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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承袭的,然而,哪些人是应真正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一点,就如同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可望而不可即,任何人从他的著作中都发现不出来。10。
当他自己想要说什么的时候,好像罗伯特爵士这样一个伟大的语言大师,说了这种意义含糊的话,决不能归咎于他缺乏语言知识,因而我恐怕由于他体会到用神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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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继承的规则是多么困难,或者体会到即使肯定了这种传袭的规则,至于达到他的目的,或者是在有助于搞清楚与肯定君主地位上只能起多么小的作用,所以宁肯满足于使用暧昧和笼统的名词,让人听起来不那么刺耳,使得人们乐于接受,而不愿提出任何关于亚当的这种“父权”传袭的明确规则,让人们在心理上对于传给何人感到满足,并且知道那些是有掌握王权权利,由此取得他们的服从的人。1。
否则,罗伯特爵士既然那样强调“传袭”
、“亚当的继承人”
、“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等名词,他怎么可能竟然从来不告诉我们“继承人”是什么意思,也不指出认定谁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
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曾经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个问题时,只很当心地,并且很犹豫地接触它一下;他这样作是很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上的政府和服从都没有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对于任何人也就没有用处了;因此,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不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而且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裔——这就是上帝的三道法令。 不管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亚当联系在一起,凡给予亚当的权利,先给予他个人,而后由他转给他的后裔。”在这个地方,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君权传给谁呢?
作者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
,这真是一种极特别的限制,对整个人类的限制。 假使我们的作者能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这个人或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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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们而言,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怎么能够帮助我们找得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十分失望的。 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制”诚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寻找“继承者”的人节省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任何这样的继承者的话——然而这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什么贡献。 固然,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及后裔应拥有王权,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用最浅易的英语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哪一个不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只要这种身份存在着,它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不错,他还告诉我们说“这种继承人不独是自己的子孙之主,并且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一句话,以及由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说明)
他似乎暗示,最长的儿子便是继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这样讲出来,不过根据他在后头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认为这一点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即在说,如果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具有充当嗣子的权利。 不过我们已经说明了,长子的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我们也不难承认,父亲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的天赋权利;然而如果说长兄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旧有待于证明。 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给予长子这种统治权,理性也无法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优越性。 摩西的法律规定给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曾发现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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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地或是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 我们的作者所举出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微弱的证据,更确切地说,他们倒是说明了与其相反的情况。12。在前头引用过的一段话中还这么说:“因此,我们见到上帝曾对该隐这样说及他的兄弟亚伯:‘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句话,我可以这样解答:第一,上帝对该隐说的这些话,有很多注释家很有理由地从与我们作者所用的意思的方面去理解;第二,无论这话是怎样的意思,都不能够理解为该隐以长兄的身份对于亚伯享有天赋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倘若你做得好”为条件的,并且是对该隐个人说的,所以不论这话所指的是什么,都要看该隐的行为而定,而不是根据于他的天赋权利,因而,这话决不可能是一般地确定长子支配权。 因为在未说这话之前,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亚伯本来“根据个人的支配权有他自己的土地”
,如果“依据神的规定”
,该隐以继承人的头衔应当承袭他父亲的一切支配权,亚伯就不可能具有“个人的支配权”
,而更不对嗣子的权利构成侵犯;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这话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状,和一般地许予长兄们以根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诚诺,那么,我们就可以料想,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们,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在那时人类已由亚当繁衍起来,这些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还多,而亚伯在《圣经》中只不过提一提就过去了,原先的词句,依照任何正确的结构,都是很难适用于亚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样关系重大的学说建立在《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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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 用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未免过分是了,因为这文句尽可以作别的不相同的解释,甚至还更加稳妥一些,所以只能把它当做一种拙劣的证据,其可疑的程度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圣经》上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别的什么赞同或是支持这种说法的东西。13。我们的作者接着又说:“因而,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名分,以撒就对他这样祝福道:愿你作你的众弟兄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 我想这便是我们的作者提出来证明支配权基于长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证,并且是一个很值得赞赏的例证;因为,一个替君主的自然权力辩护,而反对一切契约的人说,拿出来做为证据的一个例子,其中所说到的一切权利,照他自己的论述,却完全是基于契约,并把帝位决定给予幼弟,除非买卖不算契约,不然他的这种推理方法,不能不说是异于寻常的。因为我们的作者明明告诉我们说:”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
可是,我们姑且置此不论,来考察一下史实本身,看看我们的作者怎样应用它,我们便可以发现他有以下的错误:第一,当我们的作者报道这事时,就像在雅各买了“长子名分”之后,以撒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为他说“当雅各买了……”
,“以撒向他祝福”
,圣经上说的却很显然不是这样,而在两件事之间,有一段时间的距离,如果从这故事的情节顺序来看,时间的距离还一定很长。 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期间,他与亚比米勒王的交涉,(《创世记》第二十六章都在期中,那时利百加以撒之妻)还非常美丽,因此也还年轻;但是当以撒向雅各祝福时,以撒已经老了。 并且以扫也曾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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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三十六节)
,说他曾经“两次”欺骗了他;“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
,以扫说“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
,这些话,我以为是为了表明时间的距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之给予雅各以“福分”以及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
,是因为他有“长子名分”
;我们的作者拿出这个例子来说明只要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是,《圣经》原文却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说,以撒绝没有想及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对雅各祝福时,他根本不当他是雅各,而仍当他是以扫;以扫也不以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样的联系;因为他说:“他曾欺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走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
;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
,以扫不应该埋怨,说是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所得的,只不过是以扫在出卖自己的“长子名分”给他时所卖出的罢了。 因此,很明显,支配权——假如上述的话是指此而言的话——并没有被理解成为属于“长子名分”。
14。
在那些先祖的时代里,支配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仅仅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这从《创世记》二十一章第十节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亚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为嗣子,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以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继承产业”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使女的儿子在他父亲死后不可以有承受父亲产业的同等权利,而是应该现在就分得他的份儿,到别处去。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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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便看到这样的话(《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五至六节)
:“亚伯拉罕将一切都给了以撒。亚伯拉罕只得把财物的一部分送给他庶出的众子,趁着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儿子以撒。”这便是说,亚伯拉罕把财物的一部分分给他的所有其余的儿子们并打发他们离开,他所保留的财物却是他的产业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撒在他死后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为做了继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们的主”的权利,假如他有这种权利的话,为什么撒拉想要用赶走他的办法,来夺去他的一个臣民与奴隶呢?
15。那么,像平常的法律所规定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因此,我们看见,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常自夸是从这个时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绝不会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会给任何一个人以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或王权;这种情况,假如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能证明,请读者查查历代志上第五章第一至二节,在那儿会看到这样的话:“以色列的长子原来是流便,因为他污秽了父亲的床,他长子的名分就归了(以色列的儿子)约瑟,但是按家谱他不算是长子;犹大胜过一切兄弟,君王也是由他而出,而长子的名分却要归约瑟,”这个长子名分是什么,雅各在给约瑟祝福(《创世记》第四十八章第二十二节)时,用这样的话对我们说,“并且将我从前用弓用刀从亚摩利人手下夺得那块地,我都会赐给你,使你比众弟兄多得一份”
,由这些可以明显看出,长子名分不过只是双份产业,而且历代志的原文也显然与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相反,说明支配权并不是长子名分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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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告知我们说,约瑟虽有长子名分,而犹大却有着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既举出雅各和以扫的例子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我们只能认为他是很欣赏“长子的名分”这一个名词罢了。16。
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权是属于长子所有,那是因为,幼子雅各——不论他怎样得来——却是得有这种权利的人;如果这例子可以证明任何问题的话,它只能够证明同我们的作者相反的意思,即是“支配权之指定给长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予”
,假使是的话,他便不能变更。 因为,如果按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应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所有,因而他们是最高的君主,他们其余的兄弟们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予我们以理由来怀疑长子有没有权力让渡这个支配权,使他的后裔受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经告诉我们说:“那些从上帝或自然得来的授予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够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它相反的法规”。
17。
第二,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这个地方,《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节)同一个兄弟支配别些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这些事情,都毫无关系;在历史上,以扫显然从来就没有服从于雅各,而是自住在西珥山,在这个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个部族和政府,自己便是他们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样。 如果把这句话中的“你的众兄弟”和“你母亲的众儿子”加以考察,绝不可以照字面解释,认为是指以扫,或认为雅各对以扫有个人的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只有一个兄弟,他不会使用“众儿子”和“众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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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这两个名词的。 这些话要照字面解释既很不准确,也不能确证雅各有支配以扫之权,在《圣经》故事中,我们看见的正好与此恰恰相反;因为(《创世记》第三十二章)雅各有好几回让以扫做”主“
,自称为他的仆人;并且(《创世记》第三十三章)
“他曾经七次俯伏在地向以扫为礼。”那么,以扫是否是雅各的臣民(不,照我们的作者所说,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隶)
,雅各凭借着长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统治的君主,我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而且,假如可能的话,我也让读者相信,以撒的这句话“愿你作你的众兄弟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证实了雅各凭着他从以扫得来的长子名分中拥有统治以扫的权力。18。
凡是读过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能发现,在他们的父亲死后,他们两人中谁也绝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彼此间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谁也没有做谁的“主”或“奴”
,而是彼此独立,两个人都是他们各自的家族领袖,他们中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他们俩彼此分居异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所产生的两个不同民族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想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福词,其所要表达的意义,不过是利伯加听上帝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都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同样雅各对犹大祝福(《创世记》第四十九章)并给他以笏和支配权;从这儿,我们的作者也许可以同他从以撒的祝福词断言支配权属于雅各那样,主张第三子有对他的弟兄们的统治权和支配权。 上述两次祝福都是后来很久以后才应验在他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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裔的身上的,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对支配权的承袭权利。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我们的作者用以证明“继承的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的仅有的两大论点——第一,因为上帝告诉该隐说(《创世记》第四章)不论“罪”怎样引诱他,他应该,或能制服它,在这里,就是最渊博的注释家也会认为这话是指“罪”
,而不是指亚伯,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于无法从这样可疑的经文中推论出有助于我们作者目的的任何东西来。 第二,由于在上引《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的话中,以撒预言雅各的后裔以色列人会有支配以扫的后裔以东人之权。所以我们的作者便说,“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
,这二结论对不对,我让任何一个人去判断好了。19。
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是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且继承他父亲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亲死以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
,所有的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从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基本性的问题上面,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因为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出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 不过,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