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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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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9—1】A企业于20×6年年末以6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降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8年12月31日,A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00…600÷20×2…40
                                            =5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600…600÷20×2=54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40万元之间产生的40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外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形成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19—2】A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 200万元。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A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
A企业当期发生的2 0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2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600万元。
    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600万元暂时性差异系资产初始确认产生的,确认资产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准则规定,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
  【例19—3】20×7年10月20日,A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16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7年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176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市价为1760万元,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1760万元。
  因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即为16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l7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600万元:之间产生了16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四)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因该种情况下在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2.投资损益的确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确认投资损益变化的同时,其计税基础不会随之发生变化。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3.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例19—4】A公司于20×7年1月2日以6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2 300万元,为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 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 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确认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90
    贷:投资收益              69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下:
  (1)取得时成本为6 000万元;
  (2)期末因税法中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于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仍为6 000万元。
  (五)其他资产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例19—5】A公司20×7年购入原材料成本为4000万元,因部分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该原材料,20×6年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到该原材料的市价及用其生产产成品的市价情况,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320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在20×6年的期初余额为0。该项原材料因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金额=4000…3200=800万元,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后,该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因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不会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其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4000万元不变。该存货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例19—6】 A公司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该项应收账款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7)甲企业20×7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4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4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400万元-400万元=0。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19—8】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万…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2000万=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9】某企业2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400万元。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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