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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的商标,但惟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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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也适用于立体商标;该条约不适用于全息商标和不含视
觉标志的商标,尤其是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该条约适用于
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与商品和
服务两者有关的标志。但该条约不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
标和保证商标。在该条约与《巴黎公约》的关系上,任何缔
约方均应遵守《 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的条款,各成员应对服
务商标进行注册并适用《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的条款。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
权条约》( WCT,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YPT,以下简称塔表演和录音
条约》),统称因特网条约,都已生效。《版权条约》是《伯
尔尼公约》第20 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该条约可以给予作者
更多的权利,但不得减损缔约方根据(伯尔尼公约》承担的义
务。除此之外,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联系,不得损害
其他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该条约,计算机程序按文
学作品保护;数据汇编〔数据库)本身受到保护,但该保护不延
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上已经存在
的任何版权;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发行权,享有与发行
权独立的出租权,享有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限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相同。缔约方在某些特殊的、不与作
品的正常使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可以在立法中对作者的权利规定适当的限制或例外。
《表演和录音条约》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
“录音制作者”、“发行”、“广播”、“向公众传输”分别予以
定义。依该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指缔约各方依据该条约的
规定给予保护的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
者。该条约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
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
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根据规定,《表演和录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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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缔约方依照《罗马公约》相互承担的义
务,该条约提供的保护不得触动、影响或解释为损害对文学、
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该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
联,也不得损害依其他任何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
一、国际技术贸易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方式有多种,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需据实际
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1。国际技术的买卖(Assignment )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所有人的全部权利或独占权利发生
转移,形成技术的买断。现实中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发生。常
用于对产品使用难于控制的情形,如数量多或成本低,或用
于制造产品的技术难于商业化经营的情形。
2。许可(License)
一国的技术权利人许可其他人在确定期限内在一国或一
定区域内从事权利人的独占权所包括的一项或多项行为(如
制造或使用产品,使用方法制造产品)。这是国际技术贸易最
常用的方式。
3。专有技术许可(Know…how license)
专有技术不享有类似专利等的法律保护。其许可可能与
专利许可合同独立,也可能包括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人
可能是专有技术的开发者和持有者。提供者承诺向接受者提
供专有技术供接受者使用,可通过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提供,
如提供文件、数据、图表、照片、缩微胶片、手册,提供直
接指导和培训(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由于专有技术没有公开,
保密是其中的重要问题。谈判前、谈判中、谈判后都要注意
采取保密措施。
6。设备或其他资本货物的买卖和进口(Ca al goods)
一般来说,设备或其他资本货物含有较多的技术内容。
货物的销售通常附带包含技术信息的文件,如安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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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手册、技术数据。货物的销售有时与许可合同或专有技
术合同合在一起。
5。特许和经销(Franchising and distributorship)
这是一种商品与服务的特许或经销制度。一方以其信誉、
技术信息和专长与另一方的投资联合,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
物或提供服务。通常基于商标、商号和经营场所的独特装饰
或设计,并与某种形式的专有技术联系在一起,如技术信息、
技术服务、经营管理服务(生产、推销、维持和管理)。
6。咨询协议(Consultant arrangement)
为计划或实际取得某一特定技术提供建议或相关服务,
包括有关技术的建议、调研、设计。提供咨询方对结果一般
不负责任门
7。交钥匙工程项目(Turn…key project)
即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方(发包人)委托工程承包人按约定
条件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承包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设
备供应、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服务。其设
计、建设和运营都涉及技术供应或服务。对承包人来说,国
际工程承包责任很大。
8。合营('oint venture)
国际技术贸易可以通过合营的方式进行。合营方是以某
种特定方式结合其资源,以制造、生产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
务,并以某种特定方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营可以提供
发展所需的后续资金或其他资源。一方知识产权独占权的转
让( assignment )可以构成向合营公司的出资部分。也可L}是
一方向合营企业授予许可((license)。合营有两种基本方式:股
权式合营和契约式合营(我国外商投资法意义上的合作经营)。
9。兼并(Merger&Acquisition)
通过兼并拥有希望获得的技术的实体也可以形成技术的
转让。但一般很少纯为技术而兼并。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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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许可协议是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种技术(发
明、设计、商标等)的人〔许可方),同意某一人(被许可方)使
用该项技术从而取得费用的协议。有时被许可方对技术的利
用还要受许可方对商业利用的限制。国际技术许可是国际技
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其最大特征是技术
使用权的许可。可应用于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版权许可、
专有技术许可、特许权许可、形象许可或包含这些内容的混
合许叮。其特点是时间性、地域性、权限性、法律性、有偿
性和国际性。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许可方和受让方(被
许可方)。按受让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可以将许
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类。
独占许可(exclusive)。这是被许可方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
种许可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被
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或其子
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该技术许可给该
区域内的第。三人。
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sole )。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
没右其}的}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使
用该技术。
普通许可(simple)。普通许可仅构成技术使用的授权,许
可方或任何其他被许可方都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在
普通许可的情况下一般含有最惠受让方条款:同一区域内,被
许可方享有的条件不低于以后的被许可方享有的条件0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同日的的许可,其合同条款也不尽相同。综合起来,
可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名称、国籍、法律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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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于条款
对许可的目的、愿望、背景进行说明,对解释协议条款
提供指导原则。
3。定义条款
对协议中关键性的、易于引起误解、争议的术语进行解
释、界定。
4。标的
对技术或技术产品的确定或确切的描述,包括技术名称、
技术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及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交付等。
5。权利许可使用范围
技术权利表现为不同方面,协议应确定具体许可的某一
或某儿个方面的权利。如专利权有四项权能,被许可方是否
取得了全部或部分权利。技术使用或活动范围不同,支付价
格不同。
6 ‘权利利用的充分性
许可方应与被许可方就充分利用许可技术达成一致,包
括商标使用、产品质量、生产数量、被许可方对第三人的许
可、当地缺乏条件时为满足当地需要的进口、利用许可方的
经销渠道等。
7。地域独占权
包括在何地区从事哪些行为,与第三方的关系,以及对
平行进口(灰色市场产品)的规定。对地域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与
许可方国家的出口控制制度一致,保护许可方免于被许可方
的进口竞争,保护其他被许可方。这涉及许可方的全球市场
安排、销售渠道限制以及与竞争法的关系等问题。
8 技术改进
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的技术改进的取得或使用,是否相互
免费使用,向第三人许可利益的共享、方式和数额,技术的
专利申请权等。
9。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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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括专有技术许可的合同中,应包括保密条款,如保
密措施、期限、范围、侵权的结果。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况下
存在例外:非违约的原因导致技术向公众公开,在披露之前已
为受让方占有,第三方未加保密地向受让方披露,受让方独
立开发,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要求披露。
10。保证与免责
一般许可方应提供两方面的担保,即权利担保和技术担
保。许可方对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许可权,该技术应不侵犯第
三者的权利。技术使用、操作及其结果应符合约定的标准,
技术符合被许可方的法律要求(如环境要求、水平要求)。一般
许可方的担保责任限于许可方控制抗辩和解决的权利要求,
且被许可方及时通知、同意提供必要的帮助。许可方一般不
担保非许可方提供的改进技术或其他技术。
1I。救济和责任限制
包括替换、修补或支付,赔偿损失。
1z。限制性贸易条款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限制条款。有关内容见下
一节。
13。价格与支付
具体内容见下述许可费用部分。
14。其他条款:
包括税收、生效、终止、延长、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合同在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时生效。协议
应对许可期限和终止作出规定,包括延期、终止条件、终止
后的权利和义务。在知识产权许可时,许可期限应符合知识
产权权利期限。
(三)国际技术许可中的许可费用
有关许可费用,即技术的价格与支付,是许可合同中的
主要条款,主要包括支付方式、时间、币种等。
许可费用可以采取直接的货币支付方式,包括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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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采取总付方式(lump…Sum payment ),一次性地事先计
算许可费用,一次或几次付清。该方法与技术的运行效果没
有联系。另一种方法是采取提成费的方式(royalties ) ;事后计
算、按期支付,以经济_L 的使用或效果(产品、服务量、销售
额、利润)为基数。一般情况下先预付一定的数额,称之为入
门费。
许可费用也可以采取间接的和非货币的补偿方式。一般
可采取下述几种收益:'1)有关经营收人。许可方代表被许可方
通过许可方的经销渠道销售产品的佣金,独占购买协议下向
被许可方销售产品的收人,向被许可方销售完成营销计划的
有关产品的收人,向被许可方销售原料、中间商品、零部件
或机械出租等收人。t})分红。常见于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企
业有资金投人或双方设立合营企业的情况。这涉及分红与提
成的关系,二者呈反比关系,一般根据参与的程度、财政和
税收因素确定;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包括母子公司、子子公司
价格转移,双方间的利益,对许可的有效监督,提供原料或
中间品的比例)。(3)费用转移和分摊。(劫技术信息的回馈(构
成了一种收入) 。(5)市场资料的获得(有助于许可方在其他地
区的销售)。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同样一份合同可能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改变。在技术许可贸易中,技术的许可方和被许
可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许可方除努力在合同中加人限制性
条款外,还力争适用许可方所在国的法律并在该国诉讼。而
被许可方则正相反,努力争取在其所属国诉讼,适用其本国
的法律。双方争执不下时,有时也规定适用第三国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确定也遵循一般合同的确定
适用法律的原则:当事人选择优先,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除了
选择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外,应注意选择易查明、可靠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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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比较完善的法律。适用法律的选择可以使争议的解决结果
更具可预见性,在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时,技
术的卖施地应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选择。
三、特许经营协议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
特许经营(Franchising Arrangements)是指开发特定商业制
度的特许方tfranchisor),允许另一人(被特许方franchisee)根
据特许方规定的条件使用该制度,被特许方向特许方支付费
用的经营制度。被特许方根据特许方建立和监督的标准和做
法进行经营,并持续获得特许方的帮助和支持。在这一经营
期间,特许关系继续存在。特许安排与“特许制度”有关。
该制度是既包括知识产权也包括其他权利和知识的用于提供
货物或服务的一揽子安排。
特许经营关系的主要特征包括:
许可使用已建立的制度。特许经营的核心和本质是制度
许可。特许方已经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经营制度,并获得了一
定的商誉。根据许可协议,特许方许可被特许方利用其特许
制度。该制度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例如特许方的知识产权、
商业和技术方法、管理知识等;除商标外,还包括商号。这是
特许经营许可协议的一个重要方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
知识产权许可,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许可。
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相互之
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经营许可不以特许方对被特许方投
资为构成要件。特许方可以自已经营直营店,直营店不是特
许经营店。除投资关系不同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