事实做依据,理论上似乎也大不近人情。苏门答腊(Sumatra)的所谓“恩比拉那克”(ambilanak)式的婚姻,我们就不妨拿来当作母权制度的一派,在此种方式下的婚姻,男子住在妻子的家里,虽不付什么代价,地位却是属体的而不是主体的。古吕西亚人的实在也就是这种制度,据希罗多德的那种写法,我们万难断定它有女子政治的意味④,我们却知道,小亚细亚一带的妇女古时候全都能享受优良的待遇和高度的权利,初不独吕西亚的女子为然,这一点我们在基督教初期的历史与文字里还可以找到一些痕迹。母系的制度确乎能够提高妇女的身分,我们在古亚拉伯的“比那”(beena)婚制③这种见地,如其完全从生物学的立场来看,也不能说没有理由,因为在所以绵延种族的性的功能上,女子的名份似乎比男子要大许多。步虚(D。W。H。Busch)在八九十年前就说:“要是我们完全从体质方面来看性的本能,不但女子不能算作男子的资产,而且若把男子当作女子的资产,理由反而要来得充分”。见《妇女的性生活》(DasGeschlechtslebendesWeibes),第一册,第201 页。①见希氏史书,第一册,第一百七十三章。②按这里所说的“女子政治”或“女治”,英文为Gynae(X,cracy,”女治”和“母权”(Matriarchy)程度上很有一些分别。”母权”的社会,民族学上还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女治”的社会,便几乎完全没有。巴霍芬一班人的错误就在根据了一些母权的零星资料,来树立一个“女治时代”的学说。——译者③系属和治权事实上是截然两事,早经达而恭在他的《母权与父权》(L。vonDargun,MutterrechtundVaterrecht,1892 年出版)上说过。韦思特马克虽以为施丹麦兹(SteinmetZ)并没有绝对证明在母系制度之下,夫权一定会减少,同时却也可以为假若一个丈夫住在妻子的家里,他的权力多少要打些折扣。见注⑧所引书第一册,第655 页。④同注①。里可以找到一个更显明更清楚的例子。在“比那”婚制之下,女子的地位和普通买卖婚姻制下的大不相同。买卖婚姻制下,女子多少有些货物的意味,多少要受人的作践,但在“比那”制下便不然,女子是帐幕和一切家庭财物的主人,有了财主的身分,有了不必依傍丈夫的自由与能力,她的尊严也就提高了⑤。
原始时代从母得姓的倾向还可以教我们联想到一点,就是原始的人类未尝不承认,在生殖的作用上面,母亲的力量要比父亲为大。既联想到这一点,我们便不由不想到原始文化里的另一种的倾向。就是,在神道的崇拜里,女神的地位要比男神稍胜一筹。女神的地位既比男神为崇高,则女子的地位决不至于比男子为低,似乎是一件势所必至的事。原始的妇女往往和宗教的职司有重大的关系,原因也就在于此了。在澳洲中部的各部落有一种共同的传说,就是,以前举行宗教仪式的时候,女子的名分原是很大的,到了后来,才几乎完全变做男子的职司;但即在今日,至少有一个部落似乎还保守着不少的以前的习惯,宗教仪式里依然有女子参加;可见那共同的传说是不为无据的了①。其实在欧洲也未尝不如此。开尔恃民族以及地中海各民族的原始的许多神道,在基督教来到以后,虽全都退居不清楚的背景里去,但同时退避,而隐约之间,女神的影子要比男神的摇幌得大②。爱尔兰民族是以保守著称的,古代的习惯与传统思想至今还存留得不少,女子的地位也就比别处要高出许多,无论婚前婚后,她都享受不少的自由。他们说:“每一个女子可以走她自己愿意走的路”。爱尔兰女子在婚后的地位和离婚的自由,都要在基督教教会以及英国的习惯法所许可之上③。母系的制度对于女子的地位,有特殊的良好影响,初看似乎不容易承认,但我们要知道,就在最与女子不利的文化环境之内,女子对于男子,往往能行使很大的压力,使男子轻易不能以横暴相加,不利的环境之下尤且如此,何况有母系制度的帮衬呢?④11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二——古代各民族的遗业古代许多大国的情形和上文所说的有些相同。大体言之,大半在它们历史的初叶、即生长的时期里,和它们的未叶、即成熟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总有提高的倾向;但是在中叶、即父权全盛而军事组织最占优势的时期里;女子的地位就得差一点了。这种高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