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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之赢-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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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双方成交后,中盘商应将成交结果报给所属证券公司,再由公司通知客户。

    交易所中盘商。我国交易所中盘商,是指证券交易所派出的场内人员,是为中盘商成交撮合或服务的中间人,或者说是中盘商的中盘商。

    在场内中介中盘商处,交易所中盘商负责为买卖成交后的佣金中盘商办理成交手续,即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章和加盖时间戳记。由买卖双方各执一联留作成交凭证,第三联留存下来,每日交易所收市后,汇总造册,作为清算交割的原始凭证。此外,对于佣接受的股票在10万元以上面额的大宗交易,可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特种交易室进行。此时,要由交易所中盘商主持买卖双方的洽谈竞价或书面竞价,由交易所中介中盘商进行配对,撮合成交。

    4。兼职场外证券中盘商。兼职场外证券中盘商,不是一个正式意义上的证券中盘商,但他们多参与场外交易,甚至是黑市交易。这种中盘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更未经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因此,不能入交易所内交易而只能进行场外、黑市交易。

    二是经纪活动不具有证券经纪人的规范『性』,往往与自营买卖作对冲、混杂。

    三是其业务不是为了获取委托人的佣金,而只是靠低价进高价出,在差价中获利。

    四是其经纪所的利润往往只归于自己,其经纪行为只代表其个人,一般不代表任何证券经营机构,因此其一切责任也由自己承担。

    场外中盘商往往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的产物,尤其在中国,是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不健全的客观反映。目前中国证券买卖中普遍存在着交易营业网点少、设施不全、交易效率低等问题,造成了证券比较难买也难卖的状况。和国外相比,在中国买股票或卖股票均要排大队,为了追求简单、迅速,中国许多股民均走上了场外交易,为场外交易经纪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场外中盘商〃的产生是证券交易市场尚不发达的表现,随着我国证券立法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成熟,这种场外中盘商迟早要消失的。

    二、股票中盘商的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

    股票中盘商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投资者籽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保证投资安全,需要股票中盘商作为投资顾问或代为经营者。因此,股票中盘商只有具备了良好的素质条件和丰富的证券知识,以及完备的投资经验和交易技巧,才能帮助投资者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维护其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1。股票中盘商的基本条件

    要成为股票中盘商,必应具备股票中盘商的基本条件。申请股票中盘商基本条件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毕业或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证券或其他金融业务四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好,思维敏锐,反应灵活,这些人员,由证券公司推荐,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进行基础理论、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证券交易所发给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方可进场交易,成为股票中盘商。股票中盘商的经营成果归属所代表的证券公司,其责任、后果均由所代表的证券商负责。股票中盘必须遵守交易市场的一切法规,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着装并佩带号码牌。此外,证券经纪人还必须熟练掌握交易所竞价方式、交易技巧。如果股票中盘商屡次违反交易法规,证券交易所可取消其注册登记,被取消登记的股票中盘商五年内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2。股票中盘商品的素质条件

    股票中盘商是广大投资者合法进行股票交易的中介人,因此人微言轻股票中盘商,必须维护投资者的最大利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交易条件,这就要求股票中盘商具备良好的素质。

    (1)股票中盘商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作为股票中盘商,只有具备完备的证券以及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才能为投资人的委托制定最佳投资策略和满意的技术咨询。首先股票中盘商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此外,为了向投资人提价优良的服务,必须准确把握证券市场行情,准确判断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如果没有完备的证券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是不可能做出正确决策的。

    (2)股票中盘商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股票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规范股票市场行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并设立相关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股票中盘商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时,如果不精通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不熟知有关的规章制度,就有可能违背法律规定,造成工作失误,这样轻则影响自己的声誉和今后业务的开展,重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股票中盘商须精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令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3)股票中盘商应具备相当的投资经验和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作为股票中盘商必须通过对证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研究,把握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规律『性』,并结合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国家分析,逐步积累股票投资经验。此外,还应当加强业务能力训练,使其『操』作准确、熟练、避免差错发生。

    三、股票中盘商的设立

    (一)中盘商的设立体制

    世界各国实行的中盘商设立体制可以分为三类:注册制、许可制和豁免制。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注册制。实行注册制的国家,只要资本金、专业人员的组成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注册成为证券商,从事股票业务。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从事或劝诱他人从事股票交易的中盘商,必须注册。注册人必须具备经营能力,个人身份的中盘商或者中盘商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培训、经验、能力等其他条件。美国《统一证券法》规定,凡在州内从事证券流通业务的,必须强制登记;中盘商、代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如未经注册从事证券业务,将构成犯罪。现在美国各州基本上加入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采用了统一的注册形式。

    实行许可制的国家,中盘商的设立条件、程序均比实行注册制的国家要严格、复杂。在这些国家里,要从事股票业务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还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许可。有关主管机关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根据国家发展证券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由于中盘商在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均处于十分重要地位,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健全、合法经营的证券商是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反之,资金实力薄弱、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的中盘商的经营活动则会产生和助长投机行为,扰『乱』股票市场的稳定。所以,现在大多数国家均对中盘商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另外,各国证券交易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一些国家和地区更禁止股票场包交易。而证券交易所席位有限,不仅公众投资人不可能进入场内进行交易,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也不能都取得从事股票业务的许可。因此,必须由主管机关对中盘商的数量加以控制。这也是很多国家实行许可制的重要原因。例如,日本在1965年之前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注册制,中盘商设立容易,数量较多,结果大约40%的证券商破产或者因违反证券法被责令停止营业,致使许多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日本于1965年修改证券交易法时,对中盘商的设立改采许可制。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业非取得大藏大臣许可的股份公司,不得经营该业。大藏大臣并可为保护公益及投资人利益对该许可附加条件。

    对中盘商的设立实行豁免制的国家较少,而且在实行豁免制的国家里,豁免制也仅是作为一种补充。英国早年对证券交易所会员中的一些中盘商实行豁免制,对另一些证券商则采取许可制。1986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取消了豁免制,其后中盘商的设立均须获得许可。香港法律承袭英国法律,对中盘商的设立亦分别采取许可制和豁免制。在香港,中盘商的豁免注册对象通常授予:1。持牌银行;2。根据信托人条例注册的公司;3。只从事某一项证券业务或豁免注册的股票业务人。股票投资顾问的豁免注册对象通常授予主要是向股票业公司提供投资意见或者是向香港以外的公司或者人士提供投资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士。通过豁免注册方式成立的中盘商,其豁免注册无年期限制,直到被撤销为止。获得豁免注册的证券商还可以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第65条b关于资金的规定。香港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曾提出应取消豁免注册,其理由是:第一,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无年期限制、长期有效,相反注册公司、商号的有效期只有一年,要每年办理续期,实不合理,而证监会缺乏进行复检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实际上也并没有经常复检有关获得豁免注册的机构是否应该仍然拥有豁免注册。缺乏监督使这类中盘商没有危机感,责任心淡漠,业务技术和管理机制上也不求进取,对公众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下降。第二,任何公司、商号一旦获得豁免注册,即可免于遵守《证券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资金的规定,而他们所经营的证券业务除申请获得豁免注册时的一类外,以后所进行的证券业务也一律获得害免注册,这与注册公司、商号相比,也很不合理。

    中国对证券商的设立采取的是许可制。《证券法》出台之前有权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均规定,设立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营业部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法》改变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证券商的格局,规定证券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中盘商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要成立股票中盘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批准的具体条件上:(1)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2)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向证券主管机关(以前是中国人民银行,现在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连同其他书面文件和材料,一并提交证券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即可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股票中盘商。

    第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是规定股票中盘商必须出具的最低资本额。

    第三,股票经营连续营利2年以上。

    第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组织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予以设立。业务人员系指证券商的业务交易人员,包括中盘商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和证券业务员。中盘商的业务交易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证券商场内代表和交易员除须具备证券中盘机构业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是大学毕业、从事股票或者其他金融业务2年以上;或者是大专毕业、从事股票或其他金融业务3年以上;或者中专毕业、从事股票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2)中盘商场内代表一般须具有经济师或相当于经济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3)中盘商场内代表、交易员、清算员及股票业务员在进场或上柜前,须经证券交易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颂发的合格证书。

    第五,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六,经营代理股票买卖为业务范围。这是中盘商的实质条件。只有经营证券代理买卖业务的股票,才能成为中盘商,否则为证券自营商或证券承销商。

    

中盘之赢 第4章 如何做一名(2)

    (三)股票中盘商的审批

    股票中盘商具备必要条件的,可以提前30天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加入该所,成为该所会员。申请时,应提交下列10种文件,即:申请且;报告书;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一级分行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证券精力负责人简历;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表;本所或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递交上述文件7天内,应按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将会员席位费划入交易所帐户。交易所收到会员席位费后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加入交易所的申请,在20天内正式答复并转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对被批准加入交易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交易所发给《证券交易所会员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证券经营机构加入本所后,不得再行加入其他证券交易所。至此,取得会员资格、且从事委托代理券买卖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即成为股票中盘商,有权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中盘业务。

    四、股票中盘商与顾客的关系

    在股票投资活动中,股票中盘商与顾客的关系至关重要。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四种:

    (一)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授权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顾客为授权人,股票中盘商为代理人,股票中盘商须为其顾客的利益着想,其所获得的报酬为佣金。顾客要从事股票买卖,须先在股票中盘商开立账户,以便获得必要的资料,再行委托。委托是顾客对股票中盘商所做的业务指示,其『性』质接近于一种命令,股票中盘商必须遵守,不得有所违抗、疏忽和变动。在股票市场上,顾客的委托种类繁多,大致要分成五类:

    (1)按委托的大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按交易的形态,可分为购买委托和卖出委托;

    (3)按价格的限度,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按时间的限度,可分为当日委托和公开委托;公开委托又分为一周委托、一月委托和不定期委托;

    (5)按特『性』形式,可分为授权委托、停止损失委托、停止损失与限价委托。

    (二)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在保证金信用交易中,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扩大为债权与债务关系。顾客在保证金交易方式下购买股票时,仅付出保证金若干,不足之数须向股票中盘商借款。不管该项借款是由股票中盘商本人贷出,还是由商业银行借垫,股票中盘商都是债权人,顾客是债务人。

    (三)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抵押关系

    顾客需要借款时,须持股票向股票中盘商抵押借款,顾客为抵押人,股票中盘商为被抵押人。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顾客须将股票存放在经纪人手里,充作抵押,将来股票卖出时,股票中盘商可从其款项中扣除其欠款数目,其『性』质与抵押借款相同。有时股票中盘商本身无力贷款,则以顾客的股票向商业银行再行抵押。

    (四)顾客与股票中盘商的关系是信任关系

    顾客相信股票中盘商的诚实与责任心,而将资金与证券交由股票中盘商保存,因此这时股票中盘商就成了顾客财产的准信托人,但股票中盘商在信托关系中,不得使用顾客财产以谋自其利益。

    第三节哈佛股票中盘技巧在中国

    一、哈佛股票中盘业一般交易过程

    中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必须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各证券交易所对于这种证券的过程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则,一般投资者参与的集中竞价交易须经过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等阶段。

    (一)开户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必须先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在中国上海、深圳两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同时开立证券专户和资金专户,券现分离。股票交易完成后,只在两个专户中划拨、增减股票或资金数额,为投资人提供了安全和交易方便,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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