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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祭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麦基洗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 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 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 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 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 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种,收获,磨面,织布,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 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门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 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等。 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 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 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 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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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神学政治论
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 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 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 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 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 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罚与丧命。 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 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 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别不能忍受的。 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他人循规蹈短,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民治的国家,共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 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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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18
话,一旦许了人民以自由,在需要的时候,统治者就难把自由废止,施以新的法令。以上是泛论,我们且来谈一谈犹太人的王国。当犹太人初离埃及的时候,他们不受任何国法的束缚,所以他们喜欢什么法律,他们就可以随意批准什么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 他们可以随意设置政府,随心占领土地。 但是他们完全不适于制定深谋远虑的法典,以及使统治权属于公众。 他们没有文化,陷于悲惨的奴隶状态。 因此之故,统治权不得不操于一人之手,这个人统治约束其余的人,制定法律,说明法律。 这个统治权自然是操在摩西的手中,因为在道德方面他超过其余的人,他用许多证据证明他确是比别人道德高尚,使人不能不相信(见《出埃及记》第十四章最后一节,和第九章第九节)。然后,由于他具有的神圣的美德,他为人民制定法律,于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留意人民恪守法律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甘心情愿。 摩西之所以出此,是因为犹太人有一种倔强的性质。他们不愿受纯由于强制性的统治。摩西制定法律,也是因为战争迫在眉睫。 因为激发士卒急于获得荣耀,总胜于威胁恐吓。这样每人才会竭力奋勇争先,不仅是为避免惩罚。 所以,摩西借他的美德与神命,开创了一个宗教,这样则众人各尽其职是出于虔敬之心,不是出于畏惧。 而且,他用利益以拘束他们,并预断将来可以有许多好处。 而且他的法律也不很严厉,这是人所共见的,特别是若注意必须有若干理由才能判定一人有罪。最后,为使一个不能自己治理的民族须完全倚赖统治者,他使个人(他们从前是奴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人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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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法律,奉行统治者随意所定的律令。 他们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而外,他们不准随意耕种、收获,甚至不能随意吃饭。他们不能随意穿衣、刮脸、享乐。 事实上,他们不能随意做任何事情。 不但如此,他们在门柱上、手上、两眼之间须有记号,告诫他们要永远服从。所以仪礼的法则就是,人完全不能随自由意志而行,一举一动须受外界权威的拘束,并且由他们的行动与思想,不断地表明他们不能自主,而是完全受别人的控制。从以上诸点看来,显而易见,礼节与幸福毫无关系。《旧约》中所提到的礼节,也就是摩西律,只是与犹太人的政治和现世的利益有关。至于基督教的仪式,如洗礼、主的晚餐、节期、公众祈祷、以及其他基督教共通的仪式,如果这些仪式是基督或他的使徒们创立的(这是可以怀疑的)
,其创立是作全基督教教会的外表的标志之用,与幸福毫无关系,其本身也没有任何神圣的性质。所以,虽然这些仪式不是为维持政府制定的,却是为维系一个社会制定的。 因此,孑然独处的人不受这些仪式的拘束。 而且在一个禁止基督教的国家里居住的人须避免行这些仪式,却也能生活于幸福之中。 日本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在日本基督教是被禁的。 东印度公司训令住在日本的荷兰人不要行宗教外表的仪式。 我用不着再举别的例。 用《新约》的基本原则证明我的论点,举很多例子以实吾说是很容易的。 但是我愿意舍此不谈,急欲进而讲另一个问题。 所以我现在进而一论在本章第二部分所计划讨论的问题,就是,谁须相信《圣经》中所讲的故事,他们须相信到何程度。 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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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38
在下面借天赋的理智来研究这个问题。若是有人要人家相信或不相信一件不自明的事物,他须从人家相信的事物中推出他所争之点来。 用经验或推理使人家信服。 诉之于经验的事实或自明的公理。 那么,除非是一种清清楚楚了解的经验,这种经验虽能使一个人信服,可是对于其心智的影响,扫除他的疑云,和完全从自明的公理推出的学说,(也就是,借理解与逻辑推理之力)不能相比。 特别是关于和感官无关的精神上的事物,尤其是如此。但是从先验的普遍的真理以推出结论来,普通需要长的系列的论证,而且需要慎审、锐敏和克己。 这些长处是不常见的。 所以人喜欢用经验来说明,而不愿用几个公理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演绎出结论来。 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如果有人要把一种道理教给全国的人(还不要说整个人类)
,使大家都明了细节,他要借助于经验。 他要竭力使他的推理和学说的定义适于一般大多数人的理解力。 他不要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述说,也不要举出一些用以证实他的学说的定义来。否则,他只是为有学问的人写文章,也就是说,他只能为人类中一小部分人所了解。一部《圣经》主要是为一整个民族写的,其次是为全人类写的。 所以《圣经》的内容必是力求能为大众所了解,只用经验上的例子来证明。 说得更明白一点,《圣经》中所宣扬的主要理论是上帝或创造者的存在。 上帝用无上的智慧支配维系世界。 而且上帝很以人类为念,也可以说,以虔敬正直的人为念。 他用各种处罚来惩戒做坏事的人,把坏人与好人分开。在《圣经》中这完全是用经验来证明的,那就是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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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所说的故事来证明。 对于教理不下定义。 所有的话与推理都合乎大众理解的程度。 虽然经验不能把这些事物讲得明白,也不能说明上帝的性质,以及上帝如何支配维系万物,却也足以训导启发人类,把服从虔敬印在人的心上。所以谁必定相信《圣经》中的故事,必须相信到什么程度,我想现在是十分了然的了。 因为从前面的话显然可以推断,知道与相信《圣经》里的故事对于大众是特别必须的,大众的智力是不足以分明地理解事物的。 而且,有人否认《圣经》中所叙述的事,因为他不相信上帝存在,上帝眷念人类和世界,这样的人可以算是不敬神的。 但是前已说过一个对于《圣经》中的叙述一无所知的人,却由天赋的理智知道上帝存在,对于人生有认真的打算,这样的人是完全幸福的。是的,比一般的信徒还要幸福。 因为除了正确的意见之外,他还有真实明晰的概念。 最后,对于《圣经》一无所知,对于任何事物都无所理解的人,他虽也许不是邪恶不逞的人,可是要低于人类,与兽类相去无几,上帝所赋与的才能一些都没有。我们在这里必须声明,我们说知道《圣经》中叙述的故事对于大众特别是必须的,我们并不是说知道《圣经》里所有的故事,一个不漏,而是指一些主要的而言。 那些主要的故事,就其自身而论,把我们方才所讲的道理显示得很明白,对于人心有极大的影响。如果为证明这番道理,非知道《圣经》中所有的故事不可,若是不把圣书中的每一记述全盘酌量一番就不能得一结论,那么这学说的结论与证实真就要使大众以及人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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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58
力有所不胜了。 谁能同时注意所有的故事呢?谁能注意所有的情境与从许多不同的记载中抽出来的教理的片断呢?现存的《圣经》我不能相信它的作者会有这么大的才学,想用这样的方法来论证,我更不能设想若不留意以撒的争论,亚希多弗给押沙龙的忠告,犹太人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内争和其余一些类似的记载,我们就不能懂得《圣经》的教义。 我也不觉得用历史对和摩西同时的古代的犹太人教导这种教义,比教导和以斯拉同时的人更难。关于这一点以后还有所论述。现在我们只是要说,大众仅须知道那些最能使他们的心趋于服从与虔敬的记载就够了。 可是,大众不善于从所读的材料中得出结论来。 他们喜欢实际的故事,喜欢事故的离奇的、意外的结局,更甚于内中所含的教理。 所以,除阅读这些故事之外,大众总是需要牧师把故事加以说明,使他们的微弱的智力了解。但是为不离开正题,还是把我们的主题做一个结束吧。那就是说,不管事实的真相是什么,那与神律毫不相干,只是有助于教义的宣扬,故事的优劣也完全在于这一点。《新旧约》中的故事胜过普通的历史,并且,这些故事的价值的高低也全以其使人获得有益的信仰的多寡为准。 所以,若是一个人念《圣经》里的故事完全信以为真,不理会故事里所含的教义,对于他的生活无所改正,则其获益与读可兰经、诗剧或普通的历史无异。反过来说,若是一个人对于《圣经》绝对一无所知,却有正确的意见与人生的原则,他就是绝对幸福的,真有基督的精神。犹太人的想法恰恰与此相反。 因为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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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生的原则若只是借理智得到的,不是用预言的方法启示于摩西的记录,则对于获得幸福是没有帮助的。 麦摩尼地公然大胆地说:“凡是把七诫放在心上勤于实行的人,在任何国中都算是虔敬的人,是将来世界的继承人;也就是说,若是他把七诫放在心上,并且付诸实行,因为那是从前给诺亚的儿子们的训戒。 但是由于理智而实行七诫的人不算是虔敬的人,也不算是有智慧的人。”这是麦摩尼地的话,色木约伯的儿子约瑟在他的《上帝的光荣》一书里又添了一些话,说,虽然亚里士多德(他认亚氏写的《伦理学》最好,亚氏胜过一切别人)把真正的道德信条在他的《伦理学》一书中写得详悉无遗,并且小心地遵循他自己的立论,可是这还不足以拯救他,因为他所信的理论是由理智而来,不是预言启示的神的纪录。可是,我想留心的读者分明可以看出这是虚构的,并没有《圣经》上的根据,所以把这个说法一加检查就足以驳斥它。 有些人说关于得救的正当方法,天赋的理智不能告人以有任何价值的东西。在这里我不想对于这种说法加以驳斥。没理智的人就不能用理智来证明他们的这种主张。 若是他们找些什么高于理智的东西,不过是些远逊于理智,虚构的东西而已,这是他们一般的生活方式足以证明的。 但是详论这种人是没有必要的。 我只是要附带说,我们只能根据一个人的工作来判断那个人。 如果一个人富于精神的果实,仁爱、喜悦、和平、坚忍、和蔼、善良、信实、柔和、纯洁,正如保罗所说(《加拉太书》第五章第二十三节)
,没有法律是禁止这些的。 这样的一个人,无论他只是听理智的指挥,还是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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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奇迹78
是依从圣书,实质上是听命于上帝,是完全幸福的。 关于神律我所要说的话,我算说完了。
第六章 论奇迹
有些人惯于称非人力所能理解的知识为神的,所以他们也把原因不明的事物称为神的或上帝所做的。 因为一般人认为非常的或一反他们对自然所形成的概念的事故表示上帝的力量与天意表示得最为明白。 特别是如果这样的事故给他们带来一些好处或方便。 他们认为当自然在他们的想像中走出了常轨的时候,这对于上帝的存在供给最明白的证据。 因此他们相信用天然的原因来解释或设法理解奇迹现象的人,是在否定上帝和天命。 的确,他们认为自然循常轨运行就是上帝不活动的时候。 反过来说,上帝有所施为的时候,自然的力量与原因是没有作用的。 这样说来,他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力量,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虽然就某种意义来说,自然的力量是为上帝所决定(大多数人现在这样相信)
,为上帝所创造。 究竟他们所谓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是什么,他们所谓上帝和自然是什么,他们并不晓得。 他们只是以为上帝的能力好像是一个君主的权力,而自然的能力是力与能量。一般大众称异乎寻常的现象为奇迹。一半是出自虔敬,一半是为反对学科学的人,他们宁愿对于自然原因安于一无所知,只愿意听他们最不了解的事物,也就最崇拜这样的事物。事实上,普通一般人只能崇拜上帝,以为万物都出自上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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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把自然的原因取消,认为事物之发生是自然而然的。只是当认为自然的力量受制于上帝的力量的时候,才崇拜上帝的力量。这种观念好像是起于早时的犹太人。 他们看见四周的非犹太人崇拜有形的神,如太阳、月亮、地、水、气等。 为的是让人相信这种神是微弱的、不定的、无常的,他们告诉人家他们自己受一位无形的神的支配。 把他们所遇的奇迹讲述了一番。 还想法证明他们所崇拜的上帝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安排了整个自然界。 这种观念很让人喜欢。 现在人还一直以为有奇迹这种事,这样他们才可以相信他们是上帝的中意的人,并且上帝创造支配万物其最终极的原因也是为此。人在糊涂的时候什么主张不可提出呢!
关于上帝或自然,他们毫没有正确的观念。 他们把上帝的命令与人的命令分不清楚。 他们心目中的自然是很狭隘的。 以为人是自然的主要部分!述说关于自然与奇迹的这些普通的观念与偏见,我已用了不少篇幅。 但是为提供正规的论证起见,我要证明:Ⅰ。 自然是不能违背的,而是有确定不移的秩序的。 同时我也要解释奇迹是什么意思。Ⅱ。 上帝的性质与存在,不能由奇迹而知,因而天命也不能由奇迹而知。 倒是由自然的确定不移的秩序更容易窥察出来。Ⅲ。《圣经》中上帝的命令、意志与神意(我要用《圣经》中的例子来证明)只是指必然遵循自然永久的法则的自然秩序而言。Ⅳ。最后,我要讲一讲解释《圣经》上的奇迹的方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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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于讲述奇迹要注意的主要之点。这就是本章中所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