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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会很长、甚至拖延。
家庭妇女和律师这两种情况中,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是,用更高的薪金补偿万一解雇而造成的长时间失业风险。但在婚姻情况中,丈夫可能无法向其妻子作出必要的转移性支付,特别是在婚姻的最初几年,因为那时家庭还不可能有大量的流动资产。而且,预先计算难以定量的离婚风险合理补偿与预先计算离婚一样是成本很高的,特别是由于相关几率事实上是每年中离婚的几率表。当然,这是依阶段预付扶养费的一种理由,尽管判决的理由是损害赔偿。
正像不论雇主在解雇工作人员时是否有过错都应给予离职金一样——事实上,通常也不论雇员是自动退职还是被开除——扶养费也被看作离职金的一种形式,它并不依赖于过错概念。但正像一个雇员可能由于违反其雇佣契约退职而放弃取得离职金的权利一样,如果妻子在造成婚姻解除方面犯有严重过错,那么扶养金也应被拒绝或减少支付(有时是这样的)。进一步而言,如果妻子的婚姻财产份额不足以支付她离婚遗弃她丈夫对家庭所引起的损害时,就可以从扶养费中扣除。
扶养费作为所得,应向妻子征税,这与离职金的征税方法是一样的,但它与失业保险或其他附加福利的征税方法不同,而且它与损害赔偿的征税方法也不同(参见17.8)。
5。4对孩子的法律保护
在考虑国家对孩子的适当作用时,我们可以先从与经济分析相适应的假设开始:国家总试图使其全体公民的福利总量(the aggregate welfare)最大化,其中包括孩子。为了实现他们作为成年人时的潜能——用经济学术语说,为了取得其高水平的终身效用——需要对孩子进行大量的投资,其中既包括双亲的时间又包括市场投入(食物、衣物、学费等)。由于在任何投资决策中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所以对一个具体孩子的最佳投资是它能使孩子、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联合福利最大化。最佳投资水平因孩子的颖悟和父母的财富等因素而在各家庭之间存有差异。它也主要取决于父母在多大程度上爱他;爱他的程度越高,投资的最佳水平也就越高,因为由此父母就会很少甚至没有感觉到投资的成本(你能明白为什么吗?)。正如将其收入的大部分用于住房的人们的生活状况不会比将同样收入的较小部分用于住房的人们的生活状况差一样,为其孩子作出极大“牺牲”的父母的生活状况并不会比为其孩子作出很少或不作出贡献的父母(收入相同)的生活状况差。
即使当父母非常爱其子女时也存在着对子女投资不足的危险;这就是对义务公共教育的部分解释。假设一个儿童出生在一个父母非常贫穷的家庭。如果有适当的衣、食、住和教育条件,那孩子有着很大的潜在收益能力,但其父母没有能力向他提供这些东西。如果那孩子或其父母能依其未来的收益能力借钱,那倒也没关系。但依具有很高不确定性的未来收入流量借款的成本,和依某人收益能力附属担保一笔债务的困难性(假设宪法禁止自愿为奴,当他违约时你无法使之成为你的奴隶),使这样的借贷成为一种资助一个有希望的儿童行不通的方法。
这一问题再加上有些父母不太爱或索性不爱他们的孩子和对孩子的普遍利他主义的存在(即不仅爱他自己的孩子)这些事实,可能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律对父母规定了关心和资助孩子(包括教育)的义务。除了义务教育法,童工法和向穷人的孩子提供免费的公共教育都是对儿童人力资本投入不足这一问题的其他一些社会反应。但这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富人的孩子也有权享受免费的公共教育。对这种补贴的一种理由是,受教育的人是外在收益的资源。他们降低了交流成本,生产了有益但却无法为他们自己全部占有的思想。例如,专利法就不允许发明者获取其发明的全部社会收益(解释为什么),所以他和他的家庭就会对其人力资本投资不足。当然,即使对教育补贴有适当的理由,这些理由依然不是其原因所在。提供免费公共教育和出勤率的要求还有益于教师和否则将不得不与孩子和青少年竞争的工人。
禁止父母失职的法律所存在的一个严重的实际问题是,如果罚金和监禁的威胁不能阻止父母不管孩子,那么对孩子怎么办?法律的回答是将无人照管的孩子交给养父母或将之送到照顾孤儿的家庭。这两种方法都不会令人满意,因为要监督监护人的履行情况是很困难的。国家可以向养父母支付足够的资助使他们能在关心和培养孩子方面进行最佳的投资,但谁会知道他们是否已作出这样的投资呢?国家不可能信赖养父母:因为他们对孩子的终年收入没有财产权,所以他们也不会作出能使这些收入最大化的投资。
解决无人照管和被抛弃的孩子问题的另一种方法当然是允许父母(或母亲,如果没有找到父亲或父亲对此不关心)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而且最好应该在无人照管开始之前就如此做。收养能将孩子从不想对其培养进行最佳投资的监护人处转到很愿意对其培养进行最佳投资的人那里。但避孕的普遍有效以及不能怀孕的妇女羞耻心理的下降(你能想出其经济原因吗?)和宪法收养权的创设已减少了收养儿童的供给量,因为大量这样的孩子是作为性交的非故意副产品而生产的。最近生育医疗的进展(也许在部分原因上为收养婴儿供应量的下降所推动)已减少或至少控制了收养婴儿的需求量,但需求仍然很高,并在很大程度上高于供给。从收养机构取得一名婴儿的等候期已延长到几年,有时甚至连收养机构也没有婴儿。如果商品是电话而不是婴儿,那么婴儿短缺也会被看作是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一个极端例子。
事实上,这种短缺好像是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的产物,特别是在法律禁止婴儿买卖的国家。这一事实表明了建立婴儿市场的可能性:许多人能怀孕但不想抚养孩子,而另外有些人不能生产自己的孩子但却想抚养孩子;生身父母的生产成本远远低于许多无子女人喜欢孩子的价值。而且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婴儿黑市,每个婴儿的普通价格高达2。5万美元。其必然的秘密运行方式对市场参预者产生了很高的信息成本(information ost),也对经纪人(典型的是律师和产科医生)产生了很高的预期制裁成本(expected Punishment cost)。其结果是它的价格比可能的合法市场中的高,它的销量比可能的合法市场中的小。
如图5。1所示,po是自由市场上的婴儿市价,qo是自由市场的婴儿数量,而政府管制将最高价定在Pr,远远低于Po(在此没有将Pr标为零,这一方面是由于收养机构和其他合法供应者确实向养父母收费,另一方面是由于扶养孩子的成本是很高的)。最高限价的结果是使供给量减至qrs,从而产生了(qrd-qrs)的超额需求。黑市也由此而出现了,但这种市场的运行成本要比自由市场高得多(由于制裁成本、信息匮乏和缺乏实施保证),从而使价格上升到ph(D和Sb在此交叉,Sb是较高的黑市供给曲线),这一价格要比自由市场的价格高。所以与自由市场价格下的qo相比,它只供给qb数量的婴儿。
当然,不是所有的婴儿者都是通过黑市收养的,而只有qb-qrs是如此。事实也不完全如此。收养机构——国家许可的私人非营利组织——用排队和各种不同的非市场准则(nonmarketcritieria,有的具有很大干涉性并在宪法上有问题,如要求养父母与生产父母具有相同的宗教信仰),来将它们控制的供给量不足的婴儿配给他人。但是,对这种机构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并不是它们用以配给现存婴儿供给量的准则,而是它们对收养的垄断,因为这使得(假设这是它们的利润函数)供给依然不足。
有许多国家也允许(受制于各种限制)独立收养,在那里,生父母(通常是母亲)可以在不借助收养机构帮助的情况下安排其孩子的收养。这避免了收养机构所规定的有时是不相关的和使人降低身份的准则,但由于不允许母亲出售其孩子,独立收养也并没有创立真正的婴儿市场。但是,安排收养的律师却可在母亲住院费和相应的怀孕成本之上收取一笔服务费,但由于这些收费很难控制,所以实际上它们隐瞒了对婴儿本身的支付。而且如果母亲违约而放弃将孩子为人收养,那么养父母就可能取得一笔以他向她预先支付的分娩费用为标准的损害赔偿。同样,亲属间的无保留婴儿销售也是一种“家庭契约”。在那里,母亲同意将孩子让与一位近亲以换取扶养孩子足够的补偿。这样的契约在法院认为协议有利于孩子的地方已得到了实施。
经济学家们对黑市的标准反应是,建议取消使之存在的价格管制。将之适用于此的话,就是允许怀孕妇女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将其孩子供他人收养,并不应对契约中的价格作出任何限制。对这种观点的反对意见多半就是对自由市场的反对意见。例如,反对意见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愿意支付最高价格收养孩子的养父母能为之提供一个最合适的家。但我们认为,最看重孩子的父母就有可能给予其最佳的关心,付出大量金钱以取得一个孩子至少能证明购买人有要一个孩子的强烈欲望。对此的回答是,肯支付高价的养父母可能由于不正当的理由而重视孩子:为了性虐待或其他目的。但禁止父母失职和虐待儿童的法律完全可以适用于养父母(当然,正如他们确实受制于现行法律一样)。自然,人们会非常谨慎地识别养父母可能的犯罪倾向--正像现在所做的那样。
但是,用于购买父母权的大额支付可能会耗尽养父母供养其被收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吗?或者更现实地说,会减少其对孩子的抚养投资吗?但是,这里假设自由市场会产生高价格。这是一种反对自由市场的独特观点,在此出现是不适当的。市场价格不会超过养父母自己生产孩子而不是购买父母权对养父母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母亲的时间和医疗费用)。因为这是一种竞争价格。养父母的净成本由此会接近于零,除了生父母没有而养父母会有的寻找和确定孩子的一些成本。由于黑市的价格必须要包括卖方违法的预期处罚成本并且禁止使用最有效率的买卖方结合的手段,所以其价格就会很高。
市场方法的反对者们还认为,富人可能会买下所有的孩子,或至少买下所有优秀的孩子。(回忆一下反对允许出售广播和电视频道的相同观点。)这样的结果可能对孩子是最有利的,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有高收入的人们的时间机会成本也高,富人通常比穷人的家庭成员少。允许婴儿销售并不会改变这种境况。而且,富裕而无子女的夫妇对孩子的总需求肯定比孩子的供给小,即使对高质量孩子来说也是这样。在一个经济上积极鼓励人们为了无子女夫妇购买而生产孩子的制度中就会产生这种情况。
实际上,在现行收养法律制度下的穷人比婴儿自由市场中的穷人更糟。现行法律下的大量收养是通过收养机构进行的,它在审查未来养父母时将重点放在申请人的收入和就业状况上。由于经济理由而可能没有达到收养机构标准的人们,在价格较低的自由市场上可能会收养到孩子,就像穷人也能买得到彩色电视机一样。
虽然婴儿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是长期超额需求,但不再是婴儿的儿童收养市场的条件之一却是长期供给过度(为什么?)。阻碍收养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养父母会因照顾孤儿成不良少年而得到报酬。但当他们收养养子女时却得不到,所以当他们确实收养其养子女时就会承受比其他养父母更高的成本,因为放弃收入是一种成本。你能设想出任何克服这一问题的措施吗?(参见16。5。)
5.5代理母亲身份
父母权(Parental right)买卖在所有州都是非法的,但与此密切相关的一种做法(代理母亲身份,surrogate motherhood)却不是这样。假设H能生育而W不能生育。H和W雇佣了能生育的妇女S,以一个双方同意的价格为他们夫妇怀孕一个孩子。S就用H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当孩子出生时,S依据契约将其父母权交给W。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代理母亲身份的做法。对于这一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M婴儿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代理母亲身份契约的实施有悖于该州的公共政策。
法院为这一表明其缺乏经济学知识和需要一本这样的书的结论提出了许多理由。法院说:“一个孩子不是在尽可能的和平和安全之中开始其生活,而是发现其出生后立即处于父母的竞争争议之中。”但是,这种争议是法律不确定性的产物。一旦这种代理契约的可实施性确定了,代理母亲就不会有理由对契约提出争议了。法院认为,“这种代理契约的全部目的和效果就是通过取消母亲的权利而将孩子的专有权授予父亲。”这里有一个明显的观点被忽视了,即没有契约就没有孩子。这与签订契约时就有一个孩子,而契约要求母亲放弃其权利的情况是不同的。契约的目的不是为了使母亲的权利灭失,而是引导一个妇女为了另一个妇女而成为母亲。法院并没有理解契约的生产功能。它错误地认为,契约只是对已完成的事实的结果作了重新安排,正如法院看待婴儿M的出生那样。
法院还认为:“在代理关系中,出价最高的人将可能成为收养父母,而不论其是否合适。”这只是表示了一种固定的供应(如凡高的画)被拍卖的情形。但是,供应并不是固定的,合格的代理母亲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将这种代理处于不育夫妇可以容易得到的状况,从而可以使价格下降到成本的水平。法院担心的是“支付了最高价格而又不适合的养父母。”但由于富人总是在收养管制制度排队的前列,代理母亲身份将改善经济力量有限的不育夫妇的境遇。“对孩子的需求很大而其供应却很小。避孕、堕胎的方便和单身母亲们领养孩子的愿望的增强,会产生供收养婴儿的短缺。这种情况给中间商进入带来了成熟的机会,他们可以用钱增加供应而使市场得到一些均衡。”这是很明确的。但这并不是赞成(或不反对)中间商。一个为供求不平衡做了一些事的人会因其经济动机而受到法院的追究。“没有钱,就不使代理存在下去……这一结论将会与收养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很明显的原因,尽管不允许付钱,但收养仍有稳定的供应(虽然不足)。”“虽然不足”是法院不理解市场制度的表现。供应不足是由于对支付的禁止,而其不是将使不育夫妇转向其他市场,如代理母亲身份。市场失灵存在于收养,而不存在于代理母亲身份。
“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育夫妇会找到收入更高的代理母亲。”这是一种妒忌的法哲学。低收入不育夫妇即使如有人所不当假设的那样没有能力支付代理母亲契约的价款,也不会为限制选择高收入不育夫妇的政策所帮助。“简言之,这里存在一些社会更看重的价值,它们高于给付任何可购买的财产,而这些东西就是:劳动力、爱或生命。”虽然这样,这些价值是如何通过拒绝实施代理母亲身份契约而实现的呢?法院没有解释这一问题。
5.6 法律与人口
我们已经看到,孩子的生产会产生潜在的外在性,但我们的重点是在孩子质量而非数量,即对特定的孩子进行人力资本的最佳投资而不是最佳数量的孩子。但是,孩子的数量当然可以因其影响人口规模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在一个高人口密度的国家里,人口的进一步增长会使已经极为严重的拥挤(如公路)和污染(这实际上是拥挤的一种形式,你能明白吗?)问题更为恶化,因为它产生了既不会要新生孩子支付又不要其父母支付的加于其他人的成本。相反,在一个人口稀少而受外敌威胁的国家,婴儿生产的增加可能会由于(最后)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而将使国家收益高于孩子和其父母的任何私人收益。而且也许外敌的存在并不是必然的。人口的增长(到达某一点)会促进劳动分工的深化,从而导致成本下降,并会促成对可能的规模经济的更全面利用,从而导致价格下降。其结果将是国民平均财富和国民总财富的增长。
现在富有国家的生育率很低,但由于这些国家还依然拥挤和由于军事技术的提高而不需要大规模的军队,所以很难说低生育率(即使低于替代率)是否将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果是这样,这一问题将可通过减低移民壁垒(这是一种比资助生育更容易的方法)而很容易地得到矫正。资助还需要增加税收,而这又将把更多的妇女赶出家庭走向市场。(这取决于第17章所讨论的税收形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