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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秦汉史-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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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
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
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 63 个战国时期遗址的
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 10 比 1(铜剑 270,
铁剑 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
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
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
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
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
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


① 《史记》卷六,第 27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20 页)。
① 《史记》卷二九,第 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25 页)。



兵器方面。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
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
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
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 307
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
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 264
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
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
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
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
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 289
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
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①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
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


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 31—34 页。又
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1977),第 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
60—65 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 159—221
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 112 页及图
6c 和 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 350 件,铁剑 270 件);只是在东
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 103 件,铜剑 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 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
人。见《史记》卷八七,第 2541 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15—17 页)。李斯的名单
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 257 年死)、王翦(前 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前 210 年死)都
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
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
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 24 年(公元前 361—前 338 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
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 27 年(公元前 337—前 311 年);然后是
4 年的武王朝(公元前 310—前 307 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
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 56 年(公元前 306—前 251 年),然后是孝文王(前
250 年)和庄襄王(公元前 250—前 247 年)两朝 4 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
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 37 年统治(公元前 246—前 210 年)。可是这个因素
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
公元前 256 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 51 年,但周统治者赧
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 59 年(公元前 314—前 256 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
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
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
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①是根据 1975 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 45
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
许是生活在公元前 262 至前 217 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
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
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
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
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
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
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
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 221 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
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
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
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
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
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
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
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


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 15、
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关于这些文
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 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
释译文》(莱顿,1985)。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
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
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
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 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
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
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
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 660 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
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 220 至 659
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 1 到 219 钱,则流放而不参加
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
罚处劳役 30 天。
毫无疑问,从现代的观点看,甚至上述刑罚中最轻的一种似乎也是残暴
的,但也许很难说,就比在其他许多地方和时代所发现的刑罚更残暴。(例
如,在 1818 年前的英格兰,从店中偷价值五先令的货物就要处死。)
在行政法中,有的对个人(不是集团)责任的要求竟达到不合理的程度,
如在关于政府所有的牲畜的规定中:“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
佐各一盾”(《秦律杂抄?牛马课》)。但是,就大部分法律而言,它们似
乎并不是不合理的,例如,《■苑律》规定:“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
毁者,为用书,受弗责”(意即借用铁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
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引人注目的是坚持计量的精确性,这从秦专门规定布的尺寸的律中可以
看出,秦政府把这些布与金属货币一起发行,作为交换媒介:“布袤八尺(约
1.85 米),福(幅)广二尺五寸(约 58 厘米)。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
不行。”
另外,又有两个关于衡和量的令,如官员定制不准确,误差量器不超过
7%,衡器在 1%以下的,罚一甲或一盾。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行政工作中坚
持规定的手续和精确性:“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
请(即不托人)”(《内史杂》)。“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
莫(暮),以辄相报殹(也)”(《行书》)。①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
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
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
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
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
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籽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
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
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
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


① 一个或两个世纪以后的行政文献的证据表明,这个手续肯定在继秦之后的汉代实行;见鲁惟一:《汉代
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 1 卷,第 39 页以后。



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容许对这些法律文字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些文字
尽管存在许多文风和术语方面的问题,但除了其他价值外,还有可能提供关
于不同社会集团的法律地位的宝贵材料。但是,前面所引的秦律足以证明,
它们实行了大大地有助于使秦取得胜利的原则:在行政过程中坚持效率、精
确性和规定的程序;强调精确的计量数据;注意改进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
源。



秦帝国:改革,成就和暴政
(公元前 221 年—前 210 年)

公元前 221 年到前 210 年秦始皇去世这段时期中的大事将分九个方面来
详细叙述。虽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体的年份(大部分在前 221 年),但有几
件事,如筑路、造长城和建造宫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们时已经进行了多
年。可以理解,秦始皇之名与大部分事件有联系,但可以证明,有几件重大
事件的真正发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诸如军事征战和筑路建城的
事件中,它们必须由军人来干,而在这 10 年中,最著名的军人是蒙恬。改革
始于几个政治性的行动。①

从王到皇帝

帝国一统一,秦统治者第一个有记录的行动就是要其大臣们想出一个有
别于王的称号,它将更好地表示他作为唯一的统治君主的新地位,以与迄今
为止称王的许多统治者相区别。根据由此产生的建议,他采用了“皇”,并
把此字与他自己选择的“帝”字结合起来,由此形成的复合词“皇帝”,大
致可以译成英文“ugustemperor”。同时,他取消了史书中以继承者赠予的
谥号称已死的统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这个君主宣称,他本人作为始
皇帝进行统治,其后裔则作为“皇帝二世”、“三世”继续统治,以至千秋
万代。
在他的这道诏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历史中无数受命运嘲弄的事实之
一,因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台了。但是他选择的称号却是巧妙的,不论是
它的全称“皇帝”,或是通常简称的“帝”,两个称呼在中文中作为 emperor
的标准同义同,一直延用到今天。
“帝”字的选用更是巧妙,因为这是一个充满可以追溯到历史黎明时期
的神秘联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个主神(或诸神)的名称,也许等于商
代统治王室的远祖(或诸远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汉,国家官方的崇拜尊
崇称之为“帝”的神。①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们敬畏地视为早期中国文明
缔造者的传说中的统治者已经开始被称作帝。然后在公元前 3 世纪,由于周
代诸王的命运每下愈况,王的称号已丧失其威信,这时有的国家的统治者为
了表示他们成立帝国的抱负,曾试图自己称帝。
这种尝试最早发生在公元前 288 年,当时秦王和齐王拟分别自称西帝和
东帝。外来的政治压力迅速促使他们放弃这些称号。还有两次涉及秦王的尝
试发生在公元前 286 年和前 257 年,但也都失败了。因此当秦始皇在公元前
221 年称自己为帝时,他正利用了当时已具有浓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与
远古的神祇圣哲强烈联想的一个字眼。这个字眼恰当地象征了一个人的政治
成就,对他,并且可能对他的臣民来说,这种成就看来几乎是超人的。




① 这个题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题目,在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6 — 9 章中也进行了讨论。
① 关于帝国对“帝”的崇拜的延续和转而崇拜“天”的情况,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
敦,1974),第 5 章;本书第 12 章《帝国的崇拜》。



政治的统一

也是在公元前 221 年,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权的
行政新体制扩大到了“天下”。此事发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绾力促秦始皇把更
遥远的原列国的领土交给秦皇室诸子之时——换句话说,恢复约八百年前周
灭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争辩说,这样就更容易统治这些领土。
李斯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
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
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结果是把全国分成 36 郡,每个郡又分成数目不详的
县。每个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他显然直接充当皇
帝在郡一级的代表)三人共同负责。县由地方官员治理,他们或称令(大县),
或称长(小县),按县的大小而定。所有这些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
定的俸禄。他们的职位不是世袭的,随时可以罢免。本文不打算更详细地讨
论秦的行政制度,因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汉制人们知道得远为清楚,
并且将在第 7 和第 8 章详加叙述。
前面已经谈过,郡县制对帝国并不是新东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
前 221 年的改革至关重要,它断然屏弃了必然引起间接统治的重立列国的思
想,代之以普及郡县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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