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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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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在一定程度上拔高了他的行动,以便与其对手的行动进行对比。据说,
刘邦向居民提出取消秦的严酷的刑律,而代之以很简单的法律,其中只规定
对杀人、伤人和偷窃行为的惩处。⑤为了防止掠夺和暴力,他封闭了城中的皇
宫和兵器库,只让他最能干的支持者和他后来的丞相萧何取走了国家的文
献。在中国其他地方发现的几乎是同时代的文献都证明,这些国家文献很可
能包括法律文告、土地和税收簿册或地图,即秦帝国赖以维持施政和防御的
图籍。
刘邦这时等待楚王的命令;但约在他进入关中两个月后,项羽也进关来
了。项羽与刘邦的宽厚和恪守纪律的行为相反,他杀害了秦王及其家属(公
元前 206 年阴历十二月)。在把财宝分发给军官以后,他又把咸阳的宫殿付
之一炬,并听任他的部队亵渎秦始皇的陵墓。①
也许比他在咸阳的直接行为关系更为重大的是在大约四年的叛乱和战斗
以后项羽采取的改组中国政治结构的措施;在这方面,历史学家似乎不可能
出于偏见而把我们引入歧途,因为他们并没有必要这样做。项羽显然远不是
把中央集权的帝国作为理想的政体形式来考虑,而是意在恢复大一统以前,
甚或恢复公元前 3 和 4 世纪七雄并峙以前盛行的那种局面。项羽设法建立不
少于 18 个小国,由它们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代替一个帝国或代替七国及其政
制;他自己为第 19 国的国王,是这个联合体的盟主。②
项羽可能有意采取分而战胜之的政策,采取这种政策是后来中华帝国的
许多名人的特点。在建立小国时,他准备(而且能够)满足当时强大的领袖
而不管他们的出身如何,使用一些能人为自己效劳而不管他们原来依附于
谁。为了扫清自己前进路上的障碍,项羽清除了楚王——首先尊他为义帝(前
206 年阴历九月),然后把他贬到一个边远的城镇,他在那里被刺杀。同时
项羽本人采用的称号,使人想起从公元前 7 世纪起要求在政治上称霸的几个
中国的王。①他选用西楚霸王之名。楚本身也与赵、齐、燕、魏、韩一起被划
分,组成 18 个独立的王国;项羽则决定从他的故乡彭城发号施令,这些措施
在公元前 206 年阴历二月付诸实施。
在 18 个国家中,有三个在刘邦首先进入的秦的故土成立。这块位于关内
的京畿地区现在由秦的三个降将章邯、司马欣和董翳统治。越过秦岭山脉,
位于关中南面的汉中此时分给刘邦。可能项羽希望,把刘邦安置在这一偏远
地区将能阻止他威胁自己的安全;最后,刘邦一旦与项羽清算了宿怨,就采
用这块地区的名称作为他的王朝的称号:他此时已经称为汉王。
在开始时作为一系列反对秦官员勒索的地方叛乱,此时发展成为两人之
间的火并。在进入关中后不久,有人曾劝项羽把刘邦处死,但执行这一行动


⑤ 《汉书》卷一上,第 22 页以后(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55 页以下)。
① 《汉书》卷一上,第 2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4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上,第 2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5 页以下)。《汉书》卷十三,第
366 页以下列表逐月叙述了这些国家的历史。
① 《汉书》卷一上,第 2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5 页)。



的计划毫无结果。②除了这种背信弃义的证据外,刘邦还有正当的理由对不交
出曾经答应给他的关内的土地表示不满。他耐心等待时机,不久他就能够乘
机打败他的敌人和夺取他的领土。
刘邦在公元前 206 年阴历五月发动战役,他很快又成功地进入关中,项
羽在那里所立的三个王战败或投降。他这时能够把这些向北和西北延伸到甘
肃境内的领土组成若干的郡;他从根据地栎阳在扎实的基础上逐步地建立了
他的统治,他下令除秦社稷,而代之以汉社稷(公元前 205 年阴历二月)。
百姓获准自由使用原来秦皇室专用的果园地、园林和湖泊,并免税役两年。
项羽谋害了义帝(公元前 206 年阴历十月),③这样就给刘邦举兵击败项
羽提供了理想的借口;他可以宣称他在惩罚一个弑君者。当他听到谋杀的消
息时,他已经进军抵达洛阳,他立刻向其他王发出共襄义举的呼吁。刘邦抓
住这一有利时机直捣彭城,打击项羽的根据地。但形势很快发生变化:刘邦
发现自己被项羽所围并被打败,只是由于一场暴风雨,他才得以逃生。①刘邦
的命运达到了低潮,只有几十名骑兵能成功地与他逃出彭城;原来乐于与他
共命运的几个王乘机背叛,投奔了他的敌人;而项羽已经得到刘邦的几个亲
属作为人质。他元气的恢复主要是由于萧何和韩信的努力。当刘邦东进时,
萧何留守关中,得以征募新兵和收集新的物资,以弥补刘邦部队的不足;刘
邦的战将韩信在华中获得了重要的地区,使刘邦能在荥阳建立他的根据地。
荥阳是一座重要的战略城市;它位于黄河这条大河向东北分流入海的地
方。著名的敖仓就在附近,里面装满了来自黄淮这片沃野上生产的粮食;荥
阳城的西面是通往关中的道路。但是靠近敖仓证明对刘邦没有什么价值。项
羽有能力再次围困他敌人所在的城(公元前 204 年阴历四月)。②荥阳城与敖
仓被互相隔离,荥阳的供应短缺。由于施展一次计谋,刘邦又得以从敌人的
包围网逃脱,但又只有一小批骑兵陪同。
尽管在军事上占了上风,项羽仍不能掌握全面优势,特别是因为这时韩
信已经成功地争取到华东大部分地区的支持。为了报偿韩信的努力,刘邦封
他为齐王(公元前 203 年阴历二月)。③
根据我们见到的记载,这两个领袖在某地会面。④项羽提出通过一场决战
来解决问题;刘邦的答复则是谴责项羽的罪行,并声言要在战阵中一决雌雄。
可是,两人在公元前 203 年真的达成了一项划分中国的正式协议,即承认刘
邦为西面的汉王,项羽为东西的楚王。项羽把曾作为人质的刘家的成员送还
刘邦,双方把军队撤至各自的基地。
这项协议没有照原样长期地维持下去,对此几乎不必感到惊奇;双方的
领袖都能在各自权力最牢固的地区重整旗鼓,准备下一轮的厮杀。实际上是
刘邦在其几个支持者的煽动下破坏了协议的条款。他们认为:汉处于更强的
地位;楚军已经大伤元气;对项羽进行迅速和决定性打击的时机已经来临。
最后阶段的斗争在今安徽省的垓下展开,刘邦的军队在那里成功地包围了项


② 《汉书》卷一上,第 2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60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3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72 页)。
① 《汉书》卷一上,第 3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79 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 4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84 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 46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2 页)。
④ 《汉书》卷一上,第 44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89 页)。



羽。《史记》以形象而生动的文字叙述了项羽成功地突破刘邦的战线逃跑的
过程,最后他只带了 28 名追随者,接着非常英勇地自杀了。①

高帝最初的安排

公元前 202 年阴历十二月,随着项羽的战败和死亡,刘邦能够作为中国
无可争议的主人着手树立他的权威。楚已经战败,它的国土已经交出;没有
任何杰出的领袖人物能够阻止刘邦的雄心;似乎他的伙伴们已经获得领土,
在那里以他的名义自立为王。除了地方组织外,刘邦的行政措施几乎在所有
方面都仿效在他之前的秦朝皇帝的榜样;可是在两个帝国政体之间,它们的
政策或意识形态略有差别。
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二月,刘邦经其伙伴的劝说,接受了皇帝的称号。②
他称帝的基础是他赢得了统治天下的实际成就。虽然文献提到道德品质是当
皇帝的先决条件,但文献并未暗示皇帝的地位被视为上天的赐予。在这方面,
这段情节及其叙述与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的登基明显地相似。它可能与从王
莽时代起专门把世上的统治与天意联系起来的一些登基不同。③同样地,汉采
纳了秦的宗教仪式。几个新的皇帝将尊奉秦王或秦皇在以前曾经为之立坛并
进行祭祀的那些神祗(帝)。的确,早在公元前 205 年,汉王已经证明他对
这些崇拜的关心,除了继续奉行祭祀其他白、青、黄、赤四帝的仪式外,他
坚持应举行尊奉黑帝的仪式。他的行动明显地表明,新政体绝对相信秦始皇
时期所采纳的水德这一庇护象征。①
汉高帝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在宣布复兴措施的同时宣布大赦令,随后
是部队的总复员,时值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五月。这份诏令旨在赢得黎民的忠
诚;它宣布恢复法律、秩序、安全及对黎民分发物质救济的措施。居民们要
返回故居重整家园;在饥馑时期被卖为奴的人可以赎身;豁免某些税赋。在
积极的方面,高帝同意尊重接受各级爵位的人的特权,并且宣布广泛授予这
些尊贵的社会标志。②这些爵位的价值在于具有物质利益,诸如免除某些形式
的国家劳务和减轻某些法律规定的惩罚。此外,高帝还命令以一定的形式赏
赐土地。
这些恩赐所包含的原则直接来自秦的实践,即所谓的法家施政理论,它
发给特定的奖励,以报偿为国效劳的行动。颁发这些赏赐的诏令屡见于汉代
不同时期的历史,有时还一起颁布大赦令。赏赐尤其在帝国的盛典——诸如


① 《史记》卷七,第 333 页以下(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316 页以下);(汉书》卷三一,
第 1817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一下,第 52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1 卷,第 99 页以下)。
③ 见 B。J。曼斯维尔特?贝克:《中国的真正皇帝》,载《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第 22—23 页;
鲁惟一:《秦汉两朝皇帝的权威》,载迪特尔?埃克梅尔、赫伯特?弗兰克编:《东亚的国家和法律,卡
尔?宾格尔纪念文集》(威斯巴登,1981),第 89—111 页。又见本卷第 13 章。
① 《汉书》卷二五上,第 1210 页。关于这个行动的意义,见第 1 章《帝国时期的思想潮流》和《前 221 年
水德的采用》和第 13 章《班彪关于天命的论文》;及鲁惟一:《水、土、火——汉代的象征》,载《奥萨
津和汉堡自然学和民俗学协会通报》,125(1979),第 63—68 页。
② 关于爵的等级及用它们作为施政手段的情况见第 1 章《奖励》、本章《侯与爵》;本书第 7 章《奖惩与
法律》;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 3(1960),第 97—174 页。



新皇登基,册封后妃,或太子成年——时颁发。
汉代诸帝保持了在他们最接近的前辈的统治下逐渐形成的中央行政制
度。三公直接负责向皇帝提出建议。位于其下的是九卿,他们的职务相当于
政府中划分的部,每人都得到一批下级官员和附属机构的辅助。这个体制基
本上与秦代的完全相同。它将在整个汉代一直有效;其间为皇帝直接需要服
务的私人秘书班子发展了起来,它不时地置高级官员的权力于不顾。此外,
三公不久就减为二公,公元前 177 年以后,偶尔还任命太尉之职。①
汉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有意识地在两名以上的高级官员之间进行
分权。当丞相位居最高级的职务时,为贯彻重大决定而下达的行政命令必须
通过他的同僚御史大夫;在特殊情况下,同时任命左、右两名丞相。财政的
责任同样由大司农和少府分担,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军事的安排。这样,驻于
京师的部队分为南北两军,将领也配对地任命(例如左、右各若干名),以
避免出现个人独揽指挥大权和随之带来的危险。
当正史报道任命诸如丞相或御史大夫等高级职务时,这表示这样的任命
来自皇帝自己的行动,据推测,这些任命是以正规和合乎规章的字眼由皇帝
批准的。但是史料对导致选任一个高级官员的动机和事件往往闭口不谈。在
有些极为突出的事例中,前任夫宠或罢官,接着任命的新在职官对前任是曾
怀有敌意的。有时可以看出任命是阴谋的结果,有时可以料想,选任一个无
足轻重的人来担任高级职务,是为了让别人取得行动和决策的自由。
有些官居极品的人的发迹和晋升是由于有庇护人荐举。另一些人则是皇
亲,或是外戚;象这样的关系后来会影响政策的抉择。也许从公元前 115 年
起,由于官员响应号召,推荐德才出众而受人注意的人,为吸收文职候补官
员而采取的措施正在产生效果。作为取得委任的手段,专长逐渐与出身一样
有价值了。
《汉书》卷十九的一个表提供了任命高级官员的日期和背景,还有他们
的仕途生涯及终结的某些细节。在这些简短的条目中,我们可以看到某人从
低级官员升至高级官员的青云直上的过程,如从侯升至奉常(太常)或升至
九卿中只能由宗室成员担任的宗正的过程。其他条目记载了郡守、太仆或典
客(大鸿胪)升至御史大夫的情况;一批御史大夫最后以担任丞相结束其仕
途生涯。同一个表还记载了某个官员的结局,他或是光荣致仕或因病退隐,
或是因暴力或涉及阴谋而垮台,或是落了个被控犯罪的下场。此表指出,公
元前 5 年各级文官总数为 120285 人。但是表内没有各个职位的分类和它们的
实际任职者情况,所以难以从这样简单的数字作出可靠的推论。①
管理新政府的主要责任交给了丞相和御史大夫,决策事宜只能提交给这
两名官员。在直接行政方面,行政责任由九卿及其附属机构承担,它们的职
责范围在收于《汉书》的职官表内有很简略的划分。②报告或奏疏由中央和地
方的官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以供最高层考虑;皇帝偶尔也亲自征求建
议或意见,某个官员将给予经过研究的答复。明确的规定或决定以诏令的形
式从皇帝通过各级官员下达。这些规定和决定可以以皇帝的直接公告和命令


①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 10 页。关于官员编制的详细情况,见本书第 7、8
章;王毓铨:《西汉中央政府概述》,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 12(1949),第 134—187 页。
① 《汉书》卷十九上,第 743 页。
② 例如,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26 页关于奉常的职责范围。



的形式表达;有时它们只用一个“可”字的形式,附于高级官员的建议或公
告上。皇帝亲自为行政提出倡议的情况则不多。
汉代选都所根据的原则与秦相同,即注意战略需要和实际的有利条件,
而不偏重与中国过去的光辉业绩有联系的因素。这两个帝国国都都选在关中
自然屏障之内,而不选在其建都的条件是以周王室的文化遗产为基础的地址
上;当时政治家们的争论表明,这个问题在那时是明确地被人理解的。高帝
登基之后不久,他的确住在洛阳,但在公元前 202 年阴历五月,他听从了其
支持者的请求,迁往长安。长安(今西安)靠近秦都咸阳;有人信心十足地
争辩说,长安拥有坚固的自然屏障,比洛阳更易取得供应。①新的建筑群被建
立起来,以炫耀帝国的强大,但是守城的城墙直到下一代皇帝(公元前 190
年)才完成。在汉朝,人们就长安和洛阳的各自优劣点和意识形态的价值进
行了好几次讨论,但直到公元 25 年才真正迁都到洛阳。②
高帝登基后最早的诏令可能含糊地提到了秦行政措施的严厉性;他对官
员训示说,用法是为了教导和启发,而不是作为鞭笞或侮辱公众的借口。但
尚未采取正式措施以减轻秦执行的法律或实现他以前作出的关于三项主要规
定的简易法典的诺言。③公元前 201、198 和 195 年颁布了大赦令(死刑不赦),
还有一次是在公元前 195 年皇帝去世之时。

地方组织

秦汉政府制度的主要差别表现在地方组织方面。部分地由于需要,部分
地由于调和,汉高帝及其顾问在公元前 202 年采用的体制很快就遭到修正;
结果它被改得面目全非,以致汉朝的创建者也难以认出这是他们建立的帝国
结构了。④
秦始皇和李斯断然把他们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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