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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构的价值。
麦卡锡对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之间的主要差别作了很好的总结:
伽达默尔对诠释学的普遍概括建立在对在方法论上超越诠释学观点的可能性持反对意见的逻辑观点上:任何这样做的企图与理解的可能性的条件是不一致的:即与人类存在的语言性和历史性不一致。哈贝马斯的对立观点是,试图通过引入理论因素来缓解理解的具有激进性的情境特点;传播和社会进化理论旨在削弱基础范畴的情境依从和批评理论的假设。(1982,193页)
但是,如上所述,认为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都持互不相容的观点就错了:诠释学可以从批评的角度去探求,而批判理论必然包含着对作为各交际社区基础的传统的吸收。
根据我的研究,组织文化的激进理论的建立要求一方面承认机构约束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要求具备能够揭露和批判变约束为压制和统治的情境的能力。我在前几章中提出的解决办法包括发展一种意识形态和权力的理论,其中意义形成受制于统治集团通过对自然语言的占用而形成产生的歪曲和变形。因此,同伽达默尔一样,我把语言视为经验的首要媒介,但是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我认识到需要建立说明社会政治环境对自然语言的影响的理论观点。
然而哈贝马斯的问题在于,他的理想言语情境的概念唤起了超越权力和意识形态的统治的可能性。即是说,真理只有当话语发生在无约束的环境中时才出现——而这种情况在实际情形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假如把意识形态的概念作为构成的主观性,那么用什么来阻止理想的言语情境自身受制于意识形态上的曲解?我想,对这一明显的矛盾的回答在于否定哈贝马斯把真理和权力(霸权关系)分离开的做法。权力和真理只需被看做是势不两立的,如果假设一方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在批判维护它的权力关系时保持意识形态之外的立场。对这一关系更恰当和更有成效的看法是,它在意识形态之外是不可能的,而对在社会机构中形成的约束力和影响意义形成的曲解进行推论渗透是可能的(Giddens,1979,5页;Hall,1985)。这一认识大多决定于这一事实:即意识形态的语言派生于自然语言,并占用了自然语言。例如,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人们或许会说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意识形态是以统治集团表达技术旨趣——通过自然语言——的能力为基础,从而排除了实践旨趣和解放旨趣。
在这一情境中,吉登斯(1979,1981,1982)建立的行为主体人的概念及伴随的“控制的辩证关系”的概念对权力和真理的重新统一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前几章中所示,吉登斯认为公共机构的结构既有推动又有抑制作用。行为主体人不仅仅服从于强加的组织结构的约束和统治,而且还能够利用组织的规则和资源进行改造活动。虽然组织成员从未能逃脱组织结构的约束,但是他们可以依靠自然语言,通过推论来认识机构的意义形成,从而明确表达解放旨趣。虽然哈贝马斯不会反对这一观点,但是很难看到他的理想的言语情境(及其唤起的自我反思)如何能够在组织结构的语境中得到预测。
因此,吉登斯为保留居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允许在不采用意识形态之外的观点的情况下来对这一意识形态进行批判。在某种意义上,吉登斯的推论渗透的概念——即“每一位社会行为者都非常了解他或她作为其成员的社会再现的条件”这一事实(1979,5页)——把罗蒂的竞争概念置于社会机构的框架中。即是说,它提供了表达绕过被接受的、教条式的有关“存在着什么”的说法的话语模式。伯恩斯坦用以下方式总结了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可能性:
我们当代形势的特点不仅仅是我们一直无法控制的强大力量的衰竭或者是使我们总是无法捉摸的专业技术的传布,而是一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即权力创造了反权力(抵抗),并显示了权力的脆弱,正是暗中破坏并禁止公社生活的力量创造了新的、且常常是难以预测的社会连带关系的形式。(1983,228页)
伯恩斯坦不希望把吉登斯的理论观点扩展得太远,看来他的确为困扰着伽达默尔和哈贝马斯的某些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他的“我们不应该把传统让与因循守旧者!”(1979,7页)的观点标明他对社会知识沉积于机构形式和实践中的程度的认识。但是吉登斯和伽达默尔不同,他更关注传统服务于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再现的方式。这样,传统可以被看做统治的工具(权力关系的再现),而不仅仅作为真理从中浮现的几种观点融合的基础。
与此类似,吉登斯认识到哈贝马斯关于受到系统歪曲的传播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因为他把意识形态和对推论渗透的歪曲和限制联系起来。推论渗透的概念也可以与哈贝马斯的自我反思的概念紧密相联(通过自我反思解放旨趣得以实现)。但是与哈贝马斯相比,吉登斯未能把反思过程置于一组理想环境的条件中。自我反思(推论渗透)包含根据旨趣而不是依据统治群体来重新构建组织的规则和资源系统。换言之,组织成员建立了某种程度的推论意识,后者使他们能够解构居支配地位的组织意识形态。这并不是由意识形态之外的观点得到完成的,而是包含着对作为该意识形态基础并表达该意识形态的规则和推论实践的利用和转换。
正如第五章所示,组织符号体系可以被居支配地位的旨趣占用以形成并再现某一特定的组织意识形态。这意味着不能把某一符号体系说成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例如,意识形态语言对科学语言);相反地,只有当符号体系为某群体的利益维持和再现统冶关系时,符号体系才具有意识形态性质。在推论渗透的情境中,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占用其他形式的组织话语而从统治旨趣的压抑下解放出来;例如,避免使用强调技术旨趣的组织语言而采用强调实际-道德、生活质量问题的方式来谈论组织生活。
但是,这儿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涉及到研究者在知识的产生中所起的作用(即,对组织结构的洞察)。由于研究者受功能主义范式的影响,这个问题基本上不成问题,因为按照实证主义哲学,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严格的分叉。即,研究者的作用在于找到最有效的手段来准确表达所描述的现象,并且,最终在某些变量发生作用的情况下,能够对某一研究对象的行为方式作出类似法则的概括。理想的情形是,研究者扮演了被动的观察者的角色,只是起到操纵适当的变量的作用,并尽可能用中立的观察语言不带偏见地来描述这些操作的结果。如果研究者被认定使用了除研究工具以外的其他方式对研究对象施加了影响,那么由此收集的任何数据都被认为是受到了污染。
但是,在本章最后一节,我想对上面讨论的认识论问题中出现的某些方法论上的含义作出解释。显然,研究者作为中立观察者的角色是不适当的。相比之下,我希望提出一种明确带有价值观的、而不是不含价值观的方法论观点。
激进的方法论
克利福得·格尔茨用以下论述深刻描绘了从功能主义到社会科学中的解释理论的转移:
从试图把社会现象编织到巨大的因果关系结构中去以进行解释的做法,转向将这些社会现象置于意识的局部框架中进行解释,这样也就是把一组图示的困难代之以一组大部分未经图示的困难。不偏不倚、概括性和经验基础,一如逻辑力量,是任何名副其实的科学的标记。那些持决定论的人通过假定描写和评价之间有根本区别并把他们自己局限到描写观点一边去的做法来追求那些难以捉摸的事物,而那些持解释论者则否认描写和评价的区别是根本性的,或者他们发现自己多少有点脚踩两头,被禁止采用如此机敏的策略。(1983,6页)
如果认为功能主义者和社会科学中的解释论采用截然相反的探求方式,那就错了;的确,就具体的研究方法而言,很多技巧对两种理论体系都适用——如不确定的采访,调查问卷,等等。但是,正如格尔茨指出的,这正是差异很大的理论范式所追求的目标。与功能主义者相比,以诠释学为依据的研究者对“从社会行为者的角度”来建立社会世界的图景更感兴趣。他们致力于格尔茨(1973)所说的“浓笔描写”中,即对某一特定社会语境进行原位描写,试图对行为主体人怎样着手对理解他们的世界作深刻了解。这与功能主义者研究中的“单薄描写”形成对照,后者的目标在于对人的行为做可概括和可预测的论断。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为者作出某种行为的理由远不如这种行为出现于某一可测量的环境中的事实重要。
因此,要这样的个人说出他或她的行动的理由,这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为这些行动提供理由说明是研究人员的工作。吉登斯(1979,71页)已把这一方法论的立场叫做“对外行行为者的贬低”,并提出此方法论有更广泛的政治涵义:
如果行为者们被当作文化愚人或只是“一种生产方式的运载工具”,并认为他们对周围的环境或自己行动的情况不具有有价值的理解,那么这种方式立即显示出这样的推测:他们自己的观点在任何可能开创的政治规划中都可以被忽略。这并不仅仅是一个“我们站在哪一边?”的问题——尽管拥有权势者或担任他们的助理的专家无疑会把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群体归之于他们的无社交能力。(1979,71-72页)
下面将讨论在研究的环境中,对社会行为者的更激进、更具参与性的概念的政治影响。首先,如格尔茨所述,有必要指出,个体的“获得对概念化世界的接近”不应该等同于试图站在被研究者的立场上的努力。这种解释论研究的观点使得“反复无常的实地调查者对周围的异常环境作出的出色的自我调整、移情、机智、耐心和世界主义的活生生的奇迹的神话”永远存在下去(格尔茨,1983,56页)。如迪达默尔(1975)所说,研究者的作用不在于再现个人的智力结构,而在于使他们表达出一种观察世界的新的方式。因而解释论研究者的问题在于避免功能主义研究中体现的客观化倾向,而同时避免用“从社会行为者的立场”开始谈论看到的事物时的相对主义陷阱。尽管这样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限于人类学范围内,但是这个问题在任何研究者是“外行”的情境中都会发生,在组织研究中就往往如此。要避免的诱惑是这样一种提法:对社会行为者理解他或她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方式的惟一适当的描述,只能通过利用在该环境中自然使用的语言和概念来获得(如Winch,1958)。
格尔茨(1983,57-70页)提出,问题是如何在“近体验”和“远体验”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近体验”概念是那些被自然地用来描写他或她的环境的信息提供者使用的概念。而“远体验”概念是那些研究者用来描述他或她的信息提供者的描述时使用的概念。研究者因此而面临的问题是:
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展开(这两类概念)以作出对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的解释,这一解释既不局限于他们的智力范围内,如女巫写的巫术的人种史论那样,也没有系统地漠视他们的存在的区别性色调,如几何学家所写的巫术的人种史论那样。(Geertz,1983,57页)
作为一名人类学家,格尔茨面临的任务是提供对外来文化的描述,这类描述对自己和外来文化者中对“他们做什么”的理解都采取公正的态度。如他所述,“麻烦在于了解他们是怎样认识自己的”(1983,58页)。但是根据本书采用的视角,研究者的作用方面则更有问题。我已提到,组织可以被看作既是文化形成的场所,又是文化变形的场所。在前一意义上,组织成员从事的组织实践带有公共的“组织形成的”含义;意义形成是通过共同实现的理解过程而产生的,并反映了旨趣的多重性。至于文化变形,意义理解被某一特定组织的意识形态的霸权所曲解,这种霸权决定了组织成员看待组织现实的方式。这一意识形态反映了组织中最强大的既得利益的世界观。
从这一情境来看,组织研究者的作用在于揭露和批判某一组织意识形态在组织中产生和再现相应的权力结构的过程。从理想的角度说,这种研究所得的结果之一就是提出反抗或重建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另一种组织现实。这另一种现实不是由研究者造成并强加于组织成员,而是通过研究者和组织成员间的辨证关系而产生的。
如果有人把组织意识形态的概念置于格尔茨的术语中,那么人们可以说“近体验”的概念就是指组织成员在理解他们的环境时“自然地”利用的那些推论实践。即是说,推论实践在支配意识形态的范围内框定组织成员的主观性。如格尔茨所指出的,这些“概念”并没有被使用他们的人真正作为概念来认识,而是在自发和不自觉的情况下被使用——它们被它们所描述的现实无法摆脱地连结在一起。
相比之下,“远体验”的概念就可以被视为远在组织成员所生活的世界之外。这些概念以提供不同解释框架的方式来表达组织现实,组织成员通过这一解释框架来理解他们的组织。因此与格尔茨不同,我不把“远体验”的概念简单地当作是一种二级描写,而当作是对居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形成和再现的、被不加批判接受的现实进行解构的一种方式。例如,在前一章中,我展示了组织语言的叙事结构能够怎样使组织成员预先以某种方式来理解他们的组织(近体验概念)。尽管其他的叙述结构仍会利用组织成员的自然语言,但是它们能够提供构建组织结构和实践(远体验概念)的反直觉方式,或者会使得先前在意识层次较低水平上体验的组织形成过程变得清晰明确。前一章记述的在大学工作的秘书的经历可作为后者的一个好例子,在该例中,那种被质询为非人的体验就是通过叙述方式得以明确的。理想的情形是,其他组织成员会把自己在日常的组织形成过程中的经历结合到这样的故事中去,进而使处于支配和从属地位的人们都能敏感地意识到某些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潜在的压抑性质。
因此,有可能用非功能主义的研究观点区别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论问题。由解释范式给出定义的第一种观点侧重于提供对社会行为者的理解进程的充分描述。这里,重点放在对个人自己对他或她所生活的世界的描述。另一种观点——也是我希望更充分地发展的观点——则采用更具批判性的立场。这里,重点并不仅仅放在为个人的意义理解的实践提供深入的观察分析上,而且还放在发掘部分地决定这些实践的深层权力关系结构上。此外,一种更具批判性的方法为社会行为者自己提供了批判和改变组织现存的意义结构的手段。
体现这两种研究模式的区别的方式之一是,解释论寻求对组织实践(practice)的洞察分析,而更具批判性的观点则力求形成组织的实际(praxis)。海德布兰德(Heydebrand)对实践和实际的区分如下:
当以目标为方向的解决问题的活动被制度化并成为习惯时,可以称之为组织实践。相比之下,组织的实际不仅指对环境的技术性转换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指对集体行为者的有意识的自我转换。这要求对行为者、社会结构和历史之间的动机和随意的联系有高水平的理解和洞察。因此组织形成活动、合作、未被曲解的传播及不受支配的相互作用是组织实际这一概念的中心。(1983,306页)
海德布兰德把技术的,实际的和转换的(解放的)因素结合到实际的概念中的做法显然主要来自哈贝马斯的旨趣理论。但是实际的概念为评价以转换改造能力运作的研究方法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支撑点。
两种探求摸式
行动研究和参与研究是两种探求模式,二者都明确地把社会变革作为他们的首要目标。这两种探求模式都是将社会行为者视为计划和完成这种变革的积极参与者。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社会变革”的定义方式不同,或者换一种方式说,他们对个人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定义各有不同。下面将对这两种探求模式进行探讨。
拉波波特(Rapoport,1970,499页)提出的行动研究的定义得到最普遍的引用,他的定义是:“行动研究旨在促进对直接面临问题情形的人们的实际关注,及有助于通过在互相接受的伦理框架下的共同协作达到社会科学的目标。”一般的行为研究发生在组织中,在其中,一个具体的结构性或与任务相关的问题已得到确定。行动研究者的目的在于向组织成员们提供参与问题解决行为所必需的能力。萨斯曼(Susmsn)和埃弗雷德(1978)在对行动研究的一次回顾中极力把它与实证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