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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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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转让
      出口商向保理商的债权转让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有
时还要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使保理商取得下述权利:对
应收款项的所有权、与此相关的其他求偿权以及解除债务人
债务的权利。
      2。保理商与第三者的利益冲突
      尽管有保理协议中的保证,仍会产生保理商与第三人之
间的利益冲突。有时会出现几个受让人,一般原则是首先向
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受让人有优先权。有时保理商也会与
抵押债权人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保理商
应事先取得其他债权人的弃权书或作出其他安排。
      3。债务人的抗辩和反索
      保理业务有其局限性。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存在未
了的争议,如货物缺陷引起的争议,保理商的权益会受到影
响。保理商在实际做法中,为了方便和避免争议,通常同意
进口商的反索要求,借记出口商往来账户,向出口商索偿。
      4。 出口商的清盘和破产
      在清盘的情况下,出口商。处理债权、债务的权利受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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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响。保理商应及时取得有效的债权转让。在出口商破产时保
理商应及时主张债权,对抗财产接管人。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汇票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经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出票、背
书、承兑和保证属于产生票据责任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律对不同的票据
持票人的权利作了规定。两大法系的票据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2。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托收属于商业
信用,尽管有银行的参与,但银行并不提供信用。托收对卖
方有很大的风险。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是托收的两种方式。
      3。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
中,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只有在开证行拒绝付款或
失去支付能力时,受益人(卖方)才可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在信
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或服
务,因而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成为一项重要原则。开证行
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也
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4,银行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的标准是合理、小心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
款相符。该相符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要求。银行对单据的准
确性、真伪性和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对货物的描述、存在
等不负责任,对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保险人
等的诚信、行为、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也不负
责任。
      5。如果受益人有实质欺诈行为,以骗取银行的付款,许多
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确切证据,银行可以拒付,否则银行
按善意行事。但如果受益人没有亲自实施欺诈行为,其本身
也是受害者,则银行不能对其拒付。
      6。除非经受益人事先同意,开证行不得撤销或修改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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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信用证。对于可撤销的信用证,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撤
销通知之前,指定行已凭表面相符条款对单据作出付款、承
兑或议付后,或办理延期付款的银行已接受表面相符的单
据,则开证行仍应承担偿付责任。
      7。保兑银行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一张保兑的信
用证由两家银行
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
      8。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开立的的信用
证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还是
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下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在开证行拒
付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议付信用证下的汇票可以流通
转让,善意持票人有权受偿。
      9 。可转让信用证不同于背对背信用证,尽管二者都适用
于有中间商的情况。可转让信用证是一张信用证;背对背信用
证是两张完全独立的信用证,有两个开证行。
      10。除承兑信用证外,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必需汇票。如果
信用证要求使用汇票,该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为付款人,而应
以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为付款人;如果受益人提供了以申
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则银行视该汇票为附加的单据,银行
的义务不受影响。
      11。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如跟单信用证一样,也
只处理单据,不处理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或服务,并且也独立
于据以产生的基础合同。但二者的适用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
      关键术语
      票据汇票 背书承兑 M/T   T/T   D/D                D/A    D/P   信用证
(L/C)   备用信用证 见索即付保函 URC                 UCP      URDG       ISP
98  保理
      复习思考题
      1。汇票的特征。
      2。如何理解票据持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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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3。托收在CIF;   F(}B 中的优势与不足。
      4。信用证的种类。
      5。如何理解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和严格一致原则?
      6。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使用。
      7。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8。保函的种类及作用。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法作为国际贸易法的分支,与货物贸易法相比,比
   较年轻。传统上,多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或技术转让法来论述。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达成,使得对知
   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规则上,由静态转向动态,由纯知识产权
   保护转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再仅仅
   是一种私权的保护,而且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受到多边规则、纪律
   的制约。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越来越大,技术贸易主要是以知识
   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同时由于商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货物贸易
   与技术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已相互联系。技术贸易的多种方式体现
   了这一点。
   重点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技术贸易方式
        ●技术许可
        ●特许经营
        ●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技术
      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一方面货物的技术含量越来越
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已得到了世界上)、’泛的承认。国际
货物贸易越来越带有技术的因素,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
保护不可分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规定卖方
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与知
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贸易作为独立于货物贸易的贸易方式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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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在世界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国际上,除了
约束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惯例、规则外,还
出现了国家乃至世界对技术贸易进行管理的规则。
      顾名思义,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标的的贸易。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于1977 年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某一产品、
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这些知识既可表
现在某一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植物新品种中,也可
以表现为技术情报或技能,还可以表现为专家为某一工厂的
设计、安装、运营或某一工商企业的管理及有关活动提供的
服务或协助等。现在看来,这一定义作为技术贸易的标的来
讲,已显得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在技术贸易的需要。
      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技术不仅包括上述定义中所包含的
专利或知识,还包括商标、版权等。具体地说,技术包括专
有技术(Know…how )、商业秘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版权(权利
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还包括提供的
相关服务。以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为标准,技术可分为受知
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二)技术贸易
      货物贸易是货物的买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与货物
贸易不同,技术贸易虽包括技术的买卖(所有权的转让),但主
要不是技术的买卖,而是技术的使用许可。其贸易方式是多
样的,包括技术的卖断、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特许
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以技术投资的合营,工
程承包等。
      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关系密切。只有初级产
品的贸易不涉及技术,成套设备的贸易既是货物贸易,又是
技术贸易。提供技术服务或咨询很显然也属于服务贸易的范
围。是否归于某一类贸易,主要视该类贸易所占比例,是货
物比重大、技术比重大,还是服务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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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际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国家有
不同的规定。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在不同的
国家为标准,有的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而在涉及法人时,
法人国籍的确定又有登记国和资本控制人所属国等不同标
准。在涉及跨国公司时问题更复杂。但一般情况下“国际”
应作广义上的解释。在贸易只与一个国家有关、不涉及外国
因素时,可以认为该贸易为国内贸易。
      二、国际技术员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横向的平等的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其渊源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
      对技术享有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私权,如同其他
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技术贸易的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技术的许
可方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在受让方国家,国家对技术
贸易的干预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许可方所在国家为保护
其国民或法人的权利,也对交易进行干预。相对货物的自由
贸易来说,技术贸易是相对不自由的。表现在国际技术贸易
法中,有关技术贸易管制的规范占有重要的比例和地位。国
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知识
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发明者以垄断权鼓励发明;另
一方面通过竞争法阻止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保护知识产权及
有关技术,并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技
术,各国对其许可转让实施严格的管制。国际方面亦存在联
合管制的安排,如以前的巴黎统筹委员会,现在取而代之的
 “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瓦瑟纳尔安排,,。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国际技术贸易的进行,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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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难想像,在知识产权普遍不受保护的环境中,国际技术贸易
能够正常地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构成了国际技术
贸易的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
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力度,并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与机制。该协定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
( 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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