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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军政府有能力、有决心自己来干。”他们特别反对把“从犯”官复原职,坚持要由美方向已对这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德国人回答说这样做是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节外生枝,虽然法律程序中规定了特别审理,但审理的原则尚未商定。如果这种纠纷出自美国人和德国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那么这应当通过讨论予以澄清,而不应当由美方片面处理。德国人还争辩说,一旦“从犯”免除了处分,他们同其他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不然,这种差别待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谋求职业方面,他们同其他人处于179 同等地位,就资历而言他们倒还胜人一筹。对于那些曾任文职官员的“从犯”,如果象美国人所坚持的那样把他们从政府机关中赶出来,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享受养老金的权利,这是对情节较严重的罪犯的一种处分,因而也是德国人的案情审查委员会不愿给予的一种处分。
英占区到1947 年10 月才把审理案件的职责移交各州政府。1946 年7月设立了由德国人组成的陪审团,以备地方公安官员咨询,同时还规定被审查者得向德国人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这种委员会纯属咨询机构。如同美占区一样,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政府提名,规定必须保证有一位工会代表。
在盟国管制委员会第三十八号命令发布后,英占区于1947 年2 月也按上述命令的规定,参照美占区的做法,实施了一套罪犯分类办法。
然而所有这些措施主要适用于未扣押的纳粹分子。这些措施在初期对那些应予拘捕的几粪罪犯,如德军高级军官、党卫队和盖世太保头予以及纳粹党的教导队成员等的问题并无影响。前面已经讲过,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对他们所属组织的地位作出决定以前,并不打算对其中许多人进行处理,而纽伦堡军事法庭到1946 年秋才对此作出决定。所以他们被关押了一年多之久,并未进行审讯。拘留营的状况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粮食定量在某个时期下降到每天只有九百卡路里,而被拘留的人是没有机会靠掠夺来给自己补充口粮的。由于整个德国的粮食和住房都极为匮乏,改善拘留营食宿条件的要求只能放在未位来考虑,尽管这是不幸的,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到1946 年夏季末,这一情况在英国引起了很多人注意。批评者抓住这一条不放,说是对“未经审判不得监禁”的原则未予尊重。对彼拘留者进行甄别的职责是由情报人员承担的,而情报人员还有好多别的工作要做,因而多少影响他们的甄别工作。于是甄别工作又从情报人员手中转给由英国官员组成的一些三人小组去办理,而并不要求他们熟悉德国事务(因为倘若提出这种要求,势必又会由于合格人选缺乏而造成耽搁)。这样一来,在押的德国人由1946 年7月的四万二千人减至1947 年5 月的一万五千人。但是,毫无疑问,甄别工作进展太快,无180 法保证可靠,或处理的分寸一致。后果之一是等到纽伦堡军事法庭作出裁决时,一些被判有罪的组织的下级成员中,有许多已经释放,把他们再找回来交给盟国特别法庭去审判就不那么容易了。当时还有两万到三万在押人员有待上述盟国法庭去审理。然而他们仍须经过通常的非纳粹化程序的处理。
随后几年有这么一种倾向,即把盟国关于战争罪行和非纳粹化的政策轻率地断言为考虑不周并且根本行不通。在本节开头部分,作者已经试图证明这样的批评,至少其中那些比较极端的论调,完全是脱离历史实际的;人们见到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可避免地要设法惩处德国的领导人并从德国根除纳粹主义。许多德国人在纳粹政权统治期间曾经无可否认地犯过骇人听闻和惨无人道伪罪行,主张放过这种罪行不予惩处就等于主张不要在国际关系中建立道德准则,这种主张当然要遭到许多人(包括作者在内)的强烈反对。
把惩处局限在那些直接犯有罪行者的范围内也是不公平的。尤其重要的是人们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以防止德国的侵略不断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光靠物质上解除武装显然是有种种缺陷的。在最猛烈地批评盟国完全未能履行其战时声明的人中,会有那么一些德国人,他们的意见对于盟国倒是至关重要的。
还有一种经不起检验的对非纳粹化进行批评的论调,这就是认定它是一个政治过程,因此不应当把它当作一个司法过程来对待。如果坚持按这种表面上很动听的主张去办事,那么除了人人有权自行其是地惩处纳粹分子而无需考虑去建立准则之外,很难设想它还会有什么意义。果真这样做,有可能会导致大批人不经审讯就被杀掉,虽然其中有些人固然是罪有应得,但同时势必有人借此机会泄私愤,图报复。这样就会作出一些专横的决定,而在处理各个不同案件的罪行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时,也必然有很大出入。既然英美人声称他们作战是为了使法治得到尊重,既然他们对共产主义的主要谴责之一就是蔑视法治,他们不可能始终如一地支持这种解决办法。这种办法的真正吸引力在于速度,而采用其他办法也肯定是能够达到这种速度的。
再说,以非纳粹化会招致苦难为理由或者以拘留营的状况太象集中营为理由来谴责非纳粹化、那就更站不住脚了。拘留营的精神和宗旨毕竟与集中营全然不同,即使条件恶劣,但对这种状况的不能改善要最终负责的,如前所述。乃是那些住在同一拘留所的人。时常还能听到人们这样说,先处理小人物的这种合平常理的原则,意味着在人们还普遍地保持着战时对纳粹主义的态度时就定了他们的案。给果,他们遭到较重的惩处,而主犯们反而得到从轻发落,因为后者是在人们对纳粹的强烈憎恨开始减退之后才被审理的。
这种看法忽视了这一事实:小人物已被释放而得到自由,而主犯们还要在拘留营中忍受好多个月的困苦生活。而且,民主制度的最大坏事之中就是小人物自以为无足轻重,如上所述,这种想法在德国颇为流行。对纳粹小人物的痛苦遭遇过分关心是方向不对的感情用事。
最后,更不能仅仅由于非纳粹化引起德国人的广泛不满并且妨碍了盟国取得德国人的合作,而对之加以谴责。鉴于德国人口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曾经反对过纳粹主义,盟国不论采取什么治病救人的措施都很可能遭到阻挠。的确,德国人阻挠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证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
严重的是社会各阶层都联合起来阻挠,而盟国对之最为倚重的那部分社会舆论(特别是教会)是批评得最厉害的。这就表明:不管在原则上非纳粹化是如何有道理,但在执行中方法上肯定有不对头的地方。
第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时间拖得太长了。造成拖延的原因上面已作了说明,但却不容易知道怎样才能消除这些原因。任何一场战争结束以后,“兴奋激烈之后紧接着不可避免地又变得冷静”,而且只是在一段短暂的时间内被征服的人民是顺从听话的,征服者的态度是坚决的。非纳粹化的规划本应对这一因素给予更多的注意,从这个角度来看,拟订的程序过于繁复了。
本来有可能使机构和手续简化一些,而仍然能够做得公正并符合法治182 原则。本来也有可能更早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区,虽然人们必须记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过分拘泥于四国共同商定的处理原则。
其次,计划太庞大了。这样说是意味着一些较小的人物应该不列入非纳粹化之列,或者给他们一个机会以最简便的手续恢复公职。要说界限应当划在哪里,那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对于“从犯”给予惩处究竟有什么用处,是很值得怀疑的;在盟国的控制一旦放松以后,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恢复了公职,往往这种处分的唯一结果是使他们怀恨在心。如采用一种更快、更直截了当的刑罚制度,效果也不见得差;如果计划不那么庞大,贯彻实施计划所需的时间就会少得多。
第三,整个方针政策的拟订过分偏重刑罚,而对非纳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问题考虑得太少。理想的办法本应是改造与惩处并重。毫无疑问,有许多罪行最为严重的纳粹分子是不可救药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拘禁足够长的时间,以使那些比较具有民主倾向的德国人有机会立足并发挥作用。
防止极权主义的复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纳粹政权的人当中易于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纳粹化过程中他们受到的待遇恰恰适足以造成相反的后果。
还有人说,很多德国人内心知道他们过去错了,但是出于心理上的理由,还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惩处只会促使他们抑制犯罪感,而理想的处理办法则应当有利于解脱这种犯罪感。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避免施加惩处,但是倘若惩处采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动地以金钱、实物或劳动等形式作出贡献来弥补他们(在德国内外)造成的损失,来帮助纳粹主义的受害者,很难相信这样做的结果不是更富于积极意义。人们常常批评俄国人轻易地把一个人的纳粹经历置之脑后,只要他乐于加入共产党(或德国统一社会党);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很值得怀疑,但是这种争取人心的做法确有值得称道之处。183 最后一点,过分注重非纳粹化是不幸的,因为这样做就迫使美国和英国当局把当时可资利用的有限的时间和知识过多地用于消极方面,而不是集中力量尽可能地发现最良好的人才,让他们担当重要职务,并努力扩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找到第二流人物。
根据正确的认识,发现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国在德国的真正目标,因为这种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纳粹分子担任公职的命令是在占领一结束就会作废的。毫无疑问,在纳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担任了公职的人将会沾上与占领军合作的污点,因此一旦他们失去了盟国的支持,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然而当时这是军事占领摆脱不了的根本困难,而军事占领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说在占领初期,蒙哥马利元帅和麦克纳尼将军都讲过要占领十年,那么罗斯福则曾经想过只占领两年。有限的占领时期必须设法用来使反纳粹主义扎下根来,并使其代表人物处在能够维持下去的地位(从外界给以尽可能长期的支持)。显然,把思想和人与外国军队的刺刀紧紧结在一起所带来的不料因素必须牢记在心,但是制订政策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坚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应。
发现适当的人才乃是关键。在形成英美政策的背后,在战时发表的演说的背后,存在着这样一种模模糊糊的假定:以为一旦把纳粹分子解职并让他们去从事最卑贱的工作,这时就可以找到足够的未玷污的德国人来治理国家了。这就严重低估了德国中产阶级的弱点,严重低估了他们所受反民主思想影响的程度。俄国人实现彻底改革要容易得多,因为他们要求彻底改造社会,因而能够识别他们的朋友。在东德要想把时钟倒拨很多,永远也不可能了,但是为达到这一点所付的代价只是用一种极权主义代替另一种极权主义罢了。只有重建社会的基础才能粉碎国社党集团的势力,才能堵死回到过去的道路。这种社会改造必然要遭到那些被剥夺了财产和权势的人们的猛烈攻击。因此就需要用武力来维持,而要让武力获得成效,也许不得不把权力交给那些和纳粹分子一样冷酷无情和胸襟褊狭的人去掌握。西方盟国宁愿恢复纳体上台以前的旧制度,希望通过对那种制度进行一184 番改革,便鬼以防止历史的重演,这种故革因为人们对纳粹主义所导致的结果记忆犹新,决不是微不足道的。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更好的方法。但是,是否有可能取得成功则颇成问题,应该集中精力于积极的行动,以便使这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第十三章 行政和政治
第一节 行政
德国行政体制的重建向盟国提出了一个原则问题。这个体制曾被纳粹党加以大刀阔斧的改革,例如,区的重要性加强了,命令和政策不是申选举出来的机构开始执行,而是采取了自上而下传达的方式。显而易见,要肃清纳粹的影响,必须包括取消同他们的政治观点有直接联系的那些改革。但并非他们所有的改革都是坏的;例如,1935 年的德国地方政府法令(镇法令)
在许多方面是要不得的,但也包括一些符合现代行政思想的改革。凡属纳粹的东西是应当一扫而光呢,还是应当把好的留下来呢?应当建立什么去取代已废除的东西呢?恢复1919 年到1933 年存在过的政府体制就算对头了呢,还是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一些变革呢?应当由占领国决定哪里需要变革呢,还是可以让德国人自己去自由选择呢?使纳粹党有可能取得政权这一事实,说明了1919 年的体制是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的,很少德国人会赞成原封不动地恢复这个体制。的确,可以这样认为: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和第三帝国的兴起是德国公共生活中存在着比较深刻的缺陷的征候,而传统的政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缺陷是负有责任的。果真如此,整个模式或许就需要加以改造。
对于英方内务和交通管理处的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分部来说,麻烦似乎在于德国人“不顾一切地考虑到效率,这种考虑导致他们为集中而集中,象绵羊般地服从于使少数追求权力的人得以飞黄腾达的独裁政体的效率”。
与此适成对照的是盎格鲁一撒克逊民主的精髓却185 在于地方自治的传统以及地方居民生气勃勃地参与管理自己的事务。假如这种分析是正确的,传统的德国体制若不触动,那就会助长正需要予以消除的弱点,并与树立政治是众人之事这一观念的其他措施背道而驰。那些对这方面要求改革的人并没有忽视经济因素的影响,但他们同时也的确相信:一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可能受到它的各项建制的影响,而德国政府体制需要彻底革新这件事,正提供了一个机会,对德国政治活动的性质也许在长时期年产生有利的影响。为了支持他们的论点,他们指山了拿破仑引进德国的一些改革。
当然,有人在回答中可能争辩说,一个国家的建制之所以采取现存形式,是自为仓些建制适应于在这个自家的人民中占支配地位的特征;阶以,那些引进外国建制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这样的建制只能发展来适应别的条件和具有别的特征的人民。“不要因为日本人这样做,就去把蕨的嫩芽烧来吃。适合于东方边陲地区一些吃苦耐劳的种族的东西,不一定适合于你。”
引进德国的许多改革正是受到了过样的批评,并在德国人重新管理自己的事务以后,大多被弃置一旁。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问题之所在而竟收到效果,未免太不花力气了。如果有人认为,建制当然能够影响政治生活,但又补充说,建制必须适应民族特征(大抵在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那末,他就几乎等于说:用有意识地操纵环境的办法去改变民族特征,这种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这样,就很难看出,民族特征到底怎样才能加以改变。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谁也不会否认:民族特征——环境——建制——民族特征这样的关系是复杂的。然而、任何人只要不是采取完全宿命论的立场,准有可能对这个环节中的某一点施加有效的影响。德国的经验也没有驳倒这一点,因为186 实行更多的改革之所以失败,可能正是由于所作的努力维持得不够长久。
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出发点包含在波茨坦协定第二节第九段中,要求把行政引向“分散政治结构及发展地方职责”;两个占领区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向更高一级前进的速度以及留给德国人责任的大小。如前所述,英国人和美国人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生气勃勃的由地方参与的自治政府的传统,这个自治政府既要训练在更高一级活动的政治家,还要提供一个核心,抵制任何有独裁意向的中央政府。问题是怎样在可资利用的短时间内去创立这种传统。为此,英国人希望使地方议会在进入更高一级以前应尽可能长时间地独立活动;美国人却认为要容许自治政府很快地走完各个阶段,以便德国人在外国监护人的督察下能有最大限度的实践。英国人希望把他们本身发展的初期阶段曾经历过几个世纪的进程压缩成几个月;美国人则指望通过几年的反复试验就足以把民主政府的本能培养起来。英国的计划制订者有意避免把任何完全类似英国体制的东西强加于人。“我们坚持保留德国体制中一切我们认为能够按照民主原则发挥作用的东西。。但我们要反复灌输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