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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0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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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2-2421】20X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净利润为300 000元;应收账款为7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30 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收账款9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00 000元;20×7年度内,该企业经营性应收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70 000元[(950000-750000)+(200000-230 000)]。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金额17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13。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购入的存货中有一部分没有支付现金,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却通过销售成本包括在内,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支付的现金大于利润表中所确认的销售成本,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减少,以“-”号填列。
  【例32-2522】20×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600 000元,应付票据为39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0000元,应交税费为60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850000元,应付票据为30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5 000元,应交税费为40 000元;20×7年度内,经营性应付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45 000元'(850 000-600 000)+(300000-390000)+(15000-10 000)+(40000-60 000)'。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金额145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二)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虽然不涉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以后各期的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例如,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将形成的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账户,当期并不支付设备款及租金,但以后各期必须为此支付现金,从而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一项固定的现金支出。
  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主要包括:(1)债务转为资本,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披露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
  (一)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信息
   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现金流量表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实施并经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二)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内容和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新准则除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外,还要求编制“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报中期现金流量表。
  对于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企业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编报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三十三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劫波动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频率不断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债权入等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以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l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由此可以得出,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这是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构成。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就应当遵循本准则的各项规定。比如企业编制的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变动表报表其内容和格式也应当与上年度相一致。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如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在提供比较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按新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3。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信息没有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的。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了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等问题。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包括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二)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主要考虑有些对于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可能是重要的。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以后期间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中期财务报告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其编报的时间通常也短于年度财务报告,所以,中期财务报告应当能够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为了体现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原则,中期财务报告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特殊考虑的两个原则。同时,对于其他会计原则,比如可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应当像年度财务报告一样予以遵循。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如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各中期的收益。
  再如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另外,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例33-1】HBC图书出版公司对外征订图书,收到订单和购书款与发送图书分属于不同的中期,则企业在收到订单和购书款的中期就不能确认图书的销售收入,因为此时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只能在发送图书,并且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中期才能确认收入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例33-2】AAA公司为一家化工生产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20×7年6月30日,AAA公司在盘点库存时,发现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已经毁损。本例中,对AAA公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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