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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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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中盘商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客户要按一定比例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各证券公司可自己决定佣金率,佣金率主要取决于交易额的大小,大宗交易可通过与证券公司讨价还价少付佣金。纽约证券交易所近年来的佣金率是:交易额在5,000美元的为2%…10%;5,000…20,000美元的为1。5%…2%;20;000美元以上的佣金率在1。5%以下。有些证券公司为招来顾客,常有一些优惠条件,如有的规定在出售前客户先将证券交给证券公司或在购买时先在其现金账中存入足量的现金的,可享受佣金的优惠。

    股票中盘商的经纪业务要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股票中盘商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时,要说明其资金状况和其他重要情况,如这方面发生变化,还应及时修改其注册内容。注册的申请及对注册的修改,都须经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查通过股票中盘商的经纪活动,必须符合旨在保护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法及交易委员会所立规则、制度等的要求,还要符合全国证券商协会有关公平交易的规定。违反规定的股票中盘商有可能被暂缓或注销在委员会的注册,还可能被中止乃至开除其人微言轻能够自行制定管理规则的组织机构成员的资格。

    二、德国股票中盘商

    德国是世界证券交易所的起源地,早在1538年,汉堡就有了证券交易所。目前,德国比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在法兰克福、汉堡、不来梅、汉诺威、斯图加特、慕尼黑、杜塞尔多夫、柏林证券交易所,其中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是德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其交易总量占全国的60%,其中债券交易占70%。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现有会员银行300多家,中盘商2,000多名。在交易所内有四种中盘商:1官方中盘商:又叫官方价格中盘商。他们是由州『政府』任命的,但须经德国证券理事会的同意。官方中盘商是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主要中介人。2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交易员:在德国,银行可以经营各种证券业务,证券交易所里有其指定的交易员,凡是想买卖证券的客户可随时把自己的交易指令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传达给它们的交易所内的交易员,交易员再去委托经纪人来完成指令。3大厅交易员:由于中盘商常常在同一时间收到买卖不同种类股票的委托,要在短时期处理完毕有困难,这时经纪人便请大厅交易员代为买卖部分股票,由中盘商所属证券公司向其支付佣金。4自由经纪人:这类人大多是为客户进行买卖,也有少数是为自己进行买卖。一般不受买卖证券种类的限制。自由中盘商可以防止官方中盘商对交易的垄断,使竞争机制发挥作用。5专家中盘商:兼有中盘商与自营商双重身份。专家中盘商呆在指定的交易亭,分管几种到几十种股票的交易。当他们作中盘商时,只接受官方中盘商和自由中盘商的委托。

    三、法国股票中盘商

    法国全国共有七个证券交易所,即:巴黎证券交易所、波多尔证券交易所、里尔证券交易所、里昂证券交易所、马赛证券交易所、南锡证券交易所、南特证券交易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证券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地区『性』证券则在其他六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交易额很小,只及巴黎证券交易所的2。5%。

    巴黎证券交易所主要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占总交易额的90%。巴黎证券交易所现有成员公司57家,中盘商是成员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代表,他们必须进行注册,其就职申请先要呈送交易所理事会,然后再转呈财政部,最后由财政部长任免。中盘商既可代理客户做证券交易,又可从事自营买卖业务。交易所内还有一种〃中盘商雇员〃,他们是证券交易所日常运转所需的工作人员,又分为高级雇员和执照雇员,都是受经纪人的委托做具体业务的。

    法国证券市场还有一种证券顾问,他们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建议与指导工作,拥有自己的顾客网。他们不经手资金和证券托办,只是充当证券公司和顾客之间的中介人,协助双方接触,证券公司则将手续费的27。5%左右付给证券顾问作为酬劳。证券顾问必须在法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注册,并持有法国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发给的职业证。

    四、英国股票中盘商

    英国有证券交易所二十多家,其中比较大的证券交易所有:伦敦证券交易所、贝尔法斯特证券交易所、伯明翰证交所、利物浦证交所、格拉斯哥证交所、曼彻斯特证交所和布列斯托证交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曾是世界主要的证券交易中心任务,目前仍是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证券交易额超过欧洲大陆其他交易所的总和,上市的证券种类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两倍。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外国股票交易最活跃的市场,全世界约有一半的外国股票是在这里进行交易的。该所还是最为国际化的证券交易所,它的中盘商能代理客户买卖世界各大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债券。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经纪人有两种:股票中盘商(broker)和股票买卖商(jobber),他们都必须是交易所的成员。股票中盘商主要代客服务,他们按顾客的要求,代为向股票买卖商卖邮客户所要卖出的证券,或向股票买卖商买进客户所想买进的证券。其收入则来自代客服务的佣金。股票买卖商主要为自己买卖证券,他们在股票中盘商之间充作中间人,同时,也可在各股票买卖商相互间进行交易。其收入则来自买进和卖出证券之间的价格差额,但其营业范围甚窄,仅经营一两种股票或债券。

    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种类很多,交易总额圈套,所以交易所划成八个大专柜交易区,上市证券分属各区,有固定位置。在交易时,当公众对某种证券的买卖委托到达中盘商手中后,他立即到交易厅该种证券的专柜交易区,要求该区的股票买卖商分别提示买价和卖价。中盘商从各买卖商的喊价中,向最高者卖出,向最低者买进。证券行情的喊价权,属于股票买卖商,中盘商则没有这种权利。

    五、日本股票中盘商

    日本全国现有八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家交易所接受全国各地的报价单,因而又被称为〃中央证券交易所〃,其他五家(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则称为〃地方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是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定交易所,交易所会员仅限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证券公司,会员按业务『性』质分为四种:1正式会员:又称场内中盘商,他们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里办理顾客订购和委托买卖业务,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正式会员以本国公司为主,也有少数外国证券公司,它们除接受客户委托买卖外,也可分自己买卖证券或接受非会员证券公司的交易委托。目前,交易所正式会员有92家公司。2中盘商会员,又称交易所中盘商:他们只能在正式会员之间进行中介,而不能接受客户委托或自己直接从事交易。3特殊会员:这种会员专门替其他一些地方『性』的证券交易所执行其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4外场会员:这一会员专门接受非会员公司的交易委托。

    会员是证券公司法人,要派出其得到交易所承认的代表者到交易所先例会员权利。会员对交易所有出资义务。正式会员须出资3,000万日元,中盘商会员出资300万日元,这些资金用作交易所基金。另外,会员还必须缴纳各种规定的会费以维持交易所的日常营业。

    日本证券交易所在交易中收取的佣金率是固定的,不得个别议价,股票交易量在100日元…10亿日元之间的,佣金率为1。2%…0。15%左右。

    

中盘之赢 第5章 风度翩翩的文化中盘商

    第一节极具潜力的出版中盘商

    出版中盘商是伴随着书刊走向市场而产生的,出版中盘商是介于出版机构与作者之间或是出版机构之间代理出版、设计选题、协助组稿、代理版权贸易等,而收取佣金的人。

    目前中国书刊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出版中盘活动领域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出版中盘商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了掌握书刊领域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有商业技能技巧,把握好国际国内的形势,从而具备超前的意识,正确地把握书刊市场的动向,才能进行中盘活动,达到较好的效果。

    一、选题策划

    选题策划是出版中盘商的主要业务之一。出版中盘商一方面接受出版社的委托,帮助出版社论证、开拓新的图书选题,提供图书选题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自行设计选题,然后有偿转让给需要的出版部门。

    选题是图书出版的第一个环节,是出版社为准备的图书所选定的题目。选题确定得不好不好,关系到出版社的利益。好的选题应该思想内容正确,有一定的科学『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较好。

    出版中盘商要提供好的选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了解图书市场信息。图书市场住处是指反映图书市场状况的有关情报,消息、资料等,图书市场状况包括图书销售情况、读者需求变化等。了解这些信息,才能掌握哪一类图书、何种图书受读者的欢迎,才能确定符合读者需要的新选题。

    二是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到读者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各层次的人进行交流,在交流中捕捉新的信息。还应广交朋友,参加各种座谈会、学术讨论会,多渠道收集信息,分析判断,提出符合实际而又很有价值的选题。

    三是科学预测。图书需求不断变化,图书热点捉『摸』不定,图书周期较长,因此,对选题的确定必须进行科学预测,以立于不败之地。科学预测包括对出版形势、读者需求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判断出近期或远期图书市场的走势,根据形势提出适销对路的选题。

    二、组稿

    组稿是出版社编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出版中盘商的一项主要业务。

    组稿是指根据已确定的选题,组织作者撰写的过程。出版经纪人可以接受出版社委托,与出版社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出版社组稿,组稿完成后收取出版社相应的组稿费。出版中盘商也可以自行组稿,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并负责联系出版。出版中盘商组稿的程序如下:

    (一)准备工作

    组稿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图书选题进行再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是否开始组稿工作。

    (2)签订组稿委托合同。组稿委托合同是出版部门(包括出版社、期刊社、报社等)委托出版中盘商以出版部门的名义组稿而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出版中盘商就可以出版社的名义开展组稿工作。

    组稿委托合同的内容有: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费用、佣金及支付方式、期限、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组稿委托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承担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支付的必要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托人所组的稿件;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承担责任;因委托入本身过错而使受托入遭受损失的,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规定办理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组稿权转给他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超过委托权限范围外的事项;按委托人的规定办理完委托事项后有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

    (3)初步挑选作者队伍。组稿开始前。根据选题不同,挑选不同的作者,做到心中有数,以利按时按质完成组稿任务。

    (二)确定作者,审定编写提纲

    选择好作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出版中盘商可根据组稿前的准备工作和初步设想,确定作者。然后开始编写提纲的撰写、修改和审定。图书编写提纲可根据选题由出版社、出版中盘商或者作者提出,无论谁提出,在编写之前,双方应相互协商,反夏修改。提纲确定后,作者即可开始撰稿。

    (三)签订约稿合同

    无论是中盘商自行组稿,还是接受出版社委托以出版社名义组稿,都必须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约稿合同应写明书稿的名称、『性』质、编写要求、字数、交稿日期、双方权利和义务、书稿技术要求等。

    三、代理出版

    代理出版业务就是出版中盘商接受作者的委托,代理作者就图书或其他作品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发表事宜,并于图书或其他作品出版或发表后收取一定佣金的一项业务。代理出版业务主要程序和注意食项是:

    (一)接受作者委托

    获得委托授权,是代理出版的前提条件,接受委托后,中盘商与作者先行签订代理出版委托合同。就代理出版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代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是: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二)联系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

    如代理出版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由哪家出版机构出版的作品,出版中盘商首先必须寻找一个出版机构。选探出版机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出版机构的信誉,出版范围,支付稿酬的标准,与作者、经纪人的关系,发行渠道等。

    确定出版机构后,出版中盘商就以作者名义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包括作品名称、著作权入、出版者、中盘商的名称等。

    (2)出版方式;在何地及以何种方式出版。

    (3)对作品的要求。包括作品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什么样要求。

    (4)交稿日期和出版日期。

    (5)作品修改、审校的规定。

    (6)作品的署名。

    (7)稿酬及支付方式。

    (8)对作品重印或再版的规定。

    (9)关于作品版权及转让的规定。

    (10)样书。

    (11)争议的解决。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二)领取样书和稿酬

    中盘商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后,应督促出版机构按时出版该作品,对于在出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协助作者、出版机构予以解决。作品出版后应按合同的规定领取稿酬与样书,并将稿酬与样书转给作者。由作者按委托协议支付中盘商佣金。

    (三)代理出版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1)加强与出版机构和作者的联系。

    (2)对于『淫』秽及争情作品不能代理出版。

    (3)不能代理出版有政治『性』错误的作品。

    (4)不能代理出版国家取缔的作品,包括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作品,宣扬封建『迷』信的作品,宣扬凶杀暴力的作品等。

    (5)稿酬问题。稿酬是作者比较关心的问题。稿酬标准随经济条件变化而不断变化。出版中盘商代理出版业务时,应根据其所代理作品的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较高的稿酬。稿酬的确定应依据中国国家版权1990年6月15日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等,由出版中盘商获得作者授权情况下,与出版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四、代理国际版权贸易

    国际版权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出版商之间进行的版权买卖活动。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加入国际版权合约之后,国际版权贸易逐渐增多,出版中盘商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将我国图书介绍到国外,或将国外图书提供给我国出版机构,充当我国出版部门、国外出版商、作者之间进行版权交易的中介人。

    (一)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作者根据版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作品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所有者包括作者,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根据出版合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转让的作者的部分或全部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依法律规定享有版权的其他个人和单位。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复制、播放、表演、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其作品的,应签订合同。

    (二)代理版权贸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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