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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心理学-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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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里;女子的地位就得差一点了。这种高而降低,低而复高的循环的运动似乎差不⑤见斯密士的《古阿刺伯的氏族与婚姻》(RObertsonsmith,KinshipandMarriagein Ear1y Arabia);弗瑞泽尔在1886 年3 月27 日的《学院杂志》(Academy)里也以为非洲阿比西尼亚(Abyssinia)北境的半色米底人(semitic),因为没有经历过回教的富有革命性影响,到今还保留着一种婚制,和“比那”婚制十分相象,但此种婚制同时也包括一些另一种相反的制度的遗迹,这种相反的制度,在斯密士的书里叫做”巴尔”(Ba’a1)婚制,那就是一种以女子为财产的买卖婚了。①见斯朋色尔与格林合著的《中澳洲的北方部落》(spencerandGillen,Morthrn Tribes CentraIAustralia),第358 页。②见瑞伊士和勃林冒琼士合著的《威尔虚民族》(RhysandBrynmorJones,TheWelshPoople),第55—56页。又瑞伊士独著的《非基督教的开尔脱民族》(CelticHeathendom)第93 页。③同注②合著书,第214 页。④葛劳力(Crawley)举过许多例子,见《神秘的玫瑰》(TheMysticRose),第41 页及41 页以后。多已经变做大一些的社会集团所由发展的一条自然法则。巴比伦的历史,便是很显豁的一例。最初巴比伦的女子是有完全的独立的人格的,她的权利也和她的丈夫和弟兄相等,稍后,据汉漠拉比(Halnurabi)法典所规定的种种,她的义务虽没有改变,权利却比以前为少了;最后到了所谓新巴比伦的几个时期里,她又重新取得和她的丈夫相等的权利①。
    埃及妇女的地位,以未叶的为最高,在它的长期历史的其余段落里,女子的地位也始终能维持相当的水平线,并且始终有继涨增高的趋势。同时,因为婚前的贞操是一件不大注意的事,而婚约的缔结也不以处女为重,我们更可以知道埃及人的妇女观是没有资产的嗅味的。虽远在三千五百年以前,男女的平等②,便早经埃及人承认。还有一桩事实,足以证明埃及女子地位之高,就是,她的子女,是无论怎样,不会有私生的名目的;就是一个奴隶的妇女胡乱生了子女,也不适用私生的名义③。阿美利诺(Amélineau)说得好:“能够把妇女的尊严在人类历史上作第一次的宣示,这是埃及民族道德的荣光”①,所谓“婚姻主权”的观念,即男女成婚以前,主权究应谁属,埃及人是完全不懂的。巴比伦和埃及的文化,同样的稳固,同样的有活力,同样的享国久长,对于人类全部的文明同样的有悠远的影响,而同时女子的地位,也是同样的优越——此中意味,真是耐人寻玩。
    在犹大民族的历史里,似乎找不到一个居间的时期,女子的地位。从完全的服从到自由的逐渐扩大,其渐进的步骤似乎是很一贯的。最初,一个丈夫可以不问理由的把妻子休去。(这并不是父权的一种扩大,而是纯粹的一个婚姻权或夫权。)后来这主权逐渐的受限制,不能随便行使,这在《旧约)的《申命记》里就开始可以看出来。后来的《犹太法典)(Mishnah)就更进一步,遇到妻子有可怜悯矜惜的情形时(如疯狂、被劫夺、幽禁之类),便根本不准休弃。自公元后1025年以来,除了合法的理由或得到妻子的同意以外,离婚是不可能的。同时,妻子却开始取得她的离婚的权利,就是可以强迫丈夫把她休去,丈夫设或不从,便得受刑法的制裁。离婚以后,女子便自己取得完全独立的人格,并且可以把丈夫给她的一分查产带走。犹太人的法律虽严,而犹太教领袖对于法理的解释却宽,所以能顺着文化渐进的潮①见瑞维岳《古代的妇女》(Revillout,LaFemmedansl’Anliquté)一文,载1906 年的《亚细亚杂志》(JournaIAsiatique),第七卷,第57 页。同时可以参看马克斯(VictorMarx)所著的《阿叙利亚考古学一得录》(BeitrǎgezurAs…syrlo1ogie),1899 年,第四集,第一篇。②霭氏在早年的作品里,也往往用“平等”这个名字;要是仅仅用于法律一方面,当然不成多大问题,但若把它适用到生活的全部,霭氏自己也知其未妥。霭氏在1929 年修正的《男与女》的序文里,便提出”均值”(Equivalence)的概念,来替代“平等”(Eqaliiy)的概念。现在译文中,不论其所应用的为法律方面与否,一概译作“平等”,以存其旧。———译者③见杜那尔曾《妇女简史》(Donaldson,Woman),第196、241 页及以后。尼佐尔特在《埃及的婚姻》(NielzOld,DleEhein“Agypten”)第17 页上说起提奥多罗斯(Diodorus)所说的埃及没有私生于的话似乎还应加以注解,不应按着字面接受。但无论如何,埃及的私生子在社会上并没有什么不方便处,却终究是一大事实。①见亚美利诺《埃及人的道德》(Amélelineau,LaMoraleEgyptienne),第194 页,又霍布豪斯《演化中的道德》(HObhhuse,MOralsinEvOlutiOn),第一册,第187 页;又白脱瑞《古埃及的宗教与良心》(FlindersPelrie,ReligionandConscientinAncientEgypt),第131 页及以后。流,把女子的性的公道和平等,随时的提高②。
    阿拉伯人在这方面的演进,也是有许多地方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尤其是在承继这一点上。在穆罕默德以前,就麦地那(Medina)地方流行的制度而论,女子是几乎完全没有承继权的。《可兰经》里立法的部分,就把这规矩改了,虽没有把它完全取消,至少是对女子的地位,已经促进不少。所以有这一番改制的理由,据说是因为穆罕默德的藉隶不是麦地那,而是麦加(Mecca),在麦加地方当时还存留着一些母权制度的痕迹①。
    说到这里,有一点不大受人理会的意思,我们不妨一提。就是,就在女子的权利受压迫、女子的人格被制服的时代里,此种压迫和制服的动机也实在出乎保护女子的一念,有时候一重新的压迫的产生也许就是一种新的权利的取得的标识。仿佛我们把女子深深的禁锢起来,目的原不在剥夺她们的权利,而在保护这种权利,使越发不可剥夺,爱之弥深,于是保护方法的采取,便不觉弥加周密。后世文化生活日趋稳定,女子的境遇不像以前那般危险,这种爱护的动机大家便不再记忆,而社会对于女子和她的权利的多方关切,反变成一种障碍,一种苦难。
    罗马的妇女,在最初时期里的身分,我们几乎全不知道;在罗马的历史开始看得清楚的时候,父权制度已经很根深蒂固的成立,而女于不过是一个严格的“在家从父”与“出嫁从夫”的人格罢了。但罗马文化逐渐发展以后,女子的地位也就跟着发展起来,其大概的趋势和巴比伦与埃及的可以说是一般无二。但是在罗马有这么一点分别,就是,罗马文化的由粗而细,帝国版图的由小而大,是和罗马法制的灿烂的发展有联带的关系的,而罗马法终于把妇女的身分,几乎提高到了一个超凡入圣的境界。在民主时代的末期,女子的法律的地位已经慢慢的相等,到两位安东尼帝的时代,那些法律专家(Jurisconsults),受了自然法的学说的指引,便形成了两性平等的观念,认为它是一种禀公的法典应采取的原则。到此,父权制度下妇女的服从便完全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不再有人拥护。这种情形,一直要到查上丁尼帝(Justinian)的时代,在基督教的势力扩大以后,才不能继续维持,而妇女的地位重复经历到一种新的磨难①。但是在妇女地位最占优势的时期里,旧式的罗马婚制就完全换了花样(实在也是旧花样翻新,不过在以前是认为不大名誉的罢了;这种新方式的婚制,从法律的立场看来,便等于把女子从父母家取出,而在夫家暂时存放一般。所以对于丈夫,她是完全独立的(尤其要是妆奁是她自备的话),对于娘家,也不过是名义上有隶属的关系罢了。
    罗马婚姻是一个私人的契约,假使要的话,也不妨举行一个宗教的仪式,既属契约,便可以不拘理由的解除,只要取得家族会议的许可,觅到有力的见证,和履行相当法定的手续以后,双方便可以分手。这样的婚姻是以同意做第一要义的,既可以同意而合,即不妨因不同意而离,其问并没有什么可耻的地方。这种离婚对于罗马妇女的幸福与道德,也并没有什么坏的影响②。
    这样一个制度,显而易见比任何基督教发达后所树立的任何制度,要来得合乎现代的开明的情理。
    ②见亚姆饶姆的《犹大的离婚法律》(D。W。Amram,The JewishLewofDivorce)。①见马尔色的《回教法律上的父母与继承人》(w。Margais,Des Parentset desAlliés SuccessblesrnMUsulman)。①见梅恩《古代法律》)(Maine,AncientLaw),第五章。②同注③所引杜氏书,第109、120 页。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这样一个制度,决不是只是一个法律的创作物,而是一个赞成男女平等的开明的舆论所自然形成的副产物。罗马人的赞成两性平等,也并不笼统,而是能深入性道德的范围。普劳脱士(Plautus)是在这方面的一个先觉,他借了那个老奴隶西尔拉(Syra)的嘴,问为什么在贞操的题目上,法律所责成于男子的不和女子一样③。比普劳图斯稍后的又有那位法律家乌尔比安(Ulpian),乌氏在文章里说:“一个丈夫要责成妻子严守贞操,而自己却不做一些榜样出来,这似乎未免太不公平了”④。
    这些问题的原因很深,决非社会立法所能解答,但当时的罗马人士居然能把它们提出来,也足见他们对于女子的一般态度,是如何的开明了。到罗马文化的末期,父权制度对于女子的维系力,便已不绝如缕,名义上她虽还脱离不了”从父”的关系,而事实上却是十分洒脱,可以和她的丈夫齐驱并驾。
    霍布豪斯(Hobhouse)说:“罗马帝国的主妇,其自主的能力,要比任何古代文化里的主妇为充分,要有例外的话,也只有一个,就是埃及在某一时期里的主妇;并且,我们不能不添上一句,也比任何后来的文化里的主妇,要来得圆满,连我们自己这一代的主妇也还不是她的对手”①。
    许多人根据育文奈尔(Juvenal)和塔西陀(原名见前)两个讽刺家的文字,以为后期的罗马女子是很逾闲荡检的。但是在讽刺家的笔墨里,要对于一个伟大的文化,寻一幅整个的、匀称的鸟瞰图,我以为至少是徒劳无功的。霍布豪斯②的结论是这样的:最初的罗马法律规定下来的婚制,把女子很严厉的安放在丈夫的掌握之中,在这时期里,她当然是一个良妻,是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到后来法律一变,她的权利也一变,但是她的良妻的地位,她的所以为丈夫的伴侣、顾问、朋友,却始终没有变,这不是很难能可贵的么?大多数的学者到现在似乎都已经有此种见解,弗里德兰德(Friedlander)虽曾置疑于此,但那时代还早,也许有看不真切的地方。
    迭尔在他那本看得很真切的《罗马社会》(Dill,RomanSociety)里(163页)就说:罗马女子的地位,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都在帝国时代逐渐的提高;
    提高的结果,她的道德和受人敬重的程度并没有减少,她的才艺和令人爱慕的程度却加多;行为上的束缚既少,她的风度和势力就有了放大的机会,甚而至于在政治与社会事业里,都可以感觉到;她和她的丈夫的地位,确乎是越来越接近,越来越相等。一直“到西罗马帝国的未造,她这种地位和势力并没有衰退。”杜那尔曾,在他那本有价值的《妇女史》(DOnaldsOn,Wom…an)里,也以为罗马帝国的后期里,道德并不沦丧;“要是萨尔维恩的记载有几微可靠的话,那末,非基督教的罗马纵有它的淫放的地方,但比起基督教的非洲,比起后来的基督教的罗马和基督教的高卢来,真是小巫见大巫了”(113页)。萨尔维恩对于基督教的记载也许是偏激而形容过火的,但是非基督教的讽刺家和基督教的禁欲的传道家对于古罗马所叙述的种种又何尝不偏激、不过火,恐怕还要偏激过火得更厉害些咧。
    我们要再寻一个在开明的程度上与罗马的末期差堪比拟的文化时期,我们得跳过一千几百多年而到十八与十九世纪的英法两国。在这时代里的法英③ Mercator(疑为一种地理学的刊物)第四卷,第5 页。④《法律精粹编》(Digest)第四十八册,第十二卷,第5 页。①同注①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213 页。②同注①所引霍氏书,第216 页。两国,我们才再度发见一次道德的与法律的两性平权运动,在法国的尤其是早一些。在这运动的前驱,我们也发见一大串开辟草莽的人:阿斯特玛利(MaryAstor)、“一个有品格的女子苏菲”(Sophia a Lady of Quality),塞革(Segur),辉勒夫人(Mrs。Wheeler)、而尤其著名的是乌尔斯顿克拉夫脱女士(MaryWollstonecraft)和她的那篇宣言《女权的一个拥护)(A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以及穆勒约翰(John Stuart Mill)和他的那篇论文《妇女的制服》(The Subjection of Women)①。
    12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三——基督教
    西洋历史里对于女子的地位有关系的倾向,现在已去其一。但这一个还是小的。那大的,假使把它的全部的现象综合起来看,那确乎对于女子是很不利的,因为它的目的是在维持女子的服从的地位。上文告诉我们,罗马亡了以后,它所传给西洋的良好的遗业对于女子是很便宜的。但是这种遗业,一旦碰上坚强有力的条顿民族的习惯和组织严密的基督教会,就土崩瓦解了。条顿的风俗和基督教的势力当然也不会是全部对女子不利的,所以专家的评论在这方面往往很有出入,但是就大体而论,它们并没有能让女子和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似乎是无可讳言的。条顿的民俗所以不利于女子,盖有两个有力的原因。一是买卖婚的存在。买卖婚虽未心会降低女子的地位,诚有如克劳利所云,但对于女子的人格,多少总有一些贬损。二是民族的尚武好战,在尚武的风气之下,一切和平而含有女性的作业就不受人尊重,而男女情爱的一事,自然也在无暇讲求之列。基督教起初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因为它的教义把富有女性的情绪重新解放出来,而加以崇尚;但后来组织越来越严密,理想越来越侧重禁欲的一方面,于是全部的气息便渐渐的对女子不利了,打头它就不许女子执行什么祷祝的职务。到此,它就更把她当作恶浊的性的代表,应该受人唾弃①。那位“偏心”②的教父德杜连(Tertul1ian)有一次说女子是“魔鬼之门”(Janua Diaboli);不到七百年以后,那位温柔而富于哲学的涵养的安塞姆(Anselm)也在文章里写着说:“女子是魔鬼的火炬”(Femi…na fax est Satanoe)③。下面我们照例举一些例证。
    佛朗克人是条顿人的一派。他们行一夫一妻的婚制;女子是终身不自由的;她不能买卖财产,也不能继承财产,除非先取得她所隶属的家长的许可。
    一个男子娶一个女子,他对于这女子就取得了所有权,婚期也是由他决定,决定的时候,他就给女子的父母一些小的钱币,叫做“阿拉”(arrha 即译作婚钱),成婚的后一天,他又送给女子自己一件外衣,叫做“晨衣”(Morgengabe)。既嫁而寡,女子便还归父母所有①。他们的法律(salic law)规定凡碰触女子的行为须处罚金,执女子的手指而加以挤捏,也在处罚之列。
    ①此外比较不甚知名的先进还多,可参看麦吉尔孔姆女士(HarrietMcl1quham)在《惠斯明士德杂志》(WestminsterReview)中所发表的许多篇文字,尤其是1889 年11 月份及1903 年11 月份的两篇。①基督教对于妇女地位的影响,勒基亦曾加以详细的讨论,见注①所引书,第二册,第316 页以降。又注③所引杜氏书第三篇,亦有同样的讨论。②原文为Eccentric,译作“偏心”,最合———译者③见米尼《教父学》(Migne,Patro1ogia),第一百五十八册,第686 页。①见贝杜李欧《法国风俗史》(BedoIlierre,HistoiredeMOeursdesFran…gais),第一册,第180 页。这好像是很看重女子了。其实不然,处罚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得罪了女子,辱污了女子的尊严,乃是因为触犯了某人的财产而已。原始的日耳曼人可以出卖儿女,有时候也可以出卖妻子,甚至于可以把她们卖作奴隶。降至第十一世纪,卖妻的行为虽已属非法,也还时有所闻。
    基督教的传说,比起条顿的习俗来,对于两性平等的维护,原是差较近情,但是一旦和此种习俗混合在一起,它不但不能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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