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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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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以多数票表决通过。但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需2 乃多数
通过;一般条款的修改一般需2I3 多数通过,但修改(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第9 条(决策)、第1D 条(修正)、GATT1994 第1
条和第2 条(最惠国待遇和减让)、GATS 第2 条第I 款(最惠国
待遇)、TRIPS 第A 条(最惠国待遇),需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
有效;豁免某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义务需3!4 多数的同意。
尽管存在上述投票表决的规定,但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从1959年以来在重大问题上再也没有采取过投票表决的做
法,协商一致的做法成为普遍接受的做法和惯例。世界贸易
组织继续遵循这一惯例。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美国、欧共
体、加拿大和日本所谓的四巨头有意见的事项,世界贸易组
织不可能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强行通过有争议的事项。因此,
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最多可以说协商一致优先、
投票表决次之,而不能说协商一致不成时投票表决。
应该注意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作出决定时,按协商一
致的方式进行,但在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时,却采
取自动通过原则,即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报告,
该报告即得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
的报告仅对有关争议各方有约束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决定。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荟本原}l}l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的范围很广,有关协议的文本很长,
也很复杂,但一些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文件之中,这些基本
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1。非歧视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最惠国待
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前者适用于其他外国成员相互之间
就相关事项在内国成员边境或境内的待遇关系,后者适用于
外国成员与内国成员就相关事项在内国成员境内的待遇关
系。简单来表示,前者是外,外关系,后者是内一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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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给惠国或义务主体都是内国。一国不能对其贸易伙伴实行
歧视,所有贸易伙伴都应平等地获得最惠国待遇;同时,一国
也不能在其国内的产品、服务或国民同其他成员的产品、服
务或国民间进行歧视,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应平等
地获得内国国民享有的待遇。
严格意义上说,说非歧视原则包含了外外之间或内外之
间的平等待遇,是不准确的。非歧视原则的真正内涵是,某
一待遇对象获得不低于其他可比对象的待遇,而“不低于”
的含义是优于或等于。因此,授予待遇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
的待遇优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不违反国民待遇义务。
最惠国待遇,简言之,就是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从名
称上看似乎有些矛盾,表明对某一特定成员的特殊待遇,实
际上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中指不歧视。每一成员对所有其他
贸易伙伴都按最惠国平等对待,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同样的最
惠国待遇,结果其他成员都享有最惠待遇。历史上在通过双
边协定签订最惠国条约时,只有少数国家享有这一特权,如
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签订
最惠国协定,最惠国待遇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的平等的贸易待
遇。给惠国授予某一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的特殊优惠,
该优惠也必须同样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GATT
第1 条即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在GATS
中,最惠国待遇规定于第2 条TRIPS 在第4 条规定了最惠国
待遇。尽管这些协定对待这一原则略有不同,但这一原贝」
仍具有优先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存在例外。如,一区域
内的成员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协定,不适用于从区域外进人的
产品,或一成员可以对特定成员的产品设置壁垒,用以对付
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允许各成员在一定
情况下实施歧视。但这些例外被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最
惠国待遇意味着,一成员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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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有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也都必须这样,无论其
他贸易伙伴的情况如何,穷富或者强弱。
国民待遇,在货物方面,其实质是平等地对待外国的和
本国的产品。在进人进口国市场之后,进口产品与当地生产
的产品被平等对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外国服务和国内服
务,外国和国内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
定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 的第3 条,GATS 的第
17 条以及TRIPS 的第3 条。但每一协定对待国民待遇并不完
全相同。国民待遇只适用于进人市场的产品、服务(服务提供
者)或知识产权,对进口征收关税不违反国民待遇,即使对当
地生产的产品并不征收同等的国内税。
2。更加自由贸易原则
通过谈判逐渐地降低贸易壁垒。降低贸易壁垒是促进贸
易的最明显的方法。壁垒包括关税和诸如选择性限制数量的
进口限制或配额的有关措施。
自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诞生之后,进行了8 轮的贸易谈
判。前几轮主要是关税减让的谈判,后来谈判重点转向货物
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以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新领域。无论
是关税减让还是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都
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世界贸易在更自由的环境中发展。通过
渐进性的自由化措施,逐步地对开放市场作出调整。开放市
场会更大地促进白由贸易,产生更大的利益。
3。透明和预期原则
通过各成员作出的约束性承诺,外国公司、投资者以及
外国政府能够对一成员的贸易壁垒的变化充满信心,相信不
会发生不可捉摸的提高。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存在越来越多
的约束性关税税率和开放市场的约束性承诺。承诺不提高贸
易壁垒,使贸易者对将来的贸易机会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具
有稳定性和预期性。多边贸易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更稳定、
更能预期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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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员作出约束性承诺并不表示该成员不能改变这一承
诺,但其更改必、须与其他贸易伙伴磋商,必须对其他贸易
伙伴因其改变而遭受的损失作出补偿。这就保证了贸易的安
全性。
预期性原则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实施。一方面,阻止使
用配额和其他数量限制措施,该类措施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和
不公正;另一方面通过透明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使一
成员的政策和规则明确、公开。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
策审查机制也提供了鼓励更加透明的方法。
4。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阻止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如补贴、倾销,促进更大、
更公平的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有时被称为自由贸易机构,这并不完全准
确。实际上这一贸易制度允许采取关税和一定条件下的其他
形式的保护措施。准确地说,世界贸易组织提供旨在开放、
公平和非扭曲贸易的一整套竞争规则。
非歧视原则旨在保障公平的贸易条件,反倾销与反补贴
的有关规则亦是如此。由于涉及的of 题比较复杂,这些规则
试图明确公平与不公平的情况,以及政府如何采取有关措施,
特别是鼓励采取附加进口税的方法补偿不公平贸易造成的损
失。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协议也旨在支持公平竞争。作为诸
边协议之一的政府采购规则将竞争规则引入了政府实体的采
购。
5 甲对发展中成员优惠、促进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是发展中成员和经济过渡
型成员,其中有六十多个成员积极参加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
对世界贸易规则的制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它们还自动采
取了贸易自由化措施。这一切都使得发展中成员愿意承担更
大的义务,或者说承担发达成员承担的绝大多数义务。但同
时世界贸易组织也承认发展中成员需要时间对国内经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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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调整,在实施有关协议方面需要更大的灵活性,因
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对发展中成员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同时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对其国情给予适当
的考虑。
6。多边体制
世界贸易制度的多边化成为一大特点和重要原则。世界
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对此都作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规定,以乌拉圭回合协定和以往的自由化成果及市场经济导
向政策和各参加方的承诺为基础的世界贸易体制,决心建立
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决心保持
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加强该体制的目标,世界贸易
组织应为各成员处理一与该协定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
提供谈判场所,为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
结果提供框架。DSCT 第23 条名称为“加强多边体制”,其中
第I 款规定,当违背有关协议的义务或有关协议的利益的损
害或丧失,以及妨碍有关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成员寻求解决
方法时,应遵守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GATS 规定,建立一个
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
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
和发展中成员发展的手段。'f ItiPS 规定,制定有效、迅速的
程序,在多边一级防止和解决政府间争端方面制定新的规则
和纪律,需要一个包含原则、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处理
国际冒牌货贸易问题,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承诺
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减少摩擦的重要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特点
如前所述,世界贸易组织是对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继承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下述特点:
1。法律依据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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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的依据则是1947 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
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 年的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废除。
2。适用力度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它要求各成员,的
国内立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
成为不履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以前的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
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
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结构不同
纵观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尽管协议繁多、复杂,
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
不得有选择性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 中的诸边
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而在以前的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成
员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
加方间的权利、义务也可能是不同的。
4。调整范围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
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
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
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
的约束。
5 。权利、义务不同
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下,各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一揽子
的,各个协议所规定的各种义务累积在一起对成员适用;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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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国家参加不同协议,各参加
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s。争端解决制度不同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间根据
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而在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
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
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
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
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扩大
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
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
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并且,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
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义引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
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争端解决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构成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多边贸易制度的核心,这些协议是
由主要贸易成员签署并由议会批准的,是国际贸易的法律规
则。实质上,这些协议是有关政府间签订的国际合同,约束
有关政府将其贸易政策、贸易措施限制在达成的条件之内。
毫无疑问,这一制度也使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
口商依据这些规则进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构成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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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的庞大体系。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其他协
议都是该协定的附件。当其他协议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的规定冲突时,以嘴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为准。
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可以就多边贸易协
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该类决定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
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并没有规定各成员的具体权
利、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其附件来规定的。《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是一个组织性或机构性协定,它建立了世界
贸易组织,并规定了与组织机构相关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
将其称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宪章。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四个附件,其中附件