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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 180—220 年)
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
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
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
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
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
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
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
(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 7 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
1971。2,第 166—179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
第 117—136 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
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 2 部分,第 604—1361 页;上面第 6 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 4 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 9—11 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 1646 页以下。
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
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
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
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 1500 钱,这表明
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
一批工匠。②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
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
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
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
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
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
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
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
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 28 年废了东织
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
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
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 115 年的水衡都尉,管
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
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
作。③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 10 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
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
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
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
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
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
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
——楼船官建造战船。①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 119 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
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 48 个地方设立铁官,在 36 个地方设立盐官,这
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
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
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 400 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2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141—142 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 1—34 页;70:11(1964),
第 40—74 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 731—735 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
1597 页。
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
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
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
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
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
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
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 500 万。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
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
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
元前 49—前 33 年)、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
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
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
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
铁官署曾在公元前 44 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 41 年就恢
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 9—23 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
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
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
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
冶铁业者。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
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
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
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
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
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
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
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
而拥有 1000 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①
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
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
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
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
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49—50 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 48 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
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 3070 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 3277 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 369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第 452 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 42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35 页)。
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
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
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
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
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 44 至前 41 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
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
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
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
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 98 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
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 81 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
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 74—前
49 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 700 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
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
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
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
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
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
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
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
提为基础。①
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
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
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
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
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 12 铢或半两(7.5 克),半两二字铸在
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
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
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
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 1.5 克(或甚至轻到 0.2 克),和
以前 7.5 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 186 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
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 克)。四年后,
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 克),等于真正半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 2652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265 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70 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和 382—383 页的图表;
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 20 页以下。
两钱(7.5 克)的 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 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
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
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 180—前 157 年)。
公元前 175 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
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 1/6 两(2.6 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
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
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 157—前 141 年),上面提到
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
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
行了 50 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同时在公元前 144
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
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 120 年,
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 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
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
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 40 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
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 3000、
500 和 300 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 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
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 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
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
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
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
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
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
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 113 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
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
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
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 2822 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 3192 页。这两
人在《史记》卷三十,第 1419 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 115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
和货币》,第 240 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
第 195—207 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 1426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64 页以下);《汉
书》卷六,第 178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6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3 页(斯旺:
《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68 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 51 页。后者的看法是:
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 143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84 页);《汉书》卷二四下,第 1169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1 页)。如淳(公元 221—265 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
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
何也”。
乏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