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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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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盘商同供(需)方或供需双方因佣金等发生中盘合同争议。

    (2)中盘商同经纪人服务机构发生的争议。

    (3)中盘商之间发生的争议。

    在中国,解决这些平等法律主体间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促裁、司法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在发生争议之后,争议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各自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让步,共同寻求一个彼此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既有利于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又有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谅解与合作。因此,当争议出现后,争议双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的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定式。当事双方可以当面谈判,也可以通过电函进行磋商,还可以委托律师出面交涉。实践表明,协商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多数争议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对合同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可以是仲裁机关,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为争议各方所信赖、主持公道并有能力进行调解的其他机构,甚至个人。

    调解是在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可能会更全面、更公平一些,争议双方一般也都能严格遵守。中国的人民法院、经济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都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3。仲裁

    仲裁,是指当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将争议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裁决,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优点有:(1)它是当事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充分体现当事双方的地位平等。(2)仲裁员一般是由精通经济贸易的专家担任,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3)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通常没有司法诉讼那种繁复的上诉程序,可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使争议尽快解决。(4)仲裁的审理和判决一般都不予以公开,这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败诉方的商业信誉。(5)仲裁的裁决通常比司法判决更易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于仲裁本身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因而人们往往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

    经济合同的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诉和案件的受理(收案、审查申诉、立案)、审理前的准备、证据调查取证、先行调解、仲裁开庭、保全措施和仲裁终止等。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由于司法诉讼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间,费用较高,因而在实践中,采用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司法诉讼中的司法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如果败诉方在管辖法院所在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易于得到执行。

    原告起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书状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第五节中盘商与法律

    中盘商的中介活动,涉及许多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这就要求中盘商必须在经营活动中做到知法、守法。具体来说,中盘商与法律的关系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盘商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

    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他们必须取得合法的经纪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中国不少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中盘商培训、考核,颁发资格证书。部分省市颁布了中盘商管理办法,中盘商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2)他们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稍有越轨,便可能触犯法律。

    (3)一些中盘商从事的中介活动恰恰在法律领域,这就要求他们更要精通法律知识。

    一些中盘商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原告、被告之间穿梭往来,介绍案源、来往调和,从中获利。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在充当中盘商角『色』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们出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心理,对律师的道德及能力一般不持怀疑态度,从而大大提高中介活动的成功率。根据当前经济活动的特点,律师充当中盘商,重点可放在货物买卖、合营、股票、证券、房地产开发及租赁、知识产权转让,经济信息等方面。

    二、中盘商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盘商应以诚信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应充分认识到诚信原则是发展事业、出奇制胜的惟一法宝。《合同法》规定居间行为、中介行为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对中盘商最基本的法律约束。有的中盘商不讲信用而引起经济纠纷,造成某些企业的经济损失,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中盘商在做了大量中介活动,付出心力财力劳力后,而被双方当事人抛弃的事时有发生。即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后,双方抛开中盘商而达成交易目的,俗称〃翻墙〃。对于这种现象,中盘商就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最有效的手段是正确运用经济合同这一法律手段。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最常用的合同形式是居间合同(经纪合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等,此外,还必须懂得其他各类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文本格式。

    三、中盘商要精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中盘商来说,既然投身于商海中,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一个好的中盘商不能不精于此道,其意义在于开拓经营活动的领域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中盘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盘商的权利

    合法的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享有各种权利。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中盘商有权依据委托进行中介活动

    中盘商的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这对于具有法人地位的中盘商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自然人的中盘商来说,尚需明确。

    自然人的中盘商在中国由来已久,旧时被称作〃掮客〃。1949年解放以后,经纪待业被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业,除允许少数特定的法人从事经纪活动外,大多被取缔。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经纪人队伍的状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更使经济人空前活跃起来。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中盘商的活动抱有偏见,例如,中盘商在北京被称为〃倒儿爷〃,在上海被称为〃黄牛〃在深圳则被称为〃炒家。〃

    只认定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法人才有资格从事经纪中介活动,把大量个体(自然人)的中盘商排队在中介活动的法律范畴之外。制订经纪业管理的全国『性』法规,详细规定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使中盘商在各方面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实保障,自然人中盘商和法人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经纪人有权收取费用,获得报酬

    中盘商在成功地进行了商业中介活动之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两部分:1成本费用,即中盘商在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借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2佣金,即中盘商为委托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报酬的标准可由双方商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支付,没有国家规定的,可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给予报酬。在经纪实践中,一般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将成本费和报酬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其中佣金占了较大比重。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佣金:

    1。佣金不同于信息费和回扣

    中盘商为委托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就有权收取委托人的劳动报酬。人们往往把它与信息费、回扣、提成费互相混淆,使人们对佣金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因而有必要加以澄清。

    (1)佣金与信息费。

    信息费应是对提供信息的人支付的价款,可以表现为对每一条信息视其价值的大小而支付的一定费用,也可以表现为向某人支付一笔费用让其定量提供有用的信息。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情报,小到消费时尚、趋向。信息提供者一般不考虑如何使用,如何判断所提供的信息,其最主要的任务是提供大量的、真实可靠的、需求者需要的信息。中盘商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经纪活动时,虽然也提供信息,但他所提供的信息是惟一的、经过选择判断的,提供这一信息的目的是让对方作出是否接受这一信息的决定。如果接受了,其经纪活动才算完成,这与只要提供了信息就算完成任务是不同的。所以说信息费与中盘商佣金是不同的。

    (2)佣金与回扣。

    人们常把佣金称作回扣,其实是个误解,回扣是不正当竞争一种手段,是供方为了推销商品而从需方应付的商品总金额中,按一定的百分比返还给需方一部分款项,回扣的得主没有提供过纯粹个人的劳动服务,仅凭职务之便或需方的有利条件取得数额不小的款项,它的实质是不劳而获,而且回扣不入账,不纳税,不承担义务,把国家或集体该得的钱通过非法的手段占为己有,因而是非法。而中盘商的佣金是其正当经纪活动的收入,与回扣没有任何联系。

    2。佣金的额度

    佣金的数额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由中盘商和委托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通常规定以成效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提取报酬,一般不超过10%,通常在1%…3%之间。而且交易额越大,提取的比率应该越低。如果交易额过大也可以封顶,明确规定所能取得佣金的最高限额;如果交易额过小,也可以保底,明确规定佣金的最低限额。另外,还可以采用包价的形式来确定佣金,即中盘商代委托人进行交易进必须满足委托人规定的最低价,超出最低价的部分才可以作为佣金。这时,佣金是与所实现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的。

    3。佣金的收取方式

    佣金的收取方式很多,例如,有的用现金,有的用支票。许多没有取得合法资格的中盘商在从事〃地下〃经纪活动时,往往要求支付现金,支付现金也使中盘商逃避了金融、税收部门的检查,也逃避了应缴纳的税金。

    合法的中盘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佣金的支付工作,并严格依照税法交纳各种税。这就要求所有的中盘商都必须有自己的账号和发票。对于那些没有领取俱本执照的经纪人,则必须到中盘公司申请成为该公司成员,取得中介服务证,然后才能进行经纪活动。经纪活动的佣金,应该通过该公司进行支付和结算,办理一切合法手续,然后按该机构内部规定的分成比率分成。分成比率的确定应按照中盘商个人拿大头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中盘商的积极『性』。

    在财务制度上,应允许企业把支付给中盘的佣金列入成本开支,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使佣金的开支合法化;收取佣金的中盘商或经纪机构应将其记录入账,出具发票,并以此确定应纳税的数额。

    二、中盘商的义务

    在《经济法》中,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经济活动中,中盘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介绍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就其所知报告给当事人,忠实地履行经纪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凡属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该了解的各个事项,中盘商均须实事求是地提供,不隐瞒事实真相,以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并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对明显无无能为力付能力,无履约能力或已处于破产状态的当下人,不得为其经纪。如果由于中盘商未尽到职责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时,中盘商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正中介

    中盘商在进行中介活动中,必须保持自己的中介地位,公正地对待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都要如实介绍和如实转达,绝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如果有欺骗或明显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管样品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如果经其介绍达成的交易需领取并保管样品时,应将保管样品一直保管到交易终了。中盘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领看的样品,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坏、调换。

    4。制作文书

    中盘商对于当事人之间商定的事项,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及时制作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交易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各方存证。这种文书主要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正式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果有一方不接受文书或不在上面签字,中盘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5。保守机密

    不论是委托人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吩咐将其商号、姓名保密的话,中盘商都必须遵守,不得将之告诉对方。但是,在经纪人没有将当事人一方商号、姓名告诉其对方时,中盘商必须负有自己向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6。不接受额外给付

    中盘商一般只是从事中介,因此,只要设有特别约定或惯例,中盘商除了按规定收取经纪活动的佣金外,不具有接受当事人支付其他费用的权利。同时,中盘商除了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买卖当事人的财产或劳务。

    7。不从事违禁商品的经纪活动

    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私人流通的产品以及实现国家专卖(如烟草)、专营(如医『药』)的商品和有违社会公德和少数民族宗教习惯的商品,中盘商不能参与其中介活动,否则要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8。依法纳税并接受行政监督

    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中盘商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商检部门、财税部门、银行部门等专职机构的行政监督,并承担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中盘商,已收取佣金的要返还,没有收取的则无权再要求,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中盘之赢 第3章 中盘商成功要诀

    第一节中盘商应具备的素质

    经纪活动是通过中盘商来完成的。中盘商的素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纪活动的成功与否。因此,中盘商必须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提高经纪活动决定的科学『性』。总的说来,中盘商的素质主要包括备战个方面:思想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

    思想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中盘商提高思想素质,必须围绕这两方面来进行。

    (一)经纪人的政治思想素质

    中盘商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由经纪活动的特点及中国经纪活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经纪活动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遵纪守法,不闯法律禁区,但要善于利用各项政策。同时中盘商应具有努力拼搏、吃苦耐劳、勇于开拓的事业精神,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责任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以对经纪业务的敬业精神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二)中盘商的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统一的。在经纪活动中,中盘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与职业道德进步结合起来,建立正直、公道、诚用、信誉的基本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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