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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与刀-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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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 
Section 1 
把日本引入近代时期的战斗口号是“尊王攘夷”,即“还政天皇,驱逐夷狄。”提出这一口号的目的是试图阻止外国染指日本,回复到天皇和将军实施“双重统治”以前的10世纪【源赖朝于1192年创设镰仓幕府,为幕府将军统治之始,故天皇和将军的“双重统治”最早应是12世纪。此处日译本为14世纪,系指1333年镰仓幕府灭亡,1334年后醍醐天皇发起建武中兴,恢复天皇统治,1335年失败。——译注】的黄金时代的状态。京都的天皇宫廷是极反动的。尊王派的胜在他们的支持者看来就是羞辱与驱逐外国人,意味着恢复日本的传统生活方式,意味着“改革派”丧失政治上的发言权。有实力的“外样大名”,即日本最强大的各藩大名,他们是倒幕先锋,他们认为王政复古是一条使他们能够取代德川统治日本的道路。他们要求的只是人事变动。农民只要求自己种的稻米能更多地归自己所有,他们憎恶“改革”。武士希望保持他们的俸禄,允许他们用刀剑建树更大的功名。资助尊王派军队的商人们希望推行重商主义,但是他们从未谴责过封建制度。 
反德川势力取得了胜利,1868年尊王派结束了“双重统治”的局面,这种胜利以西方人的标准来看,只是实施一种极其保守的孤立主义政策,然而从一开始这个政权就执行相反的一种政策。新政权上台不到一年,就取消了各藩大名的征税权。政府收回了土地登记簿,把农民交的租税,即所谓“四公六民” 中本来归大名的“四公”部分据为己有。这种剥夺并不是无偿的。政府发给每个大名相当于其正常收入一半的俸禄。同时政府还免除了大名养活其武士和承担公共工程费的责任。武士就像大名一样,向政府领取俸禄。在此后5年中,所有法律上的阶级不平等很快就被消除了,废除了等级与阶级差别的标记和服饰——甚至必须剪掉发辫【原文如此,系指日语的“丁”,即明治维新以前男子的发髻。——译注】。解放了贱民阶级。撤销了禁止土地转让的法撤除了隔离各藩的壁垒,取消了佛教的国教地位。1878年,大名及武士的俸禄被折合为一笔秩禄公债,分5年乃至15年付清。各人所得公债有多有少,数额是根据这些人在德川时代的固定收入来确定的,使他们可以用这笔钱开办新的非封建经济性的企业。“这是商人-金融巨头同封建主或土地贵族结成特殊联盟进程的最后阶段,而这一进程在德川时代就已十分明显了。”【诺曼:《日本作为一个近代国家而出现》第96页。——原注】 
律,
利,
还处于幼嫩阶段的明治政府所推行的这些令人瞩目的改革很不得人心。1871~1873年间的征韩论比之于任何改革措施都更能激起普遍的狂热。明治政府不仅坚持激烈的改革方针,还扼杀了这个入侵计划。政府的施政方针同那些曾为了建立明治政权而战的大多数人的愿望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以致于在1877年他们的最高领导人西乡【即西乡隆盛(1827~1877),明治维新三杰之一。——译注】组织了一场大规模的反政府叛乱。他的军队代表尊王派保存封建制度的一切愿从第一年起明治政府就背叛了这些人。政府召募了一支非武士的义勇军,打败了西乡的武士。但是,这场叛乱表明当时政府在日本引起了多么巨大的不满。 
农民的不满是同样明显的。1868至1878年间,即明治的头10年,至少爆发了190次农民起义,迟至1877年新政府才开始采取一些减轻农民沉重租税负担的措施,农民有理由对新政府感到失望。此外,农民还反对开办学校、征兵制度、丈量土地、剃发令以及废除对贱民的歧视,他们也反对严格限制得到政府正式承认的佛教、历法改革以及其他许多改变他们生活方式的措施。 
那么,这个“政府”里究竟是谁在推行如此激烈而又不受欢迎的改革呢?这就是日本特有的下级武士与商人阶级的“联盟”,这种“联盟”甚至在封建时代就已由日本特有的体制培植起来了。这些武士曾经是大名的内外管家,从而学会了政治手腕,又经营过采矿业、纺织业、纸板业等等藩属垄断企业。这些商人买到了武士身份,并且向武士阶级传播了生产技术知识。这个武士-商人联盟迅速地把能干和自信的行政官员推到前台,正是这些官员制订了明治政府的政策,并且规划了这些政策的实施。但是,真正的问题倒并非是他们出身于什么阶级,而是他们怎么会如此能干并如此现实。19世纪下半叶,刚刚摆脱中世纪主义的日本就像今天的暹罗那样软弱,而它产生的领导人居然具有卓越的政治家气度,能够成功地规划并实施在任何国家还未尝试过的伟大事业。这些领导人的长处和短处都植根于传统的日本国民性,而本书的主旨就是论述过去与现在日本的国民性是什么。这儿我们只能来看一看明治政府的政治家是怎样从事他们的事业的。 
他们完全没有把他们的工作当作一场意识形态的革命。他们把它当作一项事业。他们所设想的目标是使日本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国家。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他们并没有辱骂也没有剥夺封建阶级,而是用大笔的俸禄引诱他们,最终使他们支持这个政权。最后他们改善了农民的处他们拖延了十年才这么办,这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阶级立场使他们拒绝了农民对政府的要求,不如说是由于明治初年国库枯竭的缘故。 
但是,明治政府内掌权的那些精力充沛、足智多谋的政治家们反对任何在日本废除等级制度的想法。王政复古使等级制度简化了,天皇被置于等级制度的顶端,将军被废掉。王政复古以后的政治家们通过取消诸藩的办法,消除了一个人既要对藩主忠诚又得对国家忠诚的矛盾。这些变更并没有撤除等级习惯。而只是给这些习惯以一个新的基地。“阁下”们,即日本的新领导人,为了把他们自己独具匠心的政纲强加给人民,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统治。他们自上而下地恩威 
境,
望,
并施,巧妙运筹。但是他们并未想到有必要去迎合公众的舆论,这种舆论也许是不希望改革历或者不主张建立公立学校,不主张取消歧视贱民的政策。 
自上而下的这种恩施之一就是1889年天皇赐予其国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由此开辟了国民参与国政的道路,设置了帝国议会。这部宪法是在批判性地研究了西方世界的种种宪法之后,由“阁下”们小心谨慎地写成的。但是,宪法的起草者们“采取了一切预防手段,以防止人民的干预和公众舆论的抨击。”【引自日本学者的著作,据这位日本学者说,他的出处是起草者之一的金子坚太郎男爵的话。参阅诺曼《日本作为一个近代国家而出现》第88页。——原注】起草宪法的机构是宫内省的一个局(制度调查局),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明治政治家们的目标是很明确的。19世纪80年代,宪法的制订者伊藤公爵派遣木户侯爵【伊藤博文一行赴欧洲是1882年,而木户孝允死于五年前的1877年。故木户不可能充当此任,是金子坚太郎子爵之误。金子受伊藤之命于1889年与随员桥德五郎、木内重四郎、水上浩躬、太田峰三郎一起携带英文宪法赴欧洲去听取诸家之意见,当时会见了斯宾塞。参阅金子坚太郎《帝国宪法制订之由来》,载国家学会编《明治宪政经济史论》,大正八年刊,第40页。——日译本注】前往英国,就日本所面临的诸问题征询赫伯摿。斯宾塞的意见,经过长时间的交谈之斯宾塞将他的意见写成书面文字交给了伊藤【这份书信(1892年)引自莱夫凯迪奥暫斩鳎骸度毡荆右圆鞯囊桓龀⑹浴罚 1940年。——日译本注】。关于等级制度的问题。斯宾塞写道,在日本传统结构中有对民族幸福无比有利的基础,因此务必加以保存和培育。他说,对“长上”(长辈、上司)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良机。日本能够在其“长上”的领导下踏实地向前迈进,而且还可以使日本避免那些在盛行个人主义的国家里不可避免的困难。明治的大政治家们对于他们自己的信念得到斯宾塞这样的确认感到非常满意。他们意欲在这个近代世界中把遵守“适当位置”而得到的好处保持下来。他们不打算根除等级制度的习惯。 
Section 2 
在每一个活动领域中,无论是政治的,抑或是宗教的、经济的领域,明治政治家们都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定下了各自所属的“适当位置”的义务。他们的整个体制同美国或英国的结构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我们通常不能认识这个体制的基本之处。当然,在日本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强制统治,无需顾及舆论动向。掌管这个政府的是最高等级,这个最高等级从来不可能包括被选举出来的人。在这一层次上人民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1940年这个支配政府的最高等级的组成者是那些随时都可以“拜谒”天皇的重臣,直接可以向天皇进言的人,以及委任状上盖有天皇御玺的人【系指亲任官和敕任官。——日译本夹注】,这一部分人包括内阁大臣、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没有任何一个选举出来的官员能在这个等级中占一席地位,例如,选举产生的议会议员在挑选或批准一位内阁大臣或大藏省或运输省的长官方面完全没有发言权。由公选 
后,
法,
议员组成的众议院是国民的喉舌,在对政府高级官员加以质询和批评方面拥有相当的特权,但是在任命、决定或预算事项方面却没有真正的发言权,它也没有法律制定权,众议院还受到并非公选出来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半数是贵族,另有四分之一是敕选的。由于贵族院有批准法律之权,其权力与众议院几乎相等,所以这里又另外设置了一道等级制的关卡。 
日本就这样始终保证让“阁下们”担任重要政府职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其“适当位置”上没有自治制度。在所有的亚洲国家里,无论处于怎样的政治体制下,当自上而下的权力向下延伸时,常常会在某一中间层次上遇到自下而上发展的地方自治力量。各国所不同的仅仅是民主责任达到何种程度,它的职与权有多大或多小,地方领导力量是向当地全体居民负责,还是由地方富豪垄断而不利于人民。像中国一样,德川时代的日本有五到十家组成的小单位,现在叫做“邻组”,这是民众的最小责任单位。邻组的头头对整个邻保的一切事情行使领导权,他有责任劝阻属于邻保的人的不轨行为,若发现可疑行动必须报告,若有被通缉的人必须交给警察。明治政治家们起初废除了这些组织,但是后来又加以恢复,并称之为“邻组”。虽然政府不时积极地在城镇和都市里促进邻组的发展,但在今日的农村它们已经基本上不再发挥其职能了。“部落”(村已成为比邻组更为重要的单位。“部落”既没有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种单位而列入行政机构中去。它们是国家力量涉及不到的领域。这些十五户左右家庭组成的村即便在今天仍然继续通过其每年更换的头头,有组织地发挥着它的职能,这些头头“管理村里的财产,监督向发生死亡或火灾的家庭提供援助,确定农耕、建房或修路等的合适时间,以鸣钟的方式报告火情,在节假日敲打梆子,告知全村”。【F曉己矔恩布里,《日本民族》,第88页。——原注】这些头头并不像在有些亚洲国家那样,还负责在其村落里征收国税,他们不必承担这项重任。他们的地位没有一点双重性质,他们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行使其职务的。 
日本近代政府文职机关正式承认市、町【日本的地方自治团体,相当于中国行政区划中的介于日本的市与村之间。——译注】、村的地方自治机构。公选的“长老”们推选一位头头,由他代表他们的社区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府县当局打交道。在农村,这位头头通常是一位老住户,一个拥有土地的农家的成员。虽然担任村长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但却很有威望,这位村长和长老们负责管理本村的财务、公共卫生、学校,尤其是财产登记和个人档案。村公所是一个工作繁忙的场所,它负责管理国家为全村儿童所拨的初级教育费,还得负责筹集为数更大的村筹教育费与管理这笔钱的开支;它还负责管理并出租村有财产、土壤改良、植树造林以及所有财产交易的登记。财产交易只有在这种机构正式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凡在本村有户籍的每个人,村公所都必须保存有关其居住、婚姻状况、生儿育女、收养养子、任何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事实的最新记录,此外村公所还必须保管反映上述同样内容的各家庭的记录。有关上述各点的任何变化,不管发生在日本的什么地方,都会被转告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并被记录在他的档案中。当一个人申请职位,或在一位法官面前接受审判,或在其他任何需要证明身份的场合,他就向户籍所在 
镇,
庄)
地写信,或自己去索取一份副本,交给有关方面。一个人是不会轻率行事而使其不光彩的记录载入自己或家族的档案中的。 
因此,市、町、村负有相当巨大的责任。这是一种对社会共同体的责任。20世纪20年代,日本有了全国性的政党,这在其他任何国家里都意味着“执政党”和“在野党”轮流执政,甚至在此时日本地方行政丝毫不受政党政治这种新情况的影响,仍由代表整个共同体的长者们加以指导。但地方行政机关在三个方面是没有自治权的。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察和教员也全是国家的雇员。因为日本大部分民事案件至今仍然是由仲裁或通过中间人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相比之下警察更为重要。警察在公众集会时必须到场,但这些职责并不是经常性的,他们大部分时间用于做好居民身份与财产的记录。国家可能会把警察频繁地从一个地方调到另一个地方,以便不让他们与当地人士有过分密切的关系,保持局外人的身份。学校教员也受到调动,国家为学校制订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像在法国一样,日本的每一所学校在同一天里教授同一本教材的同一篇课文。每一所学校都在早晨同一时间做同样的广播体操。市、町、村对学校或警察或法院不具有地方自治权。 
日本的政体因而同美国的政体大不相同,在美国,普选产生的人员负有最高的行政和立法责任,地方的控制是通过地方对警察和刑事法庭的指导来实行的。但是,日本的政体与荷兰、比利时这样彻头彻尾的西方国家的政体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例如,荷兰与日本一样,女王的内阁起草所有法案,议会实际上并不创制法案。在法律上荷兰甚至由女王来任命镇长和市长,因此其形式上的权利比1940年以前的日本更深地伸入到地方性事务中去。这是确实的,尽管实际上荷兰女王通常认可地方提名的人选。警察和法院直接对君主负责也是荷兰式的。不过,在荷兰,任何宗派集团都可以随意建立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是照抄法国的。在荷兰,地方对运河渠道、围海造地以及本地开发事业所负的责任也是全体共同体成员的职责,而不属选举产生的市长和官员的职守。 
日本的政体同西欧这些例子相比,其真正的差别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职能。日本人依赖古老的恭顺习俗,这种习俗是由他们过去的经历所形成的,并在其伦理体系和礼仪中定形。国家可以信赖这样一点,即当“阁下”们在其“适当位置”上尽职时,他们的特权将受到尊重,这不是因为他们的政策得到了认可,而是因为在日本逾越特权界限是不容许的。在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国民舆论”是不起作用的。政府只是要求“国民的支持”。当国家规定其自己在地方自治范围内的管辖领域时,它的管辖权亦是被顺从地予以接受的。国家及其在内政方面的各种职能并不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祸害,如在美国所普遍认为的那样。在日本人看来,国家几乎是至高无上的。 
Section 3 
再者,国家也非常细致地承认国民意志具有“适当位置”。这么说并不过分:在合法的民众权限内,即使是做对国民本身有利的事,日本政府也必须采用劝说人民接受的办法。负责振兴农业的政府官员为改进陈旧的农耕方法,也不能靠发号施令来工作,这就如同美国爱荷达州担任相同职务的官员一样。负责鼓励组织由政府担保的农民信用社或农民供销社的政府官员,必须与地方名流举行长时间的圆桌会议进行磋商,然后按他们的决定办。地方的事情由地方处理。按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各人均有其适当的权力,各种权力又有其适当的领域。比起西方文化来,他们给予“上司”更大得多的尊敬,从而也就给予“上司”更大得多的行动自由,但是“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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