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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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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13。8。3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除第13。8。2条第2、4款规定的部位外,均须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照明;
    2  在第13。8。2条第3、5款和6款所规定部位中,当疏散距离最近安全出口大于20m或不在人员视线范围内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
    3  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照明,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可不设置。
13。8。4  应急照明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除应满足根据建筑内人员的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实际计算所需时间外,其最少持续时间及照度要求,应满足表13。8。4所列数据要求。

表13。8。4  应急照明最少供电时间、照度表
名称
供电时间
照度
场所举例
疏散照明
高层建筑为30min
不应低于0。5Lx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主要疏散路线、台阶处等
疏散环境的
备用照明
不少于30min
不少于正常照度的10%,最少不低于5Lx
展览厅、营业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餐厅、避难层等
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不少于120min
正常照明照度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备用电源室、应急广播室、电话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计算机中心等以及其他重要房间

13。8。5  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部,距地不宜超过2。2m。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太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则应明装,且距地不应大于2。2m。
    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3。8。6  应急照明的设置,除满足以上各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常用电源终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
     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疏散照明≤5s;
    2  疏散照明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但在假日、夜间定期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时可例外。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其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时,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  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门口的上方,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参见图13。8。7疏散走道(通道)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和文字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图13。8。6。
     

图13。8。6  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

    4  可调光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宜用于影剧院,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观众厅,在正常情况下减光使用,应急使用时,应自动接通至全亮状态。
    5  备用照明灯具位置的确定,尚应满足容易找寻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信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
    6  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其正下方的半径为0。5m范围内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1lx)楼梯间可按踏步和缓步台中心线计算。观众席通道地面上的水平照度为0。2lx。
    7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8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应不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9  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和设计要求见表13。8。6。 

表13。8。6  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
应急照明类别
标志颜色
设计要求
设置场所示例











按国家标准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执行
  正常时:在30m远处能识别标志,其亮度不应低于15cd/㎡;不高于300cd/㎡
  持续工作时间:≥30min
  观众厅、多功能厅、候车(机)大厅、医院病房的楼梯的安全出口
  多层建筑中层面积》1500㎡的展厅、营业厅,面积》200㎡的演播厅的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且面积》200㎡的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安全出口
  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的安全出口









  正常时:在20m远处能识别标志,其亮度不应低于15cd/㎡;不高于300cd/㎡
  持续工作时间:≥30min
  医院病房的疏散走道、楼梯间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和长度》20m的内走道




环境
照明

宜选专用照明灯具
  与正常照明协调布置
  布灯距高比≤4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10%,但最低不小于5LX。
  持续工作时间≥30min
详注5

工作
照明

宜选专用照明灯具
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风机房、发电机房、配电室、电话总机房、中央监控室等
注:1  应急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光源时,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灯应装设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其面板亮度均匀度宜为1:10(最低:最高);
     3  楼梯间内的疏散照明灯应装有白色保护罩,并在保护罩两端标明踏步方向的上、下层的层号;
     4  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用灯具,宜装设在顶棚上,并可利用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但通常宜选用专用照明灯具;
5  备用照明中的环境照明场所举例:a、高层建筑:疏散走道、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厅、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避难层(间)、展厅、营业厅、出租办公用房、封闭楼梯间等。b、多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展厅、营业厅。c、国际候车(机)厅。d、地下建筑: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影剧院、礼堂、地铁车站,使用面积超过200㎡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等。e、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13。9  系统供电

13。9。1  消防系统供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供电和消防设备系统供电。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常用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3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供电的常用电源和直流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的要求。
13。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常用电源应采用消防备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5  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6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按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再加上同时用二个分路报火警30min用电量之和计算。
13。9。7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的确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中的消防用电,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但当在相应建筑中的非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且其容量能满足消防用电负荷量的要求时,则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13。9。8  建筑物(群)的消防系统应设置消防专用总电源配电系统,提供消防设备用电,该总电源配电系统应由常用电源和备用电源组成双电源配电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常用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回路提供备用电源的双电源供电。
    2  消防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常用电源和与常用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专用备用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  两路消防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常用电源,当常用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能自动投入,确保消防系统的可靠供电。
    4  消防总电源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进线处或配变站处,其应急电源部分宜与常用电源部分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而需要与常用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有防火隔断,并应满足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9。9  消防设备中的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3。9。10  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常用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应采用自动,当常用电源恢复后,应延时自动切换至常用电源供电。
13。9。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9。12  宜以建筑物的防火分区为单位,除本章第13。9。9条所规定的消防设备外,宜由消防总配电电源中的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回路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消防用电,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末端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该箱应安装在防火分区内的墙上、地面上或小间内。
    2  由此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采用一个支回路供电,每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9。13  公共建筑屋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应设自动切换配电箱,由配电箱引至相应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
13。9。14  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若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公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5  应急照明电源,宜采用集中应急电源,亦可采用集中蓄电池电源或照明器具自带电源作为应急电源,应急照明中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也可采用无电源蓄光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消防总电源提供双电源,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2  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自带电源)或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采用交流电源时,宜由消防总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消防总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每层或最多不超过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建筑物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控制。
     5  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所处环境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能满足蓄光装置的要求时,可采用蓄光装置作为此类照明光源的辅助照明。
13。9。16  消防专用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及开关器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电屏(箱)控制箱(屏)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  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115%的电动机额定工作电流,应设置瞬时短路保护,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3  电源转换开关,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满足带负荷开、合要求,显示电源位置,不应具备短路和过电流保护功能,不应有零位。
13。9。17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表13。9。17要求:
表13。9。17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保证供电时间(min)
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
2
     人工报警器
≥10
3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10
4
     消火栓、消防泵及自动喷水系统
》60
5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6
     CO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60
7
     防排烟设备
》60
续表13。9。17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保证供电时间(min)
8
     火灾广播
≥20
9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30
10
     火灾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60
11
     避难层备用照明
》60
12
     消防电梯
》60
13
     直升飞机停机坪照明
》60
     注:1 表中所列连续供电时间是最低标准,有条件时宜延长。
         2 对于高层建筑,序号中的3、4、7、9、12等项,尚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  本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消防设备的供电、控制线路的选择及线路敷设。
13。10。2  消防线路的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250V的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4规定。
     表13。10。4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序号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mm2)
1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13。10。5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3。10。6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    
    1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耐火类电缆。
    2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消防用电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降一级标准选择。
    3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消防用电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线及支线,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4  消防设备供电线路,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应适当放宽,一般可加大一级。
    5  消防设备所附控制线路,宜选用与相应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相同标准类别的电线或电缆,当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普通型电线或电缆。
13。10。7  线路敷设
    1  当采用矿物绝缘型耐火类电缆时,应直接明敷设(含吊顶内明敷设)。
    2  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在电气井道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不可穿管保护,但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
    3  引至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当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为涂防火涂料保护)。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电工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不燃或难燃型硬质、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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