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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思想家论民主_(转)_世界史吧_贴吧-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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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90页)  

        代议制把权力缩小成了不充分的权力。在代议制政治制度中,谁也没有行使绝对(即无限)权力的地位。其次,与此同时存在的是,在代议制政治制度中,人民通过能够监视和更换掌权者而实际行使权力(政治权力)。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76页)  

        代议制民主可以定义为间接民主,在这里人民不亲自统治,而是选出统治他们的代表。至于选举式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的关系,只需指出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却是它的必要条件就够了。代议制民主的概念包含着选举式民主,但反过来说则是错误的。现代民主制度都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因此不选举代表的选举式民主是难以成立的。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119页)  

        我们都知道军事政变、新闻检查、选举舞弊、对反对党强迫及骚扰、监禁政治反对派和禁止政治集会都与自由民主不相容。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如果用普选的方式选出最高决策者是民主政治的精髓,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就是,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以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自由化只是威权政体的局部开放,这种开放没有经由自由竞争的选举选择政府领导人。正在展开自由化的威权政体通常会释放政治犯、开放某些论题给民众辩论、放松新闻检查、开放一些低层的公职举行选举、允许公民社会的某种复兴,以及循着民主化的方向采取其他步骤,但不把最高层的决策者交付选举来考验。自由化可导致、也可能不导致全面的民主化。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精髓,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有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益所要求的政策。这些品质也许使得这种政府不足取,但并不能说这种政府不民主。民主是一种公共美德,但不是唯一的美德,只有把民主与政治体制的其他特征明确地区分开来,民主与其他公共美德或罪恶的关系才能得到理解。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隐含在自由民主概念中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在民主国家,选举选出的决策者并不拥有巨细无遗的权力。他们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分享权力。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一个表面上假人民的名义行事,因而自称具有绝对合法性的非自由主义(前自由主义或后自由主义)国家,使一切保障荡然无存,不可能具有任何意义上的民主性质。因此,摒弃了自由主义,民主就成了空话。因为某种杜撰出来的人民支持,可以赞助最横暴的奴役。无论我们谈论的是现代形式的民主还是古代形式的民主,也无论那是基于个人自由的民主还是仅仅要求由全体会议集体行使权力的民主,只要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402页)  

        自由民主国家不仅仅举行选举,而且还对行政权加以限制,还通过司法独立来坚守法治,还保护个人的表达、结社、信仰和参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还尊重少数一方的权利,还为执政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选举程序的能力加以限制,还对任意地逮捕和滥施暴力加以有效地防范,还不实行新闻审查,并把政府对媒体的控制降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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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民主与自由、平等  

        自由的政府建立在猜疑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听相信人之类的话,而是要使他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致为害。 
      ——托马斯.杰斐逊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在美国,人们把共和理解为人民用和平的手段井井有条地处理公共事务和各种冲突。共和是一种真正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合理状态。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每一项都要经过长期酝酿,审慎讨论,待至成熟,方付诸实施。 

      ——托克维尔(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上)第461页)  

        民主政治绝不是指无限政府。民主政府与其他政体一样,都需要对个人的自由加以切实的保障。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31页)   

        无限的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的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的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因为上帝的智慧和公正始终是与他的权力相等的。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他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可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或国王,是称作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是在君主国行使或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而且我将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去生活。 

      ——托克维尔(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上)第289页)  

        再没有比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的自由去防止政党或大人物的专权了。  
      ——托克维尔(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上)第217页)  

        为真正民主力量提供基础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把个人看作价值的唯一来源。  
      ——布坎南(引自:詹姆士.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53页)  

        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71页)  

        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是民主得以有效运转的一项基础性条件。……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它较之其他政体更能产生自由。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43、131页)  

        当政府害怕人民时,就有了自由;当人民害怕政府时,就便是专制。 
      ——托马斯.杰斐逊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表示异议的自由并非进限于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不算真正的自由。只有触及现存秩序的核心问题上有权不同意,那才是对实质的检验。 
      ——杰克逊法官(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55页)  

        自由制造个别的仇恨,专制则产生普遍的冷漠。 
      ——托克维尔(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自由的历史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而不是增加政府权力的历史。 
      ——伍德罗.威尔逊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没有服从的自由是混乱,没有自由的服从是奴役。 
      ——威廉.彭恩(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民主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人民谋幸福,而是给人民为自己谋幸福创造机会。  
      ——威廉.钱宁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在自由国家,每个人都有权表达他的意见,但任何其他人都有权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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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诺曼.科里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在美国公众的心目中,政治民主理所当然是与经济自由及个性解放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个自由的国家!”在政治民主方面指的是,“你一点政治经验也没有,可是你也想竞选州长?这真是个自由的国家!”“你一个普通的小人物也想监督白宫的事务?这真是个自由的国家!” 

      ——彼得.伯杰(引自:彼得.伯杰,《资本主义革命》,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第50页)  

        民主政体培养人们持久而积极的公民意识,其它政体在训练消极服从——如鼓励习得工艺技能。成功的民主的必要条件是全体公民对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自己思考;成功的极权主义则要求人们服从替代他们思考的人。 

      ——康马杰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民主不保障条件的平等,它只保障机会的平等。 
      ——欧文.克里斯托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只有在个人自由本身具有价值,同时在有效的政治平等(这是民主发挥作用的原则)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民主”才能具有评价的重大意义,而只有宪法的条文规定能约束和限制集体政治行动的规模和程度,政治平等才能得到保证。 

      ——布坎南(引自:詹姆士.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53页)  

        首先,政治民主与个人自由密切相关。民主国家可能、而且也的确滥用过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一个治理得井井有条的威权国家甚至会为其公民提供高度的安全和治安的保障。不过,从总体上说,民主的存在与个人自由的生活方式的相关性很高。的确,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绝对必要的元素。反过来看,民主政治运作的长期影响可能是,扩大和深化个人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讲,自由是民主政治特有的美德。如果人们观念自由,把自由当作终级的社会价值来加以关怀,则人们同样也会关怀民主的命运。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民主理论的核心是,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人民通过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民主理论要求的不仅仅是选举。公民必须还有权利自己竞选公职,或者帮助其他候选人,以此参与自治。为了使这些权利有意义,所有的公民都必须享有一些互相联系的自由,诸如言论、写作和出版自由,以及为了进行和平的变革而需要的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30页)  

          
      民主理论还把权利奉为神明,但是把这种权利局限于政治参与所必须的限度之内,诸如某种程序的隐私权,以使得一个人可以支持不受民众欢迎的事情而不必担心政府或者其他公民的制裁。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31页)  
        
           民主与宪政、法治  

        独裁制度就是非宪政的统治,这或是因为统治者使已有的宪法成了摆设,或是因为他们制定了一部实际受他们为所欲为的宪法。…可以这样说,独裁制度不再是没有政党的国家,它不是消灭了一切政党,而是普遍为了建立一党制国家。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212页)  

         '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在于提供法律框架,在这样的框架内个人可以从事一般的事业,从中寻求他们想要得到的更大的价值而不会产生公开的冲突。对个人的权利和契约提供保障是任何自由主义政权的首要任务。 

      ——布坎南(引自:詹姆士.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60页)  

        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立宪政体指的是对统治者的权力由民众明确公认并经常加以限制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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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7页)  

        宪法的原则(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告诉我们,在公开的讨论中,可以自由地维护宪法,也同样可自由地攻击宪法。它使我们有自由信奉并鼓吹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正如我们的同胞有自由鼓吹资本主义一样。它告诉我们,这样的书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或恩格斯、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可以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出售,自由地发行,自由地阅读,自由地反对。这一规定的目的……也不是要保护出版者、发行者或作者的利益。我们是要说明,美国公民在自己的制度下,只有公正地、无畏地正视赞成和反对他们制度的一切意见,他们才有资格用民主的方法自治。不受压制的公开讨论的自由,是美国政制的基石。 
       
      ——麦克尔.约翰(转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52页)  

        如果民主不维持法治,民主就不能存续多久。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313)  

        宪政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公民能够切实获得高度经济自治的手段并享有有力的法律保护。不享有对私有财产的广泛权利,他们就不可能作为受国家的监护的人而存在。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42页)  

           民主与权力制衡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第154页)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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