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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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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堂丛语》谓:“余接世务必来,闻人仕,众必问曰:好衙门否?”语义近似“效益”好吗?又可见这种现实对入仕者价值取向的影响。无论是否再搞攀比竞赛,民怨沸腾总是必然结果了。    
    实际上,当时也有为数不多的有识之士在努力设法医治这个痼疾。如海瑞在淳安知县任上,曾一刀砍掉几十个乱收费乱罚款的项目。几乎同一时期,巡按广东的御史潘季驯创立“均平银”,“其法先计州县之冲要,以为用度之繁简,令民各随丁力输银于官。每遇供应过客,及一切公费,官为发银”。也就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预算出行政费用开支额度,然后按本地壮丁之数摊派,一次性征收银两,此外不许再有任何以“公费”名义的征取。据记载,“均平银”实行后,广东民众财力每年可节约二十多万两,大家称便。其实此法正是前文所述的萧嶷之法的翻版,后来张居正向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法”,就其“费改税”的本质而言,亦可说与“均平银”的精神相一致。再往后面一点说,清代雍正时搞的“养廉银”制度,即各级官员的办公经费加职务消费包干,也同此法略具异曲同工之妙。不过,所有这些确能收到一时之效的改革方案在出台以前,都有反对意见,理由便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禁止加派,将来又会有新的加派。结果不幸言中,无论明朝清朝,最终都在这种对民众的双重榨取中走进了国贫民穷的死胡同。    
    那么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呢?传统的历史学家多爱用封建官吏的道德操守加以解释,却很少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对此,旅美学者黄仁宇先生另有见解,他认为明代统治危机就是由于国家的计划性收入太低,又完全忽视情况的变化和管理技术的困难,从不加以调整,致令预算不足,入不敷出,必要的项目开支就只能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自行筹措的“机关收入”在使用和分配上,均缺乏有效的审核与管理,不仅容易造成浪费,也使许多政府职能遭到严重削弱乃致丧失;再加上官俸水平普遍低下,则腐败行为滋长就成必然后果(《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因为基本上不触及这套自秦汉以来便陈陈相因的封建国家的财政体制传统模式,南朝的萧嶷之法也好,明朝的一条鞭法也罢,最终也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内收效。    
    再回到海瑞的题目上来,一条鞭法首先在江南推行后,官升应天巡抚的海瑞依然拒绝收取那份来自机关“公费”的“常例”,坚持只靠朱元璋时定下的那点俸禄生活,进京考铨亦是“两袖清风朝天去”,没有“租”钱可交京官。结果这位二品大员死后,一生积蓄还不够殓葬之资,连一块坟田也是他退休后被迫降低个人道德准则,接受了一位素有贪名的总兵的馈赠,才得以预先买下。就是说,假如这位“清官”至死不肯稍微变通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念,差点儿死无葬身之地了。难怪连万历皇帝也说他“迂戆”(《神宗实录》),译成现代语言,就是“傻瓜”。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三部分漫说衙署“小金库”(1)

    机关自行处置低值易耗公物,用于福利,是历代沿袭的传统    
    稍知清史的人都知道,嘉庆皇帝主政以后的第一大快人心之事,就是捉拿和K渌荡司僮钪瘴茨艽戳绫┑男вΓ布だ黾父銮骞佟H缥痪由惺椋篮蟆绑游抻嘁隆镂抻嗨凇钡拇鞫卦褪墙铣雒囊晃唬肚迨犯濉酚写窃仄南辍F渲杏幸欢嗡谏轿鞑颊梗ㄋ壮品荆嗟庇谑〔普ぜ嫒耸戮殖ぃ┤紊系墓适拢骸胺鹩新妫弧逋芬舷氯「6卦镏闭飧霰坏弊觥奥妗备锍摹袄逋芬保颐窃诘笔闭湫械幕毓ぷ魇植崛纭堵汉翔盗砍捎铩返仁榧校钦也坏降摹<右在故停瓷轿鞣狙妹盼恕吧舷氯「保ù蠹夷美从茫┑男⊥盘謇妫诠曳ǘú普逯埔酝馍柚玫囊恢帧肮镁选北9芎统瞿伞S孟执敖玻褪恰靶〗鹂狻薄!   �
    小金库现象源起何时,似已失考。从贾谊《治安策》等载籍看,在政府官员俸禄尚以粮食布帛等实物为主要形态的汉魏时代,所谓小金库,大抵也就是假借机构职能的便利,将属于“公家”的财产或劳役用在小团体的利益上,如利用征赋、廪给(向特定对象如孤寡发救济)、赈灾、承办典礼等,私蓄多收或多领的粮食物品,用来弥补上解亏空、官场交际开支或贴补官吏生活。还有让今人听起来更“小儿科”的,如把封装公文用的布袋麻绳报损耗后,分给大家改制帘帷鞋子之类。按照当时的法令制度,这些做法都有可能以盗、赇或坐赃的罪名受处,即便是东西明明还放在官库而并未落入私人腰包,也不行,比如《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就有“敛人财物积藏于官”这么一条罪名,尽管是“积藏于官”,但没有登记在财政体制内的账册上,账外立账,违犯了国家的财经纪律。    
    不过这些都是顶真起来的一概而论。现实生活中,除了账外立账这一共同特征外,小金库的性质与规模有千差万别。所以,对于那些专派改善办公条件和集体福利的用处,而又无损国家收益的小金库,一般不会受到干涉。拙文所谈的话题,主要也指此类。比如对报损公物的处置,就是历代沿袭的不成文的传统。曾任明朝礼部尚书的于慎行在《谷山笔麈》里说,礼部的仪制司掌管诏敕令制等各种“中央文件”的传达及表签等报告的代呈,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一堆布料封套(俗称“包袱”)积存,以往都送给尚书、侍郎等礼部首长,让他们的家人侍从改做衣服穿。于尚书以为,“此古所谓集上书囊以为帷帐者,虽未大伤,然于大臣体面,亦属不雅”,遂建议出售换钱(估计是卖给裁缝店),结果每年也有几十两银子进账,“留作三堂公用”(三堂,即礼部尚书和左、右侍郎的办公室)。据他介绍,凡三堂购买信封、图书,及派人出门办事的误餐津贴等,都从这一笔经费里开支,“亦颇足用”。像这种小金库,哪个御史老爷会横加指责呢。    
    “三班吃香,群牧吃粪”;翰林学士有“润笔”;清代的京官靠“印结银”发月度奖    
    经办表笺剥下封套的小油水,并非每个部门都有。如何筹措类似的特款专用,就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北宋时,主管供奉官、殿直官等武官三班升移酬赏事务的三班院,年年要搞一次集资活动,名义是乾元节请寺僧进香,祝皇帝“圣寿”,要开销“香钱”。其实用不了那么多,余下的钱都打进了三班院的机关伙食里。与此相对应,主管国家畜牧场事务的群牧司则有向下属单位抽取出售畜肥的“粪钱”收入,“以充公用”。京师为此流传有两句俗语:“三班吃香,群牧吃粪。”(《苏诗注》)可见办法总是有的。别小看粪钱,就因为粪便既是发展农业不可或缺之物,但卖粪所得又从来不列入财政收入,累积起来竟可成为一笔非常可观的数目。《宋稗类钞》记,南宋初年,秦桧的亲信杨存中任殿前都指挥使,主管皇家警卫部队。当时各部队都向农民出售人畜粪便,所得“粪钱”多贴补“公用”,可是杨殿帅在这个位子上一坐二十余年,把粪钱全藏在个人保管的小金库里,积至十余万。大概属下有不满者,将此内情透露给御史台。像这种规模,性质就严重了。某御史为此写好了检举状。幸好,杨有一个亲信的儿子在御史台当小吏,听到风声后立即让父亲给杨报信,吓得杨存中马上向皇帝奏言:“军中有粪钱若干,椿管某处,惟朝廷所用。”过几天御史的检举状再送上来时,就不管用了。宋高宗还夸杨殿帅急公好义,连账外的钱也主动上交哩。    
    除却军营具备人马众多的优势之外,像群牧司这种机关毕竟少有,所以古代政府的大多数部门是无法以“粪钱”作小金库来源的,还得各自另辟财源。以清代为例,当时凡中央六部等衙门的六品以上(含六品)的官员,每逢月底,都有一笔号称“印结银”的外快可分,好比今日之“月度奖”。其出处是,按照国家人事管理制度,凡外省大小官员进京参加考核,或出钱捐官加级,都要出具证明个人身世、履历等情况的保证书送往吏部核对,这份保证书上必须有同乡六品以上京官钤盖各自印章。符合这个条件的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及光禄寺正卿、宗人府主事等不少官员,而求取他们印结的各地官员为求办事利索,通常只要找一个代表就行,这个代表是分年轮做的,叫“管结官”。管结官帮你把该敲的图章都敲好后,同时向你收取一笔“手续费”,其额度通常约定俗成。到了月底,大家就在管结官保管的这个小金库里拿“奖金”,不论品位高低,平均分配。嘉庆年间,有位姚学塽任京官四十年,“部曹每月有印结银,姚独不受”,结果是长年借住在佛寺里,因为光靠那点俸禄,肯定是对付不了京师房价的,由此又可见印结银这个小金库对于这些人的重要性。    
    同样是六品以上京官,像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或内阁中书这些人,就拿不到这笔“奖金”了,因为这批专管起草文件的“高级秘书”,是没有个人印章的。于是翰林院又得另外筹措小金库为大家改善一下,如奉旨撰拟册立册封嫔妃的册宝文、册封王公贝勒贝子的册诰文、悼念大臣亲贵的谕祭文等,那些受封对象或受祭者的家属,都会送一笔谢金,这叫“润笔”。管院官让人把这些“润笔”集中保管,到一定时候分给大家,也就是部曹官分印结银的性质了。但是这种册封、谕祭的收费机会,哪能同每月都有各地官员进京取结的频度相比,难怪他们都有个“穷翰林”的外号。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三部分漫说衙署“小金库”(2)

    相对而言,唐宋时期的翰林学士,外快要多一些。以宋朝为例,凡制、诰、诏、令等重要文件,都由翰林学士锁院起草,包括对各级官员的任命、封叙、赠典等。按惯例,其中被授予给谏、待制等四品以上官职者,都要给学士院一笔“润笔”,其数目多少,甚至还有具体规定刻在石碑上,如果升官者拜受任命状后装聋作哑,不赶快把钱送上,那边就会发通知来催讨。按沈括《梦溪笔谈》介绍,这笔钱,凡在院官员,下及办事人员、管车马的仆役,都能分得一份。而按吴曾《能改斋漫录》上的讲法,最初这笔钱是由具体起草人专得的,宋真宗时,杨亿学士写这类文字特别受推崇,凡在京师任职的官员逢有加官升职的机会,多希望这篇任命状出自他的手笔,所以每每等到他值班时,“即乞降命,故润笔之入,多于众人”。杨亿觉得不妥,主动提出“润笔”归公,和大家共享,从此成为一种制度。这个道理,就像现在谁获得科研成果奖金一样,似乎不拿点儿出来与众人分享,就说不过去。又因为这种任命状的写作频度远比清朝的册封谕祭要高得多,可以想见大家从这个小金库里所分到的,肯定也要丰润得多。    
    走笔至此,又有一事可叙:宋朝的规矩,不是翰林学士,也可由皇帝特命兼任机要秘书,承担制诰诏令的起草工作,这叫“加知制诰”。宋神宗用王安石主持变法,官拜参知政事(副宰相),又加知制诰官衔。当时还有个名臣祖无择,正职是通进银台司(主管天下章奏案牍进呈颁布等事务的机要机构)长官,同时也加知制诰,等于和王安石同事。他们起草官员任命状时,别人也照惯例,主动送上“润笔”费,王安石摆清高,说是我不拿这笔钱。但他也不退还,收下来,都放在办公厅的屋梁上,积少成多,也是一笔数目。数年后,因推行改革遭到保守派攻击,王安石罢相,去江宁当知府,祖无择便自说自话,把这些钱从屋梁上拿下来充入了翰林学士院的小金库。结果为此得罪了王安石,等老王再度执政后,便授意御史王子韶硬找祖无择的茬,使其名声受累不浅。这件事,既反映出王安石性情“古怪”的一面,也颇能说明他对“润笔”乃至小金库现象的态度。    
    翰林升官有“光院钱”,御史升官有“光台钱”,太学生出仕有“光宅钱”……机关里逢年过节的“意思意思”,来自于斯    
    别人升官要给学士院送钱,学士升官呢,也得向小金库孝敬,这是唐朝时便有的规矩,名曰“光院钱”,大概是为我学士院增添光彩的意思吧,其道理也就同现在某人提了职务或职称,同事们笑着喊请客一样。据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介绍,唐朝的翰林学士院玉堂上,公然载有一份“光院钱”的价目表,出任什么职务,该向院里交多少钱,都有具体规定:“将相各三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使二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而且要得很急,“制(即任命书)下一日,送入院充公用”。“公用”又是什么概念呢?宋人苏耆著《次续翰林志》,也谈到这个问题:    
      唐制,学士每有除拜他职,必纳光院钱,以为公用,自丞相而下,各有差等。五代以还,其仪久阙,公振举而复之。自是院中费用,及待诏而下,伏腊之资告足。    
    第一句说这是唐朝就有的传统。第二句说五代时曾中断,到了宋朝又恢复。第三句解释何谓公用?一是“及待诏而下”,就是从官员以下,人人有份;二是“伏腊之资”,就是四时八节的费用,好比现代企事业单位逢五一、国庆、中秋、元旦等重要节庆,总要设法给员工发点钱物“意思意思”。唐宋时的政府机关也一样,钱从哪来?自行筹措。翰林学士院的“伏腊之资”,就从这个号称“光院钱”的小金库里开支。《太平广记》卷二五五引《御史台记》,有一段介绍唐朝御史台“光台钱”的故事;宋人笔记中又有太学生出仕升官,向母校赠“光宅钱”(这个“宅”指在校读书时的宿舍)的故事。由此推测,这种现象在当时许多部门中,大约是普遍的存在。苏耆还回忆说,他父亲苏易简官拜参知政事后,也照当时规矩,向学士院的小金库交了一百千钱,宋太宗“恩诏特令回赐”。究竟是皇帝本人给他一百千钱作为补偿,还是命令学士院退还给他,似难确定,但小金库现象之“上达天听”,而且认可其存在,应是事实。    
    更具形象性和说服力的资料,见于《南宋馆阁录》。该书卷二称,崇文院(中央文史馆)的公使库设在机关大院的西廊,亦称官库,库内的现金和银器、什物等,在《砧基簿》上都有账目记载,“不许擅便关出,如违,准盗论”。与此对应,东廊有一间光馆库,“库门设《光馆例》牌,两旁设小牌,曰:‘应本库钱物,不许与公库兑移支使’”。这个《光馆例》牌,也和前述翰林院等单位一样,是一份根据职务出钱的价目表,而两边小牌上的文字,恰好点明了这间屋子是本机关之小金库的性质。    
    对于周旋在钱粮税款之间的各级地方政府而言,小金库的实质就是账外有账,作用多端    
    上述种种,都是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情形。对地方政府来讲,气氛就未必有那么宽松了。原因很简单,它们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周旋于户簿钱谷之间,很容易通过账外小金库的设置化公为私,特别是故意同地方财政收支盈余或国家财政预算外的收入部分,即所谓“机关收入”,毫无区别地混淆在一起,从而造成种种后果。唐代实行“两税法”地方财政包干政策后,常有地方官员以“羡余”名义向皇帝进贡财物,借此邀宠,如“淮南节度使杜亚等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名为羡余”(《新唐书·食货志二》);“裴延龄以诸道负钱四百万缗为羡余,以图宠”(《新唐书·王纬传》)。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是有区别的,故这些行为的实质是通过向皇室财政报效讨好皇帝个人,同时又说明这些人假如为图小团体利益而搞小金库的话,实力还是很雄厚的。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三部分漫说衙署“小金库”(3)

    看清楚这种能量与回旋余地所在,凡有力的中央政权,都从财经纪律上对基层政府搞小金库做出种种限制,如唐代文宗时,一方面承认“两税法”财政包干政策所赋予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另一方面又对这种权力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定。根据司法部审计司(刑部比部司)奉旨拟定的《起请条》规定,各地“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余钱物等”,只允许用于五类支出,即城郭公廨等修理费用、合法的官场交际费用等,而且“须立文案,以凭勘验”,即接受司法部的审计,“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以贪污论罪)”。这就从行政纪律上堵死了另立小金库用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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