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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入世之后-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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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欲望。

    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起飞,人寿保险公司积累的人寿保险资金也已成为社会资金的重要来源。目前中国寿险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000亿元,寿险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2)中国寿险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现在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上海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康联公司分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另外,以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亚洲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瑞士人寿保险与养老金公司为代表的许多外国寿险企业已在中国开设了代表处。

    现行《保险法》这样规定,目前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有寿险企业占有近7成的市场份额。但正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先生指出的那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到了诸方面的制约。首先,国有独资形式不利于公司建立现代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其次,国有独资形式无法满足企业的资本扩张要求,第三,国有独资形式不适应国际保险业的资本多元化和业务国际化的发展『潮』流。第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无法及时补充资本金,使其偿付能力无法加强,企业经营风险难以降低。所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问题已成为中国寿险业面临的重要历史抉择。

    另外,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流行一种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还未被中国采纳。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单就相当于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对投保人的投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寿险公司该不该顺应国际『潮』流,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中国寿险业的产品模式

    一直以来,传统的储蓄型产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单一主导产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开始的连续7次大幅度降低存贷款利率,对寿险市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消费者从而也呼唤中国寿险市场推出非传统型寿险品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投资连结类保险,新华保险公司紧随其后。此后,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泰康人寿、金盛人寿等公司先后在上海和北京推出了分红型寿险产品。

    2000年在上海召开的〃2000年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经指出:目前中国寿险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是中国寿险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这一转变也将使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寿险潜在市场转变为现实市场。业内人士估计,今后分红和投资连结类产品将成为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产品取代储蓄型产品。

    3中国的财产险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虽然仍处于拓荒时期,应该大有作为但财产险业务并没有出现通常的和这一时期相适应的超常规发展局面。尽管我国财产险业务总量有所增加,但实际发展水平却在下降,其增长速度不仅远远低于寿险业务的增长速度,还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我国国内财产险业务自1980年全面恢复以来,曾出现过快速发展时期,1980年到1990年期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0%,1990年到1993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全国财产险业务年均增长13%。但自1994年以来,我国财产险业务便出现了低增长的局面,1996到200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从年增长9。34%降到2%左右,保险深度由0。72%降到0。62%。与保费收入增长率下滑对应,产险业承保利润率从1989年的10%左右降至1995年、1996年的2%-3%,到目前已趋于零和负数。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财产险业务增长速度减缓和国家整体经济环境有直接关系,首先,表现在一些大型企业由于面临暂时困境出现退保和拖欠保费的情况,影响了财产险保费的增长。其次,我国各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发展起步阶段的价格竞争仍在继续,加大了经营风险,客观上损害了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秩序。第三,保险产品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缺少新的业务增长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责任险、信用险、家庭财产险等险种的开发和更新还有待提高。

    目前已在国内市场取得财产险营业许可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等。

    4中国的再保险业

    再保险的存在有其意义,它扩大了直接承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保证他们的经营更加稳定。没有再保险的安排,单个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巨额和大面积灾害风险的。中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差异悬殊,各种自然灾害频繁。近年来各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保额、巨灾风险业务逐渐增多,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再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重要『性』因而得到重视。1995年开始实施的《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每笔业务承保费的20%用于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业在中国真正建立仅五年多的时间。1996年初,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国务院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达122。14亿元,年末总资产达120亿元,比成立之初增长了近三倍;长期责任准备金也比成立之初增长了54。74%。公司已在纽约、伦敦、迪拜设立了代表处,上海、深圳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年内可以开业。按净保费规模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目前已位居世界同行前20强之列。中国再保险业的建立有力地支持了直接保险业务的发展。4年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219亿元。1998年我国南方特大洪灾发生期间,仅预付赔款就达到6。89亿元。

    中国再保险业的成长固然十分迅速,但比世界上一些大的再保险公司还是显得基础薄、规模小。如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经营时间都已达上百年,责任准备金规模分别达到3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到1998年年底的资产总规模仅为85亿人民币。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业实际还很难满足中国保险市场的需求。据统计,1997年,我国商业再保险金额为1。1亿美元,留在国内的仅为420万美元,96%分到了海外市场;1998年,全国商业再保险金额达到7200万美元,留在国内的仅为277万美元,竟然有96%的保费流失海外。

    2000年年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的变化,监管部门今年将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中国再保险市场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将成为过去,多家竞争的格局指日可待。另外,今年保监会将出台《再保险管理规定》,对保险接受人的资格审定、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定位、国内优先分保的实施细则、国内再保险市场规范运作等都将作出具体规定。三、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分析

    近20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取得的,衡量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保费收入与国民经济的许多指标都有着直接关系。

    1国内生产总值(gdp)与保费收入

    表2…1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保费收入情况一览表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保费收入

    (亿元)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元)19804517。84。60。100。4719835934。513。20。221。29198610202。245。80。451。29198916969。2142。60。8412。96199226638。1378。01。4232。71199534634。4683。01。1756。39199879553。01247。31。57100。89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8》、《中国保险市场研究》、《当代中国保险》;1998年人口数按1997年数据计算。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规模越大,保险的需求就越大,从表2…1中有关国内生产总值、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的关系中可以看出。保险密度则主要与人口因素有关,在经济持续增长期,保险密度也会同步增长,但经济增长停滞时,人口增长就成为影响保险密度的敏感因素。

    通过对表2…1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民经济规模与保费收入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国内生产总值1980年为4517。8亿元,当年保费收入为4。6亿元;到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9553亿元,是1980年的17。6倍,而同期保费收入达到1247。3亿元,是1980年的270多倍。对比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近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持久、快速的增长期,与此同时,保费收入亦保持超常的增长速度;保险业的超常发展有赖于市场化进程中原本被压抑的保险需求的释放,但更有赖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费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所增大,这由保险深度的变化可以看出,1980年保险深度为0。1%,到1998年已增长到1。57%,但其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依然很低,说明我国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经济增长速度与保费收入增长

    表5…2从一个侧面描述了经济增长与保费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保费收入水平随经济规模增长而增加,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关系,但从表5…2数据可以看到其特殊『性』。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不长,但恢复保险业之后,保险需求开始存在一个快速释放的过程,这在市场环境下表现为年增长速度很快,但需求快速释放后,保费收入将随经济增长而平稳增长。

    表5…2经济增长速度与保费环比增长速度对比表(单位:%)年份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保费

    环比

    速度48。446。243。942。843。939。820。28。413。639。215。5经济

    增长

    速度11。34。24。29。114。113。112。69。09。78。57。8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金融时报》等

    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1。从中国的保险密度与深度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保险密度和深度是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有效指标,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距离。1998年,中国的保险密度为12美元,同期日本的指标为4132美元,瑞士为4663美元,世界平均水平为431美元,中国居世界第60位;1998年,中国的保险深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57%,而同期日本为11。7%,瑞士为11。2%,世界平均水平为7。28%,中国居世界第55位。人寿保险业务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日本人均寿险消费支出约3800美元,美国约1000美元,中国与此差距明显。虽然中国寿险业在全部保险业务中的比重已增加至33%,但仍低于56。3%的世界平均水平和76。8%的亚洲平均水平。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巨大的保险发展空间。

    2。从中国的人口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中国的13亿人口,有5亿人生活在城市,8亿人生活在农村,加上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人寿保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因此中国保险市场被许多业内人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然而目前中国只有9%的市区人口购买了保险,参加保险的总人口仅为400万左右,致使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保费总收入只占世界保费总额的1%,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业蕴藏着相当大的市场潜力。

    3。从中国的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目前中国经济稳步发展,重新进入高增长时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币值稳定,城乡居民具有一定的购买能力。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43元,到1998年增长到5425元,20年间人均存款增长了182倍,目前人均储蓄存款达4000元左右,而人均保费仅为100元左右,尚有发展余地。

    综上所述,中国保险业市场广、潜力大、前景好,尚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还有待深入挖掘和开拓。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5章 久旱逢甘雨,中国保险业应抓住机遇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带来的商机

    从1989年到1998年这十年间,世界服务贸易额翻了一番,达到14280亿美元,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20%以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各国纷纷着手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保险业自由化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第二轮金融服务谈判所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对保险市场自由化规定的主要依据。

    1、《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保险业务的四个问题

    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中,服务贸易各部门与货物贸易一样列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性』条款。对保险业而言具体包括下列问题:

    (1)市场准入问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a、任何缔约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缔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双方还应按照有关范围及条款的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b、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2)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国内服务业和提供者〃。这是针对歧视『性』国内政策的,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与本国保险企业相同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国家需求根据自身保险业发展水平提供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4)透明度规定。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透明度条款,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将涉及或影响协议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措施(包括国际条约),最迟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第一款)。各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新规定或修改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点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三款)。

    2《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保险业的四个规定

    (1)市场准入的规定,即所有成员国必须永久『性』地、无歧视地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取消对跨国境服务的一切限制,并允许外资在投资项目中的控股比例超过50%;

    (2)国民待遇的规定,即应允许外国公司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和权利;

    (3)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国对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提供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待遇,也应向其他成员国无条件提供;

    (4)透明度的规定,即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世贸组织成员国如有新的规定或修改意见而严重影响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特定义务,应及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二、让《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我所用

    wto带来的是挑战,我们要把外来的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趋利避害,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与竞争策略。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充分保护民族寿险业。wto对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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