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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第1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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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分钟以前与我现在所处的环境几乎相同的环境下所完成的一次行动,我觉得我那次行动无疑是自由的。但是,假如我考察我在一个月前完成的一次行动,那么,因为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完成的,我不得不承认,假如没有那次行动,从现在这次行动所产生的许多良好的,令人满意的,甚至是重大的结果也就不会有了。如果我回忆更远的十年或更多的时间以前的那一次行动,那么,我就觉得我现在这次行动产生的后果更为明显;我也觉得难以想象,假如没有那次行动,会是怎么样。我回忆得愈远,或者我对同一件事思考得愈深,我就愈加怀疑我的行动的自由。
在历史上,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公共事业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发现同样的信念的级数。我们觉得,现代的任何事件无疑都是一定的人们的行动;但是对于一桩比较遥远的事件,我们已经看到它的必然后果,除此而外,我们想象不出任何别的后果。我们回忆得愈远,我们就要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作出的。
我们觉得,奥普战争①无疑是俾斯麦狡狯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产生的后果。
拿破仑发动的战争,我们依然认为是英雄的意志所产生的结果,尽管我们对此有所怀疑;但是,我们已经把十字军东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没有这桩事件,欧洲的近代史就不堪想象,虽然在十字军的编年史家看来,这桩事件不过是某些人的意志的产物。至于涉及各民族的迁徙,今天已经没有人会认为欧洲的复兴取决于阿提拉②的任意作为。我们所观察的历史对象愈远,造成事件的那些人的自由意志就愈益可疑,必然性的法则也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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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八六六年的奥普战争,托尔斯泰于是年撰写这部小说。
②阿提拉是匈奴族首领(406~453),在他的时代,匈奴部族联盟极为强盛。
三、第三类根据是,我们对理性所必然要求的无穷无尽的因果关系的了解,而且为我们所理解的每一现象(因而也是人的每一次行动),作为以往的现象的结果和以后的现象的原因,应当有它的确定的地位。
依照这类根据,我们对那些由观察得来的支配人的生理法则、心理法则、历史法则认识得愈益清楚,我们对行动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历史原因就会了解的愈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愈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的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就愈不复杂,因此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愈益自由,就愈益不受必然性的支配。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的原因时——不论这是罪行还是善行,或者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份最大。假如是罪行,我们就最坚决地要求处罚它;假如是善行,我们就给予最高的评价。假如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承认它是最富于个性、独创性和自由的行为。不过,我们只要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出一定成份的必然性,也就不那么坚持惩罚罪过,认为善行并不是了不起的功绩,对貌似独创的行为也认为并非那么自由了。一个犯人是在坏人中接受教育的,这就使得他的罪恶不那么严重了。父母为子女作出的自我牺牲,可能得到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较小。教派或政党的创立者或发明家,一旦我们知道他的行动是怎样准备起来的,用什么准备起来的,就不那么使我们惊异了。假如我们有许多经验,假如我们的观察不断地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愈益准确地把因果联系起来,我们就愈益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简单的行动,并且有许多那一类的行动供观察,我们对那些行动的必然性观念一定更强了。一个不诚实的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到坏人中间的女人的不正当行为,一个酒鬼的醉酒等等,我们愈益了解这些行为的原因,就愈益觉得这些行动是不自由的。如果我们考察智力低下的人的行为,例如,考察一个小孩、一个疯子、一个傻子的行为,那么,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的原因和性格与智力的简单,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们一旦知道造成那种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以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无责任能力和减罪的情事,仅仅依据这三点理由。责任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的那个人所处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为和进行审查相距多少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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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和必然性观念的逐渐减少或增多,要依据某人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多少,要依据时间距离的远近并且依据对原因依赖多少(我们是从这些原因中来考察一个人的生活现象的)而定。
因此,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人处于这样一种情况:他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是最为人所共知的,他完成行为与判断这一行为的时间距离是极长的,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最容易理解的,那么,我们就得到最大的必然性和最小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如果我们考察一个与外部条件的关系最少的人,他完成行为的时间离现在非常近,他的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我们难以理解的,那么,我们就能得到最小的必然性和最大的自由意志的观念。
但是,不论在前一种情形或者在后一种情形,不论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看法,不论我们怎样弄清楚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论我们怎样觉得那种关系无法弄清楚,不论把时期怎样延长或缩短,不论我们觉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们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论我们怎样想象一个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我们永远得不到在空间上自由的观念。人的任何一次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体和他周围事物的制约。我举起胳膊,然后把它放下来。我觉得我的行动是自由的;但是我问问自己:我能不能朝各个方向举起胳膊呢?于是我看出,我是朝着行动最不受周围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体构造的妨碍的方向举起胳膊的。我从各个可能的方向中选出一个,因为在这个方向上障碍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动自由,就必须使我的行动不致于碰上任何障碍。如若要想象一个人自由,我们就得想象他超出空间以外,那显然是不可能的事。
二、不论我们怎样使判断的时间接近于行动的时间,我们总是得不到时间上自由的观念。因为,假如我考察一秒钟以前完成的一种行为,我们仍然认为那种行为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是与完成它的那一时刻分不开的。我能举起胳膊吗?我能把它举起来;但是我问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的那个时刻不举起胳膊吗?要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就不举起胳膊。但是,我并非在向我自己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的那第一个时刻不举起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留住它并非取决于我,我在那时举起的胳膊已经不是我在这时不举的胳膊了,我在举起胳膊时的空气也已经不是现在围绕着我的空气了。完成第一次活动的那个时刻是一去不复返的,在那个时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种活动,不论我完成哪种活动,那种活动只能是唯一的一种。在那个时刻之后,我不再举起胳膊,并不是证明我能不举它。因为在那一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它不可能又是别的任何动作。要把我的动作想象作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又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它,就是说,超出时间以外的它,这是不可能的。
三、不论对原因的理解有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一种完全自由的观念(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不论我们对我们自己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是多么难以理解,智能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求一种原因,因为没有原因的任何现象都是不堪想象的。我举起胳膊进行活动,与任何原因无关,但是我要做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这就是我的行动的原因。
但是,即使想象一个完全不受一切影响的人,只考虑他现在这一瞬间的行动,假定他这种行动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认为必然性的残余小得等于零,我们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观念,因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超出于时间以外,与原因毫无关联的生物,已经不是人了。
同样,我们也绝不能设想一个人的行为完全没有自由,只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
一、不论我们怎样增长我们对人所处的空间的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是无穷无尽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限的,正如空间是无限的一样。因此,既然不能确定所有的条件,不能确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响,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考察现象和判断那种现象之间的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是有限的,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在这方面也不可能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不论行为发生的原因这条锁链怎样容易了解,我们也永远不会了解这全部锁链,因为它是无穷无尽的,因此我们还是永远得不出完全的必然性。
但是,除此而外,即使假定残余的意志自由小得等于零,我们仍认为,在某种情形下,例如在一个行将死去的人、一个未生的胎儿,或者一个白痴的处境中,根本没有意志自由,这样我们就连我们所考察的那个人的概念也毁灭了;因为一旦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没有人了。因此,一个人的行动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没有任何的意志自由,这种观念正如一个人完全自由行动的观念一样,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要设想一个人的行为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没有丝毫的意志自由,我们就得假定,我们知道已有无限数量的空间条件,·无·限长的时限和·无·限多的原因存在。
要设想一个人完全自由,不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我们就得把他想象成一个超空间,超时间,与任何原因无关的人。
在第一种情形下,假如没有自由的必然性是可能存在的,我们就由那个必然性自身得出必然性法则的定义,也就是得出一种没有内容的单纯的形式。
在第二种情形下,假如没有必然性的自由是可能存在的,我们就得到一种超空间、超时间和无原因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本身是无条件的、无限制的,那就是什么也没有或是没有形式的单纯的内容。
一般地说,我们得到那形成人类全部宇宙观的两个根据——不可知的人生实质和确定这种实质的法则。
理性表明:一、空间以及赋予它本身可见性的各种形式——物质,是无限的,不然就是不堪想象的。二、时间是没有瞬间停顿的无限的运动,不然就是不堪想象的。三、原因和结果的联系没有起点,也不可能有终点。
意识表明:一、只有我一人,一切存在都不外乎是我;因此,我包括空间。二、我用现在静止的一瞬间来测量流逝的时间,只有现在这一瞬间我才意识到我还活着;因此,我是超出时间之外的。三、我是超出原因之外的,因为我觉得我生活中的每一现象产生的根源就是我自己。
理性表达出必然性的法则,意识表达出意志自由的实质。
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人的意识中的生活实质。没有内容的必然性是有三种形式的人的理性。
自由是受考察的对象。必然是考察的对象。自由是内容。
必然是形式。
只有把两种认识的源泉分开时——这两种认识的关系才算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这就得出单独的、互相排斥的和无法理解的自由和必然性的概念。
只有把它们互相结合时,才能得出关于人类生活的明确概念。
在这互相规定为形式和内容结合的两个概念之外,任何生活都是不堪想象的。
我们对人类生活所知道的一切,只不过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关系,这也就是意识和理性法则的关系。
我们对外部自然界所知道的一切,只不过是自然力和必然性的一定关系,或生活的实质和理性法则的一定关系。
大自然的生命力存在于我们之外,不为我们所认识,我们就把这些力叫作引力、惰力、电力、离力、等等;但是人的生命力是为我们所认识的,我们就把它叫做自由。
但是,正如人人所感觉到的,而其本身则无法理解的万有引力一样,我们对那支配它的必然性法则知道多少(从一切物体都有重量这个起码知识,到牛顿定律),我们就能对他了解多少,同样,人人意识到,而其本身则无法理解的自由意志力,我们每个人对那支配它的必然性法则能认识多少(从每个人都会死亡这一事实,到最复杂的经济规律或者历史规律的知识),我们就能对它了解多少。
一切知识只不过是把生活的实质归纳为理性的法则罢了。
人的自由意志与其他任何力量不同就在于,人能认识到自由意志的力量;但是对理性来说,自由意志力与别的任何力量并无不同。万有引力、电力或化学亲合力,彼此之间的区别,只在于理性给它们下了不同的定义。同样对理性来说,人的自由意志力与别种自然力的区别,也只是在于理性给它下的定义。自由如脱离必然性,就是说,脱离规定它的理性法则,就与万有引力、或热力、或植物生长力并无任何区别,对理性来说,自由只不过是瞬息间的、无法确定的生命的感觉。
正如无法确定的推动天体的力的实质、无法确定的热力、电力或化学亲合力,或生命力的实质,构成了天文学、物理学、化学、植物学、动物学,等等的内容一样,自由意志力的实质构成了历史的内容。但是,正如每种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未知的生活实质的表现,而这实质的本身只能是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一样,人的自由意志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中的表现,构成历史的研究对象;而自由意志本身是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
在有关生物体的科学中,我们把已知的东西叫作必然性的法则;把未知的东西叫做生命力。生命力不过是对我们所知道的生命实质以外的未知的剩余部分的一种说法。
历史中也是如此:我们把已知的东西叫作必然性的法则;把未知的东西叫作自由意志。就历史来说,自由意志不过是对我们已知的人类生活法则中未知的剩余部分的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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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从时间和因果关系来考察人的自由意志与外部世界相联系的表现。也就是用理性的法则来说明这种自由,因此,历史只有用这些法则来说明自由意志时才是一门科学。
就历史来说,承认人的自由是一种能够影响历史事件的力量,也就是一种不服从法则的东西,正如对天文学来说,承认天体运动是一种自由的力量一样。
承认这一点,就取消了法则存在的可能性,也就是取消了任何知识存在的可能性。如果有一个天体自由运行,那么凯普勒和牛顿的定律就不再存在了,任何天体运行的观念也不再存在了。如果有一种人的自由行动,那么,任何历史法则,任何历史事件的观念,都不存在了。
对历史来说,人的意志有若干运动路线,其一端隐没在未知世界中,但是在其另一端,一种现今的人的意志在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中活动着。
这个活动范围在我们眼前展开得愈广,这种活动的法则就愈明显。发现和说明那些法则乃是历史的任务。
历史科学从它现在对待它研究的对象的观点出发,并沿着它现在所遵循的途径在人的自由意志中寻求现象的原因,对历史科学来说,阐明法则是行不通的,因为,无论我们怎样限制人类的自由意志支配的作用,只要把它看作不受法则支配的一种力量,法则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只有无限地约制这种自由意志力,就是说,把它看作无限小的数量,我们才会相信原因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于是历史把寻求法则作为它的任务,以取代对原因的探寻。
这些法则的探求早已开始,历史学应当汲收的新思想方式,在与那不断把产生现象的原因一再剖析的旧历史学自行毁灭的同时,也正在加以采用。
全人类的科学都走这条路子。数学这门最精密的科学获得无限小数的时候,便放弃解析的过程,开始总和未知的无限小数的新过程。数学放弃原因的概念而寻求法则,也就是寻求一切未知的无限小的元素的共同性质。
别的科学也沿着同样的思路进行研究,尽管其形式不同。当牛顿宣布万有引力法则的时候,他并未说,太阳或地球有一种吸引的性质;他说,从最大到最小的所有物体都具有互相吸引的性质;就是说,他扔开导致物体运动原因的问题,来说明从无限大到无限小的所有物体共同的性质。各种自然科学也有这样的做法:它们扔开原因问题来寻求法则。历史学也是站在这条路上的。假如历史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全人类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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