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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满60 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
易腐烂、变质或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
请提前拍卖。
(3)危险货物销毁权。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
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
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
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
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此类货物所受的损害,应当负
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
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
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4)邻近港口卸载权。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
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为
已经履行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5。托运人的义务与权利
(1)提交托运的货物,保证提供的有关材料正确。
托运人不交付或不完全交付约定托运的货物,应对承运
人可能产生的空舱费负责。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
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正确;发现由于包装不良或上述资料
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
于危险物品,应作出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
(2)办理必要的手续单证给承运人。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日、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
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的各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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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的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
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
应当负赔偿责任。
(3)支付运费。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亦可约定由收
货人支付。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支付运费的一半;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合同的除外。按惯
例,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无论货物是否灭失,运费一般不
予退还。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货物没有运到,承运人无
权收费。
(4)提取货物。
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由收货人承担。
对于不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
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船舶的灭失,托运人概
不负责。
(5)请求签发提单权、换取提单权。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
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
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
提单或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
提单或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
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
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6。提货权、索赔权
托运人,包括收货人的善意取得提单的第三人,有权要
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对于在承运人掌管期间货物的损坏或灭
失,有权要求赔偿。
(五)提单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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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的证明,提单一经转让即成为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
同,第三人由此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同时提单又是货物所
有权凭证,除非另有约定,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所有权。
受让人的权利与转让人的权利是什么关系?受让人对承运人
享有什么权利?提单转让有何要求,其效力又是如何呢?我国
《海商法》的规定较为简单,只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相对来讲,
国外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
1。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提单法原来规定两种提单,即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994 年修订的美国(提单法》修订为不可转让提单(nonnegotia
ble)和可转让提单(negotiable )。不可转让提单是提单上注明
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上必须标明“不可
转让”字样。不可转让提单的背书并不使提单成为可转让的
或给予受让人额外的权利。不可转让提单的受让人的权利受
到的限制与转让人(托运人)行使权利受到的限制一样。承运人
在向提单上的指定人交付货物时即解除了义务。指定人不需
提示提单甚至不需占有提单。
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注明凭收货人指示交付货物的提
单,或者提单表面不含有经与托运人约定提单不是可转让的
条款的提单。可转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背书可以是记
名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美国法视可转让提单为独立的票
据,具有票据的特征,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转让人的权利。
如转让人或提单所有人转让提单,而转让人违反义务,
或提单所有人因欺诈、事故、错误、胁迫、丢失、盗窃或非
法占有而被剥夺占有,若受让人善意给付价金,并不知该违
反、欺诈、事故、错误、胁迫、丢失、盗窃或非法占有,该
提单转让的效力不受影响;若承运人签发提单后占有货物,而
受单人(the person to whom the bill has peen issued)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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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或抵押货物或提单,则受单人向善意给付价金、没有注
意到在此之前的出售、质押或抵押的人的提单转让,其效力
如同货物或提单的第一买主明确授权随后的转让一样。
除非有相反意图,接受价金的提单转让人承担保证义务:
保证提单的真实性,其有权转让提单和货物所有权,不知可
能影响提单效力或价值的事实,商品具有适销性或适于特定
目的。但用做债务担保的提单的持有人(如银行)不保证提单的
真实性或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单的背书人并不因其背书而
对承运人或前手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负有责任。
可转让提单的支付价金的善意受让人对货物的权利优于
卖方的留置权或停运权。无论转让发生在承运人收到卖方的
请求之前或之后,该规定都适用。只有首次提交提单注销时,
承运人才可向未获得货款的卖方交付货物。除此之外,抵押
权或留置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从货物所有人处善意购买并在
向承运人交付之前占有货物的人。
提单受让人取得了转让人向善意支付价金的买方转交的
货物所有权,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向买方转交的货物所有权。
承运人对受让人承担责任,受让人可要求执行运输合同,如
同承运人与其直接签订合同;承运人据提单条款为其保管货
物。
承运人应向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交付货物,法律另有规
定除外。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时可以不交付货物。如果
收货人或提单占有人之外的人主张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且
承运人知悉这一主张,承运人不必向权利请求人交付货物,
直至承运人有合理的时间决定该对抗性主张的效力,或有合
理的时间提起诉讼要求所有的权利请求人相互诉讼( interple
ad)。如果至少有两人主张所有权或占有权,承运人可提起民
事诉讼使已知的货物权利请求人相互诉讼;或要求请求人相互
诉讼,作为对承运人提起的不交货诉讼的抗辩。除上述情况
外,对可转让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不交货提起的诉讼,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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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以第三人的权利作为抗辩。除非有前述授权,承运人
应对下述情况下货物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向无权占
有货物的人交付货物;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要求承运人不要交
货后,承运人依然向他人交货;交货时,承运人知悉其将货物
交付给无权占有的人。
如果承运人交货时没有收回、注销可转让提单,即使承
运人向货物的权利人交付了货物,承运人仍应向善意购买该
提单的人承担没有交货的责任,无论该购买是在承运人交付
货物之前或之后;但下述情况除外:交付货物为司法程序所迫;
货物已合法销售,偿付承运人的留置;无人主张货物;货物易腐
烂或危险。
如果可转让提单丢失、被窃、损坏,如果请求权人提供
保函,补偿承运人因交付而产生的原始提单下的责任或交付
的受害人,法院可以命令承运人交货。没有法院令的自愿保
函,只对保函各方有约束力。据法院令交货不解除承运人对
不知法院程序或不知已交付货物而支付价金的提单受让人的
责任。
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对于提单签署日没有收到货物而造
成的货物部分或全部损失,或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造成的损
失承担责任;应对相信提单记载或提单标明日期的托运、善意
支付价金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负责。但下列情况除外:货物
由托运人装载、承运人不知是否已收到货物或是否与记载相
符(承运人已注明无法核实条款) 。但散装货或由承运人装载
时,加人“托运人称量或计数”无效。
2。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视提单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货物所有权
的象征,不具有美国法中的票据流通性。英国《1992 年海上
货物运愉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运输合同的诉权,
如同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持有人是否给付价金,货
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是否产生风险,只要合法,该诉权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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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转移。如果对货物享有权益的人遭受损失而提单已转让给
合法持有人时,合法持有人可以为遭受损失的人的利益行使
诉权。当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但占有提单不再享有货物占
有权时(如货物已实际交付),该人不享有上述诉权,但下述情
况除外:货物占有权与占有提单分离之前,成为提单持有人;
由于其他人拒绝接收向其交付的货物或单据而成为提单持有
人。在提单转让后原始合同方及提单持有人的前手,不再享
有诉权,但原始合同方仍对合同承担责任。受让人在提取货
物或要求交付货物时,在不影响原始合同方的责任的情况下,
对合同承担责任,如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而提单调整承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
单是可流通的票据之一,通常作成指示提单。但提单背书不
产生汇票背书中的保证作用。作为流通性票据,提单一方面
作为指示性票据产生票据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可转让的权利
证书产生货物权利。在船长将货物交付之前,如果出现数名
前来提货的提单持有人并对货物的权利存有争议,则首先从
原提单持有人处取得提单副本的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取货物
的优先权,即使此原提单持有人已将数份提单分发给几个不
同的人。如果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除非船长收到所有提
单,船长有权不遵守发货人运回或交付货物的指示;如果提单
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要求交付货物,船长有权不遵
守该指示。如果船长违背。上述规定,承运人应对有权提取货
物的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在非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提
单所载明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同意,即使没有出示提单,船长
也可以交付货物或将货物返回。但如果没有收回提单,承运
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可要求收货人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担保。
提单的签发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但下列
情况除外:根据提单记载交付给船长的包装货物或签封的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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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提单载有补充规定“内容不知”或类似的补充规定;承运
人与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受运输合同的制约。
(六) 电子提单规则和海运单统一规勋
1。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传统的纸质提单在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同时。也带
来一些不便,如无单放货、倒签提单。电子数据技术的发展
使得改善传统的纸质提单带来的间题成为可能。国际海事委
员会于1990年在《海运途中用电子计算机转让货物权利规则》
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
则不具有强制性,经当事人同意援用后适用。
该规则中的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为基
础对海运途中的货物的提货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卖方、发货
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查
询和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提货权的转移时间和转移对象;收货人
不需提示提单,只需证明身份即可提货。
该规则共11 条,分别是适用范围、定义、程序、收讯的
形式和内容、运输合约的一般条件、适用法、支配和转让权、
密码、交付、要式文件选择权和电讯效力。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给予发货人一个接到货物
的电讯通知,内容包括发货人的姓名、货物说明、接收货物
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条件等。该电讯通知类似于传统的提单。
发货人收到承运人的收货电讯通知后向承运人确认,此后发
货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该规则规定了书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选择权。在交货之
前,货物所有权人享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权。签
发书面提单即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如未要求书面提单,
则视为同意不再以国内法的要求为借口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
辩。
电子提单的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放货、指定收货人、
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支配权和转让权的转让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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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程序,包括使用密码等。
承运人将拟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据该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如没有指定则持有
人本人被视为收货人。
该规则仅对由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货物提货权
而直接引起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解释,不改变现行法律的适用;
该规则产生的问题由国内法解决。EDI 系统是一种封闭系统,
与开放的网络系统不同,特定的人之间需要配备专门的系统
才能使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EDI 成为电
子数据信息中的一种。从这一点上说,电子提单规则也会随
之修订,以适应技术的发展。
2。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间的贸易占到了世界贸
易的主要份薇。这种贸易的收货人是确定的,不需要可转让
的提单。此外,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航运速度越来越高,
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越来越多,持有提单取货的不便愈
加明显。因此,在不必使用提单的情沉下尽量使用海运单的
呼声增强。正是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