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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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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获益。这一矛盾的处理,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
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
同时对卖方的欺诈进行惩处。这方面美国的规定最有代表性。
      最早确定卖方欺诈例外的判例是美国 1941  年的一个判
例。该判例指出,垃圾货交付,不是一个质量不合格的间题,
而是欺诈问题。银行在付款前知道了这一欺诈,信用证下银
行责任的独立原则不应延及保护不道德的卖方。另外,即使
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在得知卖方的欺诈前银行在合理
谨慎后支付了货款,银行亦应受到保护。此后,各国进一步
发展了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处理规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核心问题是银行拒付的条件是什么。
一般认为只有卖方(受益人)亲自参与的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
付款义务;卖方(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
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同时银行在付款前必须有
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单纯的怀疑或没有得到证明的申请人
的单方主张,是不够的。英国有判例将信用证独立视为商业
交易的生命线。
      1995  年修订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信用证”第
5 一109 条,规定了处理信用证欺诈的规则。“如果单据表面
上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但其中的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带有
重大欺诈,或者兑付此项提示将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或申请人
进行重大欺诈提供便利;如果提出兑付要求的是下列人员,则
开证行应予兑付:(1)已善意给付对价且未得到伪造或重大欺
诈通知的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    (2)已善意履行保兑责任
的保兑人(canf   firmer);      (3)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指定人已承兑
的汇票的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或(4)开证行或指
定人的延期付款义务的受让人(Assignee),受让行为在开证行
或指定人承担延期付款义务之后作出,受让人已给付对价且
未得到伪造或重大欺诈通知。在其他情况下,开证行只要善
意行事,即可兑付或拒付。”“如果申请人宜称某项必要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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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伪造或带有重大欺诈,或者兑付此项提示将为受益人对
开证行或申请人进行重大欺诈提供便利,向法院提出采取禁
止兑付的请求,则具有充分管辖权的法院,只有在满足下述
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出暂时或永久禁止开证人兑付提示,
或者针对受益人或其他人采取其他类似的补救方法:开证行承
担的已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义务所适用的法律不禁止这种补
救方法,采取补救方法可给受到不利影响的受益人、开证行
或指定人以充分保护,使其不致受到损失;已满足按照相关州
的法律获得补救权的所有条件;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且
提出兑付的人不符合上述应兑付的人的资格。”
      美国法的上述规定,适用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和信用证
交易中的欺诈。必要单据存在伪造或重大欺诈,或者兑付此
项提示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或申请人的重大欺诈提供便利,开
证行可以根据善意原则决定兑付或拒付。但实际上,开证行
的拒付受到一系列的限制,例如对兑付提示人的保护,对欺
诈重大性的要求,对法院发布禁止支付令的要求等。除非申
请人获得法院的禁止支付令,只要开证行善意行事,开证行
可以不顾申请人的欺诈抗辩,作出付款。这表明,信用证的
欺诈例外的适用是有限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 年7 月发布了《关于严禁随意
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重申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要
求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根据这一通知,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
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
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
议付,仍不得裁定止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得裁定止付的
条件,似乎并不全面,它没有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情形;同
时,要求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过于严格,“转让”不应成
为不得裁定止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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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银行免责
      UCP500 许多条款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包括对单据有
效性的免责,对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以及对
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
      根据UC500  第15 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
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
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
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
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
信,概不负责。
      根据UCP500 第16 条,银行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
传递中发生的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任何电讯传递过
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对于专门术语
翻译、解释上的差错,概不负责;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切后
果,不负责任。银行对被指示方的行为不负责任。申请人应
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
担赔偿之责。
      根据UCP500 第17 条,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
叛乱、战争或其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因任何罢工或停工
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
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
进行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
      根据UCP500 第18 条,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他银行代
办业务,如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此亦不承担义务和
责任。
      五、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的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以信用证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_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可撤
销的信用证(teocable         L/C)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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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UCP500 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信用证是否可撤销,
该信用证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这一规定与UCP500                         以前
的文本规定相反。以前的文本规定,凡信用证没有注明信用
证是否可撤销,该信用证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
先通知受益人。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是不利的。信用证的
作用是使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使受益人获得付款的保障,
而可撤销的信用证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因此,一般来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但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并非对开证行没有约束。如果在
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通知之前,开证行之
外的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指定行,已经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
符的单据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或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已
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则开证行必须予以偿付。
      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修改或撤销须取得受益人的
事先明确同意。根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受益人在
一定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修改或撤销,意味着受益人同意修
改或撤销的推定,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不符。
      2。保兑的与非保兑的信用证
      以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经另外一家银行保兑,可将
信用证分为保兑的信用证(wnfirmed                 L/C)与非保兑的信用证
(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撒销
信用证加具保兑,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承
诺的信用证。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后,受益人获得了
该行付款的保障。但有些时候受益人对该行并不了解,对其
资信不很信任,或使用信用证不太方便,受益人可要求对该
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信用证获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的
付款承诺。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在
开证行拒付或侧闭时,受益人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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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先向保兑行交单
结汇。但如果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并且在保兑行收到提
示单据之前保兑日期已过,则保兑行的责任免除。
      保兑信用证下,如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
另一指定银行,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保兑行的
确定承诺包括:对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对延期信用证到期付
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以其为付款人或以另外银行为付款人的
汇票并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向出票人、善意持票人议付,并不
得追索。
      一家银行是否对某一信用证进行保兑,完全由该银行决
定。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该
银行可以不加其保兑,但该银行必须奄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规定,通
知行可以不加具保兑,并将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
信用证
      按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据UCP50
0 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上述哪一种信用证。
除承兑信用证外,其他三种信用证可以使用汇票,也可以不
使用汇票。无论哪种信用证,使用汇票时,应以开证行、指
定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而不能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即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iahte  by   sight  payment),指
在受益人提示时仅凭单据付款或凭单据和受益人签发的以指
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时由于印花税
的原因,一些国家的当事人不要求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场deferred   payment),
指在信用证规定的确定日期凭提示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如果
要求汇票,则在延期付款到期日提示即期汇票。到期日的确
定通常是装运日后或单据提示日后一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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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指凭受益人
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和单据付款的信用
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示汇票和单据时,银行对远期汇票进
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进行付款。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通常
为见票或装运日期后一定时间。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
证行,也可以是指定行;在保兑信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是保兑行。
如果指定行拒绝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受益人可以出具
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指定行承兑汇票但拒
绝付款时,开证行或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
      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衍negotiation),指被授权议
付的银行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及了域单据支付对价的信用
证。对价包括直接付款和承担付款义务。议付信用证的实质,
是被授权银行有权开展单据或票据买人业务,然后向开证行
索偿。受益人没有向指定行请求议付,不影响开证行或保兑
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也不构成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议付银行
对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可以追索。议付信用证不一定要求汇
票,如要求汇票,该汇票须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汇票付款人。
任何情况下,汇票都不能以信用证的申请人为付款人。当事
人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禁,银行视该汇票为附加单据,
不影响银行的义务。议付信用证下的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善
意持票人有权受偿。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不得追索。当议
付使用“无追索权”字样的汇票时,议付行不能凭该汇票追
索,但可据议付信用证追索。议付信用证分为指定银行议付
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信用证,只能由信
用证中指定的银行进行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进
行议付,任何银行均为被授权的指定银行。
      4。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
      这两种信用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中间商的情况。
其中,可转让信用证在UCP500                中有明确规定,而背对背信
用证在UCP500  中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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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
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
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
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案合同中的卖方,
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该合同货 物的实际供应者。
      根据UCP500 的规定,只有信用证明确注明“可转让的”。
才是可转让信用证。UCP500 以前文本中使用的视为表示可转
让的用语,例如可分割的(divisible   )   ;可分开的(fractionable)、
可让渡的(assignable)和可转移的(transenisaible),并不使信用
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即使一信用证是可转让信用证,
除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该银行无义
务办理转让。
      转让银行在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向第二受益人发出可
转让信用证通知或重新制作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凭规定的单
据向转让银行结汇。根据UCP500,信用证只能按开证行开出
的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
后交单日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可增加,以满足原证规定的保额;此外,还可以用第一受益人
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
      可转让信用证对开证行没有什么影响,开证行仍然开立
一张信用证。对于转让行,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的信用
证的区别,除需要通知外,在于需要办理两次付款:第一次是
第二受益人向其交单结汇,第二次是第一受益人向转让银行
交单结汇。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
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
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第一受益人经
过替换发票(和汇票),可以在信用证下支取其发票与第二受益
人发票间的差额。如第一受益人应替换发票(和汇票),但在首

                                                     … 169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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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次要求时却未按此办理,则转让银行有权将其收到的已转让
信用证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
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给许多
人,但只能转让一次,不允许第二受益人再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实际上涉及两个信用
证,以在先信用证作担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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