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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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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运输工具保险,一般保险公司只付给代理人保费的2%。

    (4)家庭财产保险中盘商最高可获相当于当年保费流水额的10%作为其手续费。

    2。半代理或普通中盘商的手续费。半代理或普通中盘商的手续费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只是争取业务而收取保费的中盘商,第一年按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第二年则不再提取。

    (2)如果保险代理并未争取精力而只是代收保险费的,在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

    (3)如果保险中盘商争取业务并代收保险费的,第一年内按每月所交保费的10%提取手续费;第二年起,按5%提取。

    (4)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按所交保费的5%提取手续费。

    (四)保险公司对保险中盘商的管理

    保险中盘商的工作由保险公司基层业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管理。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层机构在选择中盘商时,应慎重考虑各种情况,审查中盘商的素质条件,同时要征求代理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使选出的中盘商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3。中盘商选定之后,应和代理人正式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4。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平时要对中盘商进行保险政策和业务技能的训练,检查和辅导中盘商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业务学习和经常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中盘商会议,帮助中盘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4。在对保险中盘商的管理中,选择中盘商是一个关键问题。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从接触的干部或投保人中物『色』人选。对于有突出成绩的中盘商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以利于调动中盘商的积极『性』。

    二、保险中盘商的经纪实务

    保险中盘商主要经纪活动领域是再保险业务。了解保险中盘商的经纪活动,必须对再保险业务有一了解。

    (一)再保险业务需要保险中盘商

    再保险又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他自己所承保的危险责任,全部地或部分地向另外一个保险入再一次进行保险。

    1。再保险的作用。当前,世界上的保险公司一般均办理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具有以下作用:

    (1)保证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资力,对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巨额业务,即超过了它自身财力所能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若干保险人再一次保险。这样,一旦发生损失,分出公司就可以按照分入公司所承担的份额要求它负担所承担的份额责任。这样便可以保证分出公司本身业务的稳定『性』。从实质上分析,再保险是将各个保险人独自组织的保险基金,重新集中起来,变成一笔范围更广、数额更大的保险基金。〃

    (2)避免危险集中。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承保的保险标的危险较大,即使没有超过自身财务所能承担的保险责任,也要向同业进行再保险。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险。发生灾害后的损失,由同行业之间分摊。这样,也就减轻了原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负担,不致于影响保险公司的财政基础。

    (3)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任何保险公司均希望业务做得越多越好。然而按其本身的资金能力,其业务经营终究受到限制。而通过再保险,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讲,可以不受这方面的影响,只要它有分出业务的能力,都可以直接承保更多的业务,这对扩大它的业务经营能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4)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有了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这种联合虽不是以正式明文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相互转移分散,这实质上起到了联合基金的作用,大大增强了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2。再保险的种类。原保险人即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即分入公司。再保险的种类按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转嫁保险责任的计算方法,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两大类。

    (1)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故又称为数额分保)。是指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办法。比例再保险具体又分以下几种:

    1成数分摊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承保全部危险中的一定比例部分。即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了经双方同意某一种业务的每一危险的固定百分比,分出公司必须按此比例分出,分入公司必须按此比例接受,自动生效。如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按其支出数,依照分入公司接受业务的同等比例摊回赔款。

    2溢额分摊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协议,规定对每个承保标的首先由保险人(分出公司)自留一定数额,然后按超过此数额的部分分摊给再保险人。自留额的大小由分出公司按业务质量的好坏来确定,一般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反之,则自留高。

    3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结合使用。是指分出公司将分保分割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成数分保;这部分限额2万元,分保成份为50%,超过3万元以后的溢额列入第二部分的溢额分保合同。

    (2)超额损失再保险。超额损失再保险是按损失金额,确定分保接受人给付赔款的责任。它可以使原保险人在碰到任何一次巨额损失时,不致受到冲击,始终能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一定数额内,或者使原保险人对某一类业务的偿付不致超过危险线,这都能保证原保险人的财务稳定。超额损失再保险具体又分以下几种:

    1超额偿款再保险。即分出、分入公司协议,对每一保险单及每次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在限度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超过这个限度以上的赔款,则归分入公司负担大部分或全部赔款。

    2超额偿付率再保险。这种再保险不是以赔款的金额作为限额,而是以偿付率为限额。

    2。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中盘商在经纪再保险业务时,主要活动于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之中:

    (1)再保险市场。再保险业务不仅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进行,还可以越出国家范围,成为国际『性』业务。目前,实际上已经形成国际『性』的再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再保险又分直接办理和通过保险中盘商办理两种方式。

    1直接办理。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两者签订再保险合同,办理业务交换。

    2保险中盘商办理。一般是由原保险人将他直接承担下来的业务,包括保险险别、条件、费率等情况以及准备分出的意图告诉给经纪人,然后由保险中盘商和再保险人接洽,按照不同的再保险人所愿承担的份额进行安排,中盘商从中收取佣金(佣金一般由再保险人支付)。

    (2)专门办理再保险的公司。这种公司自己并不直接承保一般投保人的保险业务,而只接受世界各国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这种公司的资金一般比较雄厚,经营再保险的业务能力较强,信誉也较好,具有这些条件,才能获取原保险人的信任而有较多的业务来源,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的再保险机构有以下几家:

    1中美保险公司。于1980年10月1日在美国的百慕大成立,并开始营业。这个公司在为中国和西方之间的贸易提供保险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2中国再保险公司。由中国、太平:香港和民安四个保险公司集资建立,总公司设在香港。

    2亚洲再保险公司。这是在联合国赞助下由中国、泰国、韩国、菲律宾等八国组织建立的,总公司设在曼谷。

    (3)一般的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都是原保险人,它自己经营不同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这些由它自己承揽下来的业务,需要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责任,在此基础上办理分出保险。而接受其分来业务的分入公司,有很多也是一般保险公司,它又将自己承保的直接业务回头分让给分出业务的原保险人。这样来回交换业务,双方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从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角度讲,属于兼营『性』质。

    (4)再保险集团。这种组织形式又具体分两种形式。一是由多家保险公司组织在一起,成为一个集团。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公司将本身承保的业务在集团内办理再保险。各成员公司接受业务的比例,有的按事先商定的固定比例大家分配,有的则按不同的业务或每笔或每类商定各家承担的比例。二是由一些公司共同组织成一个专门承担再保险业务的集团,按约定的比例,大家承担每个公司接受下来的再保险业务。这种集团有专门的职员来经营管理,也有请经纪人或代理人来经营。不论配种再保险集团。其目的是通过联合的方式,壮大自身的力量,以增强其经营能力,维护本集团的利益。

    (二)再保险中盘商的经纪业务

    再保险中盘商是保险中盘商的主要部分,下面以再保险中盘商为例业介绍保险经纪人的主要经纪业务。

    1。再保险中盘商的主要经纪业务。再保险业务不仅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进行,而且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性』,可以超过国家范围,成为国际『性』的业务,形成国际『性』的再保险市场。

    (1)再保险中盘商进行经纪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原保险人中盘商签订合同,告诉中盘商承担的业务,包括保险种类、条件、保费率等,条件谈妥后便可以使两者接上头,签订各种再保险合同,以确立再保险的法律关系。事成之后,再保险中盘商从再保险人那儿领取佣金,也有的向原保险人索取佣金。

    (2)再保险中盘商进行经纪业务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1熟悉国内、国际法保险公司;2对各国的保险法规,尤其是再保险方面的标准条款有专门的研究;3对保险的管理技术也较熟悉;4具备较强的咨询能力,以帮助委托客户了解行情;5和众多的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着经常联系,信息灵通,可以为分保公司争取优惠的条件,因而促成一笔又一笔的再保险业务顺利完成。

    在世界再保险业中,有许多巨额的再保险业务往往都是经过再保险中盘商之手得以完成的。由于再保险业务具有国际『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险中盘商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巨额保险业务分保中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拥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险经纪人,在有条件时能够为本国巨额保险的投保人提出有吸引力的保险和再保险方案,从而把许多资金力量不大。规模有限的保险人组织起来,成立再保险集团来承担巨额再保险。

    再保险经纪业务,可以由专业再保险中盘商进行,也可由兼营直接保险的再保险中盘商进行。

    2。西方国家的再保险中盘商制度。

    (1)劳埃德保险人协会,英国伦敦是世界上著名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心任务。劳埃德保险人协会是伦敦有名的保险业行业组织。它是一个类似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法人组织,本身并不经营业务和承担风险,而是由该协会会员经常自愿组成承保组合,每个组合有几个到上百个会员不等,每个会员分别负责组合承保业务的一部分。目前该协会有保险商会员两万多个,其中有1/6来自英国国外。

    英国保险业法律规定,劳埃德中盘商协会负责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全部保险业务。客户只能委托劳埃德中盘商协会的会员中盘商和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成员(即保险商)洽淡保险业务。劳埃德中盘商协会有近300个会员公司,都是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劳埃德经纪人协会的会员,除了为劳埃德保险人协会服务外,还同其他保险公司有大量业务往来,受之委托,办理有关保险、再保险中盘商业务。

    由于劳埃德协会中的保险中盘商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所以,他们能向其委托客户提出专业『性』建议,解释保险合同条款,通过商讨达成使客户认为完全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合同细则和收费标准。中盘商带着这份文件去劳埃德协会〃洽谈厅〃和保险公司代表交涉,在同意中盘商提出的条件和保险费数额之前,保险公司代表要仔细审阅中盘商呈递的文件上罗列的各项细节,如无异议,便在单据上签名,写明自己的承保份额。如果保险人承保数额不足百分之百,中盘商应与下一位保险公司代表洽谈,直至保险金额被全部承保为止。

    为了缩短谈判时间,保险公司代表们往往组成承保组合,按商定的相同价格一揽子承接一部分或全部份额。保险公司代表签字后的单据经劳埃德协会保单签发检验后,即成为中盘商和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根据。劳埃德中盘间除负责签订合同、收取保险费、应付索赔外,还得一手提办通常应由保险公司经办的全部琐碎事务。

    劳埃德保险人协会有自己的代理入网,这些代理人人数众多,活跃于世界各地,主要代理劳运行德的理赔事务,并向劳埃德协会提供准确的有关信息。

    (2)纽约保险交易所。纽约保险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与劳运行德协会相似。它有十几个承保组合,有50多个中盘商成员和10多个非正式中盘商。只有交易所的经纪人成员才能在交易所向承保组合投保业务。要成为中盘商成员,必须是一个有执照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中盘商或再保险中间人。根据纽约州的保险法,还必须从事保险或再保险业务至少有三年历史。中盘商成员在交易所中有投票权。

    非正式中盘商的资格与中盘商成员相同,但因他不是交易所成员,因此无投票权。并且他进入交易所只能投保自己名下的业务,如有他人业务,只能委托中盘商成员代办。

    纽约保险交易所基本上是模仿劳埃德保险人协会的做法。中盘商成员有业务要投保,他进入交易所即找某一个承保组合,这个组合的负责人根据业务『性』质、数额多少等,考虑决定本组合可以接受的数额,然后在投保书上签字并注明所接受的百分比;中盘商成员接着寻找第二个或第三个组合投保,直至该笔业务的全部数额都有着落。如果数额过大,交易所各组合不能全部承保时,中盘商成员要通过其他途径(一般是将溢额分到其他国际市场上去)安排这笔业务。各承保组合所负的责任是以其总资本额为限的,这一点区别于劳埃德,劳埃德是每人名下负无限责任,即如有必要,每个保险人的私人财产都要拿出来作为补偿。

    第三节保险中盘法律环境

    (一)保险中盘商的法律责任概述

    保险经纪是一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契约行为,是受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受保险人的委托,享受民事主体资格的保险经纪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保险中盘商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先例经纪权,行使经纪权,通常被视为是保险人的行为,即在法律上保险人与其经纪人视同一体。保险中盘商在代理权限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保险人就职要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投保人不完全具备投保条件,但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负责。为了防止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损害委托人(被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出现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保险中盘商越权代理、无权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行为,只有经过被经纪人追认,被中盘商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保险中盘商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中盘商造成损害的,保险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保险中盘商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中盘商利益的,由保险中盘商和第一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中盘商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要遵守保险经纪合同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规定保险中盘商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中盘商也不例外。因此,保险中盘商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保险中盘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强制『性』的责任。

    保险中盘商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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