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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过。是的,先生。”
“你从研究中发现了什么?”
“我发现在这张彩色照片上有证据表明存在两个脚印。从证据来看,这是一只鞋跟很高的鞋,鞋跟上有一片用4枚鞋钉固定的金属鞋掌。
“随后的鉴定使我相信鞋掌上有数字‘33’的字样。这些冲压在鞋掌上的数字已经部分磨损,但在我手持的这张照片上,还是可以辨认出数字‘33’的细微痕迹。现场还有另一个穿着一只大得多的鞋的男子的脚印,这个脚印是在踩出前一个脚印很长时间之后才印在前者之上的,而且几乎将前者完全磨灭。”
“你能判断出是在多长时间之后吗?”
“我想大约是两三个小时之后。”
“根据这件穿着物品,也就是你在被告公寓内发现的这只鞋,这只被列为证据第31号的鞋,你能不能判断,是你手持的鞋踩出了你作证在那个大鞋印下面发现的血鞋印?”
“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我反对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它要求证人以侵犯陪审团职权的方式形成结论。如果真有鞋印的话,应由陪审团判断是否是这只鞋踩出的鞋印,证人不得为纯粹凭空想象之事作证。证人可就他发现的情况作证,可就与专家证据的合法范围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但是他不能侵犯陪审团的职权。”
德克法官说:“请让我看看那张照片和那只鞋。”
法官审视了一会儿照片和鞋,然后说:“反对有效。陪审团能够并且将要做出他们自己的结论,证人只能就形成结论的事实作证。”
控方勉强接受裁定。“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汉米尔顿·伯格边说边慢慢站起来,皱着眉头满脸不高兴,“我要指出这名证人是合格的专家。”
“他可以就细节问题发表意见,”德克裁定,“他可以阐明本案的各个因素,但是在有关这双鞋是否留下了证人声称可以从照片上辨认出来的鞋印时,本庭认为如果允许证人做出回答,将侵犯陪审团的职权。本庭要指出,虽然证人声称可以从这张照片上辨认出两个鞋印,但辨方可就这一点提出辩驳。”
汉米尔顿慢慢地坐下。
亨德雷继续询问证人:“你作证说第二个鞋印,就是那个男鞋留下的鞋印,那个印在第一个鞋印上面的鞋印,是大约两小时后留下的吗?”
“我得说大约两三个小时或者可能是4小时之后。”
“你是如何判断的?”
“血液离开身体后会发生一些变化,在3分钟之内开始凝结。在已经凝结或凝固后,如果受到压力或搅动,血液又会恢复液态。在本案中,我的意见是穿着男鞋的人在血液凝结后踩了上去,因此留下的痕迹具有某些明显特征,这些特征表明了血液的状态,这种状态在我看来显示其间有一个大约两三小时的间隙。”
“你检查过一只可能留下照片所示鞋印的男鞋吗?”
“我检查过。”
“你把那只鞋带来了吗?”
“带来了。”
“你可以出示一下吗?”
证人从包里翻出了一只鞋。
“这只鞋有特别之处吗?”
“有。”
“怎么特别?”
“这只鞋的橡胶鞋跟较新,可以注意到这里有一个很小的瑕疵,而从照片上可以看到鞋印在同一部位也有同样的瑕疵。”
“你检查过这只鞋有无血迹吗?”
“检查过。是的,先生。”
“你在上面发现了血迹吗?”
“是的,先生。我所做的化学检测表明确有血迹。”
“这只鞋退色是化学检测造成的吗?”
“是的。”
“你是在什么地方找到这只鞋的?”
“从一个衣箱里找到的,那是老霍默·加文的衣箱。”
亨德雷说:“为识别起见,我们希望将这只鞋标作证物第33号。那么,克林顿先生,你在卡塞尔曼的公寓里搜寻过隐约指纹吗?”
“是的。”
“你发现了什么?”
“有人精心擦拭过所有门上的球形把手,所以只有一个门把手上留下了隐约指纹。”
“哪个门把手?”
“后门。那是一个左手拇指指纹,显示出来的隐约指纹纹路上没有任何其它痕迹。”
“你知道公寓房门上出现的是谁的指纹吗?”
“是的,先生。”
“是谁的?”
“是霍默·加文先生的指纹。”
“请你询问。”亨德雷扭头对佩里·梅森说。
梅森问道:“你怎么知道房间里的指纹都被擦掉了?”
“因为通常每个房间都会留有指纹。有些指纹模糊不清,有的却可以提取辨别,但是如果发现彻底没有指纹,那就表明有人已经擦掉了所有指纹,特别是门把手这些东西上面的指纹。”
“那么指纹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呢?”
“我也说不出是什么时候被擦掉的。”
“你在后门把手上发现了一个指纹吗?”
“是的,先生,左手拇指指纹。”
“你能加以分辨吗?”
“我能。是的,先生。那是霍默·加文的左手拇指指纹。”
“老加文还是小加文?”
“老加文。”
“指纹是什么时候留下的?”
“我无法回答。”
“是在谋杀发生之前留下的吗?”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在门把手上的指纹都被擦掉后留下的,因为所有门把手上只有这一个指纹,我知道物品上的指纹肯定是在加文先生在房间里时被擦掉的。”
“你怎么知道?”
“因为没有其它任何指纹。如果他是在门把手被擦拭后进入房间,他会在进入房间时推过的后门把手上留下指纹。但是现场却只有一个完整的指纹,这个指纹是拇指按压门把手时留下的,所以我知道所有物品是他在房间里时被擦拭干净的。”
“这个指纹是在后门把手上吗?”
“是的,在后门把手上。”
“会不会是有人先在房间内擦掉所有指纹,然后加文先生来到公寓的后门前,发现公寓房门虚掩,决定关上房门,随后伸手进去时拇指接触了门把手呢?”
“不,先生。这个指纹是小心地留在门把手上的。它的位置不在平常关门时握持的位置。”
梅森说:“有人也许已经反转了把手,没有这样的可能吗?”
“你这些什么意思?”
“球形把手是安装在一个方形转轴上,用一枚定位螺钉固定的。你在门里边发现的把手有可能事前是在门外,没有这种可能吗?”
“有这种可能,是的。”证人不情愿地承认道。
“那么加文先生的指纹可能是留在门外的把手上,后来可能有人戴着手套把门外的把手换到了门里边吧?”
“嗯,当然可能,如果你想对可能发生的事情凭空想象的话,那当然是可能的。”
“我就问到这里。”梅森说。
“既然如此,如果法官阁下认为合适,”汉米尔顿说,“我想传唤敌意证人霍默·加文出庭作证。”
“我想,”德克法官说,“你是希望被允许作诱导询问,因为你要求传唤敌意证人。但是,我认为传唤证人出庭进行讯问更好些。如果辩方以问题带有诱导性提出反对,本庭将随时就反对意见做出裁定。”
“好的,阁下。加文先生,请上前来。”
加文走上前来,在证人席上宣誓就座。
“我请你注意这只鞋,为了识别起见,刚才它被标作证物第33号。我请你回答这是否是你的鞋。”
“那是我的鞋。”
“你在今年10月7日夜间穿着这只鞋吗?”
“是的。”
“在克里斯汀大道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内,你有没有故意去踩一滩血迹,然后把脚踏到你在公寓内发现的凸现在凝结的血迹上的一个脚印上?”
“我反对他提出这样一个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问题。”梅森说道。
“反对无效。”
证人说:“我拒绝回答。”
“为什么?”
“因为回答可能形成自我指证。”
“阁下,我请求将为了识别而标作证物第33号的鞋列入证据。”
德克法官迟疑了一下,然后说:“这里好像没有反对意见,我下令许可。”
“你在10月7日夜间进入了克里斯汀第948号安布罗斯公寓楼第211室吗?”
“是的。”
“什么时候?”
“大约夜里11点或者11点30分。”
“当时你是否用布或其它东西从公寓内一些物品上故意擦掉了指纹?”
“我拒绝回答,因为这会形成自我指证。”
汉米尔顿注意到陪审员们都全神贯注,他知道证人的回答会在他们心理上产生与肯定回答同样的效果,脸上露出了微笑。
“10月7日,你是否交给或借给本案被告一样武器,并且告诉她你希望她用这件武器自卫?”
“是的。”
“那件武器就是我现在递给你的这支枪,这支被标作人民证物第30号的左轮手枪吗?”
加文察看了手枪:“我想那就是。是的。”
“我请你详细讲述自己10月7日夜间的活动情况。”
“我从拉斯维加斯回来,去了办公室,那儿有淋浴间、衣橱和衣服。我冲了个澡,换了衣服。”
“后来你干了些什么?”
梅森说:“现在,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我要提出反对,因为除了证人已经作证的两个问题,询问证人的活动情况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也就是说,证人在11点左右的某一时刻进入过卡塞尔曼的公寓,他把标为证物第30号的手枪借给了被告。除此之外,询问证人从事的其它活动都是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的。”
“那些活动也许是密切相关的。”汉米尔顿说。
“那么你得表明你的询问目的能说明那些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德克法官皱紧眉头。“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他说,“本庭认为控方试图用这名证人证实的问题十分明显,考虑到证人的证言,时间因素并不太离题。”
“但是,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道,“很有可能证人所做的事与本案涉及的事项不相干。”
“本庭将裁定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说,“虽然对这个问题的争执明显势均力敌。显然,证人心中已经明确决定在什么地方行使宪法赋予的不自我指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这种形势,我认为本庭应缩小核实范围,特别是考虑到,这名证人的证言正被用于形成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很有可能他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不能被认为与被告有关,除非他们有共同目的或行动,而这些共同目的或行动是双方赞同的约定或图谋的一部分。”
“那好,”汉米尔顿·伯格说,“我们将请别的证人证明这些活动。”
汉米尔顿·伯格与亨德雷低声商量了一会儿之后说:“你是从哪儿得到这支已被接受为证据并标作证物第30号的手枪的?”
“我拥有的投资产业中过去有一家运动商品店。当我是业主时,我从存货中取出了3支枪。”
“你是怎么处理这些枪的?”
“我自己留了两支,给我儿子一支。”
“那你是怎么处理你那两支枪的?”
“我通常随身带一支,在办公室放一支备用。我不在办公室时,我把那支枪锁在保险柜里。”
“让我们这样说吧,”汉米尔顿·伯格说。“我们把你给儿子的枪叫作‘小枪’,你放在保险柜里的叫‘保险柜枪’,你带在皮套里的叫‘皮套枪’。现在我把问题限定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上。当你把皮套枪给了被告后,你回到办公室,打开保险柜,把保险柜枪放进了你的腋下枪套里,是这样的吗?”
“有反对意见吗?”德克法官问道。
“对这个问题没有反对意见。”梅森说。
“嗯,”德克法官说,“我看——如果没有反对意见,我就允许回答。”
“你那样做了吗?”汉米尔顿·伯格又问。
“是的,先生。我那样做了。”
“就在那天晚上?”
“是的,先生。”
“什么时候?”
“大约……我看大约是10点55分。”
“之后你回到了被告的公寓吧?”
“是的,先生。”
“那么,当你回到被告的公寓后,你是不是再次有机会看见那支现在被标作证物第30号的枪?”
“是的,先生。”
“在什么地方?”
“在被告床上的枕头下面。”
“当时你检查过那只枪吗?”
“是的,先生。”
“你把枪拿在手里了吗?”
“是的,先生。”
“当时你有没有注意到枪交给被告后已被使用过?”
“反对,这个问题具有诱导性,而且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梅森说。
“反对无效。”
“再次反对,因为这要求证人做出结论。”
“鉴于这个理由,”德克法官裁定,“我想或许应对控方作铺垫的目的做进一步检查。”
“我这样问这个问题,”汉米尔顿说,“你在被告公寓内第二次看到枪的时候,有没有什么迹象促使你对枪的旋转弹膛进行仔细察看?”
证人犹豫地把双腿交叉了起来。
“你宣了誓,”汉米尔顿·伯格对他怒吼道,“这个问题里没有任何足以构成证据造成你自我指控的因素。我在问你,是否出于某种原因检查过武器?”
“是的,先生。我检查过。”
“你发现了什么?”
“我发现旋转弹膛内有一枚空弹壳。”
“你在当晚早些时候把枪交给被告时,枪是处于什么状态?”
证人迟疑了,过了一会儿他说:“上满了子弹。”
“你自己确实清楚吗?”
“是的。”
“你怎么知道?”
“因为就在去拉斯维加斯前,我重新给枪上了新子弹。我有理由相信自己那天晚些时候会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你之所以后来晚上去乔治·卡塞尔曼的公寓,是因为你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已经用你给她的武器杀死了乔治·卡塞尔曼,是这样的吗?”
“反对,如果本庭认为合适,”梅森说,“因为这个问题不合适、不相干、不重要。我认为问这个问题是控方具有侵害性的行为不端。被告不应受这名证人心里可能有的任何推理或任何想法或任何猜测或任何其它东西的影响。”
“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裁定。“控方当然应当明白,这名证人内心的想法应影响被告。现在整个事态正以一种极其不同寻常的方式发展。本庭认识到本案不是针对这名证人,而是对这名被告,她有罪或无罪只能凭相关证据认定。本庭要求陪审员完全不要考虑地区检察官所提的这个问题,也不要考虑你们由这个问题所推得的结论。”
“我就问到这里。”汉米尔顿·伯格边说边得意地笑了。
“等等,”梅森说。“我还要作询问。为什么你要把地区检察官称作的皮套枪,也就是第30号证物交给被告?”
“因为,”霍默·加文说,“她曾一度与我儿子小霍默·加文订婚,我那时还盼着她会成为这个家里的儿媳,后来当婚约被解除后,我突然意识到——我意识到我爱上了她。”
斯蒂芬妮·福克纳坐在梅森身后的被告席上,她突然取出一块手绢捂住眼睛抽泣起来。
“那么,”梅森说,“我还要向你提一个问题。在今年10月7日晚上之前,你有没有了解到情况,使人相信乔治·卡塞尔曼就是杀害被告的父亲格林·福克纳的人?”
这句话令陪审员们极度震惊。
“阁下,阁下!”汉米尔顿·伯格大喊大叫地挥舞着手臂站起身来。“这个问题完全不合适,问这个问题是辩护律师袒护被告的不端行为。这不是恰当的询问,这不是本案的一部分,这纯粹与本案无关。控方不会受证人可能的想法的影响。”
“反对有效。”德克法官说。
梅森面带微笑。“那么,10月7日晚上你有没有把你认为乔治·卡塞尔曼杀死她父亲的情况通报给被告?”
“同样提出反对。”汉米尔顿·伯格大叫起来。
“维持裁定。”德克法官说。
“等一会儿,”梅森说,“控方曾要求了解证人把枪交给被告时的谈话的部分内容。我现在问证人在把枪交给被告时是不是讲过大意如此的话。换句话说,控方既然要求了解部分谈话内容,我就有权了解全部内容。”
“证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德克法官说道,“但是要明白,谈话内容仅限于接受直接询问作证时所涉及的谈话的范围。”
“是的,先生,”加文回答道,“我告诉她我认为卡塞尔曼杀了她父亲,我担心卡塞尔曼还会杀了她。我认为她身陷险境,我给她这个武器自卫。我让她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