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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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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命令!你去查吧!”龚非常地不快了。?     
    我知道没有什么可说,退了下来。到神武门去,又详细地问了一些经过,我知道我的判断一点没有错。?     
    第二天,我到了部,去见王次长,我还是执着我昨天的话,王次长讲理是讲不过我,他也有些生气了,他说:“景洲!你读着孔孟之书,你没读过《论语》上说‘与上大夫言,??如也。与下大夫言,侃侃如也。’你怎么对龚总长这样地侃侃如也,难怪他要不高兴,他既要你查办,你总该有个书面答复吧?”     
    我当时也默然了。即刻在他桌上,取了一张十行签写了一张报告,还是我那一套,交给了他,下来了。     
    一会儿,堂上又来请,说“总长来了,请我去谈”。     
    我再度上去,龚、王两长都和颜悦色站起欢迎。     
    龚手里拿着那件文书交给我,说:“就这样全权交给你,请你斟酌着办,只要妥贴就好。”     
    我接受了这个使命,立刻去看易寅村,易先生同我一同看访李石曾,谈了经过,看了文书。     
    李先生建议:“最好由内务部将这一件文书照行给委员会,委员会搁置着不答复,内务部也不要再问,就算缴了令。如执政府再问,就说已经行知了含糊了事如何?”     
    我同易先生都赞成了,我回到部里复命,两长官也同意照办了。     
    于是龚总长对我说:“向来关于清室的事项,依其事类的性质分属于各司。现在为统一事权,以免分歧起见,以后统归警政司,听你主持,请王次长通知他们。”我也没有异议。可是从此时起,我却发现了清室善后委员会内北大的先生们对我的裂痕。     
    事情是这样:我们在内务部中,除去部派的两位助理员外,有两位顾问,一个是我,一个姓刘名馥,号奇甫,是一个留日的法律家,有相当的心计。那时财政部办了一个官产清理处,内务部当然是一个重要有关机关,平时两部争着主管权。现在这个机关,目的在生财,所以由财政部主持,而内务部派一个会办,刘正兼任这一个职务。他同易寅村本无交谊,也不同党,因为做官,用同乡的关系来认识了,也是寅村介绍到委员会任顾问,同我一样。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学风官风(4)

    清室内务府的房产,当然是北京一大笔官产,财政部要处分官产,当然要动脑筋的,刘先生参加委员会,不知道是否意在“沛公”或者是适逢其会?他知道了这件事情,委员会却又讳莫如深,故宫内所有事务不许北大系统以外的人来参预。他却心生一计,用易寅村的名义,说是易先生要他来看卷的。易寅村虽然不是北大嫡系,可他是国民党阁员的朋友,又兼代着本会委员,自然不好拒绝,他们让他进去了。     
    刘先生又疏忽了一着,他事前事后都没有同易先生接头,或者他是怕易的不能同意?第二天他们见了易寅村问及此事,易先生茫然莫名其妙。     
    于是他们哗然了,原来他们的主观,政府本是敌人,内务部是相当可怕的,内务部的朋友,在他们看来,同清室的内务府是没有什么区分的,其中就是合作,也不外乎间谍之类,“卧榻之侧,不容酣睡”而已。现在发现了刘的这一举动,充分证明了间谍行为,内务部的人没有好东西,已成铁案。于是沈兼士、李玄伯以及一班北大人同仇敌忾的去见李委员长,指定刘、吴都是内务部的间谍,非予清除不可。     
    “李先生如果相信他们,那用他们好了,我们全体辞职!”尤其是沈兼士先生气势汹汹地这样说着。     
    “吴先生我知道,他不至于。”李石曾答复,“刘我不大清楚,要问易先生。”     
    “以后不要刘来好了。”易寅村说,“也不至于十分了不得。”他们也只得算了。     
    第二天,易寅村同我说:“他们气势真了不得,刘奇甫也无聊,然而难道犯死罪吗?至于你我的合作,石曾先生很明白,他们下边人哪里知道?”     
    北大系的朋友们经这一次,对我显然有了成见,认为我这个内务部派来的主管是专来制他们的,而我做的事有多么重要他们并不知道。刘先生惹的麻烦,由我来承担,又有什么办法。好在,李、易二先生对我尚属清楚。出了这种事,我只能不在意下,好在大家都是为了“故宫”的事业,于是一笑而散。然而我从此知道了我自己在“故宫”中两面为难的尴尬处境是越发严重了。     
    以后,这一批官产的处分事项,结果是无疾而终。听说:是又为地方实力家收去。故宫方面,是一干二净,究竟如何,也没有人问,只有天晓得吧!     
    一方面在内务部,因为两长吩咐以后清室有关的公事一并归我经手的命令,引起其他主管司的嫉视,尤其在礼俗司,几乎以私通民党相指摘。此乃后话,现且不谈。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1)

    以后,清室的人,没有再来合作,就是委员长李石曾,他为了表示公正,同时自然也不敢担保自己的人,是不是全部急公洁己,不出一点毛病?他要多方面来监视,他保举了原在这一区的区长清肃亲王的外甥延庚留任主管神武门地区。这是第六区,清室没有出宫以前,这一区等于一个清宫的特区,所以用延庚来保卫或者也是政府原与清室有旧的关系而先意承志?或者出于清室的要求?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目下,当然可以更换了。而李石曾留着他监视我们自己,自然也有充分的理由。所以他派到故宫执行监视以及守卫的警察,主要的当然都是满洲人。内务府既然始终表示不合作,他们非要与委员会势不两立,与同人感情日趋恶劣,多数人都不免愤慨。     
    在7月31日点查养心殿物品的时候,发现了一批密谋复辟文件,于法于情,都以为应该检举了,也好杀杀他们的威焰。下面是检举复辟案文证,致京师地方检察厅,这公函:     
    委员会致京师地方检察厅函:     
    敬启者:本会于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清室密谋复辟文件,业由组长吴承仕提出,本会同人认为有图谋复辟确据者:有内务府大臣金梁《条陈二事、三事》,及《列举贤才》各折,康有为请庄士敦代奏《游说经过》函等,共五件;又有金梁为江亢虎请靓折、致金梁请觐二函,不过偶涉嫌疑而已。兹特一并抄送     
    贵厅查照。事关内乱,应否分别提起公诉?唯贵厅酌裁!至该项文件,如遇必须调阅原件时,请函派检察官到会检阅为荷!此致?     
    京师地方检察厅?     
    附:抄件八件,照片七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地方检察厅因为管辖的关系,将此案移送到京师高等检察厅,同时复了委员会一封公函如下:     
    ?     
    迳复者:案准     
    贵会函开: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并附送抄件八件,照片七张。等因,到厅,当经本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该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惟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其第一审应归高等厅管辖,业已备文连同前项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相应函复     
    贵会查照!此致     
    清室善后委员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2)

    委员会收到了前项地检厅的答复,又写了一封公函给高等检察厅,同时,因为牵涉到溥仪的英文老师英国人庄士敦,他最近在报纸出名为溥仪辩护。所以又发了一封公函给外交部。两函并载如次:     
    委员会致京师高等检察厅函     
    迳启者:顷接京师地方检察厅函复,本会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去年春夏间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经厅派员检阅原件无异。金梁等不无阴谋内乱嫌疑,依《刑事诉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已备文连同附件移送京师高等检察厅办理。等因;查本案发现后,关于庄士敦曾致函报馆为溥仪辩护,谓此康有为个人行动,与清室无关。庄士敦以外人参预内乱,例应驱逐出境,业经函外交部核办。惟庄氏既有此诡辩,本会不得不将溥仪罪证,列举如下,以供贵厅参考:     
    一、康有为致庄函:“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是证康之游说,溥仪固与谋,而庄特为其传递消息。     
    二、康函本与庄,而发现乃在溥仪所住之养心殿,与金梁各折各藏一匣,是证溥仪亦认此为同一事件,故予珍存。     
    三、金梁条陈三事折,在旧历正月与康函同时,折中谓:“心腹之臣,运筹于内;忠贞之士,效命于外。成则国家蒙其利,不成则一二人任其害。”是证为溥仪脱卸,系其预定计划。     
    四、金正月条陈,衔为民国政府所任命之镶红旗蒙古副都统,其二月初六亲填月日之条陈,即为“内务府大臣”,是证其内务府大臣系溥仪赏识其复辟计划后所任命。     
    五、假令溥仪稍知自检,即不应任命金梁为内务府大臣,既任为内务府大臣,仍然继续条陈其复辟阴谋,至再至三,应即禁止。溥仪不尔,是证其蓄谋背叛民国已非一日。     
    六、江亢虎致金梁函,虽无复辟确据,然此项函折,同时在一处发现。金梁为江请觐折,又有:“值此时句宜开张圣德,恢宏志士之气,以收人心”等语,是证溥仪已实行其所谓延揽人才计划,故其后又有列举贤才一折也。有此六证,本会认溥仪与金梁、庄士敦、康有为等四人为共同犯,均罪在不赦。相应将庄士敦致报馆函,备文附送     
    贵厅查照侦查为荷!此致?     
    京师高等检察厅?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复印件三纸?     
    又致外交部函     
    迳启者:本会于本年七月三十一日,点查养心殿时,发现有去年春夏间清室密谋复辟文件,由组长吴承仕提出,本会同人认为有图谋复辟确据者,有“内务府大臣”金梁四次条陈及康有为请庄士敦代奏游说经过函等共五件。事关内乱,业送法庭检察。惟庄士敦系属外人,据康有为致彼之函,有特可注意之数点:     
    一、函云“各事已累令善伯面告”,则康之游说,每事必有报告与庄,庄康间之接洽,不止一次。     
    二、又云“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则康之游说,溥仪固知情,而为之传递消息者,庄也。     
    三、函本与庄,而发现乃在溥仪所住之养心殿,知庄已尽传递之义务矣。     
    四、此函之发现与金梁各折同在一匣,则溥仪亦认此为密谋复辟要件,故同置一处也。     
    五、金梁条陈力言联结外人之必要,有“借外交以定内乱”等语。今庄竟以外人参预清室复辟阴谋,挑拨我政潮扰乱我治安,照国际惯例应即驱逐出境。兹特将原函抄送     
    贵部查照,应否照会该国公使勒令庄士敦出境?希酌核办理。金梁各折,并抄送参考,如遇必须检阅原件时,请派员到会检阅为荷!此致     
    外交部?     
    附抄件五件,照片七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3)

    诸位读者请想想:我们中华民国的公文旅行,一般说法,都是最慢的动作,而中华民国的法庭,对于所谓内乱罪,应该是视为最严重的罪名,从满清时代起,对于革命党,以至于一切现政府对于反政府的案件,没有不是罗织锻炼,罪疑惟重地处理。那么对于这一个公开复辟的内乱行为,有了事实,又有了真凭实据,经政府机关公文举发的内乱案,我们以为无疑义地要郑重办理或者要经过相当时期的研究,迂缓或者不免严惩。     
    然而不然!它却意外地大大不如所料,我们18日送出的公文,22日就得到了答复,时间非常神速而内容更为神奇,请看下文!     
    京师高等检察厅复委员会函     
    迳启者:案准 贵会点查养心殿发现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一案,先后据京师地方检察厅转呈抄件照片,并准 贵会函送庄士敦报馆印件到厅。敝厅已派检察官前赴 贵会检阅文件,均与抄件相符。查金梁等阴谋内乱,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除免条款之列,已为不起诉之处分在案。惟此等内乱阴谋殊关重要,虽过去诉权消灭,尚恐新事发生,敝厅职任侦查,自应随时注意。除函行各省高等检察厅严密侦查,俟得最近确证再行依法办理外,相应函复 贵会知照!此致?     
    清室善后委员会?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同时,他们又发表了一个布告:     
    京师高等检察厅布告     
    案据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养心殿,发现金梁等密谋复辟文件一案,先后据京师地方检察厅转呈该件照片,及该会函送庄士敦致报馆印件前来,本厅已派检察官前赴该会核阅文件,均与抄送照片相符。查金梁折内所称“天与人归,众所归往,密图恢复,举贤备用,开张圣听,以收人心”等语,康致庄函内所称“所至游说,天口中兴,望以所历代奏,先慰圣怀”等语,均有内乱重大嫌疑。     
    以上文件均发现于养心殿,未经溥仪先事举发,自亦不能诿为不知情。惟金梁各折所署“宣统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同月十五日、三月初七日,康有为函内称:今年为中元甲子,未署正月十二日,并有甲子元旦诗一首,适在民国十三年二、三、四月间,除江亢虎函内所称“别求光明之路”,等语,虽属离奇,尚难认为罪证。庄士敦籍隶英国,法院对于该英人无审判权,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四十九条,及该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不起诉。又据该会函称:业函外交部核办,均应毋庸置议外,所有被告金梁等阴谋内乱,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免除条款之列,依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为不起诉处分。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法庭的外向(4)

    你想想他们这里所援引的条文,强调1月1日的赦令,什么“不在不准免除条款之列”,又陪衬了许多装腔作势的“预防新事发生”“随时注意”等等的面子谎语,歪曲维护,好像一个情妇在维护一个奸夫的遁词,几乎令人疑惑决不是一个中华民国以民脂民膏设立的法庭养活的法官在说话,真正是吴稚晖先生所说的,养着狗望内咬,还要做主人的同他来斗争呼喝,甚至反而相求,却得不到他的同情,真乃值得叫人伤心。委员会不能不完成这一件离奇的工作,还要说废话,于是又复了它一封以下的公函:     
    迳启者:溥仪、金梁、庄士敦、康有为等,密谋复辟一案,昨准贵厅函开: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并不在不准除免条款之列,已为不起诉之处分。等因;本会查本年一月一日大赦令之颁布,其主旨系因“民穷俗偷,多限刑辟”,故曹锟一案不在赦列,其盗匪徒杀人等案,情节较重,亦不在赦列。然阴谋复辟,非普通犯罪可比,害及国家,不得谓情节较轻;推翻国体,罪更浮于贿选。细绎此次令旨,实无赦及屡犯不悛、进行不已之复辟犯之意。为此仍请?贵厅实行依法检举为荷!再者,敝会近在养心殿溥仪卧室,又发现有前年夏间,徐良请庄士敦代奏康有为行踪函一件,并徐良(善伯)名片一,兹特一并摄影附送?贵厅查照。此致?     
    京师高等检察厅     
    附照片三张。     
    中华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同时最后关于徐良、庄士敦、康有为共同的一段,又补了一封书给外交部,以后他们两个政府机关都没有一些反响,就置之不理了。这就是上文所说的“反而相求却得不到他们的同情”,俗语说得好“热气换冷气”,真正的气人!请看金梁复辟计划的奏折上说“不成则一二人受其害”,他都没有想到“一二人都也没有受害”,真也出于他们意料之外。     
    我们看一看清初文字之狱,是怎样一个对照?他们不知道司法的尊严!不知道国体之重!不知道崇奖内乱是多么的有关系,不知道对国家应该如何地忠贞?不知道这样轻峭巧妙的处分是如何贻笑世界?不知道人间有羞耻之事!我们真正地痛心:清室有痨虫、耗子,反正已亡的国,我们没有工夫替她担忧!我们自己有这班害虫,“不亡没有天理!”毛骨为之悚然!什么叫做士大夫?士大夫就是这样一个样子吗?所以民国几十年的变乱相乘,确是非常地自然之结果!我只有在这里,呜呼!呜呼!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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